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商名稱 地址 競價拍賣股數 公開申購股數 過額配售股數 總承銷股數 主辦承銷商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18 號 19 樓 4,488 仟股 922 仟股 500 仟股 5,910 仟股 協辦承銷商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 20 樓 0 仟股 50 仟股 0 仟股 50 仟股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5 樓 0 仟股 50 仟股 0 仟股 50 仟股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700 號...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包銷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 股票代號:6438
(本案公開申購係預扣價款,並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本案投標人需繳交投標保證金,如得標後不履行繳款義務者,除喪失得標資格外,證券承銷商就投標保證金應沒入之)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辦理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得公司)普通股股票初次上櫃承銷案(以下簡稱本次承銷案)公開銷售之總股數 6,110 仟股對外辦理公開銷售,其中 4,488 仟股以競價
拍賣方式為之,業已於 106 年 04 月 11 日完成競價拍賣作業,1,122 仟股則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依「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由迅得公司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 500 仟股,供主辦承銷商採洽商銷售方式進行過額配售,其實際過額配售數量視繳款情形認定。
茲將銷售辦法公告於後:
一、承銷商名稱、地址、總承銷數量、證券承銷商採競價拍賣、公開申購配售及過額配售數量:
承銷商名稱 | 地址 | 競價拍賣 股數 | 公開申購 股數 | 過額配售 股數 | 總承銷股數 |
主辦承銷商 |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 000 x 00 x | 4,488 仟股 | 922 仟股 | 500 仟股 | 5,910 仟股 |
協辦承銷商 |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0 x 00 x | 0 仟股 | 50 仟股 | 0 仟股 | 50 仟股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 x 0 x | 0 仟股 | 50 仟股 | 0 仟股 | 50 仟股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0 x 0 x | 0 仟股 | 50 仟股 | 0 仟股 | 50 仟股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 000 x B1 (地下一樓) | 0 仟股 | 50 仟股 | 0 仟股 | 50 仟股 |
合 計 | 4,488 仟股 | 1,122 仟股 | 500 仟股 | 6,110 仟股 |
二、承銷價格:每股新台幣 42 元整(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三、本案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
四、初次上櫃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及發行公司股東自願送存集保股份佔上櫃掛牌資本額之比例及自願送存集保期間:
(一)過額配售機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商已與得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由迅得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 500 仟股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證券承銷商進行過額配售,主辦承銷商負責規劃及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以穩定承銷價格。
(二)特定股東限制: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已與迅得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股份外,另由迅得公司協調特定股東,就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計 25,244,190 股,佔上櫃掛牌時擬發行股份總額 52,800,000 股之 47.81%,於掛牌日起三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
五、初次上櫃承銷案件,是否因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狀況而調整詢價圈購、公開申購配售數量之情事者,應予以揭露:不適用。六、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投資人資格及事前應辦理事項:
(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
1.申購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2.申購人應於往來證券經紀商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及集中保管帳戶。
3.申購人應洽往來證券經紀商辦理與指定之銀行簽訂委託書,同意銀行未來申購截止日止,自動執行扣繳申購處理費二十元、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五十元之手續。
(二)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者,其洽商銷售對象需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
七、競價拍賣、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之數量限制:
(一)競價拍賣數量:競價拍賣最低每標單位為 2 張(仟股),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不超過 561 張(仟股),每一投標人最高得標數量不得超過
561 張(仟股),投標數量以 1 張(仟股)之整倍數為投標單位。
(二)公開申購數量:每壹銷售單位為 1 仟股,每人限購 1 單位(若超過壹申購單位,即全數取消申購資格)。
(三)過額配售數量:如有辦理過額配售,每一認購人實際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承銷數量及過額配售部分合計數量之百分之十,計 611 張(仟股)。
(四)承銷商於辦理配售作業時,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八、申購期間、申購手續及申購時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期間自 106 年 04 月 13 日起至 106 年 04 月 17 日止;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 106 年 04 月
17 日;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 106 年 04 月 18 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二)申購方式:於申購期間內之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以下列方式申購(除申購截止日外,申購人於申購期間內當日下午 2 時後始完成委託者,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委託)。
1.電話申購:投資人可以電話向往來經紀商業務人員下單申購並由其代填申購,故雖未親自填寫,但視同同意申購委託書所載各款要項。
2.當面或網際網路申購:投資人應確實填寫申購委託書各項資料並簽名或蓋章,至往來經紀商當面向業務人員或於申購期間截止日前以網際網路申購,惟採網際網路時,申購者需自負其失誤風險,故申購人宜於網際網路申購後電話洽收件經紀商業務人員,以確保經紀商收到申購委託書。
(三)申購人向證券經紀商投件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四)每件公開申購抽籤案件,每位申購人僅能向一家證券經紀商辦理申購,且以申購一件為限。重複申購者將被列為不合格件,取消申購資格。
(五)申購人申購時,需確認申購截止日銀行存款餘額應有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供銀行執行扣款。如有數個
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各案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總額為準,否則全數為不合格件。
(六)為便於申購人查閱投件是否已被接受為合格件,收件經紀商於申購期間,每日將截至前一日止之初步合格及不合格申購資料(此時尚未驗證重複件,亦尚未執行款項扣繳)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閱。
(七)申購人申購後,往來銀行於扣繳日 106 年 04 月 18 日將辦理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事宜(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如申購人此時銀行存款不足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三項總計之金額,將視為不合格件。
(八)申購人之申購投件一旦被列為不合格件,則將取消申購資格,證券經紀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106 年 04 月 20 日),併同未中籤之申購人之退款作業,退還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九)申購人銀行存款不足同時支應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交易巿場之交割價款時,應以交割價款為優先,次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再為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最後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
九、公開申購銷售處理方式及抽籤時間:
(一)相關作業請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二)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申購處理費、申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並應於申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上述合格件及不合格件之篩選,重複申購者已扣繳之處理費不予退還,並由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件通知申購人。
(三)如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則於 106 年 04 月 19 日上午九時起在台灣證券交易所電腦抽籤室(xxxxxxxxxxxx),xxx方式就合格件辦理電腦抽籤作業抽出中籤人,其方式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及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並邀請相關單位出席公證、監督。
十、申購人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十一、通知及(扣)繳交價款日期與方式:
(一)競價拍賣部分:
1.得標人之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 106 年 4 月 13 日止,得標人應繳足下列款項: (1)得標價款: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款認購之,應繳之得標價款,應扣除已扣繳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2)得標手續費:
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本次承銷案件得標人每一得標單應繳交得標價款之 4% 之得標手續費,並併同得標價款於銀行繳款截止日(106 年 4 月 13 日)前存入往來銀行。
每一得標單之得標手續費:每股得標價格× 得標股數× 4% 。
(3)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106 年 4 月 14 日(依銀行實際之扣款作業為準)。
2.得標人未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主辦承銷商沒入之,並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3.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繳交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當投資人投標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或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有多筆得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已繳保證金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得標應繳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合計總額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投標單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扣款。
4.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經紀商業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106 年 4 月 12 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得標(包括單一投標單部份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二)公開申購部份:
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 106 年 4 月 18 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三)實際承銷價格(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價格)訂定之日期為 106 年 4 月 11 日,請於當日上午十時後自行上網至台灣證券交易所網
(xxxx://xxx.xxx.xxx.xx)免費查詢。
(四)如有辦理過額配售時,係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且配售對象須繳交配售價款之 4%手續費,而洽商配售之價款及手續費繳款截止日為 106 年
4 月 17 日。
十二、未中籤人或不合格件之退款作業:
對於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將於公開抽籤次一營業日(106 年 4 月 20 日),依證交所電腦資料,將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退還未中籤申購人(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十三、公開申購之中籤名冊及競價拍賣得標名單之查詢管道:
(一)公開申購:
1.可參加公開抽籤之合格清冊,將併同不合格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備置於收件經紀商(限所受申購部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辦承銷商營業處所,以供申購人查閱。
2.由承銷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等。
3.申購人可以向原投件證券經紀商查閱中籤資料,亦可以透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中籤,但使用此系統前,申購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后:
(1)當地電話號碼七碼或八碼地區(含金門),請撥 412-1111 或 412-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 111# (2)當地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 41-1111 或 41-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 111#
(3)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每件 50 元整。
(二)競價拍賣:
開標日後,投標人可於「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向開戶證券經紀商查詢,亦可以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得標,但使用此系統前,得標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本公告十三、(一)3.。
十四、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一)迅得公司於股款募集完成後,通知集保結算所於 106 年 4 月 25 日將股票直接劃撥至認購人指定之集保帳戶,並於當日上櫃(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二)認購人帳號有誤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以劃撥方式交付時,認購人須立即與所承購之承銷商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十五、有價證券預定上櫃日期:106 年 4 月 25 日。
十六、投資人應詳閱本銷售辦法、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財務資料,並對本普通股股票之投資風險自行審慎評估,迅得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均未對本普
通股股票上櫃後價格為任何聲明、保證或干涉,其相關風險及報酬均由投資人自行負擔。如欲知其他財務資料可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
(xxxx://xxx.xxxx.xxxx.xxx.xx)或發行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十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揭露及取閱地點:
(一)有關迅得公司之財務及營運情形已詳載於公開說明書,請至辦理股票過戶機構台新銀行股務代理部(xxxxxxxxx 00 x B1)及各承銷商之營業處所索取,或請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主、協辦承銷商網站免費查詢,網址如下: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二)競價拍賣開標後,承銷商應將「得標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以限時掛號寄予得標投資人;另應於公開申購結束後,將「公開說明書」、「中籤通知書」或「配售通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人。
十八、會計師最近三年度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簽證年度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簽證會計師姓名 | 查核簽證意見 |
103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104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105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十九、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公司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二十、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二)申購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1.於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者。
2.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約書。
3.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4.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5.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6.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7.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三)本次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於中籤後發現有違反前述第(一)、(二)項之規定,應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扣繳認購有價證券款項應予退還;但已扣繳之申購處理費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法人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之),洽原投件證券經紀商辦理。
(四)申購人可以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
(五)申購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證券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處理費用不予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款項,不予退還。
(六)若於中籤後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
(七)證券交易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有關申購截止日、公開抽籤日、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及其後續作業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有關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手續費、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其後續作業一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另如係部份縣(市)停止上班,考量天災係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歸責證券商,投資人仍應注意相關之風險,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扣款日遇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但集中市場未休市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之扣繳日、開標日、未得標或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日、得標剩餘款項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及扣繳日、經紀商價款解交日等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二十一、該股票奉准上櫃以後之價格,應由證券市場買賣雙方供需情況決定,承銷商及發行公司不予干涉。二十二、承銷價格決定方式(如附件一)。
二十三、律師法律意見書要旨:(如附件二)。
二十四、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如附件三)。
二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無。二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詳見公開說明書。
【附件一】股票承銷價格計算書
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一)承銷前後流通在外股數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得機械或該公司)申請上櫃時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462,000 千元,每股面額新
臺幣 10 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46,200 千股。該公司擬於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經審查通過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計 6,600 千股以
辦理股票公開承銷作業,預計擬上櫃股份總數為 52,800 千股,股票上櫃掛牌時之實收資本額為 528,000 千元。
(二)公開承銷股數來源
該公司本次申請股票上櫃,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規定」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時,至少應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之 10%之股份,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之股數後,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該公司擬於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經審查通過後,預計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6,600 千股,並依公司法第 267 條之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 15%之股份計 990 千股由員工認購,其
餘 5,610 千股則依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規定排除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原股東優先認購之適用,全數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
(三)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及上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申請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05 年 9 月 24 日經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841 千股,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四)股權分散標準
該公司截至 105 年 12 月 1 日止,其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 1,629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 29,597,318 股,占發行股份總額 64.06%,業已達股票上櫃股權分散之標準。
(五)綜上所述,該公司依擬上櫃股份總數之 10%計算應提出公開承銷之股數,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6,600 千股,扣除依公司法規定保留 15%予員工優先認購之 990 千股後,餘 5,610 千股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規定,業經該公司 105 年 5 月 27 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委由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作業。另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協議,由該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不超過對外公開銷售股數 15%範圍內計 841 千股,提供本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操作。
二、申請公司與推薦證券商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
(一)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
股票價值評估的方法很多種,各種方法皆有其優缺點,評估之結果亦有所差異,目前市場上常用之股票評價方法包括市場法(如本益比法、股價淨值比法)、成本法(如淨值法)及收益法,茲分述如下:
(1)市場法
市場法係透過已公開的資訊,和整個市場、產業性質相近的同業及被評價公司歷史軌跡比較,作為評量企業的價值,再根據被評價公司本身異於採樣同業公司之部份作折溢價的調整。市場上運用市價計算股價之方法主要為本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法。本益比法係依據該公司之財務資料,計算每股盈餘,比較同業公司平均本益比估算股價,最後再調整溢價和折價以反應與同業公司不同之處;另股價淨值比法係依據該公司之財務資料,計算每股帳面淨值,比較同業公司平均股價淨值比估算股價。
(2)成本法
成本法如淨值法係以帳面之歷史成本資料為公司價值評定之基礎,即以資產負債表帳面資產總額減去帳面負債總額,並考量資產及負債之市場價格而進行帳面價值之調整。
(3)收益法
收益法係根據該公司未來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慮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值。
茲就各種評價方法之優點、缺點及適用時機彙總說明如下:
方法 | 市場法 | 成本法 | 收益法 | |
x益比法 | 股價淨值比法 | |||
優點 | 1.最具經濟效益與時效性,為一般投資人投資股票最常用之參考依據,具有相當之參考價值。 2.所估算之價值與市場的股價較接近。 3.較能反映市場、研判多空氣氛及投資價值認定。 4.市場價格資料容易取得。 | 1.淨值係長期且穩定之指標。 2.當盈餘為負時之替代評估法。 3.市場價格資料容易取得。 | 1.資料取得容易。 2.使用財務報表之資料,較客觀公正。 | 1.符合學理上對價值的推論,能依不同關鍵變數的預期來評價公司。 2.較不受會計原則或會計政策不同影響。 3.反應企業之永續經營價值,並考量企業之成長性及風險。 |
缺點 | 1.盈餘品質受會計方法之選擇所影響。 2.即使身處同一產業,不同 公司間之本質上仍有相當 | 1.帳面價值受會計方法之選擇所影響。 2.即使身處同一產業,不同 公司間之本質上仍有相當 | 1.資產帳面價值與市場價值差距甚大。 2.未考量公司經營成效之 優劣。 | 1.使用程序繁瑣,需估計大量變數,花費成本大且不確定性高。 2.對於投資者,現金流量 |
方法 | 市場法 | 成本法 | 收益法 | |
x益比法 | 股價淨值比法 | |||
差異。 3.企業盈餘為負時不適用。 | 差異。 | 3.不同種類資產需使用不同分析方法,且部分資 產價值計算較困難。 | 觀念不易瞭解。 3.預測期間較長。 | |
適用時機 | 適合評估風險水準、成長率及股利政策穩定的公司。 | 適合評估有鉅額資產但股價偏低的公司。 | 適合用於評估如傳統產業類股或公營事業。 | 1.當可取得公司詳確的現金流量與資金成本的預測資訊時。 2.企業經營穩定,無鉅額 資本支出。 |
目前市場上常用之股票評價方法中,收益法係以未來各期所創造現金流量之折現值合計數認定為股東權益價值,由於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精確掌握,且評價使用之相關參數並無一致標準,可能無法合理評估公司應有之價值,故在相關參數之參考價值相對較低下,目前國內實務上較少採用此訂價方式。且目前市場上投資人對於獲利型公司之訂價多以市場之本益比法為主要評價基礎,其最大優點在於簡單易懂,市場投資人認同度高,廣為獲利及營收成長型公司評價所採用;而股價淨值比法之優點在於淨值較每股盈餘穩定,評價時較不易失真,及股價淨值比其槓桿倍數較低,多為價值型投資人所採用,惟該公司非屬有鉅額資產,不擬採用股價淨值比法評價,故以本益比法作為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應屬較佳之評價方式。本推薦證券商係依一般市場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參考市價盈餘比法(本益比法)及該公司最近一個月之興櫃市場平均成交價等方式,以推算合理之承銷價格,做為該公司辦理股票承銷之參考價格訂定依據,再參酌該公司所處產業、經營績效、財務結構、獲利狀況、未來成長性、發行市場環境及同業之市場狀況等因素後,由本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股票公開承銷之承銷價格暫定為每股新臺幣 42 元,經評估尚屬穩健合理。
2.承銷價格訂定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1)市場法
該公司為一個專業自動化設備之設計、開發及生產廠商,主要從事印刷電路板、平面顯示器、半導體、太陽能電池及模組等自動化生產設備之專業廠商,專業於產業自動化之規劃、設計、研發、生產、安裝與售後服務,提供客戶自動化與整廠物流之規劃與服務。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為台灣收放板機自動化設備之領導廠商之一,經檢視產業資訊及相關資料,綜合考量同業間主要產品占營業額之比重、獲利能力、資產狀況、資本規模及各項財務比率等因素後,選擇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 1595,簡稱:川寶)、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498,簡稱:陽程)及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215,簡稱:和椿)為其採樣同業。
A.本益比法
該公司所處行業歸屬為上市及上櫃類股之其他電子類股,茲將上述已上市及上櫃採樣同業、近三個月(105 年 12 月~106 年
2 月)其他電子類股及上市櫃大盤之平均本益比列示如下表:
單位:倍
採樣公司 月份 | 川寶 (1595) | 陽程 (3498) | 和椿 (6215) | 上市其他電子 類股本益比 | 上櫃其他電子 類股本益比 | 上市 大盤本益比 | 上櫃 大盤本益比 |
105 年 12 月 | 25.61 | 25.58 | 38.28 | 11.13 | 22.62 | 16.51 | 27.69 |
106 年 1 月 | 26.15 | 25.68 | 38.44 | 11.25 | 32.98 | 16.86 | 27.97 |
106 年 2 月 | 30.19 | 29.85 | 40.00 | 11.97 | 34.83 | 17.13 | 29.91 |
平均本益比 | 27.32 | 27.04 | 38.91 | 11.45 | 30.14 | 16.83 | 28.52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
由上表觀之,係採樣同業公司、上市其他電子類、上櫃其他電子類及上市櫃大盤最近三個月(105 年 12 月~106 年 2 月)之平均本益比,其中採樣同業和椿及上市其他電子類公司本益比偏離市場行情,而不予採納,因此合理本益比區間約為 16.83 倍
~30.14 倍,以該公司最近四季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本期淨利 112,601 千元及擬上櫃掛牌股數 52,800 千股推算之每股稅後盈餘
2.13 元為基礎計算,合理價格區間約為 35.85 元~64.20 元。
B.股價淨值比法
該公司所處行業歸屬為上市及上櫃類股之其他電子類股,茲將上述已上市及上櫃採樣同業、近三個月(105 年 12 月~106 年
2 月)其他電子類股及上市櫃大盤之股價淨值比列示如下表:
單位:倍
採樣公司月份 | 川寶 (1595) | 陽程 (3498) | 和椿 (6215) | 上市其他電子類股 股價淨值比 | 上櫃其他電子類股 股價淨值比 | 上市大盤 股價淨值比 | 上櫃大盤 股價淨值比 |
105 年 12 月 | 0.89 | 1.52 | 0.91 | 1.50 | 2.44 | 1.61 | 1.97 |
106 年 1 月 | 0.91 | 1.52 | 0.92 | 1.51 | 2.41 | 1.65 | 1.98 |
106 年 2 月 | 1.05 | 1.77 | 0.95 | 1.61 | 2.57 | 1.69 | 2.12 |
平均股價淨值比 | 0.95 | 1.60 | 0.93 | 1.54 | 2.47 | 1.65 | 2.02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
由上表觀之,係採樣同業公司、上市其他電子類、上櫃其他電子類股及上市櫃大盤最近三個月(105 年 12 月~106 年 2 月)之平均股價淨值比約在 0.93 倍~2.47 倍,依該公司 105 年底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為 908,045 千
元,以擬上櫃掛牌股數 52,800 千股計算之每股淨值 17.20 元為計算基礎,其參考價格區間為 16.00 元~42.48 元。由於該公司非屬有鉅額資產價值之公司,故不擬採用股價淨值比法評價。
(2)成本法
成本法係為帳面價值法(Book Value Method),帳面價值乃是投資人對公司請求權價值之總和,包括債權人、普通股投資人及特別股投資人等。其中,股票投資者對公司之請求權價值係公司資產總額扣除負債總額之淨資產價值。此種評價方式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依據,將忽略通貨膨脹因素且無法表達資產實際經濟價值,並深受財務報表採行之會計原則與方法影響,將可能低估成長型公司之企業價值,因此國際上慣用成本法以評估企業價值者並不多見。
因成本法未能考量該公司之成長性,且較常用於評估資產投資較高之公司及傳統產業或公營事業等,故不擬採用此法來計算承銷價格。
(3)收益法
在股價評價方法選擇上,考量收益法因需推估公司未來數年之盈餘及現金流量作為評價之基礎,然而預測期間長,推估營收資料之困難度提高,不確定性風險相對較高,亦不能合理評估公司應有之價值,故不予以採用。
綜上所述,考量迅得機械屬營收成長之公司,不適合以成本法評價,而收益法因需估計未來數年之營收獲利成長及現金流量、投資率等,評價相關系數之參考價值相對較低,因此該公司較不適合以收益法計算承銷價格。主辦推薦證券商為能訂定合理、客觀及具市場性之承銷價格,乃以本益比法作為該公司申請上櫃之承銷價格計算依據,且參酌最近一個月興櫃成交價格後,再與該公司共同商議承銷價格之方式,與國際慣用方法比較尚無重大異常之處。
(二)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茲就該公司與採樣同業公司川寶、陽程及和椿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分析列示如下:
1.財務狀況
分析項目 | 年度 公司別 | 103 年底 | 104 年底 | 105 年底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迅得機械 | 59.50 | 53.61 | 62.06 |
川寶 | 22.78 | 24.52 | 25.48 | ||
陽程 | 38.15 | 34.02 | 28.49 | ||
和椿 | 45.76 | 45.23 | 39.33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迅得機械 | 449.72 | 529.50 | 530.89 | |
川寶 | 382.29 | 448.15 | 419.70 | ||
陽程 | 360.51 | 476.54 | 487.28 | ||
和x | 267.67 | 268.42 | 303.17 |
資料來源:各公司各期間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同業平均資料來源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編印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之「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統計數採綜合算術平均數。
在負債占資產比率方面,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底之負債占資產比率分別為 59.50%、53.61%及 62.06%,各年度負債比率互有增減。104 年底,該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PCB 產業需求增溫、客戶需求帶動下營收隨之成長,104 年底部分產品已於年底前完成驗收,致 104 年底期末存貨金額較 103 年底減少,且 104 年該公司及其子公司購置電腦軟體及預付貨款金額增加,致 104 年
底現金餘額較 103 年底減少,綜上所述 104 年底該公司資產總額較 103 年底略為減少,另因該公司應付帳款平均賒帳期間約為 4
個月,該公司按照帳務授信期間還款,且該公司積極控管付款水位,致使該公司 104 年底應付帳款較 103 年底減少,104 年底該公司負債總額較 103 年底減少,因負債減少之比率高於資產減少之比率,致 104 年底負債佔資產比率下降至 53.61%;105 年因應市場需求增加備料,向銀行短期融資餘額隨之增加,且應付帳款隨之增加,故該公司及其子公司負債總額隨之增加,以致 105 年負債佔資產比率增加至 62.06%。與採樣同業相較,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度負債占資產比率皆高於採樣同業,主要係因該公司持續拓展營運規模,向銀行進行營運所需資金融通之故,負債佔資產比率高於所有採樣公司,經評估其變化尚無重大異常情形。
在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方面,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底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分別為
449.72%、529.50%及 530.89%。104 年底因該公司營運獲利持續成長,且分派 103 年現金股利 132,000 仟元、股票股利 22,000 仟
元較 103 年分配 102 年股利金額減少,致股東權益較 103 年底增加,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隨之增加。105 年因海
外投資獲利成長,所認列之投資收益較 104 年度增加,以致遞延所得稅負債隨之增加,致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略微增加至 530.89%。與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相較,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底在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皆高於採樣同業及同業平均水準,主要係最近三年度業績及獲利逐年成長,故長期資金亦隨之增加,且最近三年底該比率均大於 100%,顯見該公司及其子公司長期資金足以支應相關資本支出,並未發現異常之情事。
綜上所述,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底在營業規模成長及獲利連年挹注之下,財務結構健全,並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2.獲利情形
分析項目 | 年度 公司別 | 103 年度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權益報酬率(%) | 迅得機械 | 25.56 | 26.96 | 11.88 |
川寶 | 16.72 | 11.29 | 1.58 | |
陽程 | 9.26 | 13.42 | 2.82 | |
和椿 | 10.97 | 2.19 | 4.08 | |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迅得機械 | 60.50 | 70.05 | 35.00 |
川寶 | 97.34 | 61.49 | 31.96 | |
陽程 | 45.12 | 74.16 | 18.62 | |
和x | 16.48 | 3.74 | 3.55 | |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迅得機械 | 64.17 | 67.92 | 34.57 |
川寶 | 97.22 | 71.35 | 12.50 | |
陽程 | 48.81 | 63.75 | 15.97 | |
和x | 19.31 | 5.44 | 6.37 | |
純益率(%) | 迅得機械 | 10.79 | 10.56 | 5.27 |
川寶 | 22.17 | 19.33 | 3.84 | |
陽程 | 9.51 | 12.56 | 5.30 | |
和椿 | 6.41 | 1.49 | 2.92 | |
每股盈餘(元) | 迅得機械 | 4.92 | 5.44 | 2.44 |
川寶 | 7.58 | 5.43 | 0.72 | |
陽程 | 3.35 | 4.46 | 1.03 | |
和椿 | 1.54 | 0.32 | 0.57 |
資料來源:各公司各期間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同業平均資料來源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編印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之「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統計數採綜合算術平均數。
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度之權益報酬率分別為 25.56%、26.96%及 11.88%;104 年度權益報酬率呈現穩定成長趨勢,主係受惠於全球景氣復甦,歐債危機效應持續退燒以及貨幣寬鬆政策效應影響,市場需求持續復甦,帶動終端廠商資本支出擴增,該公司及其子公司受惠於終端需求強勁,營收表現呈現逐年成長趨勢所致。105 年因受全球經濟成長放緩以及受到 PCB 產業終端需求下降,故稅後淨利較去年同期下降 55.23%,以致權益報酬率等反映獲利能力之比率下降至 11.88%。與採樣公司相較,最近三年度均高於其他採樣公司。
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度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60.50%、70.05%及 35.00%,103 及 104 年度呈現逐年上升趨勢,主要係因 103 年度受到終端電子應用產品需求隨之增加,且受到物聯網及 4G 通訊題材持續發酵,帶動廠商資本支出擴增,營收表現隨之成長,故 103 年度營業利益相較於 102 年度成長 10.54%;104 年度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營收規模持續擴張,再加上市場上 LCD 面板價格回穩,FPD 產品接單表現理想,故 104 年度營業利益相較於 103 年度成長 21.57%,基於營收規模擴張,致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逐年增加,顯示該公司在營業利益表現穩定成長;105 年上半年度受到 PCB 產業終端需求下降,接單數量減少以致 105 年營業利益減少至 161,688 仟元。與採樣公司相較,於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方面, 103 年度高於陽程、和椿,低於川寶;104 年度高於川寶、和椿,低於陽程;105 年度則高於所有採樣同業。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度之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與採樣公司互有優劣,並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在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方面,最近三年度該比率分別為 64.17%、67.92%及 34.57%;103 年度至 104 年度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及每股稅後盈餘皆呈現增加趨勢。103 年度及 104 年度因終端電子應用產品需求,以及智慧型產品、物聯網等題材發酵,103 年度至 104 年度稅前純益分別為 282,360 仟元及 313,788 仟元,稅前純益逐年成長。105 年受 PCB 產業終端需求下降,接單數量減少以致 105 年稅前純益減少至 159,731 仟元,故 105 年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下滑至 34.57%。與採樣公司相較,於
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方面, 103 年度及 104 年度高於陽程、和椿,低於川寶;105 年度則高於所有採樣同業。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度之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與採樣公司互有優劣,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獲利能力,尚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純益率分別為 10.79%、10.56%及 5.27%;104 年度純益率比率減少為 10.56%,主係 104 年度該公司收到台幣兌換歐元及美元匯率升值影響,該公司產生外幣兌換損失,且財務成本因償付銀行短期融通資金,隨之增加,致 104 年度稅後淨利成長幅度 10.70%低於當年度營收成長比率 13.15%所致;105 年上半年度受到 PCB 及光電產業終端需求下降,接單數量減少,以致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純益率及每股稅後盈餘隨稅前純益而下降。純益率與採樣公司相較,103 年度高於陽程、和椿,低於川寶;104年度高於和椿,低於川寶、陽程;105 年度則高於川及和椿,低於陽程。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於純益率方面與採樣公司互有優劣,尚無異常之情事。
每股稅後盈餘分別為 4.92 元、5.44 元及 2.44 元。104 年度受惠於全球景氣復甦,歐債危機效應持續退燒以及貨幣寬鬆政策效應影響,市場需求持續復甦,帶動終端廠商資本支出擴增,稅後淨利增加至 251,551 仟元,每股稅後盈餘亦增加至 5.44 元;105年度主要係因 105 年上半年度受 PCB 產業終端需求下降,接單數量減少,稅後淨利減少至 112,601 仟元,每股稅後盈餘減少至
2.44 元。每股稅後盈餘與採樣公司相較,103 年度高於陽程、和椿,低於川寶;104 年度及 105 年度該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優於同業,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於每股稅後盈餘與採樣公司互有優劣,尚無異常之情事。綜上所述,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獲利逐年成長,最近三年度各項獲利能力比率與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獲利能力變化及客戶接單金額及數量相關,其變化尚屬合理,未見重大異常之情事。
3.本益比法
請詳本股票承銷價格計算書「二、(一)、2、(1)、A.本益比法」之評估說明。
(三)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x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股票公開承銷價格,並未委請財務專家出具意見或委託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
(四)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月份 | 成交數量(股) | 平均成交價(元) |
106 年 3 月 11 日~106 年 4 月 10 日 | 10,598,510 | 56.85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頁
該公司 102 年 11 月 25 日於興櫃市場掛牌,最近一個月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分別為 54.94 元及 12,488,471 股。
(五)推薦證券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x推薦證券商依一般市場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參考上櫃其他電子類股、上市及上櫃大盤、採樣同業之本益比該公司最近一個月
(106 年 3 月 11 日~106 年 4 月 10 日)之興櫃市場平均成交價等方式,再加上該公司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案採競價拍賣之承銷方式,
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設算 106 年 3 月 29 日前有成交之 30 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53.92 元),並以不高於該簡單算數平均數之七成,訂定新台幣 35 元作為最低承銷價格(競價拍賣底標);公開申購承銷價格則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價格為每股新台幣
51.18 元為之,惟均價高過於最低承銷價格之 1.2 倍上限(即新台幣 42 元),故公開申購承銷價格以每股新台幣 42 元溢價發行。
【附件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發 行 公 司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xxx主辦證券承銷商: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xxx協辦證券承銷商: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xxx協辦證券承銷商: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xxx協辦證券承銷商: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xxx協辦證券承銷商: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xxx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與發行普通股 6,600 仟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66,000 仟元整,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經本律師採取必要審核程序,包括實地瞭解,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公司議事錄、重要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並參酌相關專家之意見等。特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出具本律師法律意見書。
依本律師意見,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法律事項檢查表所載事項,並未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
華洋法律事務所 | xxx律師 |
【附件三】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為辦理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6,600 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預計發行總額為新台
幣 66,000 仟元整,依法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業經本承銷商採用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包括實地了解醫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狀況,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及比較分析相關資料等,予以審慎評估。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規定,出具本承銷商總結意見。
依本承銷商之意見,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其計畫具可行性及必要性,其資金用途、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亦具合理性。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xxx
xx部門主管:xxx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