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建立促进宗教间和文化间对话的
xxxx· x·xxxx-阿齐兹国王国际中心的协议
关于建立促进宗教间和文化间对话的
xxxx·x·xxxx-阿齐兹国王国际中心的协议
协议签署各方,
深信宗教间和文化间对话是解决人类宗教和精神领域问题的重要工具,尤其有助于预防和解决冲突,促进可持续的和平与社会凝聚力;
希望促进不同宗教和文化群体间的相互尊重和了解;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奉行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强调全体人类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享有人类生活和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和价值;
试图与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偏见作斗争;
促进宗教团体和文化机构的代表(适当情况下)与国家或民办机构代表、大学、民间社会活动者和其他专家之间的定期交流与联系;
对两圣寺护法——沙特阿拉伯国王xxxx·x·xxxx-阿齐兹国王促进相互理解与全球和谐的行动表示赞赏;
注意到《联合国宪章》的目标以及目前为促进宗教间对话和文化间理解所做的努力和行动,并忆及2008年7月18日的《马德里世界对话大会宣言》和2008年11月13日的《为推动和平促进宗教间和文化间的对话、了解与合作的联合国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有关这方面的内容;
希望以一个多边协议(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可作为当事方或观察员参与)为依据,建立促进宗教间和文化间对话的阿卜杜拉国王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推动各方达成共同的目标;
承认沙特阿拉伯王国、奥地利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为筹备建立中心提供的支助及其长期为中心提供支助的承诺;并
对奥地利共和国发出的将中心设在维也纳的邀约作出答复;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建立与资格
1. 兹建立本中心这一国际组织。
2. 中心应具备国际法人资格。
3. 中心应特别具有以下资格:
(a) 订立合约;
(b) 获得并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c) 提起和应对法律诉讼;并:
(d) 采取其他必要或有用的行动履行其宗旨和活动。
4. 中心应根据本协议运作。
第二条 目标和行动
1. 中心的目标为:
(a) 加强宗教间和文化间对话,以便在各民族之间形成尊重、了解与合作,促进公正、和平与和解,抵制滥用宗教为压迫、暴力和冲突辩护;
(b) 促进个人和社会在宗教和精神向度的负责任的生活方式;
(c) 促进尊重和保护圣地以及宗教象征的神圣性;
(d) 解决当今社会的各种挑战,诸如生命尊严,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伦理和宗教教育及减贫。
2. 为实现这些目标,中心应特别:
(a) 成为主要宗教团体和文化机构代表和专家的论坛,以便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并促进合作;
(b) 与适当的宗教间、文化间机构和目标类似的其他机构和行动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
(c) 召开会议、讲习班、讨论会和其他会议;并
(d) 根据其目标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条总部
1. 根据中心与奥地利共和国约定的条款条件,中心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
2. 中心可根据其活动所需支持在其他地点建立设施。
第四条机关
中心设有:
(a) 一个当事方委员会;
(b) 一个理事会;
(c) 一个咨询论坛;和
(d) 一个秘书处。
第五条 当事方委员会
1. 当事方委员会应由本协议当事方代表组成。
2. 当事方委员会应:
(a) 选举理事会理事,任期四年,可连任;
(b) 通过中心的财务条例;
(c) 通过中心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
(d) 建立财务咨询委员会,就财务和预算事宜向理事会和秘书处提出建议;
(e) 指定独立的外部审计员;
(f) 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向咨询论坛提名主要宗教团体和文化机构的成员;
(g) 批准国际协议;
(h) 根据第十条批准建立合作关系;
(i) 通过当事方委员会议事规则;
(j) 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任;
(k) 选举其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和两名副主席;
(l) 决定接纳本协议新的当事方,并
(m) 决定接纳观察员。
3. 当事方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法定人数应不少于当事方四分之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当事方委员会应根据当事方多数表决票做出决定。
4. 根据第2(a)段规定选举理事会成员和根据第2 (l)或 (m)段规定接纳新的当事方或观察员必须取得当事方一致同意。
第六条理事会
1. 中心应由理事会管理,理事来自世界主要宗教并考虑到其多样性,最多由十二名成员组成。在理事会理事中,以下宗教应至少有下述人数的代表:
(a) 一名犹太教理事;
(b) 三名基督教理事;
(c) 三名伊斯兰教理事;
(d) 一名印度教理事;及
(e) 一名佛教理事。
理事应由当事方委员会在适当情况下根据其所属宗教的推荐选举产生,并根据中心目标酌情考虑其个人价值和经验。
2. 理事会应:
(a) 根据中心的工作计划确定和开展活动和业务;
(b) 向当事方委员会建议世界主要宗教团体和文化机构成员进入咨询论坛的提名;
(c) 定期审查咨询论坛成员资格,确保各宗教团体和文化机构广泛有效的参与;
(d) 召开咨询论坛会议;
(e) 将其计划活动和业务通报咨询论坛并征求其建议;
(f) 建立主要由咨询论坛和理事会成员组成的工作组解决具体问题;
(g) 协调中心与宗教间机构和其他机构和行动的工作,并与秘书长、缔约国和国际组织密切合作;
(h) 与秘书长密切合作,必要情况下为中心的高效运作建立委员会;
(i) 通过其议事规则;并
(j) 选举其主席和副主席。
3. 理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法定人数为其成员的四分之三。理事会应根据其成员的多数表决票做出决定。每位成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4. 理事会成员可随时书面通知理事会辞职。辞职自理事会收到通知起生效。
第七条 咨询论坛
1. 咨询论坛应支持理事会的活动并就其工作计划和中心活动的内容提供建议。咨询论坛由来自世界主要宗教团体和文化机构的最多 100 名成员组成,应根据第五条第 2 (f)段的规定提名,并需考虑确保世界所有地区均有代表。成员任期四年,可连任。
2. 咨询论坛成员应以独立个人的身份行事,可随时书面通知理事会辞职。
3. 咨询论坛应由理事会召集会议,至少每年一次。法定人数应不少于成员多数。咨询论坛应尽可能一致通过其建议,若未能达成一致,应获得其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的通过。每位成员拥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理事可参加咨询论坛会议。咨询论坛应通过其议事规则并选出主席团及其主席和副主席。
第八条秘书处
1. 秘书处应协助中心其他机关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并在维也纳保留长期雇员。
2. 秘书处应由秘书长领导,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秘书长应向理事会和当事方委员会报告并对当事方委员会负责。
3. 秘书长特别应:
(a) 对外代表中心;
(b) 确保中心的正常行政管理,包括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
(c) 经与理事会磋商后提出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待当事方委员会通过;
(d) 代表中心签订合约协议,并通过谈判订立国际协议待当事方委员会批准;
(e) 建议根据第十条建立合作关系待当事方委员会批准;
(f) 积极为中心寻求适当的资助并根据财务条例代表中心接受自愿捐款;并
(g) 开展理事会确定的其他任务或活动。
第九条财务
1. 中心的资源包括以下:
(a) 当事方和观察员的自愿捐款;
(b) 其他适当来源的捐款和捐赠;以及
(c) 其他收入,特别是捐款累积的收入。
2. 中心的财政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3. 中心的帐目及其财务事项应根据国际财务标准和条例每年进行独立的外部审计。
第十条 合作关系
中心可与能够推动中心工作的公立和私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特权与豁免
1. 中心、理事会理事、咨询论坛成员、秘书长和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和专家应享受中心与奥地利共和国约定的特权与豁免。
2. 中心可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取得适当的特权与豁免。
第十二条责任
1. 本协议各方无需向中心提供其认捐款额以外的财政支援;
2. 本协议各当事方不应对中心的任何债务、负债或其他义务单独或共同负责;中心根据第十一条签订的每份协议均应包含这一含义的声明。
第十三条修订
x协议仅在所有当事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订。同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管人。任何修订自保管人收到本协议所有当事方通知后生效,或在当事方约定的其他日期生效。
第十四条临时规定
1. 中心临时机构签订的权利与义务(若适用)应在本协议生效时移交中心。
2. 首届理事会应由九名理事组成。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与协议保管人
1. 本协议自协议签署国托管批准、接受或通过文书之日起六十天后生效。
2. 未签署本协议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可在当事方委员会根据第五条第4段批准接纳之后加入协议。
3. 对于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加入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本协议应于其托管加入文书之日六十天之后生效。
4. 奥地利共和国欧洲及国际事务联邦部长担任本协议的保管人。
第十六条观察员
在当事方委员会根据第五条第4段批准接纳后,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均可成为中心的观察员。观察员代表可根据相关的议事规则和本协议规定参加当事方委员会会议并在会上发言。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中心与本协议任何当事方或协议当事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或其他商定的解决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退出协议
1. 本协议任何当事方均可以书面通知保管人的方式退出本协议。自保管人收到书面通知三个月后退约生效。
2. 协议一方退出协议不应限制、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退出财年内的认捐款额。
第十九条终止
1. 本协议当事方可一致行动,书面通知保管人随时终止本协议并关闭中心。中心在偿付其法律债务后剩余的任何资产应根据当事方委员会的多数决定进行处置。
2. 本协议的规定应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直至有条不紊地完成资产的处置和帐目的结算。
本协议于2011年10月13日在维也纳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缮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