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产招租委托书(项目编号:F202000471)内容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2
场地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场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xxxxxx 0 x糖果饼干食品总厂主厂房全幢 13510 ㎡、xxx 0 x糖果饼干食品总厂原生产车间(临金华街)全幢 2693 ㎡,xxxxxx 00 x 0 x 000 x之一 225.43 ㎡、xxx 00 x 0x 000 x 1213.4 ㎡,出租面积共 17641.83 ㎡。
现状:
第二条 租赁用途、期限、标的移交及改造装修期
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场地作为依法合规经营,除产生污染、高噪音外。租赁期间,乙方在自身经营过程中消防审批手续需齐全、环保排放需达标。
租赁期共 10 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鉴于目前部分租赁标的物有原租户使用中及甲方自用中,现原承租方
尚未交还租赁物业及甲方设施尚未拆除清退出租赁物业,甲方将分批次将标的物移交给乙方。甲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将首批场地(详见首批移交清单)移交给乙方使用,剩余场地根据原租户租赁期到期时间以
及甲方自用场地清退情况分批次办理移交手续。
原则上整体场地移交时间应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如甲方由于企业报批程序和时间的原因,需延期移交,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甲方给乙方改造装修期 3 个月免计租金,装修期自租赁场地完整交付
乙方之日起算。乙方在改造装修期内进行装修及安装自用设备,不得损坏甲方的建筑物主体结构,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方对装修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消防、安全生产措施,并负相关责任。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xxx 0 x糖果饼干食品总厂主厂房全幢租金¥ 元/㎡/月;xxx 0 x糖果饼干食品总厂原生产车间(临金华街)全幢租金¥ 元
/㎡/月;xxx 00 x 0 x 000 x之一租金¥ 元/㎡/月、xxx 00 x 0x 000 x租金¥ 元/㎡/月,合计整体场地月租金¥ 元。租金分二个周期计算,每个周期五年,第二个周期的月租金在第一个周期月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10%;第一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场地租金¥ 元(大写: 元整),第二期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场地租金¥ 元(大写: 元整)。
首批移交场地租金¥ 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 按首批移交场地前 6 个月租金合计金额)
¥ 元(大写: 元整)、押金(按最后一年 6 个月整体场地租金合计金额)¥ 元(大写: 元整)和履约金(按最
后一年 3 个月整体场地租金合计金额)¥ 元(大写: 元整),合计¥ 元(大写: 元整),按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有关规定划入其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账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账号:693875198)。
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按《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资产招租交易规则》第 55 条的规定将上述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账户名称 : , 账号 : , 开 户 银行: 。
租金按移交部分场地实际面积根据对应区域租金标准计算,租金自甲方实际移交给乙方之日起开始计收。
在乙方已付首期租金期间,甲方每次将场地移交给乙方,乙方应于甲方将场地实际移交给乙方之日起 日内将当次移交部分场地的租金(按移交之日起至合同期前六个月结束之日期间租金合计金额计算)缴交给甲方。
签订合同第七个月起,剩余未移交部分场地租金乙方应于甲方将该部分场地实际移交给乙方之日起 日内将当次移交部分场地的租金(按移交之日起至当月月底期间租金合计金额计算)缴交给甲方。
签订合同第七个月开始,租金按逐月进行收取,租金按已移交场地的实际面积计算,乙方应于每月的 10 日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的场地租金。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有效发票。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以上租金标准均包含税费,除租金税费外,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押金和履约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押金(按最后一年 6 个月整体场地租金合计金额)¥ 元(大写: 元整)和履约金(按最后一年 3 个月整体场地租金合计金额)共¥ 元(大写: 元整),押金、履约金均不计息,不作场地租金抵扣。
2、租赁期间,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和损坏配套设施及拖欠水电费等,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押金和履约金中优先扣除以弥补损失,押金和履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补足押金和履约金。
3、租赁期满,若没有违约和损坏配套设施及拖欠水电费事由发生,甲方应即时将押金和履约金全额返还乙方(不计息)。
第六条 场地管理及使用约定
1、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场地配套使用独立水、变压器两台,电梯两部,(详见附件 4:配套设备移交清单),在承租期内,配套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如因乙方保养或维护不到位造成损坏、报废应当负责赔偿。
2、甲方出租的场地以移交时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承租期间对建筑物进行改造、修缮、装修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如需在该场地上增建建(构)筑物,建设的设计方案必须事先报送甲方审核同意后,如需报建,应以甲方名义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建设,但乙方是否能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
可,以及办理各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负。
3、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责任导致中途解除合同,场地上的建筑物及依附于建筑物的固定装修、水电设施、消防设施、变压器、电梯等设施应保持完好,乙方不得破坏,若有损坏乙方须按造价赔偿。
4、乙方在承租期间应做好该场地内的建筑物的维护和修缮工作,乙方应在台风、大雨洪涝来临前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如因防护不当造成的损失或出现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修复。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环保部门规定做好相关环保措施及工作,承担环保工作主体责任,应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要全面负责做好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配套设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负。应全面负责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6、从场地交付乙方之日起,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防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劳务、教育纠纷等一切事故或由此引发侵害他人权利、利益概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对甲方财产造成损坏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开展经营活动必须按相关部门要求取得与其经营行业相符且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及资质,不得存放、制作有毒、有异味、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一切物资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用租赁物业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场地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不予退还:
(1)乙方将该场地上甲方的资产用于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擅自改变部分或整体场地的租赁用途或将场地分租或整体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3)利用承租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按约定或相关规定逾期缴交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5)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
(6)在租赁期间,如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不予退还,因甲方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三旧改造”、抵押权人要求处置等原因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
4、如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或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规划需要,或甲方因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三旧改造”、抵押权人要求处置等原因,甲方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随之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乙方应缴交的场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5、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时将租赁场地交还甲方。乙方如需续租,按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租赁手续。
6、在合同期届满之日,乙方应签署场地移交书给予甲方并无条件如期交还场地,对已装修、修缮的固定设施和消防设施、用电设施包括原作为变配套设施的压器、电梯等应保留原状,不得拆除或损坏,无偿移交给甲方,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若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或乙方不予签署场地移交书并逾期未交还场地,则租赁场地内的所有物品,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进入该场地并对其所有物品进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场地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如当场没有提出,视为无异议,并签署场地移交书。
2、乙方应于场地租赁期满之日或解除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场地及所建建筑物、装修、用电设施包括变压器、电梯等配套设施无偿完好交还甲方。
3、乙方交还甲方场地应当保持场地上所建建筑物、装修、用电设施包括变压器等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其它生产经营使用的货品、机械设备均应自行撤离,否则甲方有权处置。
4、乙方在租赁期间,有关临时建设或改造装修,须完善环保、消防、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确保建设或改造装修期间施工安全,不会产生噪音扰民,同时应承担相关生产环保工作责任主体、安全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甲方概不负责。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不予退还。
2、租赁期间,若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所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部分或整体场地的租赁用途或将场地分租或整体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乙方所缴纳的押金及履约金不予退回;
4、乙方必须依约按时一次性付清租金费用,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支付款项的0.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本合同押金及履约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场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乙方逾期归还,除应支付逾期租金外,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按原月租金支付款项的0.5%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场地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免责条件
1、如因战争、地震、海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土地收回的,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如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或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规划需要,或甲方因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三旧改造”、抵押权人要求处置等原因,
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随之终止,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不对乙方进行任何经济赔偿。
4、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第十一条 资产招租委托书(项目编号:F202000471)内容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乙方的联系地址: ,联系
人: ,联系电话: ,所有甲方邮寄该地址的文书,不论乙方是否签收,均视为乙方能够收到。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甲方报告汕头市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附件 2:《承租单位有效证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3:《租赁场地四至平面图》附件 4:《配套设备移交清单》 附件 5:《首批场地移交清单》
乙 方(盖章):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 话:
地 址: 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 话:
地 址:签订日期:
鉴证方: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