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8 月 16 日证监基金字【2006】157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9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100
二十一、风险揭示 10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7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46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9
二十八、备查文件 15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 指《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指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 更新;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务规则: |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规则》; |
发售公告: | 指《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人: |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
他投资者; |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
巨额赎回: |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 的情形; |
流动性受限资产: 基金转换: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
费用类别: | 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据其选择以前端或后端收费方式缴纳认购/申购费用所划分成的 不同份额级别类型;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
T+n日: |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 |
基金财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16 日电话:021-20376868
联系人:周慧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 51%的股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董事长,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正职待遇)、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专职党委副书记(正职待遇)。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投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西信托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李选进,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
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先生, 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巴西)行政总裁、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拉丁美洲)首席投资官、行政总裁。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王栋先生, 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校友事务副院长,金融学教授。
叶迪奇,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BiMBA 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现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廖宜建,监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日本兴业银行(现为瑞穗国际),1997年加入汇丰负责大中华区及新加坡的本地外汇、利率及债券市场业务,后先后担任汇丰中国地区司库、汇丰中国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兼行政总裁。现任汇丰集团总经
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亚太区环球银行业务主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担任交易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股票基金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栋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琳女士,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部副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展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副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严瑾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2008 年 9 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QFII 投资咨询副总监、 QFII 投资咨询总监,现任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林彤彤先生,于 2006 年 9 月 27 日至 2014 年 1 月 11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王春先生,于 201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5 年 5 月 23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王品女士,于 2015 年 5 月 23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曹庆先生,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5)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傅煜清女士,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经纪人、加拿大皇家银行信用分析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员,现任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时担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协助相关基金的基金经理开展债券和新股相关投资管理工作。
(6)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栋,总经理;郑宇尘,投资总监;李媛媛,现任投资部固定收益总监兼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方磊,规则化投资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中小盘低波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程彧,海外投资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港股通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陆彬,股票研究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黄立华,主动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 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2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17 万亿元。2021
年 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19.4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
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
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
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7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2)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传真:010-6621888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109330传真:(010)66109144联系人:刑然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客服电话:9536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传真:(021)63604199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客户服务热线:9552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13传真:010-6555082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351666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联系人:马旭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7网址:www.hxb.com.cn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网址:www.wzbank.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61899999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95565/86-755-26951111(境外热线)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公司网站:www.gf.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传真:021-221691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网址:www.htsec.com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5035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591-87613888传真:0591-87546058
客服电话:95562
投顾服务热线:4008095562网址:www.xyzq.com.c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邮编:5180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4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公司网址:sd.citics.com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938传真:0551-2207965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陈曦
客服电话:(+86-10)6505116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王星月
电话:0755-82558228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客服电话:9551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529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络人:吴宇、沈燕电话:021-63325888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网址:www.1234567.com.cn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幢 5 层 599 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人代表;祖国明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客服电话:400-700-9665传真:021-6859691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费超超
公司网站:www.10jqka.com.cn客服电话:95255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客服电话:400-821-539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电话:021-20333333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0531-68889344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客服电话:9553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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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戴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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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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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磊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1397158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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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传真:(021)58350979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U A 座 31 层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联系电话:0755-22163307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施翊洲联系人:施翊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06 年 8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第 157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2006年8月28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2006年9月22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投资人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认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① 前端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万元) | 前端认购费率 |
A <50 | 1.2% |
50 ≤ A <100 | 1.0% |
100 ≤A <500 | 0.6% |
A ≥500 | 每笔 1000 元 |
② 后端认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后端认购费率 |
T<1 年 | 1.5% |
1 年≤T<2 年 | 1.2% |
2 年≤T<4 年 | 0.5% |
T ≥4 年 | 0 |
注:上表中,1 年以 365 天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如果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前端认购费用=10,000×1.2%=12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20=9,880 元
认购份额=(9,880+3)/1.00=9,88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
9,88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如果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缴纳后端认购费用。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06 年 8 月 28 日至 2006 年 9 月 22 日,共 26 天。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2,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000 元。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4,28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436,170,384.95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218,330.94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1,436,388,715.89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9 月 27 日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
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10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
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同一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费用类别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2,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 1,0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① 前端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 前端申购费率 |
A <50 | 1.5% |
50 ≤ A <100 | 1.2% |
100 ≤A <500 | 0.8% |
A ≥500 | 每笔 1000 元 |
② 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后端申购费率 |
T<1 年 | 1.8% |
1 年≤T<2 年 | 1.5% |
2 年≤T<4 年 | 0.5% |
T ≥4 年 | 0%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T<7 天 | 1.5% |
T ≥7 天 | 0.3% |
注:上表中,1 年以 365 天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 元。如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每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前端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 份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如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投资人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后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加上后端认购/申购费用之和之后的余额。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该部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 10,000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 7 日,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 元赎回费用=12,000×0.3%=36 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 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 20,000 份,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1 年后
该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值为 1.5 元,该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5=15,000 元赎回费用=15,000×0.3%=45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1.5%=180 元赎回金额=15,000-45-180=14,775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5 月 8 日在汇丰晋信基金直销中心和汇丰晋信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开通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2 月 9 日在交通银行开通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6年10月25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而呈现出可持续竞争优势、未来良好成长性以及盈利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追求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中长期稳定的资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主要包括:股票(A 股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种类和其他市场的股票)、债券(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等)、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国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同时,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
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独特且可持续竞争优势,未来有良好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辅助投资于资产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理念
注重成长、精选个股、长期投资。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追求高成长性
中国经济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作为支撑经济增长的三大“支柱”——投资、消费、出口贸易所涵盖的行业或公司必然更多的体现为高成长性,投资于这些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将最大程度地分享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财富增长。
从企业盈利的高增长性和可持续成长性两方面寻找投资机会是本基金的根本投资理念。同时,本基金坚持成长投资并不意味着摒弃价值投资。价值源于成长,成长成就价值,只有持续的增长才是股价增长的源动力。
(2)研究创造价值
中国证券市场仍属新兴市场,其特点是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股票价格并未完全反映所有信息。本基金认为,通过专业的研究可以获得信息的优势,挖掘上市公司内在投资价值,并规避上市公司的道德及信用风险。
同时,本基金将避开股票价格波动的表象,按照“成长特征→具备核心竞争力、内生增长型→持续的成长特性”的选股步骤,专注于具有核心竞争力、良好公司治理、有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通过积极的主动管理努力为投资者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3)长期投资
公司价值(即未来净现金流的净现值)的长期稳定增长不仅可以规避市场的短期波动,长期因业绩持续增长而带来的复利效应也是股价上涨的推动力。
因此,本基金通过借鉴汇丰集团 CFROI 模型和上市公司评分体系的运用方法,在合理控制非系统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上,致力于保持投资的长期一贯性。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所奉行的“注重成长、精选个股、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和“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策略,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仅根据精选的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度的调整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预期收益分析
相关法规与政策分析
确定或修改资产配置比例
流动性分析
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决策流程如下图所示:
宏观分析
经济形势分析
资本市场分析
投资对象分析
预期风险分析
本基金采用指标筛选和个股精选确定的股票组合,完全是以自下而上方式构建而成的。这样的组合可能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较高,造成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较高。因此,本基金将通过对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并据此对组合成份股的行业分布加以适当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初选库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目标客户的特征,本基金的股票初选库需经过成长性指标筛选。在排除 ST 类和 PT 类的所有上市公司后,本基金按照一定换手率标准对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筛选,大于此换手率标准的股票进入基金初步选择范围,小于此换手率标准的股票予以剔除;并根据目标选择数量标准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采用成长性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根据过往 3 年年报数据,统计其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表现,并经研究员定性分析后,符合本基金成长性指标标准的股票进入基金股票初选库范围,每季度核对个股的成长性指标,根据个股成长性指标的变化对股票初选库加以调整。
2)以成长指标为核心的个股精选体系
本基金在明确的成长性评估体系基础上,对初选股票给予全面的成长性分析,成长性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市盈率(P/E)、净资产收益率(ROE)等,优选出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未来有良好成长性和盈利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各项指标的标准设置原则如下: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以 GDP 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过往 3 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 2 年的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司,
考察其未来 3 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以 GDP 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过往 3 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 2 年的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司,
考察其未来 3 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 市盈率(P/E)
以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的倒数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平均市盈率(P/E)水平和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增长情况,确定市盈率(P/E)的上限。
◼ 净资产收益率(ROE)
以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 GDP 的增长
速度和上市公司整体的净资产收益率情况,确定净资产收益率(ROE)的下限。 3)以 CFROI(投资现金回报率)指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借鉴股东汇丰投资集团的全球化投资经验,建立了以 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 即投资现金回报率为核心指标的上市公司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将集中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盈利的持续能力、将利润转换成现金流的能力、产生现金流所需的资本等,也就是重点分析投资现金回报率,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投资价值形成判断, 重点如下:
◼ 企业的价值即是其全部资产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净现值,因此对上市公司估值的重点在于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并确定适当的贴现率;
◼ 一个赢利的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仍然会有倒闭的可能,因此稳定的现金流远比会计利润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
◼ 不同公司间会计政策的不一致导致了他们各自的会计利润不具有可比性,而给予现金流的分析可以调整对会计利润的扭曲。
现金流的基本驱动因素在于投资资本、经济回报、再投资比率、行业竞争力、公司经营和治理水平,因此以投资现金回报率(CFROI)分析为基础的上市公司估值公式如下:
Pr ice = ∑
Net Cash Re ceiptst +
Realizable Value of
n
t
t=1 (1+ Discount Rate )t
Non-Operating Assets
此外,本基金的财务分析体系还包括:相对估值指标分析、财务约束分析、现金分红分析。根据公司的不同特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予以其它财务指标的分析,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
4)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
通过借鉴汇丰投资关于上市公司评分体系的运用方法,本基金建立了全面的公司治理评估体系,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公司坚决予以规避。同时,本基金通过实地调研对综合评估结果做出实际验证,确保最大程度规避投资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上市公司较普遍存在治理结构缺陷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对个股的选择将尤为注重对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的评估,以期为投资者挑选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 产业结构;
◼ 行业展望;
◼ 股东价值创造力;
◼ 公司战略及管理质量;
◼ 公司治理。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债券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投资风险,同时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运作空间。当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的仓位,增加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 利率走势分析
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因素的变化,把握利率走向。
◼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部门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
◼ 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品种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 公司基本面分析
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评价债券的信用程度。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 MSCI 中国 A 股在岸指数*7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25%
注:2018 年 3 月 1 日,MSCI 中国 A 股指数更名为 MSCI 中国 A 股在岸指数。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未来市场发生变化
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 MSCI 中国 A 股指与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60%-95%。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预计基金的平均股票仓位约为 75%。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60-9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的第 7)、11)、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 4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0.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671,477,148.51 | 87.52 |
其中:股票 | 671,477,148.51 | 87.52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31,243,200.00 | 4.07 |
其中:债券 | 31,243,200.00 | 4.07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0,000,000.00 | 3.91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 28,290,879.69 | 3.69 |
8 | 其他资产 | 6,232,911.59 | 0.81 |
9 | 合计 | 767,244,139.79 | 100.00 |
10.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22,315,926.00 | 2.95 |
C | 制造业 | 409,031,643.05 | 54.07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24,036.12 | 0.00 |
E | 建筑业 | 15,612,300.00 | 2.06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25,399.76 | 0.00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12,518,366.96 | 1.65 |
J | 金融业 | 125,953,840.05 | 16.65 |
K | 房地产业 | 10,200.30 | 0.00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6,146,763.36 | 6.10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5,668,365.91 | 2.07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8,420,208.00 | 1.11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7,464,900.00 | 0.99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8,285,199.00 | 1.10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671,477,148.51 | 88.77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600519 | 贵州茅台 | 36,474 | 73,276,266.00 | 9.69 |
2 | 601888 | 中国中免 | 150,767 | 46,146,763.36 | 6.10 |
3 | 000661 | 长春高新 | 97,806 | 44,279,710.38 | 5.85 |
4 | 300750 | 宁德时代 | 136,700 | 44,040,639.00 | 5.82 |
5 | 300760 | 迈瑞医疗 | 76,720 | 30,619,719.20 | 4.05 |
6 | 601318 | 中国平安 | 372,500 | 29,315,750.00 | 3.88 |
7 | 000568 | 泸州老窖 | 118,100 | 26,574,862.00 | 3.51 |
8 | 601166 | 兴业银行 | 1,059,400 | 25,520,946.00 | 3.37 |
9 | 600036 | 招商银行 | 482,056 | 24,633,061.60 | 3.26 |
10 | 000157 | 中联重科 | 1,820,263 | 23,135,542.73 | 3.06 |
10.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0.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30,003,000.00 | 3.97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30,003,000.00 | 3.97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1,240,200.00 | 0.16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31,243,200.00 | 4.13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80304 | 18进出04 | 300,000 | 30,003,000.00 | 3.97 |
2 | 127030 | 盛虹转债 | 12,402 | 1,240,200.00 | 0.16 |
10.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10.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贵金属。
10.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689,459.32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149,897.75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343,590.24 |
5 | 应收申购款 | 49,964.28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6,232,911.59 |
1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投资组合报告中,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由于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限制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可能显示为零。
十四、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6/9/27-2006/12/31 | 31.77% | 0.88% | 36.77% | 1.04% | -5.00% | -0.16% |
2007/1/1-2007/12/31 | 128.36% | 1.87% | 103.74% | 1.71% | 24.62% | 0.16% |
2008/1/1-2008/12/31 | -52.88% | 2.45% | -49.12% | 2.28% | -3.76% | 0.17% |
2009/1/1-2009/12/31 | 77.03% | 1.56% | 71.49% | 1.57% | 5.54% | -0.01% |
2010/1/1-2010/12/31 | 7.58% | 1.36% | -1.35% | 1.22% | 8.93% | 0.14% |
2011/1/1-2011/12/31 | -25.49% | 1.10% | -21.29% | 1.00% | -4.20% | 0.10% |
2012/1/1-2012/12/31 | 0.79% | 1.10% | 4.48% | 1.06% | -3.69% | 0.04% |
2013/1/1-2013/12/31 | 24.97% | 1.38% | 0.00% | 1.02% | 24.97% | 0.36% |
2014/1/1-2014/12/31 | 55.01% | 1.51% | 19.27% | 0.84% | 35.74% | 0.67% |
2015/1/1-2015/12/31 | 17.06% | 2.56% | 15.71% | 1.84% | 1.35% | 0.72% |
2016/1/1-2016/12/31 | 0.72% | 1.51% | -9.58% | 1.15% | 10.30% | 0.36% |
2017/1/1-2017/12/31 | 17.53% | 0.77% | 10.05% | 0.51% | 7.48% | 0.26% |
2018/1/1-2018/12/31 | -21.90% | 1.30% | -21.52% | 1.02% | -0.38% | 0.28% |
2019/1/1-2019/12/31 | 35.73% | 1.27% | 30.21% | 0.95% | 5.52% | 0.32% |
2020/1/1-2020/12/31 | 42.56% | 1.64% | 24.16% | 1.10% | 18.40% | 0.54% |
2021/1/1-2021/3/31 | -11.11% | 2.35% | -2.38% | 1.17% | -8.73% | 1.18% |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国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6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2007年3月27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收益率+25%×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自2015年4月1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 "75%×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25%×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4.2010年12月16日,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正式更名为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
5.2018年3月1日,MSCI中国A股指数正式更名为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
6.自2015年8月7日起,本基金更名为"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发生变更。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 “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
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
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四)项第(7)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成立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