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辦理新營區裕民路都市計畫道路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等 3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3627 公頃。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新營區裕民路都市計畫道路拓寬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等 3 筆土地,合
計面積 0.003627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並已依該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道路用地,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臺南市議會通過編列經費於 107 年度預
算項下支應,該經費並核定保留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
用地費共計 5,225,736 元。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道路位於新營區民榮里、xxx,xxxxxxxxxxxx,xxxxxx供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連絡道路,計畫道路寬度 11 公尺,長度約 80公尺。
本案道路周遭為住宅區,工程範圍道路前後段仍未拓寬至都市計畫道路寬度,造成用路人困擾。前段道路截角處因所有權人加蓋鐵皮排擠用路空間,車輛行車轉彎不便,形成交通隱憂;道路後段則多為地上物聚集影響行車空間,包含種植大型樹木,雜項工作物等堆積造成道路限縮形成瓶頸路段,用路人行車至此路寬頓時縮減,影響社區居民出入交通,甚至社區防災路網失靈。因中段道路已拓寬至都市計畫道路寬,考量道路安全並維護現有道路所有權人權益尚未辦理徵收給予補償,經評估本案路段有其辦理之必要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範圍係屬 109 年 4 月 24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範圍,工程配置雙向行車單車道、排水設施及人行道。
本案道路現況約 6~8 公尺,道路總長度約為 80 公尺,計畫道路寬度為 11 公尺,係屬社區服務道路,可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經檢視
本案道路橫斷面規劃單元尺寸皆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中對於服務道路之規定及寬度,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道路工程範圍係屬民國 109 年 4 月 24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內計畫道路,期間歷經通盤檢討仍維持原寬度,僅長度增加。
經評估路線區位效用、交通網狀連結、防災效益、多為現況道路使用及最小拆遷原則,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工程拓寬路線皆是依照都市計畫道路範圍辦理,並無使用其他非道路用地範圍之土地。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經評估本計畫擬興闢路線已為最佳路線,無其他可替代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依據本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定,本案道路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本府以徵收或撥用辦理。本案申請徵收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本案同意協議價購面積共計 398.85 平方公尺,同意協議價購面積約達本路段私有土地面積 91.66%,餘未同意者因公益需要,始依程序辦理徵收。
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分析概述: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ㄧ,惟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亦不可行。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捐贈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按都市計畫法第 50-2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屬本條例第 4 條規定,不得辦理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
留地,或依同辦法第 6 條規定,不予列入交換之公有
非公用土地,不得辦理交換。
另依本府 106 年 4 月 5 日府都管字第 1060333579B 號公告文、107 年 5 月 11 日府都管字第 1070514099B 號公告文、108 年 3 月 25 日府都管字第 1080347567B 號公告文、109 年 5 月 14 日府都管字第 1090573424B 號公告文,本市 106、107、108、109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道路工程完竣後,可打通路口截角因所有權人建物加蓋鐵皮排擠用路空間,使車輛來往新進路二段及裕民路,增加行車安全;亦可排除裕民路及南昌街因地上物造成路口瓶頸問題,使人車通行順暢促使道路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品質,並增加都市防災功能、改善地區防災機能及強化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故拓寬此道路短
期可改善地區道路與交通路網,提高通行安全,長期而言,可改善市區環境安全、生活品質,並促進土地利用及區域整體發展,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故有辦理本案道路工程之必要,以落實都市計畫規劃之原意。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道路工程申請徵收範圍位於新營區都市計畫範圍內,行政區包含臺南市新營區南興里、民榮里。截至 109年 2 月,新營區總戶數 29,287 戶,總人口數 76,952 人,男性人口 38,055 人,女性人口 38,897 人;南興里總戶數為 1,184 戶,總人口數 2,732 人,男性人口 1,345 人,女性人口 1,387 人;民榮里總戶數為 2,096 戶,總人口
數 5,230 人,男性人口 2,515 人,女性人口 2,715 人,
年齡結構以 15-64 歲為主。
工程所需土地為新營區新榮段共計 9 筆土地,總面
積為 0.077595 公頃,工程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
66 人。本案工程僅涉及部分建物拆除,且建物內無人居住,未導致人口遷移問題,故無須擬定安置計畫。
本工程道路拓寬後受益對象為新營區民榮里、南興里及其xx地區交通通行人口,對於年齡結構則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計畫xx土地使用東側為住宅區,西側為長勝營區市地重劃區,工程範圍內現況多屬現有道路、部分建
築改良物及空地,因工程施作僅影響部分建物,且未涉及當地信仰中心或集會場所,故對周圍社會現況無太大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工程為現有道路拓寬,範圍內現況已多為道路使用,僅涉及部分建物拆除,且建物內無人居住,不影響當地弱勢族群生活型態。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x道路工程拓寬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範圍現況已多為道路使用,涉及拆除範圍小,故整體工程施作應不致對當地居民健康風險有負面影響。此外,道路興闢後,能提供重劃區交通及xx聚落更完善、便利的聯外交通路網,亦可增進都市防災機能,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x道路工程為都市計畫區之道路用地,其中權屬為私有土地之面積占全範圍面積 56.08%,於取得土地興闢道路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得全免地價稅。
本道路工程拓寬能建全地區整體建設與xx土地銜接,有助於改善整體居住環境,增加居民置產意願,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道路工程xx土地使用分區以住宅區為主,現況多屬現有道路、部分建築改良物及空地,未涉及農業區現況亦無做農業使用,無影響糧食安全之虞。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道路工程現況多屬現有道路、部分建築改良物及空地,其中為商業使用之建築改良物係屬非合法建物,且拆除後未造成整體建築無法使用,故不影響人口轉業及減少就業情形,另道路拓寬可配合西側市地重劃區開發,預計將帶動地區發展增加就業機會。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x工程範圍擬徵收土地涵蓋本市新營區新榮段 29 地
號等 3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3627 公頃,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評定。
徵收土地費用由臺南市政府編列 107 年度預算項下
支應,並經臺南市議會通過,該經費核定保留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共計 5,225,736 元,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道路工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周遭多屬住宅區使用,範圍內現況未涉及農、林、漁、牧業相關使用,對其產業鏈不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道路工程依都市計畫規劃寬度拓寬,並配合西側長勝營區市地重劃開發,能改善區域整體土地配置及交通路網健全完善,對地區發展及土地利用具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道路工程範圍現況多已為道路使用,但仍有部分建築改良物及空地,透過道路拓寬工程施作及配合西側市地重劃區開發,重塑地區土地配置及交通路網,提升
整體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對城鄉自然風貌皆有正面改善。
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5 月 17 日環綜字
第 1070044965 號函認定,本案「新營區裕民路都市計畫道路拓寬工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查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本案道路工程範圍地號皆未涉及有形文化資產。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道路北側、東側及南側為住宅區聚落,西側為重劃區,現供住宅及空地停車使用。周遭生活機能便利,距離中心商業區約 130 公尺;距離新營火車站約 1.7 公
里;距離新營交流道約 1.7 公里,聯外交通便利。
本案道路拓寬後,可有利周遭住宅社區出入,並提高西側重劃區可及性。且本道路規劃為防災避難輸送道路,可有效加強當地居民居住環境安全。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x道路工程現況多屬現有道路、部分建築改良物及空地,道路係依都市規劃路線進行拓寬,且工程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影響。
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5 月 17 日環綜字
第 1070044965 號函認定,本案「新營區裕民路都市計畫道路拓寬工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屬交通事業,因當地多屬住宅區,車輛行進間及路口轉彎處易造成行人安危,設置人行道以達人車分離,增進社區出入安全。此外,道路拓寬可以滿足市地重劃區內所需,連結主要道路通往市區其他地區。
本案透過道路拓寬工程施作,完善地方交通路網,
提升整體土地使用及健全公共設施,對於附近居民與社會將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政策內涵之「永續經濟」政策領域-交通發展。在運輸部門的永續發展,即為「永續運輸」,強調交通施政應以維護、營運與管理為重點,並朝向更人性化與環境調和化等方面發展。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運輸部門在永續運輸之具體發展重點包括: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提供優質公共運輸服務、構建友善的自行車使用環境、建構全臺智慧型運輸系統、提供民眾安全的運輸環境,以及提升交通設施興建與營運維護效能。
本計畫為地區交通建設開發,工程完工後,有利於
改善地區交通路網及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並有助於土地之完整利用,縮短城鄉差距,符合永續發展建設政策之理念。
2.永續指標
(1)可完善地區交通路網系統,減少交通安全疑慮,提升交通轉運效能。
(2)提供直接、快速的產經發展網絡,作為經濟持續繁榮發展的基磐。
(3)發展在地運輸服務,帶動地區發展。
(4)交通建設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使交通系統與整體環境相生相成,達成節能減碳的功效,並永續發展的目標。
本計畫考量地區道路現況及使用者通行安全、便利,辦理本道路拓寬工程,工程完工後將提升道路服務水準,縮短城鄉差距,減少交通工具因道路服務品質而產生的耗能,符合永續發展、節能減碳之目標。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範圍用地係屬都市計畫中道路用地,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擬定。
另外,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依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範圍,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勘選範圍內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符合現行都市計畫規範。
綜合以上,本計畫符合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計畫。
(五)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1)附近居民使用:本案工程範圍右側臨住宅區,住宅區內建物密集,且設有停車場,屬當地居民經常通行之社區型道路,本案道路拓寬後,可便利當地民眾出入,成為交通往來之一般性道路。
(2)提供當地防災重要通道:新營區都市防災計畫包含防救災道路系統及防災避難據點,本案道路規劃為救援輸送道路。其主要機能為便利車輛運輸物資至各重要防救據點,同時亦可做為避難人員通往避難地區之路徑,為第二層通道系統,配合緊急道路架構成為完整
的防救災路網。本案作為救援輸送道路,有其拓寬之必要。
(3)強化新營區觀光功能:長勝營區內現況有長達 224 公尺的老榕樹綠色隧道,重劃後完整保留於公園用地,以供外來觀光使用,為民眾爭相取景的地方。預計拓寬後觀光車輛可由本道路(裕民路)進出長勝營區綠色隧道,加強當地觀光。
2.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
本案道路位於新營區民榮里、xxx,xxxxxxxxxxxx,xxxxxx供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連絡道路,計畫道路寬度 11 公尺,長度約 80公尺。
本案道路周遭為住宅區,現況工程範圍道路前後段仍未拓寬至都市計畫道路寬度,造成用路人困擾。前段道路截角處因所有權人加蓋鐵皮排擠用路空間,車輛行車轉彎不便,形成交通隱憂;道路後段則多為地上物聚集影響行車空間,包含種植大型樹木,雜項工作物等堆積造成道路限縮形成瓶頸路段,用路人行車至此路寬頓時縮減,影響社區居民出入交通,甚至社區防災路網失靈。因中段道路已拓寬至都市計畫道路寬,考量道路安全並維護現有道路所有權人權益尚未辦理徵收給予補償,經評估本案路段有其拓寬之必要性。
此外,本案道路左側鄰長勝營區市地重劃區,現已於 107 年 1 月開工,109 年 3 月完工。本案道路末段與市地重劃內道路交叉,預計未來重劃區內所規劃商業區、住宅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可經本案道路通往南北側主要幹道。
3.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x道路工程規劃係需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為前提,且為使本工程道路建構完整街廓,提高該區土地使用之潛力,考量道路路線銜接與通行安全,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低。另道路拓寬工程係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保障公共利益,應取得道路範圍之土地所有權,故不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
本徵收計畫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文化古蹟及生態環境;徵收範圍均係道路拓寬必需使用之土地,並已考量土地現況、權衡計畫對於居民生活影響及道路開闢需求,由於道路開闢對社會及居民生活將更加便利,符合適當性原則。
4.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x計畫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具備興辦事業之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交通事業。
(2)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3)109 年 4 月 24 日「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現況多屬現有道路、部分建築改良物及空地。徵收工程用地範圍內有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工程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主要為建築改良物、水利設施及雜項設施。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故無需辦理徵收。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道路北側銜接已開闢道路新進路二段,南側為現有道路裕民路;東側為部分建物、部分空地、部分雜林;西側為部分鐵皮屋、部分空地。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7 年 2 月 8 日、107 年 3 月 7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新營區公所及xxxxxx、xxxxxxxxxxx,xxxx、民榮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戶籍及稅籍所載住址,以書面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07 年 2 月 9
日、107 年 3 月 8 日刊登在中華日報,及於 107 年 2 月 8
日、107 年 3 月 8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 107
年 2 月 23 日、107 年 3 月 21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3
月 5 日、107 年 5 月 7 日、107 年 3 月 27 日將第一場、第一場更正會議記錄(更正舉行公聽會時間)、第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新營區公所及xxxxxx、xxxxxxxxxxx,xxxx、民榮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影本。
(四)已於 107 年 3 月 21 日第二場公聽會已針對 107 年 2 月 8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7 年 6 月 14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70649890 號函開會
通知單、108 年 11 月 29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81373589 號函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及繼承人)辦理協議價購,協議價購地價表併同開會通知單提供予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於 107 年 6 月 28 日、108 年 12 月
10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
(二)協議價購之市價係依據「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參考地政機關提供之地價資訊,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經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會議審查後,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
(三)申請徵收前,已併協議價購開會通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
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書面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給予xx意見至 107 年 7 月 9 日、108 年 12 月 20日,通知函除部分需另辦理公示送達外,其餘均已合法送達。
(四)所有權人陳○○、謝○○、許○○、許○○(xxxx
○○代理)、x○○等 5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已個別回覆,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五)案內所有權人林○○、x○○、x○○、x○、x○○、x○○、xx○○已死亡,經洽戶政機關查明其相關繼承人並依戶籍及稅務機關查詢之稅單投遞地址一併通知其協議。所有權人x○○、x○○、x○○之繼承人:x
○○、xx○;xxx繼承人:x○○;x○○之繼承人:
陳○○;x○○、xx○○之繼承人:x○○等共 7 人,依前述所查戶政及稅捐地址投遞仍無法送達,致協議價購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無法送達,爰依規定將上述無法送達及已死亡所有權人及其之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本府以 107 年 7 月 23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70820322B號公告、109 年 3 月 31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90390021B 號公告辦理公示送達,公告期間自 107 年 7 月 25 日至 107
年 8 月 14 日、109 年 4 月 1 日至 109 年 4 月 20 日,xx
意見至 107 年 8 月 27 日、109 年 5 月 4 日。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人提出xx意見。
(六)本案未能全數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因:因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部分所有權人為公同共有無法全數同意協議價購;部分所有權人不同意協議價購,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本案工程僅涉及部分建物拆除,且建物內無人居住,未導致人口遷移問題,故無須擬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改善交通,俾利行車順暢。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於 109 年 10 月開工,109 年 12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720,558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720,558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5,225,736 元,所列預算足敷支應。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土地屬道路用地,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臺南市議會通過編列經費於 107 年度預算
項下支應,該經費並核定保留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用
地費共計 5,225,736 元,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xxx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