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号:ROL-B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是由国家出资设立、
海外融资租赁(租赁合同)保险单
保险单号:ROL-B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是由国家出资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指定承办机构。作为保险人股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主管部门。为了支持以融资租赁方式促进的出口,保险人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办理海外融资租赁保险。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交了《海外融资租赁保险投保单》,申请投保海外融资租赁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表示承认和理解保险条款并承诺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在充分信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作xx和保证以及所提交的材料/信息的基础上出具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年 月 日于<地点>
保险条款 第一章 定义
一、保险单:保险单由海外融资租赁保险投保单、保险单签发页、
保险条款、保险单明细表以及批单等共同构成。
二、批单:指为补充或变更保险单的内容,保险人出具的对保险单的书面补充或修改。批单与保险单的约定不一致时,以批单为准;后出具的批单效力优于先前出具的批单。
三、破产:指依据承租人所在国法律,承租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法院、有权机关依法采取了其他使承租人免受债权人直接追偿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
四、承租人所在国:指《保险单明细表》“承租人所在国”中列明的国家或地区。
五、租赁合同:指被保险人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被保险租赁交易签署的租赁合同,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六、租赁应收款:指被保险人依照租赁合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则指被保险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因提前终止而有权收取的款项;上述款项均不包括罚息、等待期利息。
七、应付款日:指被保险租赁应收款的付款计划中列明的各付款日期,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八、担保合同:指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
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保险权益转让合同等,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九、担保权益:指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的担保合同所享有的权益。
十、保险金额: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保险金额”中列明的金额。十一、实质性内容:指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和担保
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会扩大承保范围、增加承保风险或影响追偿效果的内容。
十二、赔偿比例: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赔偿比例”中列明的比例数值。
十三、最高赔偿限额:指在《保险单明细表》“最高赔偿限额”中列明的数额,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金额,等于保险金额与赔偿比例之积。
十四、等待期:指损失发生后,保险人核定风险及相应损失所必需的时间。本保险单项下的等待期:(1)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等待期为风险发生之日起 90 日;(2)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第二条第二款的等待期为应付款日起 90 日;(3)对于连续的、相同
的风险,等待期为 0 日。
十五、追偿款:包括(1)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收到的、或虽在赔款前收到但在赔款时未予扣减的与租赁合同有关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应收款,租赁物或租赁物买卖合同处置、转卖、转租及自营所得,主张担保权益以及租赁物相关保险项下权益所得等;(2)
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追回的与赔偿有关的款项。
十六、权益比例: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自对追偿款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其中,保险人权益比例为保险人实际赔款与对外追偿总金额的比值,被保险人权益比例为(1-保险人权益比例)。对外追偿总金额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追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的损失。
十七、租赁物买卖合同:指供应商与出租人签署的、约定由供应商提供特定租赁物的商务合同,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十八、拖欠:指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仍未支付租赁应收款。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出租人同中国境外的承租人之间的海外融资租赁交易。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由下列风险导致承租人未履行租赁应收款的支付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租赁应收款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承租人破产、解散;
(二)承租人拖欠租赁应收款。二、政治风险
(一)承租人所在国政府或租赁应收款支付必须经过的第三国
(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承租人以租赁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租赁应收款;
(二)承租人所在国或租赁应收款支付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承租人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致使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四)承租人所在国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致使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五)承租人所在国政府国有化、没收、征用租赁物,致使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六)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风险。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合法有效地取得收取租赁应收款的权利或担保
权益;
二、本保险单第二条未列明的风险。
第五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计费基础,保险费率、保险费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为准。
第五条 投保人应于《保险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
《保险费通知书》列明的币种和金额向保险人全额交纳保险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承诺:
一、严格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生效前,已经取得履行租赁合同所须的必要许可和授权;
三、如需对租赁合同或担保合同做任何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或修改,或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的,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租赁物;
五、向保险人提供的任何有关本保险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实质性内容的遗漏、隐瞒、误报和保留。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
一、认真遵守并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
二、在行使或放弃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前,须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作为或不作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权益;
四、确保租赁物已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足额投保了持续有效的财产险、责任险等保险;
五、及时通知并督促承租人或其担保人支付到期租赁应收款,确保租赁合同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担保权益真实、合法、有效,并采取应有措施,尽力促使该等担保权益持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需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六、在获悉租赁物发生严重故障、毁损、灭失等影响其正常运行、使用或价值的情况,或承租人或其担保人偿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或可能发生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有要求的,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要求开展各项止损、减损工作;承租人破产时,应在承租人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及时参与破产程序,并向保险人提供承租人破产证明。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下述情况:一、本保险单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或可能发生;
二、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益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
三、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通报租赁合同的进展情况;
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 15 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解除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七章 可能损失处理和定损核赔第十条 可能损失通知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下述期限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风险发生的30日内;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款列明的风险已发生且租赁合同项下的实际损失也已发生的30日内。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三、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仍应继续按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向承租人及担保人主张债权、担保权益、处置租赁物或租赁物买卖合同,并及时向保险人报告进展情况。止损、减损过程中发生的必
要、合理的费用,如取得保险人书面认可,可在后续追偿款或租赁物处置款中予以抵扣,或按照保险人最终确定的实际赔偿比例进行分摊。如被保险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追讨行为可能对保险人产生不利影响,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调整其追讨行为,并与保险人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索赔
一、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可向保险人索赔。
二、被保险人最迟应在相应的应付款日起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利。
三、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按保险人提供的《索赔申请书》的格式如实填报损失事项,并负责提供与损失有关的全部证明文件。
四、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租赁应收款确已形成、风险和实际损失确已发生的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定损核赔
一、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书》及全部证明文件后,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单的有关约定做出赔偿与否以及赔偿金额的决定。
二、保险人将在不晚于下列日期后到者做出是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及损失的认定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理赔意见书》:(1)等待期届满之日;(2)收到正式《索赔申请书》和全部证明文件后 60日。
三、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出具《理赔意见书》后,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商定权益转让方案,且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权益不应附带任何权利要求、抗辩、反诉要求、抵扣权或其它权利负担,但由承保风险引起的除外。保险人在书面认可权益转让方案后 10 日内应向被保险人出具《赔付通知书》,并在被保险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签署权益转让相关文件且按照保险人要求的方式完成权益转让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
四、在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如发现按照保险单约定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的,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五、保险人核定被保险人损失金额的基础是承租人应付未付的租赁应收款。保险人在核定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已收到的承租人或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二)承租人有权收取、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或租赁物相关保险权益已收回的款项;
(四)被保险人或其他相关方已通过转卖、转租或自营等方式处置租赁物或租赁物买卖合同所得款项,但被保险人无法从该等款项中受益的除外;
(五)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对于保险人已核定的被保险人损失金额,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以及本保险单的约定确定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
的最高赔偿限额。
七、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付款计划和方式分期支付赔款。
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项下的赔偿义务时,以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约定的货币支付,并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将赔款付至其指定账户。
九、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或追偿款时,有权以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应分摊的追偿费用、应转付的追偿款等)冲抵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或追偿款。
十、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后,对被保险人从承租人或其担保人处收到的任何款项,均按应付款日先后顺序确认租赁应收款。如多笔款项同时到期,按到期款项的金额比例分配。
第八章 追偿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指示和要求采取追偿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向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欠款,积极处置租赁物或租赁物买卖合同、主张租赁物相关保险权益等;
二、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代表提供实施追偿所需的、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一切相关文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 追偿款的分配
一、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收到任何追偿款,须及时通
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指示将属于保险人的权益部分转付给保险人。二、追偿款将按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比例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
摊。在追偿款分配前,该款项中属于对方的部分视为代对方保管。对于保险人采取追偿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指示采取追偿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权益比例在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之间分摊。
第九章 货币及汇率
第十五条 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及追偿款均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货币计算并支付。如需兑换,汇率可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进行约定;若无约定,则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的汇率为准。
第十章 保险单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第十六条 保险单生效
保险单自各方签署后生效。第十七条 保险单变更
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变更和修改须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并以《批单》确认。
第十八条 保险单终止
本保险单按照本条下述约定终止时,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终止通知书》: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
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列明的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已缴全部保险费。
二、在保险责任生效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终止申请书》申请终止保险单,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退还全部已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生效后,如租赁物尚未起租,在未发生保险单约定的风险的前提下,投保人在书面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终止申请书》申请终止保险单,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收取50,000元人民币管理费,并退还全部已缴保险费;如租赁物已经起租,在未发生保险单约定的风险的前提下,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收取50,000元人民币或全部保险费3%孰高之金额的管理费,并扣减已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后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余额。对保险人审核同意退保的,自投保人申请退保之日起保险单终止。
第十一章 保险责任期限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于下列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一、保险人按照《保险费通知书》的约定收到足额保险费;二、租赁合同已生效。
第二十条 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于下列任一条件具备时即终止:一、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的相关约定解除保险单;
二、本保险单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终止;
三、《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保险单终止日已到;四、承租人或其担保人清偿保险范围内的全部款项;五、保险人全部履行保险单项下的赔偿义务;
六、租赁合同终止,且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