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期内在巫溪境内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企业贷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LPR50%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 个项目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招商企业开通绿色专项服务通道,向招商引资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基准利率+30bp,适当延长融资期限。
巫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招商投资促进环境,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巫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 x优惠政策遵循向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倾斜原则,重点鼓励引进生态旅游、绿色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大健康产业等低能耗、低污染、高质量、高技术招商项目。
第三条 x优惠政策不适用于采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特许经营性产业,多方竞争投资产业,国家限制淘汰类产业,巫溪县产业准入禁止类产业,以及不契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用地支持政策
第四条 招商项目需使用土地的,按法定程序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一)入驻工业园区内,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受让方按照出让成交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凤凰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超过8万元/亩、尖山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超过5万元/亩、花台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超过万元5万元/亩的部分,扣除计提上缴部分和征地社会保障费用后(县财政和相关部门核定金额为准),项目正式开工后30工作日之内由县财政奖补企业用于生产发展配套。
(二)入驻工业园区外,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不含城镇规划区内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受让方按照出让成交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超出土地出让成本价部分,扣除计提上缴部分和征地社会保障费用后(县财政和相关部门核定金额为准),由县财政奖补企业用于生产发展配套。
(三)招商项目入驻工业园区、中小企业集聚产业园,未达到投资产出强度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入驻工业园区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7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470万元/亩;入驻中小企业集聚产业园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第五条 入驻工业园区、中小企业集聚产业园招商项目,出让土地提供土地平整、通路、通电、通讯、给排水 “五通一平”至用地红线边缘。
第三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贡献奖励
(一)新引进的招商项目(不含企业总部、企业区域总部等项目),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产生县域经济贡献之日起,给予注册企业5年经济贡献奖励。前2年按企业当年县域经济贡献度100%由县财政奖补企业用于生产发展配套,第3—5年按企业当年县域经济贡献度50%由县财政奖补企业用于生产发展配套。
(二)企业总部搬迁设立登记在我县利用绿色通道成功上市、挂牌,或上市企业总部搬迁设立登记在我县,给予企业5年经济贡献奖励。前2年按企业当年县域经济贡献度50%由县财政奖补企业用于生产发展配套,第3—5年按企业当年县域经济贡献度30%由县财政奖补企业用于生产发展配套。
(三)企业区域总部登记设立在我县(企业总部在重庆市外且经营业务不低于全国业务70%),年度县域经济贡献度1000万以上且未享受本优惠政策其他条款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当年县域经济贡献度由县财政奖补企业用于生产发展配套,贡献在2000万以下奖补50%,2000万—3000万奖补60%,3000万—4000万奖补70%,4000万以上奖补80%。
第七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政策
招商项目生产经营性用房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现行规定实行先缴纳,后由县财政安排奖励企业生产发展配套。工业园区范围内的,由县财政安排至工业园区管委会用于其生产发展配套;非工业园区范围的,由县财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安排至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其生产发展配套。
第八条 融资支持政策
(一)招商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期内在巫溪境内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企业贷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LPR50%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招商企业开通绿色专项服务通道,向招商引资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基准利率+30bp,适当延长融资期限。
第四章 行业专项政策
第九条 生态旅游政策
(一)投资新建旅游景区、星级酒店企业。项目首期创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项目首期建成评为五星级酒店(新建的给予每年1000万元奖补、补助3年;改建升级的给予每年1000万元奖励、补助2年)、四星级酒店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打造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奖励100万元,入选“重庆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奖励50万元。
(三)支持文化旅游创意企业集中连片发展,对租用国有或集体房屋,经认定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3年实际租金奖补用于企业生产发展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连续5年营业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房屋装修补贴100万元。
第十条 绿色工业政策
(一)迁入补贴。引进新建绿色工业招商项目,属市外企业整体迁移至我县(含主城都市区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迁入成本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迁入补贴。
(二)用水补贴。引进新建绿色工业招商项目,项目建成投产达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企业5年内生产经营工业用水量20%补助,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县域经济贡献度10%。
(三)用气补贴。引进新建绿色工业招商项目,项目建成投产达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企业5年内生产经营工业用气量5%补助,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县域经济贡献度10%。
(四)用电补助。引进新建绿色工业招商项目,项目建成投产达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企业2年内工业用电补助,第1年按企业工业用电每度0.1元补助,第2年按企业工业用电每度0.08元补助,年度用电补助不超过企业当年县域经济贡献度10%。
(五)物流补贴。引进新建绿色工业招商项目,其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均属县外的企业,项目建成投产达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企业5年内实际物流成本10%补助,年度物流补贴不超过企业当年县域经济贡献度10%。
(六)入驻工业园区绿色工业招商项目,享受迁入、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等补贴,其他优惠政策参照工业园区招商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政策
(一)引进新建现代种植业招商项目,发展中药材、马铃薯、特色经果等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项目,集中流转土地面积500亩及以上,给予流转土地每亩补助2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引进新建现代养殖业招商项目,发展畜禽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养殖项目,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达到市级龙头企业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资30%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引进新建现代种业招商项目,发展农作物、畜禽、水产等种业,新建种子基地、育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等项目,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达到市级种业基地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资30%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现代服务业政策
(一)引进新建边贸物流园、产品集散基地、冷链物流中心等大型物流项目,按照国家AAA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的,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新引进外贸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企业等,出口销售本地企业产品的,且年度县域经济贡献度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县域经济贡献度10%奖励企业生产发展配套,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三)新引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租赁经营性办公用房且年度县域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租赁租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大健康政策
(一)引进新建的医药研发、医学中心、诊疗中心、智慧医疗等机构(基地)项目,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引进新建的生物医药等产业项目,优先入驻工业园区,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3%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引进新建的养生养老等产业项目,与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等业态融合发展的,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不含房地产开发部分),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2%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招商企业引进符合《重庆英才计划实施办法》《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等文件支持的人才(团队),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招商企业引进的其他优秀人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可申请入住县级xx用房。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企业引进年薪12万元以上非本地管理人才或专业人才,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在我县范围内就近选择公办中小学校就读。
第六章 科技创新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学家及科研团队等来巫溪设立科研分支机构,对新建立的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综合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产业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等实施县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且研发费用纳入国家统计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研发投入补助,按研发费用存量3%、增量10%给予配套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对首次认定为市级xx技术企业的,未享受奖励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章 一事一议原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项目,由引进行业主管部门按我县招商行事规则提请有关会议研究审议。具体“一事一议”招商项目条件范围如下。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上市企业、xx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招商项目。
(二)招商项目首期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首期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生态旅游、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大健康产业项目。
(三)按照“补短、补齐、强链”产业投资原则,经县委、县政府确定产业带动性极强、经济效益极好的招商项目。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招商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招商项目投资方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单位)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不包括签订意向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等招商项目,以及PPP、BOT、EPC等模式正式投资协议。
(二)招商项目首期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轻资产投资招商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可适度降低认定投资额。
(三)招商项目投资方需在我县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的新公司,由投资方承担项目投资风险责任,且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备案。
(四)招商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需达到本优惠政策具体条款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条件。工业园区和中小企业集聚产业园外其他招商项目,以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约定投资内容为依据,具体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 “一事一议”招商项目,县人民政府提供“保姆式”服务,一名县级领导牵头,一个县级部门负责,一个项目服务专班,实行项目落地建设全过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域经济贡献度,以招商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之日起,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等为参考依据。县域经济贡献度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其认定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第二十六条 招商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时,如遇国家、市级、县级同一政策兑现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招商项目兑现本优惠政策时,应扣减协议约定的政府性资金配套已投入部分。
第二十七条 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自投产或运营之日起5年内,年度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含国家、市级、县级等奖励补助性政策),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县域经济贡献度150%,企业发生搬迁转移县外或注销的应退回享受本政策补助奖励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回。
第二十八条 x优惠政策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具体条款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进行奖补兑付。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安全、质量等事故,以及验证投资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下,取消当年奖励补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x优惠政策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印发之日后30日试行)。若国家、市级、县级相关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本优惠政策出台前引进的招商项目,按原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