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山醫學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承諾書
※承攬工作名稱:
※承攬類型(請勾選):
□非管制作業
□具危害性作業之管制作業:
特殊作業、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操作,施工前 3-7 天前提出
□吊掛作業 □高空工作車 □侷限空間作業 □高架作業安全
□動火作業 □活電及停電作業 □其他作業(請說明):
承 諾 書
茲收到中山醫學大學「中山醫學大學承攬作業危害告知單」一份,本公司對相關內容已完全了解,並已告知本公司勞工及再承攬商之勞工應確實遵守。
本公司保證於中山醫學大學施工期間,將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及中山醫學大學之安全衛生與環保相關規定,如 經查有違反規定事實,本公司願意依貴校相關規定接受處分,如因 違規事實致遭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與台中市環境保護局等主管機 關依法處分或衍生相關損失時,本公司願負起完全責任。
此致 中山醫學大學
承攬商(公司): (簽章)
負 | 責 | 人: |
地 | 址: | |
電 | 話: |
(簽章)
承攬商現場作業主管: | (簽名)電 | 話: | ||
現場安全衛生監督員: | (簽名)電 | 話: | ||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
雙線以上由工作場所管理人、請購單位填寫
雙線以下由承攬商填寫
中山醫學大學承攬作業危害告知單
工作場所環境危害因素告知 | 承攬作業地點: | ||||
空間性質:□辦公室、□實驗場所、□公共空間、□其他: | |||||
勾選應注意環境、物料、能源:■碰撞跌倒、■一般用電(110 至 220 伏特) □危害性化學品、□有機溶劑、□毒性化學物質、□感染性生物材料 □機械設備、□氣體鋼瓶、□游離輻射、□高壓電 □其他,說明: | |||||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應於估價時將作業環境危害因素告知承攬商,告知日期應早於作業首日 | |||||
工作場所管理單位 | 請購單位承辦人 | (簽章) | |||
工作場所管理人 | □同請購單位承辦人 | (簽章) | 請購單位主管 | (簽章) | |
承攬商 | 公司 | 統一編號 | |||
作業名稱 | 負責人或現場主管 | (簽章) | |||
作業期間 | 年 月 年 月 | 日日 | 時至時 | 緊急連絡電話/手機 | |
■ 勾選作業項目 | |||||
□1. | 高架作業(2 公尺以上) | □7. 營造工程 | □13.廢棄物清運作業 | ||
□2. | 高空工作車作業 | □8. 建物修繕作業 | □14.物料搬運作業 | ||
□3. | 吊裝、吊掛作業 | □9. 設備裝修、拆除作業 | □15.其他: | ||
□4. | 動火作業 | □10. 環境美化、園藝作業 | 註:1-6 項為管制作業,安全衛生承諾書及危害告知單影本送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備 查。 | ||
□5. | 局限空間作業 | □11.環境清潔、消毒作業 | |||
□6. | 活電及停電作業 | □12.油漆、粉刷、打蠟作業 | |||
■ 勾選可能危害 | |||||
□1. | 墜落 | □8. 火災、爆炸 | □14.交通事故 | ||
□2. | 被撞 | □9. 感電 | □15.肌肉骨骼傷害(人因工程) | ||
□3. | 倒塌、崩塌 | □10.溺水 | □16.生物危害(蚊蟲咬傷) | ||
□4. | 物料掉落 | □11.缺氧 | □17.其他: | ||
□5. | 夾、捲、切、割、擦傷 | □12.接觸有害物質 | |||
□6. | 踏穿樓板、踩踏尖銳物 | □13.接觸高低溫、輻射、噪 音、震動、異常氣壓 | |||
□7. | 跌倒 |
※本校(業主)將作業環境危害因素作一整體性告知承攬商(原事業單位),承攬商仍應於作業前評估各項細部作業之可能危害,採取相應預防、保護措施,對所屬人員實施法定教育訓練與危害告知,並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附錄、可能危害及對應防護措施(僅供參考)
0 一般事項(務必遵守)
0.1 承攬商所聘僱之作業人員需年滿 18 歲, 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險。
0.2 施工區出入口設置施工告示牌,危險區域設置警告標示及安全圍籬,以警告或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
0.3 作業人員應依作業特性,配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
0.4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進行定期檢查,每日作業前, 實施作業檢查及作業前檢點。
0.5 工作場所嚴禁吸菸、喝酒。
0.6 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應受訓取得執照, 始可操作。
0.7 禁止使用 2 公尺以上合梯, 合梯兩腳間應以金屬繫條扣牢,底部應具有防滑動功能。
0.8 夏季高溫時,室外施工人員應注意適當補充水分,留意健康狀況。
0.9 夜間或天色昏暗時進行作業,施工區應設置警告燈號,施工人員應穿著反光背心。
0.10 施工期間,應設置防止揚塵或空氣汙染等措施。
0.11 本校對於作業設施或作業方法認為有危及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安全健康之虞時,得隨時令其改善,至危害消除為止。
0.12 如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重大職業災害時, 除必要之搶救、急救,不得破壞現場,並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 墜落
1.1 從事高架、高空作業,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1.2 高度差超過 1.5 公尺之場所,應設置能使人員安全上下之設備。
1.3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作業不得使用合梯, 應使用材質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之作業台或施工架。
1.4 施工架平台應舖滿密接之踏板,板料間之縫隙不得大於 3 公分, 板料間應使用扣鎖以防脫落, 設置防墜之護欄、交叉拉桿, 並於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以壁連桿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各構件連接部分應以插鞘連接固定, 底部之立架應使用可調型基腳座板, 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 並襯以適當之墊材。
1.5 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 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並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 指派所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1.6 於屋頂或開口部分作業應設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1.7 高架作業或以搭乘設備乘載之人員,應確實穿戴安全帶、安全帽;使用安全帶時, 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 供安全帶鉤掛。
1.8 使用起重機、升降機、吊籠等機具應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辦理,不得掛載超過荷重。
1.9 應選用受訓合格者擔任作業主管, 在場指揮監督,設置警告標示,禁止與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如遭遇惡劣氣候作業, 有導致危險之虞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1.10 有酒醉、身體虛弱、情緒不穩定等狀況之人員,不得從事高架、高
空作業, 由承攬商認定及調整。
2 被撞
2.1 應妥善規劃作業空間,避免施工人員於狹窄空間作業。
2.2 施工人員進入場所開始作業前應先熟悉施工環境。
2.3 起重機作業吊舉物件時,應謹慎操作避免搖晃以防撞擊。
3 倒塌、崩塌
3.1 露天開挖深度 1.5 公尺以上有崩塌之虞者,應設置檔土牆護圍、護欄,開挖之土方不得堆置於臨開挖之上方。
3.2 露天開挖施工區域應設立警告標示及安全圍籬,並管制人員進出。
3.3 施工開挖地面應先與相關單位確認地下管線位置,並先以鑽深、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調查,以避免挖斷管線、造成建物損壞等。
3.4 模板支撐應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設計,支撐材料有明顯損傷、變形或腐蝕者,不得使用。
3.5 模板支柱、斜撐、水平繫條、墊木等應依規定構築牢固, 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發生坍塌。
3.6 施工架與結構體間應連接牢固以防倒塌。
3.7 模板、施工架及鋼架上不可放置過重物件以防崩塌。
3.8 應選用受訓合格者擔任作業主管。
4 物料掉落
4.1 應選用受訓合格者從事吊掛作業, 並指派專人監督, 吊車應具有合格證與檢查紀錄。
4.2 工作場所有物料掉落之虞, 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 人員應穿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 規範之安全帽。
4.3 應隨時注意作業用料、零件、工具是否妥善固定。
4.4 投下物體時,應設置適當之滑槽或承接設備。
4.5 吊掛作業進行中,吊舉物下方危險區域應淨空並設警告標示與安全圍籬。
4.6 強風、大雨或其他惡劣天氣而有危險之虞,應停止作業。
5 夾、捲、切、割、擦傷
5.1 衝壓機械、剪斷機械,應設置安全護圍、安全裝置等;手推刨床應設置刃部接觸預防裝置等; 圓盤鋸應設置反撥預防裝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等。
5.2 機械如有傳動帶、傳動輪、齒輪、轉軸等,使人員有被夾、捲入之虞,應設防護罩或護欄。
6 踏穿樓板、踩踏尖銳物
6.1 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監督;於易踏穿材料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監督、管理。
6.2 施工材料應堆置整齊穩固, 隨時保持施工區地面整齊淨空。
6.3 施工結束或當日收工後,應整理、復原工作場所。
7 跌倒
7.1 地面應儘量維持平坦,階梯或地形落差處應設置警告標示。
7.2 濕滑地面應置警告標示,並穿著防滑之安全鞋等防護具。
7.3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改善照明。
7.4 施工材料應堆置整齊穩固, 不可妨礙作業及通行。
7.5 施工結束或當日收工後,應整理、復原工作場所。
8 火災、爆炸
8.1 存放易燃物品、可燃性氣體殘餘或產生粉塵之場所嚴禁煙火。
8.2 動火作業現場應準備滅火器及防火毯。
8.3 進行油漆、噴漆、塗膠等有機溶劑作業時嚴禁煙火, 於作業中維持通風換氣,避免可燃性氣體濃度達到爆炸下限之 30%,若採機械通風,應防止電氣火花成為引火源。
8.4 氣體容器與空容器應直立固定、分區放置,可燃性氣體及氧氣瓶應分開儲存,氣瓶非使用中應蓋上金屬護蓋。
8.5 焊接、研磨或切割等易引起火花之作業,應謹慎留意火花噴濺。
8.6 作業中有妨礙火警警報系統之運作或造成火警警報鳴響, 應事先通知本校消防相關單位。
9 感電
9.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章電氣危害之防止辦理。
9.2 進行接電作業前應先通知本校相關單位,非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進入變電站, 嚴禁使用損壞與絕緣不良之電器用品。
9.3 人員身體、衣物及其他可能接觸電器之物品嚴禁潮濕。
9.4 進行電氣設備或線路檢修、維修等活線作業時,人員應穿戴絕緣用防護具, 並裝置絕緣用防護設備。
9.5 電線應充分絕緣,不得裸露、置於潮濕處、懸掛物品或散亂擺放影響通道安全。
9.6 施工區域xx如有電線,於吊舉物件、搬運長形物件時, 應有專人指揮,避免觸碰。
9.7 電焊機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作業人員應穿戴絕緣手套絕緣鞋防護面罩等防護具。
9.8 裝修線路時,不可切錯開關, 切斷電源後應立即懸掛「修理中」之警示紅牌,以防他人送電而發生危險。
10 溺水
10.1 鄰近水邊施工區域應設置警告標示及圍籬,避免人員不慎掉落。
10.2 人員於水上作業,應穿著救生衣, 並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11 缺氧
11.1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遵守「缺氧症預防規則」, 選用受訓合格者擔任缺氧作業主管於現場進行管理準備適當之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及其他防止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備之狀況, 並採取必要措施。
11.2 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前,應按「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辦理,作業前應先進行空氣監測, 達安全標準才可使人員進入場所,作業中應持續進行空氣監測。
12 接觸有害物質
12.1 從事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特定化學物質、粉塵作業,應選用受訓合格者擔任作業主管, 並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及「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及「粉塵危害預防標準」辦理, 並提供合適之防護具。
12.2 上述作業進行時,應依照法規進行通風換氣。
12.3 所使用之危害性化學品應具備標示、安全資料表, 如需使用毒性化學物質, 應先報備本校相關單位核准方得使用。
13 接觸高低溫、輻射、噪音、震動、異常氣壓
13.1 應指派受訓合格者擔任主管於現場進行指揮監督。
13.2 從事高溫作業人員之作息時間應依「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辦理。並提供合適之防護具。
13.3 人員於低溫場所作業時,應提供保暖衣物及合適之防護具。
13.4 不得攜帶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進入校區,若執行確有需要,應知會本校輻射防護人員, 確實遵照本校輻射防護相關規定辦理。
13.5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操作人員均需具備合格證照。
13.6 人員暴露於噪音、震動等環境,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給予合適之防護具以及休息時間。
13.7 人員從事異常氣壓場所作業時,應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辦理。
14 交通事故:
14.1 車輛行駛中,禁止人員攀附於車頂或車廂外。
14.2 車輛臨停時,應避免影響交通,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柵欄或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14.3 機械車輛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蜂鳴器, 以警示周遭人員。
14.4 車輛於校區內應按規定速限 20km/h 行駛。
14.5 人員於校區行走時, 應避免跑步, 留意行駛之車輛。
15 肌肉骨骼傷害(人因工程):
15.1 應依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及指引,進行作業規劃與工程改善。
15.2 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之人員,應依規定給予適當休息時間。
16 生物危害(蚊蟲咬傷):
16.1 室外作業應穿著長袖、長褲、手套等, 慎防蚊蟲、蛇類等生物咬傷傷,應準備防護器材與急救藥品。
17 特殊施工作業:
17.1 承攬商執行特殊作業時,其現場安全衛生人員應在工作場所督導,不得擅離職所。
18 動火防火規定:
18.1 凡使用明火或工作中產生火花等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18.2 動火作業時必須自行準備兩具滅火器置於動火位置一公尺內,滅火器依動火點遷移,否則本校人員有權中止該作業。
18.3 動火前必須先確認工作區域及周圍環境之安全性,將易燃或可燃性之液體、物品移除或隔離,地面油漬需加以清洗,始可動火。
18.4 動火前應明瞭附近消防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
18.5 動火前工作區域周圍應作好安全隔離及警告標示。
18.6 動火作業工作區域附近如有可燃性氣體儲存,應先測定可燃性氣體濃度在爆炸下限值 20% 以下才可施工,且應隨時注意環境可燃性氣體濃度之變化,如有異常,應立即停工。
18.7 為防止火花四濺飛散,承攬人員應使用非易燃之防火幕阻擋。
18.8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動火作業時,應派人準備滅火器在地面上監視火花飛濺,並警告行人勿近,必要時使用防火幕阻擋,以免防礙他人或為防火所必需。
18.9 動火作業結束後,務必確認工作區域內無火源後始可離開,以策安全。
18.10 發現火災,立即使用消防設備撲滅並通知本校人員。
18.11 發現工作區域內有易燃物或有氣味溢出,必須立即停止動火或任何敲擊、切焊等易產生火花之作業,待有關人員妥善處理接獲通知後才可繼續作業。
18.12 承攬商工作區域若發生事故或火災,應立即停工處理,協助搶救及滅火。
19 高架作業規定:
19.1 高架作業係指下列作業而言:
(1) 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 2 公尺以上者。
(2) 設有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 5 公尺以上者。
19.2 高架作業前事先研究作業程序,能在地面上作業者就在地面上作業,盡量減少高架場所作業。
19.3 有高血壓、心血管、貧血、氣喘、四肢不全、色盲、高度近視、聽力不正常、xx機能失常者或患有癲、精神或神經疾病者,不得從事高架作業。
19.4 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高架作業施工人員有酒醉、身體虛弱、睡眠不足、情緒不佳有安全顧慮或其他不適於從事高架作業者,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19.5 施工人員應穿著良好俐落,不得使用易滑或易脫落之服裝。
19.6 高架作業時應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必要之防墜安全措施,給予工作者必要之防護器材如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帶〈索〉等防墜器具之使用;現場主管應確實督導勞工正確使用防墜之任何措施。
19.7 高架作業應利用合格施工架、移動式施工架等,以策安全;使用移動式施工架作業時,移至作業地點後應立即固定所有滑輪,始可進行作業。
19.8 工作台設置應有下列條件:
(1) 應有適當之寬度。
(2) 工作台移動時應不致發生轉動或脫落情形。
(3) 有發生墜落之虞之處所應設有扶手、把手等防護物。
19.9 高度作業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安全網等防護措施。
19.10 施工架須架設護欄及安全索,且踏板須鋪滿以防施工人員墜落。
19.11 高架作業時,應將工具、螺絲等材料置於工具袋或工具箱中,防止物體飛落。
19.12 室外之高架作業如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使作業人員有墜落危險時應停止作業。
20 吊掛作業規定:
20.1 吊車進入作業區前,承攬商須備妥起重機檢查合格證及起重機操作人員執照,經驗證許可後始可進入場區工作。
20.2 吊掛作業中之起重機具如符合危險性機械標準,應備及張貼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合格證。
20.3 承攬商應於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警報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20.4 承攬商不得使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鈎、鈎環、鋼索、鍊環,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
20.5 吊鈎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物體脫落之防滑舌片裝置,不得任意拆除,並保持正常功能。
20.6 吊掛作業時應將吊掛作業範圍設置標示或圍籬,嚴禁閒雜人員進入,作業範圍內所有人員應全程配戴安全帽;起重機具之旋轉半徑內亦嚴禁人員進入。
20.7 吊移物件、設備時,著力點要適當,吊鈎應儘量移掛於起重物重心上,且吊索要堅固,並應有指揮人員警示、指揮。
20.8 吊掛作業時不可以單索吊掛等不穩定方法起吊物件、設備。
20.9 起吊長形物或不安定物料時,應使用導引索,並以安全之方法操作。
20.10 起重機具及吊繩(索、鍊、夾)在使用前,應依法執行自動檢查,其記錄並依法保留三年存檔備查。
21 侷限空間場所作業:
21.1 凡進入坑道、儲槽、人孔、地下室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設施內部作業均屬侷限空間場所作業。
21.2 任何地區進行密閉侷限空間場所作業,需於事前設置缺氧作業主管才可施工;施工前必須由職安人員或作業主管確認相關保護措施都完成後始可進入施工。
21.3 侷限空間場所作業前應先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可燃性氣體濃度在爆炸下限值之 20%以下、有害氣體濃度在容許濃度以下及氧氣濃度在 18%~21%之間才可施工,且應隨時注意環境氣體濃度之變化,如有異常,應立即停工。
21.4 進入侷限空間場所作業時,應有抽送風機等換氣裝置,以保持作業場所之氧氣含量在 18% 以上。若侷限空間場所內有可燃性氣體時,應使用防爆型換氣裝置。
21.5 如未能實施充份換氣之密閉場所,人員必須穿戴空氣呼吸器始可進入作業。
21.6 進入侷限空間作業場所作業期間,應有明顯作業或施工中之標示,該場所進出口之門或蓋應有不致閉鎖之措施,並指派專人負責監視作業人員狀況,如有發現異常,應立即緊急處理。
21.7 侷限空間場所作業之勞工進出應予以點名登記。
21.8 為防止侷限空間場所之缺氧危險,承攬商應準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輸氣管面罩、梯子、繩等緊急事故用器具設備。
21.9 承攬商對從事侷限空間場所作業之人員,應實施必要之專門教育。
(1) 負責人員應接受缺氧作業主管人員訓練;承攬商並應不定期開班或指派人員接受缺氧作業主管人員訓練。
(2)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工作人員,應接受至少三小時以上與預防缺氧危害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育內容為缺氧作業講習、空氣偵測器及頭罩式氧氣供給器之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作業開始前之檢點事項、緊急事故之處理方式與避難事項。
22 環境保護事項:
22.1 承攬商在本校內工作期間,其工作場所周圍應加以清理保持清潔,每日工作完畢應徹底清潔後才可離開。
22.2 承攬商工程施作時,產生之廢棄建材及土石方應循合法棄置途徑處理,不得任意棄置,必要時並保有處理流向證明,若需暫時於現場須作好相關污染防治措施,並不得影響場內正常運作及環境。
22.3 承攬商所產生之廢棄物,應遵守環保法規之相關規定,可回收之物質不可任意丟棄。
22.4 承攬商作業方式不得產生廢油/液洩漏至土地之情形發生。若有此情形發生,除通知安全管理人員外應立即進行洩漏處理。
22.5 承攬商於作業過程不得超過本校及個別工程應符合之噪音管制標準。
22.6 施工機具及動力機械設備應妥善保養,其各類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不得超過法定排放標準。
22.7 承攬商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礦物土石等物質之車輛,應採取加覆網等防止運送期間污染飛散之防制措施。
22.8 承攬商施工車輛或機具進出場區時,應將其上所沾附之泥土、污物徹底清除,以避免污染場區內外道路。
22.9 承攬商進行營建工程、道路舖設、管線設置/拆除等工程時,應採設置防塵網、灑水等適當防制措施以避免引起塵土飛揚及異味等空氣污染。
22.10 承攬商對作業所產生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廢棄物應於作業前即擬定妥善之防治方法及廢棄物最終處理方式,若因承攬商之作業導致本校遭受環保單位處,
承攬商應負賠償責任。
22.11 禁止隨地吐痰、便溺及亂丟煙蒂,以維護公共衛生。
22.12 承攬商所用之木板、架子、梯子、繩索及其他用具設備、物料應在指定地點堆放整齊,完工後應清理帶走。
23 再承攬或共同作業時之安全規範:
23.1 承攬商將其承攬本校事業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再承攬時,承攬商必須將本規範內容之規定告知再承攬商,再承攬商亦適用本規範所訂定之各項規定。
23.2 再承攬商之監督管理由原承攬商負責,若再承攬商違反本規範內之作業規定仍由原承攬商負責督導改善並承擔本規範所訂之獎懲責任。
23.3 二個以上分別承攬本校事業之承攬商,其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時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承攬商應互推一人為代表,為防止職業災害,採取下列必要措施。無法推派代表時,由本校指定其中一人擔任。
(1)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2)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 工作場所之巡視。
(4)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環保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必要事項。本校環境安全衛生政策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