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748673483P注册资本: 212526.470900 万元人民币
证券代码:300603 证券简称:立昂技术 公告编号:2019-161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债权转让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昂技术”或“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金结构,加快应收账款的清收,拟将公司及子公司喀什立昂同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同盾”)、子公司新疆立昂极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昂极视”)持有的喀什市公安局、喀什市教育局、喀什市浩罕乡人民政府、喀什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喀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五家单位(以下简称“债务人”)价值 336,563,845.24 元长期分批支付的债权经协商
后以一次性支付 246,097,246.00 元的对价转让给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债权人”或“城投集团”),具体事项以立昂技术、喀什同盾、立昂极视与城投集团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2、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债权转让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债权转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748673483P注册资本: 212526.4709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xxx
xx:xxxxxxxxxxxxx 000 x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资、建设;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道路工程投资;水利投资建设;河道治理;土地开发经营;城市存量资产和广告摊位的经营;房屋出租;旅游项目投资、开发;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会展服务。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债务人
原债权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喀什立昂同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立昂极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债务人:喀什市公安局、喀什市教育局、喀什市浩罕乡人民政府、喀什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喀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新债权人: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标的
x 次 交 易标 的 为 原债 权 人持 有 债务 人 336,563,845.24 元债 权 以 246,097,246.00 元对价转让给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原债权人为加快债权回收,经与新债权人协商一致,新债权人在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债权人全额支付本次交易款项,即 246,097,246.00 元(大写:贰亿肆仟xxx玖万柒仟贰佰肆拾xx整);如因资金筹措问题到期未能支付,城投集团可在说明理由后延期支付,但延期后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该协议中规定的日期。
新债权人按该协议约定向原债权人支付完 246,097,246.00 元债务后,债务人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
城投集团与喀什同盾之间针对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产生的维护费用共计
6,100,000 元,城投集团与喀什同盾另行签订合同,不包含在本次债权转让金额当中。
4、各方权利与义务
1)新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1)承担协议所附附表当中所列债务人移交的所有债务,并按照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转让后的工程欠款;
(2)有权要求原债权人配合债务人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开具工程项目未开具的发票。
2)原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1)转让协议生效后,按协议约定享有对新债权人的债权;
(2)原债权人若前期未向债务人开具相应发票的,应根据该转让协议的约定直接将发票开具给新债权人,具体开票金额以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工程项目及债务转让协议》中列明的工程项目未开具发票金额为准。
(3)该协议自签订生效后所含项目的质保按原合同执行。 5、违约责任
1)该协议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2)因一方违约导致该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导致其他方利益受损的,其他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方作出赔偿。
6、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可向喀什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协议的生效
1)该协议自新债权人、原债权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均具相同的法律效力。四、交易目的和公司的影响
x次债权转让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公司现金流,有利于推动
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相关客户所欠长期应收账款进行债权转让处理,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清收、保障公司债权利益,减少公司坏账规模、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此次债权转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喀什同盾及立昂极视与相关客户进行债权转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