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SDGP370100000202202000191A_001计划编号:37010000030600720220007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SDGP370100000202202000191A_001计划编号:37010000030600720220007
采购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供应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采购人(全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供应商(全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升级 (SDGP370100000202202000191 )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人身意外伤害险服务项目。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内容和范围: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人身意外伤害险服务项目。二、交付时间
追溯期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零时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 24 时三、服务标准
符合 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零陆佰肆拾xx整 (¥1300645.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具体以投保人数为准)。
五、项目经理
供应商项目经理: xx x、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1300645.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七、付款方式
分期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且保险生效后,根据支付标准及实际 参保人数在预算内一次性支付。
八、合同融资事项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 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
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九、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合同条款;
(4)服务标准和要求;
(5)图纸(如果有);
(6)服务费用报价表;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
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2 年 月 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
x合同在 济南 签订。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经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十五、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二份,供应商执二份,代理机构一份。
采购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公章) | 供应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 市分公司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 6897号 |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 236 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0531-85082309 | 电 话:0531-82815012 |
传真:0531-85082309 | 传真:0531-86158761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奥支行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 |
账号:1602001029200152401 | 账号:1602001929200036588 |
邮政编码:250014 | 邮政编码:250001 |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1 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
1.2 服务内容: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人身意外伤害险服务项目(详见 附件一)。
1.3 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
1.3.1 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3.2 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
1.4 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
2.2 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2.3 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4 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
2.5 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
2.6 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2.7 供应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供应商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
第三条 服务报酬
3.1 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2 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
第四条 保密
4.1 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
4.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五条 税费
5.1 国家根据税法对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各自方负担。
第六条 保证
6.1 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6.2 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第七条 服务成果的归属
7.1 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7.2 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八条 转让
8.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
9.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9.3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条 仲裁
10.1 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采购人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 语言和标准
11.1 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
12.2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附件一:分项报价表
单位:元
(一)在职民警、职工:
保险责任
保额 备注
身故责任
残疾责任
身故 15万元/人
因公牺牲 30万元/人烈士
因公一级残疾 | 10万元/人 |
因公二级残疾 | 9万元/人 |
因公三级残疾 | 8万元/人 |
因公四级残疾 | 6万元/人 |
因公五级残疾 | 3.6万元/人 |
因公六级残疾 | 3万元/人 |
60万元/人
因公七级残疾 2.4万元/人因公八级残疾 1.8万元/人因公九级残疾 1.2万元/人因公十级残疾 0.6万元/人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的(有无既往病史均可承担赔付)。在职民警因公牺牲的提供证明 材料。在职职工发生工亡事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于被追授为烈士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 保单位公章或政治处 鲜章。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在职民警、职工因公负伤意外伤害致残,按承保方案约定伤残责任 保额赔付。在职民警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 残人民警察证》或人民警察残疾等级评定审 批表残疾级别为准,即可理赔。在职职工因公负伤按承保方案约定 残疾责任保额赔付。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准,理赔时提供正常就诊病历资料。
因公医疗
1.2万元/人
x附加合同保险期间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 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
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 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用。承保方案分有、无医保设定,均按0元免赔,100%赔付。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 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 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 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 x。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病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x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 (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本附加合同对该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因公住院津贴 | 100元/天/人(天) |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 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 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 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 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补保险人每次住 院的给付日数乘以九 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 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 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住院间隔不 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 |
院与前次视为同一次住院。 |
(二)退休民警、职工
保险责任 | 保额 | 备注 |
身故责任 | 5万元/人 | 因意外伤害身故、疾病身故,有无既往病史均 可承担赔付。 |
保险责任
保额
备注
身故
15万元/人
因公牺牲
30万元/人
烈士
身故责任
50万元/人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
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
(有无既往病史均可 承担赔付)。勤务辅警文职辅警、后勤保障人员发生工亡事件,提供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开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被追授为烈士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 保单位公章或政治处
鲜章。
因公一级残疾
15万元/人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
(三)在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后勤保障人员:
因公二级残疾 | 13.5万元/人 | 因意外致残在职勤务 辅警、文职辅警、后勤 | |
因公三级残疾 | 12万元/人 | 保障人员。按承保方案 约定伤残责任保额赔 | |
因公四级残疾 | 10.5万元/人 | 付。以济南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劳 | |
残疾责任 | 因公五级残疾 因公六级残疾 | 9万元/人 7.5万元/人 | 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 准,赔付比例一级 150000元 、二级 |
因公七级残疾 | 6万元/人 | 135000元 、三级 120000元 、四级 |
因公八级残疾 | 4.5万元/人 | 105000元、五级90000 元 、六级75000元 、七级60000元 、八级 45000元 、九级30000 元 、十级15000元 。 理赔时提供正常就诊病历资料。 | |
因公九级残疾 | 3万元/人 | ||
因公十级残疾 | 1.5万元/人 | ||
因公医疗 | 3万元/人 | x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 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 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 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承保方案分有、无医保设定,均按0元免赔,100%赔付。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 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 付的部分按上棕规定 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病仍 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 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 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本附加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 |
因公住院津贴 | 150元/天/人(天) |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 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 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 |
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补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乘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住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 前次视为同一次住院。 |
附件二:理赔方案
在职民警、工勤 | 勤务辅警、文职 辅警 | 离退休人员 | 后勤保障人员 | |
身故责任 | 指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和疾病身故(有无病史均可承担赔付),按采购合同约定的身故标准:烈士60 万元,因公牺牲30 万元,身故 15 万元赔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责任终止。 | 指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和疾病身故(有无病史均可承担赔付),按采购合同约定的身故标准:烈士 50 万元,因 公牺牲 30 万元, 身故 15 万元赔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责任终止。 |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和疾病身故(有无病史均可承担赔付),按采购合同约定的身故标准5万元赔付。 | 指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和疾病身故(有无病史均可承担赔付),按采购合同约定的身故标准:烈士50 万元,因公牺牲30 万元,身故 15 万元赔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责任终止。 |
残疾责任 |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在职民警、职工因公负伤意外伤害致残,按约定伤残责任保额赔付。在职民警提供伤残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或人民警察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残疾级别 为准即可理赔。 |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因意外致残的在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后勤保障人员。按承保方案约定伤残责任保额赔付。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准,赔付比例一 级 150000 元 、 | 无 |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因意外致残后勤保障人员。按承保方案约定伤残责任保额赔付。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准,赔付比例一 级 150000 元、二级 135000 元、三级 120000 |
职工因公负伤按承保方案约定伤残责任保额赔付。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准。理赔时提供正常就诊病历资料。按采购文件约定的伤残标 准 残 疾 责 任 :一 100000 元、二级 90000 元、三级 80000 元、四级 60000 元、五级 36000 元、六级 30000 元、七级 24000 元、八级 18000 元、九级 12000 元 、十级 6000元 。 | 二级 135000 元、 三级 120000 元、 四级 105000 元、五级 90000 元 、六级 75000 元 、七级 60000 元 、八级 45000 元 、九级 30000 元 、十级 15000 元 。理赔时(除)提供正常就诊病历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超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 鉴定。 | 元、四级 105000 元、五级 90000 元 、六级75000 元 、七级60000 元 、八级45000 元、九级 30000 元 、十级15000元 。理赔时除提供正常就诊病历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超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 ||
意外伤害医疗 | x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 (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承保方案有、无医保,均 0 元 免 赔 100%赔付。若被 | x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 (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承保方案有、无医保,均0 元免赔100% 赔付。若被保险 | 无 | x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 (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承保方案有、无医保,均 0 元 免 赔 100%赔付。若被 |
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棕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病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本附加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 额 1.2 万元。 | 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棕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病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 (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本附加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额 3 万元。 | 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棕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病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本附加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 额 3 万元。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x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 实际住院日数 | x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 实际住院日数 | 无 | x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 实际住院日数 |
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补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乘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住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视为同一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100 元/天/ 人(天)。 | 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补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乘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住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视为同一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150 元/天/人 (天)。 | 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补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乘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住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视为同一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150 元/天/ 人(天)。 |
理赔须知
一)、身故类理赔资料
1、提供出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或殡葬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投保单位公章。在职民警属于因公牺牲、烈士的,提供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烈士批复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保单位公章),辅警及后勤保障人员因工死亡提供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保单位公章;以上复印件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或政治处鲜章。
2、声明书所有法定受益人均签字。同时分别提供各自身份复印件(正反面复印至同一页),并注明法定受益人本人联系电话,以上复印件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或政治处鲜章。
3、法定受益人(理赔金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折)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提供最好是工商、农业、中国和建设银行一类银行卡),以上复印件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或政治处鲜章;
附:
关系证明与保险金权益转让声明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 .系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于 年 月 日,因 造成身故。
其法定继承人如下:
1、与被保险人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2、与被保险人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3、与被保险人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除以上人员再无其它法定继承人。
本人系贵公司(保单号) 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权益人,现xxxxxx:
一、确认将上述保险合同中本人名下之保险金转让给以下人员
姓名 证件类型 身份证号码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二、保证本声明书所述事项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三、本人已将相关事故证明等资料交付受让人。
四、声明人确保以上声明内容属实,是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因声明内容虚假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本声明书自声明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声明人签名 : (亲自签字按手印) 联系方式 : 声明人签名 : (亲自签字按手印) 联系方式 : 声明人签名 : (亲自签字按手印) 联系方式 :
二)、残疾类理赔资料
单位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1、出险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及联系电话和银行卡(折)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提供最好是工商、农业、中国和建设银行)
2、公安交警伤残提供由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或人民警察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或政治处鲜章)即可赔付。在职职工、辅警、后勤保障人员、因公负伤按承保方案约定残疾责任保额赔付。可以提供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或政治处鲜章)即可赔付。
3、出险人意外伤害就诊资料照常提供。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理赔资料
1、出险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及联系电话和银行卡(折)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提供最好是工商、农业、中国和建设银行);
2、意外伤害门诊需提供:意外门诊病历原件,意外门诊发票、诊断证明信、用药明细、CT 放射报告及检查报告(门诊发票时间要与门诊病历大夫书写时间一致);
3、意外伤害住院需提供:意外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盖医院鲜章)、医保结算单或工伤结算单、CT 放射报告及检查报告。
注:以上 1-3 条理赔资料复印件可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或政治处鲜章,提交保险公司理赔。
4、对于已经走第三方进行赔偿和补助的需提供:对方赔偿、补助证明或其它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分割单(含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医保结算单、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盖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