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條款:
一、委託方式
委託服務時請先填寫工業服務委託單,本中心估算費用後,委託客戶於委託單上簽認寄回或傳真至本中心後,本委託案正式生效。
二、交付驗收標的
試模成品1批。
三、付款辦法
(二選一)
執行期間大於一週時,契約生效後一週內需先支付50%訂金,俟訂金收付後始進行委託服務;完工時,通知委託客戶繳交尾款費用,俟尾款付款後,即將有關驗收項目寄予委託客戶。
執行期間少於一週(含)時,俟契約生效後一週內支付委託款項總金額。
※服務費用可親至本中心繳納、電匯(帳號:
026-540-017-06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台中分行(0026))或利用即期支票、郵局之匯票寄至承辦人,抬頭:「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四、特別約定
1.委託人已與本中心執行單位充分溝通,並充分瞭解本案之執行方法與內容,本案驗收標的物僅供委託人參考,未經本中心同意,委託人不得以之作為任何證明(如法律訴訟)或廣告之用。
2.本確認單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簽章後,除受託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對此打樣試驗並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3.委託人未依約繳交服務費用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本中心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4.本委託單是雙方對本案最終且完整之合意,任何未記載於本委託單之事項或記載於其他文件而與本委託單有牴觸,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因本案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5.本單委託事項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6.本單委託執行過程將有本中心合約技術顧問提供技術支援,委託人若有疑義應於委託單簽訂前釐清雙方權責,中心與合約技術顧問將x遵保密協議,以保障委託人之受託權利。
7.本中心合約技術顧問於試模前會優先確認客戶提供模具與機台之規格相符性,以避免規格不符導致機台損壞情事。
8.本單委託試模過程需配置合乎設備規格之週邊零件(如供料機高壓輸送軟管、模具電熱纜線等),本中心可提供合作零件商之製作服務,相關報支憑證由委託人支付予零件商,待零件增設完成後起算執行日期。
9.本單委託內容不含機械手臂之運作,因機械手臂需搭配特製抓取治具以符合模具設計要求,委託者若有需求將依前項約定零件製作及另提供報支憑證之方式辦理。
10.客戶需自備原料試模,試模前使用自備原料進行洗料。本委託試模恕不提供色料(膏)之添加使用。
11.本單委託執行期間至少2個工作日起算,可接受多日連續委託,但過程中如遇暫停試模時,需支付待機場地費用1000元/日,整體委託服務時間延長計算。(例如:預計試模委託5日,第2日後暫停試模,進行為期3日的修模,需支付3日待機場地費用,整體委託達8日,試模委託仍維持5日);另考量原料特性待機期間不可超過3個工作日,4日以上未能上機試模者將執行清機,並暫停試模委託服務,重啟時間需另議,塑膠中心將保有最終決定權。
12.非工作日不提供試模服務,若委託期間橫跨非工作日,將加收1000元/日之待機場地費用。
13.客戶於執行過程中如有任何抱怨,請逕洽本中心之內部稽核。
本人已詳閱委託說明,同意依該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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