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 109 年度販賣部暨自動販賣機場地標租案
契 約 書
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廠商: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
販賣部暨自動販賣機場地標租契約書(稿)
立契約書人 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機關) 與承租廠商
( 以下簡稱廠商), 茲因機關將「販賣部暨自動販賣機」場地出租予廠商供營運使用,爰經雙方協議同意,約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租賃地點、範圍、面積: (一) 販賣部
1.地點: 南投縣竹山鎮社寮里大公街 100 號教學大樓 A7 棟 1 樓,範圍如附件 1。
2.面積: 約 84 平方公尺。 (二) 販賣部外部走廊
1.地點: xxxxxxxxxxxx 000 xxxxx X0 x 0 x, xx如附件 1。(緊鄰販賣部牆面外部走廊,1mX6m)
2.面積: 約 6 平方公尺。 (三) 儲藏室
1.地點: 南投縣竹山鎮社寮里大公街 100 號教學大樓 A6 棟 1 樓, 範圍如附件 1。
2.面積: 約 33 平方公尺。 (四)自動販賣機
1.地點及數量: 如附件 2。(機關因業務需求規劃保有設置地點變更之權利,惟合計數量不得變更)
2.面積: 每台所佔面積 120cmX120cm(誤差可在 10%以內)。投標廠商請到現場勘察, 自行評估, 以利安裝施工。
(四)除租賃地點之空間內, 或經本機關同意之空間, 餘公共空間不得施置任何設施及占為己用, 供公眾通行走道不得阻隔。
(五)機關應於本契約簽約之日起, 將設施及設備全數點交予廠商, 由廠商簽字認收, 廠商負有本租賃案不動產維護及動產設備之維護
( 含維修保養) 之責任。
(六)承租廠商除負責本場地及設備之管理維護外, 並應負責週邊環境之清潔維護與管理。
(七)租賃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出租機關得終止租約: 1.政府因舉辦公共、公用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2.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有收回必要時。
3.機關因開發利用或另有使用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4.廠商積欠租金達法定期數之總額時。
5.廠商違反本租約二(一)2、三 規定, 或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或違反本租約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時。
6.租賃房屋滅失時。
7.承租人騰空申請退租時。
二、營業項目: (一)販賣部
1.經營簡易餐飲、咖啡廳、零食、生活用品、xxx等相關產品。
2.簡易餐飲應僅供顧客點叫飲、食用之現調、煮及烤食品,不得煎、炒及炸作膳, 並禁止使用明火(含炭火、瓦斯)。
3.廠商販售之物品必須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及其他相關法令, 且應為合法廠商製造及批售、價格標示於明顯處。
4.廠商需提供本中心年度受訓新生學員代購物品服務,代購物品品項一覽表如附件 3, 另機關保有調整代購物品品項之權利。
(二)自動販賣機
1.販賣飲料、食品、生活日用品。
2.A2 宿舍 1 樓廣場部分自動販賣機需販售個人盥洗物品及個人衛生用品(需包含衛生棉)品項。
三、禁止陳列、經營項目:
(一)檳榔、煙品、含酒精性飲料及其他對健康安全有影響之物品。 (二)有違善良風俗之物品。
(三)非法之報紙、雜誌、書籍、光碟片或電子產品等。 (四)xxO K 店等視聽歌唱業。
(五)經政府緊急公佈限制或禁止流通之物品或食品。
(六)其他經機關認定不得經營之項目。
除前述項目外,若有不明者以機關認定者為準。違反約定, 機關得終止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四、營業時間: (一) 販賣部
1.營業日: 除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外, 其餘皆須開館營業, 員工輪休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機關不負審查之責任,若因違反規定遭相關權責單位裁罰者, 與機關無涉。
2.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 8 時至下午 21 時。週五: 上午 8 時至下午 18 時。
3.如遇天然災害或颱風警報,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宣布停止上班時, 得並同休假日。
4.每年 1-3 月為彈性營業開放時段,廠商須於 1 週前以書面報經機機關同意, 並於 3 天前公告周知。
5.廠商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擅自停業、歇業或更動營業時間, 如有特殊情事, 須於 1 週前以書面報經機關同意, 並於 3 天前公告。
6.機關因辦理活動或業務之需要, 若有調整營業時間之需求時, 廠商應配合辦理, 另機關保有調整營業時間之權利。
(二) 自動販賣機
1.營業日: 全年
2.營業時間: 全時
五、契約期間:
(一)本租賃契約為定期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本契約簽訂後,機關應將租賃地點及相關設施點交予廠商,由廠商簽字認收,並負責維護管理。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 出租機關不另通知。
(二)本機關得視廠商經營績效且於經營期間無重大過失( 如違反契約及相關規定等情事), 經機關核可後, 廠商有優先續約權, 依原契約條件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每次續約以一次( 2 年)為限,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廠商如不願續約,應於終止二個月前通知機關。
(三)本契約關係於契約屆滿時消滅, 廠商不得主張不定期契約或要求任何補償
(四)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 雙方得另為約定, 效力視同本契約之一部份。未約定者, 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六、繳納費用: (一)租金
1.每年租金為新臺幣 4 萬 5,183 元, 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
2.繳納期限: 由廠商於簽約翌日起 15 日內自動向機關繳清第一年
租金, 第二年租金於第二年開始前 15 日內自動向機關繳清, 不得逾期,延遲繳交者,每日加收 3%滯納金,並以應繳費用之 20%為上限, 逾期繳納超過 30 天,機關得逕行終止雙方契約, 廠商不得異議。
3.水電費:
( 1) 販賣部: 按安裝之水、電錶計算。
( 2) 自動販賣機: 每臺每月 250 度( 月)。
於機關通知日後 10 日內繳納(考量夏季/非夏季電費費率不同,每年分為 3 次結算:1 至 5 月、6 至 9 月、10 至 12 月),不得逾期(最後截止日若遇機關非上班日, 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繳納), 延遲繳交者,每日加收 3%滯納金,並以應繳費用之 20%為上限。逾期經通知仍不繳納者, 機關得逕行終止雙方契約, 廠商不得異議。
(二)保證金:
1.廠商應於簽約前交付機關保證金新臺幣 4 萬元整,於履約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於 30 日內無息一次發還廠商。履約期間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以保證金抵租金、電費、罰款、滯納金或其他費用。
2.保證金於履約期限屆滿時, 抵付、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廠商另行支付給機關。
3.廠商於履約期限屆滿前申請終止契約, 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其已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機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廠商應給付予機關之罰款或滯納金等費用,如有不足並得另行追償之。但履約期間,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終止契約
者, 廠商繳交之保證金,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經營本契約業務所需之一切稅捐及費用【含房地稅、營業稅、電話費、水電費、瓦斯費、規費、垃圾廚餘處理費、裝潢施工費用、給電給水排水工程、獨立電錶及獨立水錶設置費用、空調設置費用、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保險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罰款等費用】悉由廠商負擔, 即使費用之負擔名義人並非廠商者亦同。廠商若因欠繳前項各項費用而使機關蒙受損害應由廠商負責賠償。
(四)繳納金融機構:
抬頭: 內政部消防署
匯款戶名: 內政部消防署租金收入戶帳戶: 中央銀行國庫局(0000000)
帳號: 07085101069003。
七、廠商經營應注意事項: (一)販賣部
1.租賃場所內所有用電設施( 含既有之燈具及空調)及用水設施需設置獨立電錶及水錶,租賃場所內給電給水排水工程及安裝獨立電錶及獨立水錶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2.營業場所除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或經機關同意,應依第四條營業時間營業。
3.得標廠商應成立本案特許公司行號或申請獨立稅籍編號。
4.得標廠商應負責各項消防、公共安全、設施設備之維護、顧客服務等事項。
(二)自動販賣機
1.廠商須依機關指定地點設置自動販賣機, 不得任意置放, 應負責販賣機的安裝配線安全、機具保養修護、貨品衛生管理及貨款回收,並須維護四週環境之安全(整潔由雙方共同維護),若經通知不改善, 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2.設施變更之限制: 廠商使用設置場地因故需變更或增加設備者,應先通知機關並經機關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但不得有損害原有場地或設備, 亦不得有生公共危險之虞。廠商如有違反,機關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或解除契約。
3.實際放置後, 廠商需自行負責配線作業, 並保證不轉接作其他用途使用, 違反者將終止契約及循相關法律途徑處理。
4.所有自動販賣機需具備安全裝置、漏電斷路器、省電裝置(電源
110V、50/60HZ)及天黑自動點燈裝置。
5.自動溫度控制以確保商品之安全與衛生。
6.每部機台需標示客訴服務電話, 以利故障時消費者可直接反映。
7.販賣機在履約期間, 若有故障及吃錢等情事時, 一律由廠商負責修護及賠償(錢)之責任,不得藉故推卸,除非是其他人為因素等造成損壞。
8.得標廠商供應之器材, 如涉有仿冒或專利總代理權之糾紛, 責任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9.設置場地之修繕義務: 於履約期間內,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設置場地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 由廠商負責處理。
10.得標廠商負責自動販賣機的保護、維修、管理、營運。 (三)得標廠商不得將租賃範圍轉租或轉借第三人使用。
(四)機關僅提供場地租賃,所提供商品(或服務項目)之品質均由廠商負責, 若發生消費者爭議事件均由廠商自行處理, 並承受一切法律責任。
(五)承租廠商如遇顧客之任何申訴,應立即處理並將問題及處理情形於當日告知本中心承辦人員。
(六) 廠商需維持租賃範圍內之整體形象, 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七)本案場地租賃範圍內不允許人員住宿,得標廠商需自行安排人員食宿、交通事宜。
(八)廠商應設置電話、信箱或網址供消費者反映意見或訂購貨品使用。營業日營業時間內, 承租廠商應提供學員園區內之團體訂貨配送服務。
(九)裝修施工:
1.廠商不得任意變更建物原形、擴建、改建或搭蓋附屬建造物。
2.承租廠商應依「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消防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本場地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使用變更及後續維護管理等, 相關費用概由廠商自行負擔, 如有任何損失, 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機關求償。裝潢、設備等費用概由承租廠商
自行負責, 施工設計內容應先行送經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施工。 3.營業需求之標誌設計與規劃( 如廣告牌、海報、解說、警告等),不得擅自設置,應事先繪製圖說及檢附相關書面資料向機關提出
申請, 經機關核定後始可設立。廣告標示不得逾越租賃範圍, 並符合相關規定。
4.機關委託經營場地有改裝設置之必要時,廠商需先取得機關同意始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為原則,上述外觀及相關設備於營運期間如有變更時,得標廠商亦需經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為之。
5.廠商不得將本契約、設施及設備挪為本契約目的以外之使用, 且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廠商不得就該等設施及設備為任何改良或變更其用途。廠商如有違反,經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者,機關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 其因而致機關受損害者, 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八、廠商銷售貨品、食品應注意事項:
(一)廠商於營業場所內所銷售貨品應為合法廠商產製或批售者,並應於開始營業 7 日前應將擬銷售之各項商品( 或服務項目) 種類、價格及所參考訂價之場所地點等資料列冊送機關審核, 經審核同意後始得販售。
(二)廠商就本契約設施內之環境清潔與安全衛生維護工作,應自行負責妥善處理; 對於營業所生之廢棄物,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必要之處理設施, 不得影響本中心景觀及環境衛生。
(三)廠商對販售食品之品質,須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食用發生中毒,其所需醫療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如故意或過失致機關或第三者受到嚴重損害時, 廠商應負一切民、刑事之責任, 並以違約論。
九、廠商應辦事項: (一)修繕維護:
1.廠商就本契約設施及設備應負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如有必要並應施以適當之修繕保養維護,否則應就其毀損、滅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毀損、滅失者, 不在此限。廠商就因不可抗力所致本契約設施及設備之毀損、滅失應立即通知機關
並停止該等、設施及設備之使用。
2.廠商怠於為前項修繕維護, 機關得以書面預告通知廠商後, 自行或委託第三人修繕維護之,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擔,其因而致機關受損害者,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本項規定不得解釋為機關負有自行或委託第三人為修繕維護之義務。
3.廠商就本契約設施及設備保管不善或就應停止使用之設施及設備繼續使用所致第三人之損害,均由廠商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因而造成機關任何損害, 亦由廠商負損害賠償責任。
4.租賃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論為廠商所為或第三人所為,廠商均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1. 堆置雜物 4. 破壞水土保持
2. 掩埋廢棄物 5. 其他違反租賃物之效能之使用
3. 採取土石
(二)維護環境衛生及防止二次公害, 廠商所用容器須使用衛生及環保主管機關允許使用之環保容器。
十、標的物之返還
(一)廠商應於本契約屆滿或終止日之次日起 7 日內,無條件歸還場地、設備, 遷離自有設備及展售產品; 現場除經機關認定需保留得不拆除之裝修及附著於場地設備除外, 場地需清掃整理、恢復原狀
, 經機關派員清點設備無誤, 並檢查場地合格後交還。廠商於遷出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機關請求遷移費、補償費或任何費用, 廠商未能於期限內遷移之物品視同廢棄物, 同意由機關逕行處理。
(二)廠商違反前項規定者,同意由機關逕行處理,其費用由廠商負擔並得由保證金中扣繳。廠商並應按遲延日數, 按日連續給付新臺幣
2,000 元之違約金。
(三)原廠商為得標續租廠商者不在此限。
十一、保險:
(一)廠商應對機關所提供之設施及租賃空間投保新臺幣 2,000 萬元保險(含火險、公共意外險), 保險費由廠商負擔, 其受益人應指定為機關(機關自負額需為零)。當該等設施、設備因保險事故發生而致毀損、滅失時, 所需費用如理賠款不敷支應, 則悉由廠商負
擔。如廠商於收到機關前述付款通知, 逾一個月仍未支付者, 則機關得終止本契約。
(二)保險期限不得短於本契約期間,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機構出具之保險證明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 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十二、終止:
(一)廠商如有下列情事, 經機關書面通知廠商限期改正 2 次(總加次數
)而未依限改正者,機關得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已繳納而尚未到期之租金, 機關如有其他損害, 並得請求廠商賠償:
1.違反本契約第二(一)4、二(二)2 條廠商應辦事項規定者。
2.未依規定辦理保險者。
(二)廠商如有下列情事, 經機關書面通知廠商限期改正 6 次(總加次數
)而未依限改正者,機關得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已繳納而尚未到期之租金, 機關如有其他損害, 並得請求廠商賠償:
1.開始營業後, 未經機關書面同意, 擅自停業或歇業。
2.違反本契約第二(一)2、三、四、六、七、八、九、十三條各等廠商應注意事項規定者。
3.違反法令或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者。
(三)如有下列情事, 機關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且除因下列第 1項情事終止外, 並沒收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已繳納而尚未到期之租金, 機關如有其他損害,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機關並逕行通知廠商中止合約, 並得另行招商遞補, 以服務受訓學員:
1.因政府辦理公共事業或因公務、政策需要而必須收回本契約、設施或變更其用途者。
2.廠商以本契約設定任何負擔, 或提供質押予第三人。
3.廠商因與第三人發生債務紛爭,致廠商債權人至本契約場所索債或聲請法院至本契約場所執行查封程序,而未能於一個月內解決者。
4.廠商負責人因違反法令, 致不能負責經營, 且未能於兩個月內更換負責人者。
5.違反本契約規定, 變更建物原形、擴建、改建或搭蓋附屬建造物之情事。
6.廠商違反法令或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致影響本契約義務之履行者, 違反規定經機關通知改善, 未見改善, 經機關決議通過。
(四)如因政府辦理公共事業或因政策需要,必須收回本契約之委託經營範圍或變更其用途, 致機關須終止本契約時或因政策變更, 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機關得按已付租金金額及使用期間比例退還廠商, 廠商不得異議。
(五)廠商終止契約:
1.廠商擬於契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者, 應於 30 日前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 經機關同意後, 始得終止契約。
2.契約關係終止後, 廠商應於 7 日內返還營運場所, 並負回復原狀之責; 廠商不得向機關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補償。
3.保證金將全額沒入, 機關之損失得向廠商求償。租金按未發生之月份依比例無息退還廠商。機關得就保證金扣抵各項欠繳之金額, 廠商不得異議。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廠商未獲機關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目舉辦展示會,以及邀約非工作人員舉行集會,亦不得有任何影響景觀、停車、或人員動線之行為。
(二)廠商經機關同意舉辦之活動或展覽,於活動或展覽期滿,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
(三)廠商未獲機關同意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外張貼任何宣傳標語或懸掛旗幟, 其有關營業之所有文書圖畫, 機關認為有不應張貼、懸掛或設立者, 應即服從改善或撤除。
(四)未經機關同意,擅自對外作任何承諾或發布消息,而影響或侵犯機關權益時, 應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十四、特約事項:
(一)本契約如有糾紛涉訟時,雙方同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廠商於開始營業前完成營業(設籍)登記, 並繳交登記證明始得營業; 於合約期間在租賃房地所在地址若有設立公司行號者, 於租賃期限屆滿或租約終止之翌日起五日內, 應即遷出或廢止, 並應
將主管機關准予遷出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交付出租機關存查。承租人違反該規定者,出租機關應按遲延日數每日計罰新臺幣 1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並得由保證金中扣繳。
(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立契約人
機 關:內政部消防署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0 x代 表 人:xxx
電 話:02-81959119
廠 商:統一 編 號:地 址:負責人電話:
廠商簽約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
109 年度販賣部暨自動販賣機服務場地標租招標案
附件 2
自動販賣機設置地點 (共 14 台) | |||
編號 | 設置地點 | 數量(台) | 備註 |
1 | A1 宿舍北側 1 樓梯間 | 1 | 室內 |
2 | A2 宿舍 1 樓廣場 | 3 | 室內 |
3 | A5 行政大樓 1 樓 | 1 | 室內 |
4 | A6 教室 1 樓 | 1 | 室內 |
5 | A7 教室 1 樓 | 1 | 室內 |
6 | T5 空氣呼吸器訓練場 1 樓 | 1 | 室內 |
7 | T11 操作監控塔 1 樓 | 2 | 室內 |
8 | A11 宿舍 1 樓 | 1 | 室內 |
9 | A12 宿舍 1 樓 | 2 | 室內 |
10 | A16 教室 1 樓 | 1 | 室內 |
小計 | 14 |
108年消防特考班學員代購物品-男生 附件3
項目 | 品名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1 | 床墊 | 個 | 1 | ★ |
2 | 床單 | 件 | 2 | ★ |
3 | 棉被(含被套) | 件 | 1 | ★ |
4 | 枕頭(含枕頭套) | 個 | 1 | ★ |
5 | 夏被 | 件 | 1 | ★ |
6 | 蚊帳 | 帳 | 1 | ★ |
7 | 不鏽鋼水壺 | 個 | 1 | ★ |
8 | 消防皮帶 | 條 | 1 | ★ |
9 | 兩件式尼龍雨衣 | 件 | 1 | ★ |
10 | 運動T-shirt | 件 | 2 | ★ |
11 | 運動長褲 | 件 | 1 | ★ |
12 | 四米繩 | 條 | 1 | ★ |
13 | 扁帶 | 條 | 1 | ★ |
14 | 抽取式衛生紙 | 包 | 1 | 選購 |
15 | 肥皂盒 | 個 | 1 | ★ |
16 | 丈青襪、白襪各2雙 | 雙 | 4 | ★ |
17 | 牙膏 | 條 | 1 | 選購 |
18 | 漱口杯 | 個 | 1 | ★ |
19 | 面盆 | 個 | 1 | ★ |
20 | 香皂 | 個 | 1 | 選購 |
21 | 衣架10支 | 組 | 1 | 選購 |
22 | 衣物手洗精 | 瓶 | 1 | 選購 |
23 | 洗衣刷 | 個 | 1 | 選購 |
24 | 白毛巾 | 條 | 1 | ★ |
25 | 牙刷 | 支 | 1 | 選購 |
26 | 藍白拖鞋 | 雙 | 1 | ★ |
27 | 男吸濕排汗內衣(短袖) | 件 | 3 | 選購 |
備註:★為確保學員相關服制、內務一致性,由本署訓練中心委請福利社統一代購項目,其餘各「選購」之日常用品可由學員自行攜帶。 |
108年消防特考班學員代購物品-女生 附件 3-2
項目 | 品名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1 | 床墊 | 個 | 1 | ★ |
2 | 床單 | 件 | 2 | ★ |
3 | 棉被(含被套) | 件 | 1 | ★ |
4 | 枕頭(含枕頭套) | 個 | 1 | ★ |
5 | 夏被 | 件 | 1 | ★ |
6 | 蚊帳 | 帳 | 1 | ★ |
7 | 不鏽鋼水壺 | 個 | 1 | ★ |
8 | 消防皮帶 | 條 | 1 | ★ |
9 | 兩件式尼龍雨衣 | 件 | 1 | ★ |
10 | 運動T-shirt | 件 | 2 | ★ |
11 | 運動長褲 | 件 | 1 | ★ |
12 | 四米繩 | 條 | 1 | ★ |
13 | 扁帶 | 條 | 1 | ★ |
14 | 抽取式衛生紙 | 包 | 1 | 選購 |
15 | 肥皂盒 | 個 | 1 | ★ |
16 | 丈青襪、白襪各2雙 | 雙 | 4 | ★ |
17 | 牙膏 | 條 | 1 | 選購 |
18 | 漱口杯 | 個 | 1 | ★ |
19 | 面盆 | 個 | 1 | ★ |
20 | 香皂 | 個 | 1 | 選購 |
21 | 衣架10支 | 組 | 1 | 選購 |
22 | 衣物手洗精 | 瓶 | 1 | 選購 |
23 | 洗衣刷 | 個 | 1 | 選購 |
24 | 白毛巾 | 條 | 1 | ★ |
25 | 牙刷 | 支 | 1 | 選購 |
26 | 藍白拖鞋 | 雙 | 1 | ★ |
備註:★為確保學員相關服制、內務一致性,由本署訓練中心委請福利社統一代購項目,其餘各「選購」之日常用品可由學員自行攜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