(二十六)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T日日终清算后低于某一规定数值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仓并使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 担保比例在T+1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达到前述规定数值之上,该规定数值即为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具体数值可查阅《乙方融资融券风险阈值及授信相关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情况 调整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二十七)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到位线:若甲方信用账户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某一规定数值,甲方信用账户未按...
信用资金账号:
合同编号: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版)
(包含附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
甲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产品): _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填写): _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
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指定联系人(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产品填写): _ _
普通资金账户: _
通信地址: 省 市 _区(县)
邮政编码: _
指定联络人(应当为甲方本人或其通过书面授权指定的联络人): _固定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_ 移动电话号码: _融资融券专用263邮箱: _
乙方: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000xxxxx00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乙方制定并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用账户:是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指甲方、乙方及商业银行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存管银行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该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统称“信用账户”。
(二)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融出的证券和该等客户归还的证券。
(三)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乙方拟向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融出的资金和该等客户归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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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委托乙方持有、担保乙方因向该等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五)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交存的、担保乙方因向该等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六)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甲方的实际意愿、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甲方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七)保证金: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向乙方提交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的金额。现金可按全额充抵保证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按以折算率折算后的金额充抵保证金。
(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是指乙方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标准,结合市场情况、自身状况以及证券风险评估等自主确定或调整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品种,以及按照该证券市值进行一定折算的折算比例。
(九)担保物: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资产,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十)担保物价值: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资产价值的总和。对于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调整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十一)证券公允价格:指乙方根据证券的流动性、市场风险、变现能力等诸多因素,根据乙方独立判断,设定或调整的证券估值。
(十二)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Σ(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
×折算率)+Σ[(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Σ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Σ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Σ[(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十三)标的证券: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并由乙方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十四)融资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乙方在办理甲方
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甲方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十五)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乙方在办理甲方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甲方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十六)融资负债:是指甲方因向乙方融资所产生的对乙方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及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融资利息、逾期息费、违约金、罚息、其他负债及其他负债利息。
(十七)融券负债:是指甲方因向乙方融券所产生的对乙方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及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融券费用、逾期息费、违约金、罚息、其他负债及其他负债利息。
(十八)其他负债:是指除融资负债、融券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结未付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存托服务费、分红、红股、权益补偿等)产生利息时,乙方为记录该负债或费用的交易要素而产生的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乙方有权对该笔债务收取利息。
(十九)卖券还款: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十)直接还款:是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结算时直接偿还对乙方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十一)买券还券: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二十二)直接还券:是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二十三)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 /
(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乙方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保证金比例。
(二十四)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乙方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
(二十五)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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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乙方认可的其他资产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其他负债);乙方认可的其他资产价值是指经乙方自行选择的定价或估值方式确定的,可被纳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的甲方存于其信用账户之外的资产价值。
(二十六)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T日日终清算后低于某一规定数值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仓并使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T+1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达到前述规定数值之上,该规定数值即为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具体数值可查阅《乙方融资融券风险阈值及授信相关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情况调整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二十七)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到位线:若甲方信用账户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某一规定数值,甲方信用账户未按乙方的要求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补充担保物或自行减仓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该数值即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设定多个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未按乙方的要求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补充担保物或自行减仓至另一规定数值之上,该数值即为平仓到位线;乙方有权于上述情况发生后的任意时点执行强制平仓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平仓到位线之上。具体数值可查阅《乙方融资融券风险阈值及授信相关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到位线,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二十八)取保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某一规定数值时,甲方可从信用账户提取担保物,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这一数值(监管另有规定或乙方认可的情形除外),该数值即为取保维持担保比例。具体数值可查阅《乙方融资融券风险阈值及授信相关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取保维持担保比例,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二十九)展期必备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可向乙方申请办理合约展期,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规定数值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展期申请,该规定数值即为展期必备维持担保比例。乙方有权根据需要,设定单一板块或合并板块的展期必备维持担保比例,并挂钩板块集中度等指标,具体数值可查阅《乙方融资融券风险阈值及授信相关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展期必备维持担保比例,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三十)强制平仓:是指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未能按时补足时,或甲方到期未清偿对乙方所负债务以及其他法定、约定情形时,乙方对甲方担保物予以处置,并将处置所得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融资融券负债的行为。
(三十一)息费率:是指乙方因甲方融资融券向甲方收取利息或费用而制定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等。
(三十二)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控制指标:是指甲方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单一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该证券公允价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三十三)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控制指标:是指甲方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单一板块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该板块证券公允价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单一板块可以按单一证券类别设置,也可以由乙方自行设置。
(三十四)信用账户合并板块持仓集中度控制指标:是指甲方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多个板块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多个板块证券公允价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多个板块可以按照多个证券类别设置,也可以由乙方自行设置。
(三十五)信用账户融券负债集中度控制指标:是指甲方融券卖出单一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单只证券融券卖出数量公允价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三十六)信用账户合并板块融券负债集中度控制指标:是指甲方融券卖出多个板块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多个板块证券融券卖出数量公允价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多个板块可以按照多个证券类别设置,也可以由乙方自行设置。
(三十七)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在本合同中,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和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统称“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
(三十八)私募基金产品:是指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十九)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四十)存托服务费:是指乙方代扣代收的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存托凭证所产生的费用;存托服务费具体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按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证券业协会: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
(四十二)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十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四十四)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四十五)证券金融公司:是指中国证券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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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T日:交易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四十八)本合同:是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四十九)由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时间不同,因此两者对融资融券业务有关账户的表述有略微差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分别对应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上述差异仅为名称上的不同。
第二章 授权、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甲方持续性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保证与承诺: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并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甲方已完全理解因融资融券交易对其相关资产所设立的与乙方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并同意甲方与乙方为信托关系的共同受益人,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予以处置,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四)甲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属甲方所有且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甲方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甲方承诺不利用乙方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利益输送、谋取不当利益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七)甲方同意乙方随时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了解,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征信机构对甲方的信用报告进行查询、打印、保存及使用,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有权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投保基金、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等征信机构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账户资料、违约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八)甲方如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被强制平仓、纠纷、投诉、诉讼或仲裁等情况,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甲方列入违约客户名单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约到期不再展期、限制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交易权限、降低甲方授信额度等措施;甲方完全认可被列入违约名单可能影响甲方征信记录,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九)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甲方知晓并充分了解因自身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 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甲方知晓并充分了解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十一)甲方(自然人投资者除外)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十二)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清偿债务,并确认担保资产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存托服务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乙方为维护和实现各项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保函保险费等)。
(十三)甲方充分知晓并完全认可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甲方造成的影响,充分知晓并完全同意乙方有权单方决定强制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金额、顺序、开始和停止时间、开始和停止条件等,并承诺就此不提出任何异议且不主张相关权益或损失。甲方承诺,当甲方触发本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导致乙方对甲方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甲方将根据需要自主、主动、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由该强制平仓导致的监管处罚、法律责任及所有费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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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甲方承诺,除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要求之外,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甲方不对其持有或将持有的担保证券出具涉及减持或限售的承诺,甲方不主动开展可能导致对其持有或将持有的担保证券产生减持限制的活动。
(十五)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的讲解,经甲方自主及独立判断,甲方已准确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
甲方如开通信用证券账户科创板权限,还需详细阅读附件《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全面了解、准确理解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
甲方如进行创业板融资交易、融券交易,除需开通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权限外,还需详细阅读附件《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全面了解、准确理解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及《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
(十六)甲方承诺其随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关注乙方通知、乙方公告、交易系统展示信息等所有可能或已经对甲方权益产生影响的信息或资料,甲方知晓乙方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及其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等,均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
(十七)甲方完全认可因乙方根据独立判断设定并调整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到位线、取保维持担保比例、展期必备维持担保比例、集中度(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证券集中度、单一板块集中度、合并板块集中度等)、证券公允价值、折算率、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授信额度、合同期限以及其他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调整的合同条款、指标或参数等行为,并自行承担以上调整对甲方带来的任何影响、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等,以及承担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了结、获悉相关信息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十八)甲方承诺在融资融券期限内不注销其普通资金账户,不对其普通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或取消托管关系,对此甲方无异议。若甲方违反承诺,乙方有权拒绝。
(十九)针对深圳交易所投资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中证券进行转托管,乙方有权以维持担保比例水平、信用状况和评级、负债等情况为依据对甲方的申请进行综合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前述申请,甲方对此无异议。
(二十)甲方需在信用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用于支付存托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甲方信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无法足额扣收,未扣足的存托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将转而生成一笔新的其他负债,该笔负债正常计息;甲方承诺随时关注由此导致的维持担保比
例变化,以及根据变化需要及时补足担保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二十一)甲方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本合同期限内所签署的相关业务单据等均为本人真实意愿表示,并将在本合同期内维持前述声明与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甲方自愿承担虚假xx、虚假填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xxx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许可【2012】601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及用途合法。
(五)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七)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甲方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xxxx在本合同期内维持前述声明与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通过融资或融券从乙方获得相应的资金或证券,用于相应的证券交易。
2、知悉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依法向乙方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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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监管另有规定或乙方认可的情形除外。
结融资融券债务后,甲方可向其普通账户划转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若甲方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当交易日(T日)清算后甲方产品净值触及或低于止损线或发生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或止损时,在清偿完所有融资融券负债之前,甲方不得进行担保物转出操作。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办理信用
账户及普通账户的资金提取、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资产转出交易权限,及拒绝甲方的资产转出申请。甲方全部了
4、在每笔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金、证券(含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的时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本合同约定,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办理更新。如甲方为个人投资者,应承诺并保证如实告知乙方其婚姻状况;在融资融券合同存续期间如甲方婚姻状况有变更的,甲方承诺及时通知乙方。若甲方不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不符合反洗钱身份识别相关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否则无条件接受乙方采取的限制措施及其后果。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交保证金等未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担保物。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业务规则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并且甲方不得以该担保物为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4、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5、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用于证券交易的全部账户信息,以及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和未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有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名称、数量、解除限售的时间等)、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联人员,是否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等相关信息,是否为乙方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或内部员工等相关信息,甲方保证以上信息合法、准确、全面和完整。甲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方相关
业务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或转让期限、数量、窗口期、审批、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6、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7、如甲方(个人或机构)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甲方承诺不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甲方自愿承担其一切后果。
甲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以上第5、6、7条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时,按最新规定办理。
8、甲方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甲方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卖出融券数量范围内该证券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即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最新撮合成交价),当天无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9、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按时追加担保物,否则无条件接受乙方强制平仓的操作及其后果。
10、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融入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存托服务费及其他相应费用,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否则应承担向乙方支付罚息等责任。
11、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将相关账户、身份证件及密码等出借给他人,或委托乙方员工、营销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投资顾问等)或其他他人操作甲方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密码办理、并符合规定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登录账户、委托、资金划转、担保品划转等)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全部给予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2、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指令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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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应随时关注了解其信用账户状态以及维持担保比例、合约期限等重要指标的变化情况,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随时关注乙方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包括取保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到位线等)、单一证券和板块集中度指标、合约展期条件等事项的通知或公告。
14、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要求甲方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以及配合乙方进行后续相关回访;乙方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调查。
2、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综合确定并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3、因甲方不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不符合反洗钱身份识别相关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并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直至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4、当甲方投资者分类或风险承受能力分级情况与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授信额度调整等业务权限。
5、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乙方有权限制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的交易权限,或拒绝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
6、因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采取拒绝甲方委托、与甲方解除或终止融资融券合同等措施。由于上述原因注销信用账户的,乙方原则上不再接受甲方的开户业务申请。
7、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交易所的规定或乙方的业务需求,独立判断并适时确定、差异化设定或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取保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到位线、追加担保物期限、合约展期条件等,有权按照单一板块(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创业板等)、合并板块或其他乙方认定的划分标准,自行确定并调整以上相应的证券范围、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上述各项维持担保比例等指标内容及阈值,并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示。乙方对确定及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各项指标及阈值的相关决定一经作出并完成公示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对乙方公布的相关指标及阈值不得提出
异议,如甲方坚持提出异议,应当自行提前了结与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否则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乙方就上述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8、当甲方提交的担保证券市值被乙方认定不能公允反映担保证券价值时,乙方有权调整甲方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该公允价格可能不同于担保证券的市价。此调整可能影响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从而导致甲方被要求追加担保物,也可能导致甲方的信用账户证券买入、担保品划转等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导致因甲方未能按要求追加担保物而被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乙方就上述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9、乙方有权根据独立判断差异化设定或调整甲方信用账户的取保维持担保比例阈值,并以约定的通知方式送达甲方,甲方应完全理解并认可以上调整可能造成担保物不能随意取回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可能损失,乙方就上述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10、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负债或对本合同有其他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托管、提交、存放于乙方的各类资产采取限制划转、限制交易等措施,甲方完全理解并认可因以上措施可能产生财产损失、甚至法律责任等重大不利影响,乙方就上述措施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11、乙方拥有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强制平仓的权利。乙方强制平仓处置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用于归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12、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自身业务需要等制定交易监控指标。超过交易监控指标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乙方有权根据乙方净资本、监管要求、风险控制需要等对上述交易监控指标进行调整。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13、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或自身风险控制需要等,结合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状况,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日间交易、甲方办 理信用账户及普通账户的资金提取、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资产转出交易权限等进行限制;同时,若甲方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当产品净值跌破产品预警值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乙方就上述限制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14、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交易佣金及与甲方协商一致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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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甲方的违约行为、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该等部门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乙方对上述措施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16、当乙方发现因操作失误、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任何交易的任何差错,无论有利于乙方还是有利于甲方,乙方均有权纠正该错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处理差错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买回差错卖出证券、卖出差错买入证券、扣划差错转入资金、转入差错转出资金等措施,将账户恢复至差错发生前状态,除相关证券停牌等特殊情形外。
当任何一方因对方差错操作等违反本合同约定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7、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证券。乙方不得向甲方借出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
2、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并如实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的账户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其本人账户情况的申请,向其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查询服务。
3、根据乙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A)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B)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融资融券费用; C)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4、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
追加担保物。
5、在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变更后,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公布或通知甲方。
6、乙方在完成对甲方信用账户xxxx后通知甲方平仓结果。
7、乙方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及交易权限被取消或限制的,应在接到监管机构的正式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公告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信用账户管理
第六条、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质审查及征信调查材料,接受乙方的资质审查及征信调查。
经乙方资质审查及征信调查,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申报的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用于证券交易的全部账户信息,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和未解除限售的存量股份)信息,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5%以上股东信息,以及是否为乙方股东(不包括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或内部员工等相关信息,参考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机构协助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甲方采取拒绝签订合同、拒绝征信、采取账户限制措施、强制平仓及提前解除合同等措施。
甲方有义务对其提供的信息或资料履行持续披露义务,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其按照乙方业务规则进行补充或变更 ,并有权对其提出的信息或资料变更申请进行审核,乙方有权对可能导致甲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重大不利变化的变更申请予以拒绝,并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交易、了结融资融券交易、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七条、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以上所规定的内容,若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时,按最新规定办理。
(二)乙方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账户明细以乙方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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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可向乙方主动申请开通信用证券账户参与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创业板等)交易权限,自愿接受乙方对该权限的主动管理,自行承担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甲方申请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在乙方只能保留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乙方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甲方及存管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第九条、双方同意,甲方信用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交记录,作为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成交记录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所保存的数据电文内容为准。一切通过密码进行并合乎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全部给予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终止且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后,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注销前,信用证券账户有余额的,甲方应将有关证券全部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或者直接由乙方根据有关法规、双方约定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注销相关信用账户。
甲方应注销而未及时注销且无资金余额及托管证券的信用资金账户及信用证券账户,乙方有权直接进行注销处理,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的约定和司法机关的要求,采取限制甲方信用账户操作权限、直接处分担保物、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等措施,之后可将剩余资金、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执行。操作完成后,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到甲方。如果甲方信用账户全部资产总额小于对乙方的债务总额,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乙方将剩余证券转到甲方普通账户后,方可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手续,如有剩余资金,乙方须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甲方相关信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及注销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
第五章 担保物与标的证券管理
第十三条、甲方自愿将其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即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一)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为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全部证券、资金及上述证券、资金所产生的孳息,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二)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四)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按规定追加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五)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其向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甲方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转到信用证券账户中,将用于担保的资金划转至信用资金账户中。
甲方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甲方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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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第十六条、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在不超过其公布的折算率标准的情况下确定并调整乙方相应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取保维持担保比例、平仓到位线)的基础上确定并调整乙方相应的比例。
乙方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告相应的证券范围、折算率和比例。
第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将相关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范围且该等证券在乙方相应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告调低相关证券折算率致使该等证券折算率低于乙方相应折算率的,则乙方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的,则乙方的相关调整同样当日生效。
第十八条、甲方向信用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下列股份不得充抵保证金:
(一)非流通股、受限流通股等;
(二)增发、配股但尚未上市流通的股份;
(三)其他流通受限的股份。
以上限制若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时,按最新规定或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乙方有权根据担保物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根据乙方独立判断,自行选择定价或估值方式确定和调整担保物的公允价格。证券公允价格可应用于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乙方认可的甲方其他资产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可由乙方独立判断计算的甲方资产价值或相关比例等。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将证券公允价格应用于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证券:
(一)证券停牌;(二)证券被实施风险警示;(三)证券被暂停上市或被终止上市;(四)证券被乙方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第二十一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在《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暂停交易的,不影响
《融资融券合同》到期终止,甲方必须按时全部清偿对乙方所负债务,《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甲方信用账户仍有未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收回相应债权。
第二十二条、甲方用作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如需申报预受要约,可以下列方式处置该证券:
(一)将该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但划转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
(二)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将该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
第二十三条、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公布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甲方可以下列方式处置该证券:
(一)将该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但划转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
(二)在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T日)后,T+2个交易日内卖出该证券。乙方有权自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开始,将该证券的折算率和计算维持担保比例的市值计为零。
第二十四条、甲方用作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甲方可将该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因甲方未划转该证券而导致该证券退市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仍有该证券的,将仍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甲方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乙方主张权利。
第二十五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被调出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甲方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将该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但划转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
(二)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甲方融券卖出标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或涉及收购情形时,甲方在预定终止上市公告日(T日)或收购公告日(T日)后一个交易日(T+1个交易日)内了结该证券相关的融券交易,甲方未进行上述处置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章之规定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第二十七条、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甲方融资合约期限之后的,相关融资交易期限可顺延,但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180天(自然日),且不得超过合同到期日;甲方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造成甲方融券债务无法用还券清偿的情形,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用现金提前偿还所欠乙方的债务,偿还债务后,了结相关融券交易;甲方如未采取前述行为的,相关融券负债期限自动顺延,但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180天(自然日),且不得超过合同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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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乙方有权将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
第二十八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乙方在计算权益变化部分的证券市值时,均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应权益分派实际到账日为准。甲方知晓因前述原因可能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重要指标发生变化。
第二十九条、甲方融资买入证券、融券卖出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关于单一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总额、单一标的证券融券卖出总量的规定。单一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超过乙方融资融券限额的,乙方有权于次日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公告暂停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名单,直至融资买入与融券卖出余额低于证券交易所和乙方单一证券融资买入与融券卖出限额,甲方才能继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由于单一标的证券风险控制的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能够随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某一个或一批标的证券。
第三十条、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和乙方的需要设置风险控制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上限、单一客户融资(含融券)业务规模上限、单只担保证券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上限、单一标的证券融资规模占该证券流通股份市值上限、单一板块融资(融券)总额度上限等。由于以上类别指标的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能够随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该板块内的某一个或一批标的证券。以上类别的控制性指标,以乙方交易系统内的设置为准,甲方进入交易系统发出融资融券交易,即视同接受以上控制性指标。
第三十一条、关于限售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等持股等相关事项的约定:
(一)甲方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二)甲方为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
(三)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四)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五)上述(一)至(四)条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时,按最新规定或约定办理。
第六章 融资业务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权制定客户资质评估与授信制度,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市场变化、乙方净资本状况、总授信额度及资金使用状况、乙方设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等因素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的最终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中记录的额度为准。受乙方融资融券总规模等因素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能够随时、足额实际使用该额度。
甲方的融资金额不得超出乙方确定的融资授信额度,甲方发出的超出上述限额的融资买入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市场变化及乙方的财务安排等因素调减或取消甲方的融资授信额度;调减或取消融资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交易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乙方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告标的证券范围。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应当在乙方公布的标的范围之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买入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甲方融资的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合约到期前,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办理展期,甲方申请办理展期应满足以下条件:若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展期必备维持担保比例以上(含),且不超过科创板及创业板板块合并合约展期集中度上限(含)及其他乙方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部在融资合约到期前3个交易日至30个交易日期间申请展期,或在合约到期前30个交易日期间通过乙方交易客户端等其他乙方认可的方式在交易系统允许的时间内提交展期申请。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且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甲方在申请合约展期时最近180天(自然日)内没有强制平仓记录的情况下,一笔合约展期次数不受限制,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80天(自然日);若甲方在申请合约展期时最近180天(自然日)内有过强制平仓记录,且单笔合约展期次数小于五次的,可发起合约展期申请,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80天(自然日);若甲方在申请合约展期时最近180天(自然日)内有强制平仓记录的,且单笔合约展期次数已达五次以上(含五次的),乙方有权不受理其该笔合约的展期申请。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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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科创板股票融资合约办理展期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若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科创板融资合约展期必备维持担保比例以上(含),且不超过科创板板块合约展期集中度上限(含),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的科创板股票融资合约办理展期;展期申请时间、方式、其他限制性条款等,按本条第一段中的要求执行。
(二)甲方创业板股票融资合约办理展期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若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创业板融资合约展期必备维持担保比例以上(含),且不超过科创板及创业板合并板块合约展期集中度上限(含),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的创业板股票融资合约办理展期;展期申请时间、方式、其他限制性条款等,按本条第一段中的要求执行。
乙方将以系统审批时的甲方条件为依据,综合甲方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持仓证券情况、持股集中度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后续信用评级等情况对甲方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展期申请,甲方应主动通过交易客户端等乙方规定的方式查询展期申请结果。
合约展期审批通过后日终清算时,需先扣收该笔合约截至清算日的合约利息。甲方需在信用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用于支付所展期合约已生成的利息,如展期审批通过后日终清算时甲方信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利息无法足额扣收,未扣足的利息余额将转而生成一笔新的其他负债,该笔负债正常计息。
其他负债合约期限不得超过180天(自然日)并不得展期。如其他负债到期日甲方仍未归还,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于到期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对该笔负债进行强制平仓。
如甲、乙双方对上述情况另有约定,按约定情形处理。乙方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合约展期规则,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权根据营运成本、市场状况及客户资信等因素制定融资利率标准,且该利率标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营运成本、市场状况、客户资信等因素进行利率调整。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将利率标准、利率调整结果告知甲方,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的相关通知内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每笔融资交易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融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到期后自动结清。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年利率×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360
第三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权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单一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第三十九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首先用于偿还其对乙方的融资欠款。
第四十条、乙方启用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控制指标、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控制指标及合并板块持仓集中度等控制指标,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甲方信用账户上述集中度控制指标达到乙方规定的上限时,乙方有权通过交易系统实时限制甲方信用账户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以上指标阈值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同约定,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对以上控制指标及其阈值进行动态调整,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乙方对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指标的限制措施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融券业务
第四十一条、乙方有权制定客户资质评估与授信制度,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市场变化、乙方净资本状况、总授信额度及资金使用状况、乙方设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等因素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的最终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中记录的额度为准。受乙方融资融券总规模等因素的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能够随时、足额实际使用该额度。
甲方的融券规模不得超出乙方确定的融券授信额度。甲方发出的超出上述限额的融券卖出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
第四十二条、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市场变化及乙方的财务安排等因素调减或取消甲方的融券授信额度。调减或取消融券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第四十三条、乙方提供的可供融出证券的种类由乙方于每个交易日在乙方指定的交易客户端进行公布。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过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第四十四条、甲方融券的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合约到期前,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办理展期。
乙方可以以甲方条件为依据,综合甲方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后续信用评级等情况对甲方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展期申请,甲方应主动通过交易客户端等乙方规定的方式查询展期申请结果。
合约展期审批通过后日终清算时,需先扣收该笔合约截至清算日的合约利息。甲方需在信用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用于支付所展期合约已生成的利息,如展期审批通过后日终清算时甲方信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利息无法足额扣收,未扣足的利息余额将转而生成一笔新的其他负债,该笔负债正常计息。
其他负债合约期限不得超过180天(自然日)并不得展期。如其他负债到期日甲方仍未归还,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于到期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对该笔负债进行强制平仓。
如甲、乙双方对上述情况另有约定,按约定情形处理。乙方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合约展期规则,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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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乙方有权根据营运成本、市场状况及客户资信等因素制定融券费率标准,且该费率标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营运成本、市场状况、客户资信等因素进行利率调整。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将费率标准、费率调整结果告知甲方,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的相关通知内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十六条、每笔融券交易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券费用按照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到期后自动结清。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为:融券费用=融券金额×融券年费率×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360
融券金额=融券数量×成交价格
第四十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评级和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单一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第四十八条、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用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其他用途。
当甲方还券数量超过其融券数量时,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将超过部分的证券从乙方融券专用账户划回至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
第四十九条、乙方启用信用账户融券负债集中度控制指标及合并板块融券负债集中度控制指标,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甲方上述集中度控制指标达到乙方规定的上限时,乙方有权通过交易系统实时限制甲方信用账户的融券卖出。以上指标阈值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同约定,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对以上控制指标及其阈值进行动态调整,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乙方对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指标的限制措施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追加担保物与强制平仓
第五十条、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时,乙方有权实时限制甲方信用账户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融券
卖出等交易委托权限。
第五十一条、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乙方将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根据该追加担保物通知:
(一)甲方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通过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直接还款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纳入经乙方许可的其他资产。
(二)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T日日终清算后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时,甲方应当按要求追加担保物。
(三)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B时,甲方应当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B(T日)之时点起于当日按要求追加担保物,若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B时,乙方有权于T+1个交易日起限制甲方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现金还款、担保证券转入等交易权限,并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直至收回相应债权。
(四)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A且高于等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B时,甲方应当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A且高于等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B之日(T日)起一个交易日内(T+1个交易日)按要求追加担保物,若T+1个交易日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平仓到位线,乙方有权于T+2个交易日起限制甲方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现金还款、担保证券转入等交易权限,并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直至收回相应债权。
(五)如甲、乙双方对上述相关维持担保比例另有约定,补仓、平仓规则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甲方通过还券或还款了结融资融券交易追加担保物的,必须通过乙方认可的方式,否则,乙方有权不予接受,由此造成其账户被强制平仓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追加担保物的,须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向其信用账户转入担保物,甲方在非交易时间转入担保物的申请乙方有权不予接受,由此造成其账户被强制平仓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当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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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信用账户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A且高于等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B时,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追加担保物,致使规定期限到期日(T+1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平仓到位线,乙方有权于T+2个交易日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甲方信用账户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B时,乙方有权于T+1个交易日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二)融资或融券合约到期(T日),甲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乙方有权于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T+1个交易日)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三)融资融券合同到期(T日),甲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乙方有权于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T+1个交易日)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四)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或要约收购,在该证券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公告发布日(T日)的次一交易日(T+1个交易日)内,甲方仍未了结该证券相关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于T+2个交易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五)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违反本合同对于限售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约定的,甲方未在乙方通知日(T日)的次一交易日(T+1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则乙方有权于T+2个交易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六)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甲方尚有债务未清偿,乙方有权于解除或终止合同日的次一交易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七)乙方配合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等),甲方尚有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乙方有权于执行当日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第五十四条、强制平仓原则
(一)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的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现金还款、担保证券转入等交易权限,并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直至收回相应债权。
(二)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根据市场交易等情况,结合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担保证券所属板块、担保证券折算率、担保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选择乙方认为最有利于平仓委托成交或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顺序、数量、金额等,或全部了结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负债;即使强制平仓过程中,甲方信用账户状况已不满足强制平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化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平仓到位线之上等情形,乙方仍可继续实施强制平仓;甲方被强制平仓时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形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如强制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实际平仓金额不低xxx仓金额,则强制平仓结束;否则乙方有权继续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甲方对此无异议,并不以此向乙方提出索赔。
(三)如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甲方承诺并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普通账户内资产进
行处置,乙方有权自行对甲方普通账户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账户冻结、直接卖出证券、直接扣划资金以及直接将资产划转至甲方信用账户偿还债务等措施,以最终收回相应债权。
(四)除上述强制平仓及甲方普通账户处置约定外,涉及对其他乙方认可的资产进行违约处置事项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五)甲方完全认可需自行承担因强制平仓产生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应税费,以及承担因强制平仓发生的任何损失。
第五十五条、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强制平仓当日(自前一日日终清算结束后至当日日终清算开始之间)甲方发出的所有未成交委托进行撤单。
第五十六条、甲方信用账户处于强制平仓状态时,甲方除可以转入资金外,不得对该账户进行其他操作,直至强制平仓结束。xxxxxx不受甲方在平仓日当日转入担保物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强制平仓是乙方的权利,当甲方信用账户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选择强制平仓、部分强制平仓或放弃强制平仓。乙方选择部分强制平仓或放弃强制平仓,不能视为乙方违约或弃权,该等行为不妨碍乙方进一步行使包括强制平仓在内的相关权利。
第五十八条、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享有强制平仓的全权决定权,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强制平仓的顺序、券种、数量、价格、时点等;甲方知晓并同意强制平仓金额可能超过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对于乙方依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所进行的强制平仓过程及结果完全认可,并不以此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九章 相关权益处理
第五十九条、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下同)、提案、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六十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行使表决权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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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可通过乙方融资融券系统于投票日(即T日,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9:30-14:00表达沪市或深市投票意见,超出该时间的投票视为弃权。
(二)甲方还可通过上海交易所信息公司投票代征集系统于投票意见征集日(即T-3个交易日,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9:30-15:00,表达沪市投票意见。
(三)甲方参与沪市投票的,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公告日后,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交易日前,向乙方告知参与网络投票意向并缴纳相关费用。甲方未按期提前告知或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乙方按弃权处理。
(四)甲方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如果甲方先对相关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甲方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对议案的表决一经投票,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五)甲方若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自觉执行投票回避的规定,不参与投票表决。若甲方已在征集系统中发表意愿,应在投票截止日14:00前向乙方xx,不参加意见汇总。
(六)乙方通过交易系统汇总投资者提交的股东大会表决权征集申请。按照征集的表决子项统计“赞成”、“反对”、“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系统分类投票。
(六)甲方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应在股东大会公告后,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登记日的五个交易日前,向乙方提出需求。乙方作为名义持有人,向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授权甲方仅代表甲方所持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甲方参与现场投票费用自理。未尽事项以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为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信息,可参见乙方网站公告、沪深交易所网站信息披露栏目。
(七)乙方对于行使权利的最终结果不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将保留甲方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第六十一条、当甲方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行使除表决权之外的权利的,应当向乙方书面申请。
其中甲方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出提案,应至少在法律法规或证券发行人规定的时间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书面提出申请。
第六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提出对证券发行人行使第六十一条约定的权利的书面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甲方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二)申请书;
(三)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明;
(四)甲方拟向证券发行人提交的提议、提案、临时提案及其他行使权利请求的完整材料;
(五)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当甲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或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
第六十三条、通过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股份的,甲方行使对发行人的其他权利,包括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权、请求法院撤销权、知情权、查账权、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权、请求回购权、以股东名义起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等,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xxxx在征求其他投资者的意见后,以乙方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第六十五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乙方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存管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六十六条、股息红利税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征收,由乙方代为扣缴。
第六十七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新股、权证、可转债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配股、配债、行权等,需在信用资金账户中准备相应的资金。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第六十八条、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在相应的股权登记日,禁止甲方对该证券买券还券。甲方在偿还债务时,除偿还初始所融入证券外,并按照下列情形对乙方进行融券权益补偿:
(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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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补偿金额=应分配现金红利;乙方在该权益除权日扣收甲方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甲方信用账户中的可用余额中的现金,不足部分转为其他负债(在合约未到期的情况下不计罚息,逾期后罚息按融资罚息计算)。
(二)证券发行人分配股票红利或转增股本,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
证券补偿数量=应分配股票红利;乙方在该权益除权日将按照所融证券送股比例相应调整甲方应偿还股数,计增甲方融券债务。
(三)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
现金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应派发权证数量;乙方在该权益上市首日扣收甲方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甲方信用账户中的可用余额中的现金,不足部分转为其他负债(在合约未到期的情况下不计罚息,逾期后罚息按融资罚息计算)。
(四)证券发行人向原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权益登记日当日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偿还该融券负债的委托,甲方应按下列情形对乙方进行补偿。
1、配售股份:若乙方主张行使配售股份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甲方应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
现金补偿金额=(配股登记日收盘价-配股除权价)×股权登记日融券数量×配股比例;其中,配股除权价取理论配股除权价与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两者之间孰低。[理论配股除权价=(配股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乙方在该权益除权日扣收甲方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甲方信用账户中的可用余额中的现金,不足部分转为其他负债(在合约未到期的情况下不计罚息,逾期后罚息按融资罚息计算)。
2、增发新股、权证或可转债等:若乙方主张行使认购增发新股、权证或可转债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甲方应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
现金补偿金额=(上市首日均价-认购价格)×可认购数量;乙方在该权益上市首日扣收甲方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甲方信用账户中的可用余额中的现金,不足部分转为其他负债(在合约未到期的情况下不计罚息,逾期后罚息按融资罚息计算)。
3、增发分离交易可转债:若乙方主张行使认购分离交易可转债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甲方应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
现金补偿金额=债券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所附权证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 =(可转债上市首日均价-认购价格)×可认购数量+权证上市首日均价×所附权证数量 ;乙方在该权益上市首日扣收甲方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甲方信用账户中的可用余额中的现金,不足部分转为其他负债(在合约未到期的情况下不计罚息,逾期后罚息按融资罚息计算)。
(五)其他权益由乙方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公告权益补偿方式,甲方按乙方公告的权益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六)甲方如不同意前述补偿条款,应在股权登记日前提前了结相关融券交易。
第六十九条、甲方应知悉由于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分派、派发权证、配股、增发新股、权证、可转债及增发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而产生的融券数量补偿或现金补偿,可能导致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以及触发乙方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规定,乙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十条、甲方买券还券超过融券负债数量的部分为余券,存放在乙方融券专用账户。乙方应在余券产生的下一交易日后发送余券划转指令,将余券从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第七十一条、余券产生当日为该证券权益派发(证券发行人以现金或证券等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登记日的,由乙方向甲方进行余券权益补偿。补偿计算方式同融券权益补偿,由乙方在相应权益到账日的下一交易日记增甲方的证券或资金。
第七十二条、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七十三条、甲方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提取担保物的条件下,也可以将相关证券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自行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乙方将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权益处理。
第十章 债务的清偿
第七十五条、甲方清偿债务的范围、方式、期限以及债务清偿后信用账户的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及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存托服务费、交易费用利息、逾期息费、罚息、违约金、其他负债及其他负债利息等。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融资债务;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现金偿还(经乙方同意)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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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时,应偿还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逾期息费、交易费用利息、融资利息、其他负债、其他负债利息、融资本金及交易费用等;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直接还券、买券还券时,乙方在清算时扣收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逾期息费、交易费用利息、融券费用、其他负债、其他负债利息及交易费用等;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以现金方式偿还融券负债时,乙方在清算时扣收罚息、逾期息费、交易费用利息、融券费用、其他负债、其他负债利息、融券负债现金清偿金额(融券数量×乙方提供的估值单价)及交易费用等;扣收不到的融券费用将转为其他负债(在合约未到期的情况下不计罚息,逾期后罚息按融资罚息计算)。
(三)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约展期时,甲方应按约定方式偿还展期合约利息等;乙方在审批通过日日终清算时扣收展期合约截至清算日的合约利息,扣收不到的合约利息将转为其他负债。
(四)其他负债正常计息,且合约期限不得超过180天(自然日)并不得展期。如其他负债到期日甲方仍未归还,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于到期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对该笔负债进行强制平仓。
(五)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到期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甲方在债务清偿后方可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
第十一章 通知、送达、公告
第七十六条、甲方提供以下联络方式供乙方通知使用: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代表甲方向北京二六三企业通信有限公司申请263电子邮箱,用于乙方向甲方的通知与送达。上述电子邮箱视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效联络方式。263电子邮箱的登陆地址为xxxx://xxxx.000.xxx。甲方应对开户时获得的263电子邮箱账号和初始密码进行确认,应尽快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263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甲方应严格按照263企业邮箱用户服务条款等规定规范使用263电子邮箱,并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账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263电子邮箱是乙方重要的信息送达方式,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注销上述电子邮箱,甲方提出注销上述电子信箱时,乙方有权拒绝。
第七十七条、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到乙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八条、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或其他与甲方另外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以电子邮件方式、传真、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成功发出即视为通知送达。
(二)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送达。
(三)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五日视为通知送达。
(四)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通知送达,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以交易系统方式通知的,以在交易系统中发布通知或公告视为通知送达,或在交易系统展示或更新数据视为履行告知义务。
(六)通知送达甲方的指定联络人或甲方的紧急联系人,均视为已通知甲方。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第七十九条、甲方可选择以电子邮件、邮寄或携带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打印等方式获取对账单。
第八十条、乙方将根据甲方选择,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以上述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发送上月对账单,甲方对上月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对账单发出后15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质询或未对有异议的对账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乙方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向甲方公告下列事项:
(一)甲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二)甲方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的范围;
(三)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xxxx担保比例、取保维持担保比例、平仓到位线等相关指标;
(四)融资融券息费率标准;
(五)本合同第六十八项约定的其他权益的补偿方式和具体金额;
(七)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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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甲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个人信息及通讯方式,以交易系统记录为准。甲方未在交易系统中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及通讯方式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八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立即改正,情形严重的,可以要求甲方提前归还所欠债务并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到期未归还乙方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等负债金额或经乙方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乙方债务的,乙方有权继续通过司法途径等方式追偿债务,在此期间,乙方继续按日计收甲方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交易费用利息等,并按乙方公布的罚息率对甲方未偿还债务余额计收罚息,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乙方公布的罚息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制定办法确定。
第八十四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当如实记载甲方担保资产的状况,乙方记载情况有不实之处的,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异议,并要求乙方更正。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提前清偿所欠乙方债务并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章 免责条款
第八十五条、因出现一方或双方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合同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十六条、因乙方净资本变化、乙方交易监控指标限制、甲方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监管原因等依据本
合同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的交易限制,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七条、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营销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
第八十八条、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合同由甲方本人签字,乙方加盖印章;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合同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乙方加盖印章。当甲方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时,由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管理人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乙方加盖印章。生效日期以乙方在系统中录入合同日期开始。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在合同期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合同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第八十九条、如果甲乙双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甲方全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且办理完毕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销户手续;
(二)甲方(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甲方(机构)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四)乙方被监管机构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五)乙方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六)乙方上市后,甲方买入乙方上市股票,导致其持有乙方5%以上上市流通股份,乙方发现(T日)并通知甲方后,甲方在第二个交易日(T+1个交易日)未卖出其账户内的乙方上市证券,仍保持其持有乙方上市流通股份在5%以上的;
(七)甲方发生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甲方主动或依相关权利人申请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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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或影响其债务承担能力情形;
(九)融资融券合同存续期内,甲方资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甲方不再符合乙方认定的融资融券客户资格;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十一)融资融券业务被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停止;
(十二)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交易或甲方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十条、本合同签订后,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本合同如需修改或增补,乙方将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或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三个自然日内不提出异议或在乙方公告后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甲方若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甲方不得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继续依据本合同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业务,甲方在公告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按公告前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一条、有关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九十二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同意承担乙方为维护和实现各项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保函保险费等)。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每笔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文件均由下列文件共同组成,甲乙双方须同时受此约束:
(一)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如有相关业务)、《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如有相关业务);
(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三)甲方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及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
(四)乙方融资融券信息技术系统存储的与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数据电文。本款所述数据电文是甲乙双方经网络相互传送的各种符号、数字、字母等形式表达履行相关交易、从事相关行为的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令、交易信息和乙方清算交收、扣划相关费用、账务调整等),具有与书面合同及正式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甲乙双方对意思表达内容的表现方式或/及传送方式等另有不同要求。前述数据电文是甲乙双方发生有关业务的证据,甲方在乙方融资融券信息技术系统使用的密码或数字证书,即视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经乙方融资融券信息技术系统验证通过后即构成甲方可靠真实的电子签名。
第九十四条、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他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第九十五条、甲乙双方就普通证券交易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交易代理、网上交易风险提示、买者自负”等相关内容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同样适用于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委托代理事项,《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对双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本合同乙方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代表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甲乙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正式作出。
第九十六条、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利率、费率、违约金等向甲方收取的款项均包含增值税。第九十七条、甲方、乙方及存管银行签署的第三方存管协议中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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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本合同中相关参数如“比例”、“期间”、“次数”等及协议条款将依据监管规定和市场变化作出不时调整,以乙方最新规定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乙方制定并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适时补充或修改,在乙方网站公布,甲方确认随时查看乙方网站公布内容,并遵守补充或修改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融资融券风险阈值及授信相关指标
风险阈值 | |||
平仓维持担保比例A | 130% | 平仓维持担保比例B | 120% |
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 150% | 平仓到位线 | 140% |
取保维持担保比例 | 300% | ||
科创板及创业板板块合并集中度 | 80% | ||
展期必备维持担保比例及集中度阈值 | |||
科创板融资合约展期必备维持担保 比例下限 | 180% | 科创板板块合约展期集中度上限 | 30% |
创业板融资合约展期必备维持担保 比例下限 | 180% | 科创板及创业板合并板块合约展期集中度 上限 | 70% |
一般股票融资合约展期必备维持担 保比例下限 | 140% | 一般股票融资合约展期必备科创板板块集 中度上限 | 30% |
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对上述指标及阈值进行调整,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 |||
融资融券授信 | |||
授信额度 | 根据甲方资产状况、申请额度、乙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及财务状况等因素确定。最终审批授信 额度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中授信审批结果为准。 | ||
额度生效期限 | 授信额度生效日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数据为准。 | ||
授信模式 | 分为固定和浮动两种授信模式,根据甲方申请及乙方相关规则确定,最终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确定 模式为准。 | ||
利(费)率 | 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及逾期年利率,乙方通过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具体以乙方融资融 券系统中数据为准。 | ||
保证金比例 | 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具体数据以乙方核准的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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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非私募基金产品)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管理指标阈值
1、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80%的,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单一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该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60%,达到指标控制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该只证券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2、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等于180%且低于220%的,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单一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该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80%,达到指标控制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该只证券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3、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等于220%的,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该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设限制。
如甲、乙双方对上述集中度管理指标另有约定,以双方约定为准。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乙方(私募基金产品)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管理指标阈值
1、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80%的,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单一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该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60%,达到指标控制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该只证券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2、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等于180%且低于270%的,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单一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该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80%,达到指标控制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
时限制该只证券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3、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等于270%的,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该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设限制。
如甲、乙双方对上述集中度管理指标另有约定,以双方约定为准。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乙方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单一板块证券持仓集中度管理指标阈值
1、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无涨跌幅限制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0%,达到指标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所有无涨跌幅限制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2、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的,交易系统实时限制所有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3、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50%(含150%)且低于200%的,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成交后,信用账户内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20%,达到指标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所有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4、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200%(含200%)且低于270%的,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成交后,信用账户内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30%,达到指标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所有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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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270%(含270%)的,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成交后,信用账户内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40%,达到指标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所有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股票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如甲、乙双方对上述集中度管理指标另有约定,以双方约定为准。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乙方核准制创业板单一板块证券持仓集中度管理指标阈值
1、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80%的,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核准制创业板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该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60%,达到指标控制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该只证券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2、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等于180%且低于250%的,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核准制创业板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该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70%,达到指标控制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该只证券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3、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等于250%的,担保品买入或者融资买入核准制创业板证券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内该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80%,达到指标控制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该只证券的新增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如甲、乙双方对上述集中度管理指标另有约定,以双方约定为准。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乙方单一证券融券负债集中度管理指标阈值
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证券成交后,信用账户内单一证券融券卖出数量总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不得高于50%,达到指标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该只证券的融券卖出,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如甲、乙双方对上述集中度管理指标另有约定,以双方约定为准。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乙方科创板及创业板板块融券负债合并集中度管理指标阈值
1、上市前 5 日的创业板、科创板不允许融券卖出。 2、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融券卖出上市 5 个交易日后科创板及无特殊标识的上市 5 个交易日后创业板股票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240%(含)的,融券卖出上述科创板及创业板股票成交后,信用账户内上述科创板及创业板股票融券卖出数量总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0%,达到指标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所有上述科创板及创业板板块股票的融券卖出,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3、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融券卖出上市5个交易日后科创板及无特殊标识的上市5个交易日后创业板股票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
240%且低于300%(含)的,融券卖出上述科创板及创业板股票成交后,信用账户内上述科创板及创业板股票融券卖出数量总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20%,达到指标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所有上述科创板及创业板板块股票的融券卖出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4、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融券卖出上市5个交易日后科创板及无特殊标识的上市5个交易日后创业板股票成交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
300%的,融券卖出上述科创板及创业板股票成交后,信用账户内上述科创板及创业板股票融券卖出数量总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30%,达到指标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所有上述科创板及创业板板块股票的融券卖出但不限制担保物划转。
如甲、乙双方对上述集中度管理指标另有约定,以双方约定为准。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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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甲方为个人/xx: xx(xx):
xx(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甲方(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全称)
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盖章)
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适用于 2020 年《融资融券合同》)
尊敬的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蒙受巨额的损失,该等损失可能超过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的全部担保物价值。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在了解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情况、听取适当性评估意见基础上,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杠杆性交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事项:
一、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宏观经济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益冲突风险、违约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信用风险等风险。二、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如果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等,您可能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投资者应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投资者可能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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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者按规定向本公司提供业务办理所需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当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级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本公司。若投资者不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司有权拒绝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
五、投资者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期所有关联方及其持有的限售股票(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票),其持有的股票是否有承诺的持有期限等相关信息,并当其关联方信息变更时及时向本公司更新相关信息。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利用本公司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实施利益输送、谋取其他不当利益、与标的证券出借方或持有者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应权属清晰、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限制,不存在司法查封等情形,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否则投资者有被限制额融资融券交易、被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投资者持有特定股份的,还将承担特定股份不能充抵保证金所导致的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按照预期进行的风险。
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后,投资者分类分级情况与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额度调增等业务权限可能因此受到限制。
八、投资者不配合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本公司有权限制投资者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交易权限,或拒绝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
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因监管原因而受到影响,比如本公司融资或融券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或融券、公允价格调整、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资格等,该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也可能影响投资者实现特定的投资目标或风险管理目标。
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期间,由于监管要求、风险控制、本公司业务需要等制定或调整的交易监控指标,存在超过交易监控指标时投资者信用账户受到交易限制的可能,由此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按照预期进行。
十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因本公司净资本、自身负债集中度风险控制指标等原因,本公司将不能随时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投资者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下单交易的情况,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重点关注本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投资者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做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将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本公司融资、融券的总规模限制,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由此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按照预期进行。
十四、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投资者融资融券规模或与本公司其他信用业务总规模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或本公司规定上限的,存在本公司将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按照预期进行。
十五、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本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集中度控制等原因,存在投资者不能在信用账户中进行证券增仓的可能,由此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按照预期进行。
十六、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本公司相关规定调整,如融资融券担保物折算率调低、担保物范围缩减等,存在投资者将可能面临保证金余额骤降的可能,由此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按照预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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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投资者在从事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者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等公司权益行为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由此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操作计划。
十八、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投资者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集中度控制指标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规定标准的,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十九、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履行《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将面临担保物被本公司限制划转、限制交易或者强制平仓的风险。
二十、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本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本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二十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需支付借入资金或证券的利息、费用、违约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由于本公司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违约金率或相关费用等原因,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二十二、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也可能使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三、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二十四、符合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存托凭证并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取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更大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投资者还应充分了解并知悉,参与存托凭证交易还需支付存托凭证托管服务费等费用,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十五、投资者如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出现违约情形,可能影响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征信记录,并对其造成损失。
二十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有关 INTERNET 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无法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投资者因未及时查看本公司通知导致无法交易或发生亏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七、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黑客攻击等造成交易或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正常交易、担保物不能及时足额提交、资金无法转账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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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投资者应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的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二十九、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如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可能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因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举的风险事项造成经济损失,可能导致以下情况:
1. 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
2. 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
3. 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
4. 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影响客户判断;
5. 限制投资者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本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了解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融资融券业务及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及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投资者不得以适当性不匹配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平仓无效。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承诺已全面认真阅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所有条款的全部内容,理解融资融券有关业务规则、合同条款及业务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本段由投资者亲自抄写)
投资者抄写: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盖章)
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授权代表(签字)
证券公司经办人(签章) : 复核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申请开通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蒙受巨额的损失,您已签署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风险;科创板交易规则与上交所主板交易具有较大的差异,您已签署了《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了科创板的交易风险。您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参与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在承担融资融券业务及科创板股票交易独有的风险基础上,还需承担以下风险:
1、您在信用证券账户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及发生其他相关事项,应遵守监管部门及我司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业务规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司有权根据监管要求、风险管理需要及市场情况等,对以上文件及相关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规则、指标、标准等进行调整,您应注意上述事项对您信用证券账户科创板交易的影响,并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2、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限制与上交所主板交易存在较大差异,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因此科创板股票交易面临更大的股价波动风险,您在信用账户内交易科创板股票,将面临着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可能致使投资损失放大等风险,您的信用账户可能更容易触发《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追加担保物甚至强制平仓的违约风险,发生除损失本金外,您还需要偿还对我司的融资融券负债、相关利息、费用、其他负债等风险,并承担因违约影响您的信用记录的风险。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为防范科创板股票股价波幅较大而引发的违约风险,我司有权对您的信用证券账户设置科创板股票交易集中度控制,由此将对您信用账户买入(含担保品买入和融资买入)科创板股票产生影响,可能造成的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4、为防范科创板股票股价波幅较大而引发的违约风险,我司有权针对科创板股票制订更为严格的包括但不限于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关键指标的设置标准,并有权实施动态调整等机制,由此将对您的融资融券交易产生影响,您需自行承担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
5、为防范科创板股票作为担保物其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我司有权设置更为严格的盯市与平仓标准,若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该标准,我司有权按照约定对您的信用账户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6、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交易所融资融券标的,并将实施更为严格的退市制度,为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我司有权对包括科创板股票在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进行调整,并有权要求您提前归还负债等措施,您需自行承担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
7、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并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取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通过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更大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投资者还应充分了解并知悉,参与存托凭证交易还需支付存托凭证托管服务费等费用,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您在信用证券账户内参
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 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信用证券账户参与科创板股票 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您还应积极配合我司履行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义 务,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您还应当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 拒绝承担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及交收责任。您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本《风险揭 示书》,即表明您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本人承诺:已充分了解在信用证券账户内进行科创板股票交易业务规则及全部风险,知晓在信用证券账户内开展科创板股票交易,尤其是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将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本人承诺: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本人已经完全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在本人信用证券账户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本人承诺:本人不存在证券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无证监会失信平台登记的不良诚信记录;本人无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本人不存在以下来源不良诚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管理机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机构;本人自愿承担因诚信状况失实而造成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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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号:
(沪市信用证券账号: )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盖章)
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授权代表(签字)
证券公司经办人(签章) : 复核人(签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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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您已通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了创业板的交易风险,并已开通普通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您已签署《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风险。创业板改革后,其交易规则与深交所主板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尤其核准制创业板交易规则较创业板改革之前发生了显著变化,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较通过普通账户参与创业板交易具有更大风险。按照监管要求,中银证券特向您明确告知创业板交易机制变化及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相关风险等重要事项,请认真阅读并自行选择是否参与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蒙受巨额的损失。您参与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在承担创业板股票交易独有的风险、核准制创业板交易规则变化带来的风险及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基础上,还需承担以下风险:
1、您在信用证券账户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及发生其他相关事项,应遵守监管部门及我司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业务规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司有权根据监管要求、风险管理需要及市场情况等,对以上文件及相关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规则、标准、指标、阈值等进行调整,您应注意上述事项对您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的影响,并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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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业板改革实施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限制与交易所主板交易存在较大差异,与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一样,核准制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将变更为20%,且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创业板股票交易面临更大的股价波动风险,您在信用账户内交易创业板股票,将面临着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可能致使投资损失放大等风险,您的信用账户可能更容易触发《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甚至资不抵债等风险,发生除损失本金外,您还需要偿还对我司的融资融券负债、相关利息、费用、其他负债等风险,并承担因违约影响您的信用记录的风险。
3、为防范创业板股票股价波幅较大而引发的违约风险,我司有权对您的信用证券账户设置创业板股票交易集中度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证券集中度、单一板块集中度、合并板块集中度、展期集中度等指标,核准制创业板集中度指标也将有所变更,并有权实施动态调整等机制,由此将对您信用账户买入(含担保品买入和融资买入)创业板股票及创业板相关合约展期等产生影响,可能造成的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4、为防范创业板股票股价波幅较大而引发的违约风险,我司有权针对创业板股票制订更为严格的包括但不限于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关键指标的设置标准,并有权实施动态调整等机制,由此将对您的融资融券交易产生影响,您需自行承担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
5、为防范创业板股票作为担保物其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我司有权设置更为严格的盯市与平仓标准,若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该标准,我司有权按照约定对您的信用账户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6、创业板股票将实施更为严格的退市制度,为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我司有权对包括创业板股票在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及证券公允价格等进行调整,并有权要求您提前归还负债等措施,您需自行承担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
7、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并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取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通过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更大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投资者还应充分了解并知悉,参与存托凭证交易还需支付存托凭证托管服务费等费用,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创业板改革后,创业板(包括注册制及核准制)交易机制发生了明显变化,您还需充分了解: 1、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
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3、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创业板新股发行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4、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5、创业板的网上发行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可能与创业板原有发行规则及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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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8、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9、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10、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可能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
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11、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12、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的单笔申报限制数量、有效竞价范围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交易存在的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13、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14、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15、创业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16、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17、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8、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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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告知书的告知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规则的所有变化及投资者在信用证券账户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及本《告知书》,对其他可能存在的变化及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信用证券账户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您还应积极配合本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了解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及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您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及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您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您不得以适当性不匹配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平仓无效。您应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您还应当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及交收责任。您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及本《告知书》,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本人承诺:已充分了解在信用证券账户内进行创业板股票交易业务规则及全部风险,知晓在信用证券账户内开展创业板股票交易,尤其是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将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
本人承诺:在本《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及本《告知书》上签字,即表明本人已经完全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在本人信用证券账户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本人承诺:本人不存在证券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无证监会失信平台登记的不良诚信记录;本人无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本人不存在以下来源不良诚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管理机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机构;本人自愿承担因诚信状况失实而造成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请自愿选择并确认:
□本人(本机构)选择参与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
□本人(本机构)不再参与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中银证券可以依据本选择限制本信用账户创业板融资买入权限和创业板融券卖出权限
客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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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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