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海巡合作協定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以下分稱「一方」,合稱「雙方」);期望促進兩國海巡機關之合作;
關切海巡發展及防制跨國海上犯罪之需求;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
爰同意如下:
第 一 條 權責機關
1.1 執行本協定之權xxxxx:
(0) xxxx(xx)xxxxx;及
(2)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司法、移民暨勞動部。
1.2 雙方應本於職責及本協定各條款之規定,依據各自國內法規致力推動交流活動及合作。
第 二 條 目的
雙方為發展海巡合作及打擊跨國海上犯罪,依據本協定建立合作架構。第 三 條 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在下列領域研究合作之可行性: (1) 人員互訪;
(2) 訓練交流;
(3) 海難救助; (4) 漁業執法;
(5) 跨國合作打擊犯罪;
(6) 執行其他雙方同意之合作事項。第 四 條 合作方式
為有效執行本協定,雙方合作方式如下: (1) 公務互訪;
(2) 船艦敦睦;
(3) 訓練資源分享; (4) 國際會議邀訪;
(5) 共同辦理海上救助及執法演訓; (6) 共同執行海上聯合巡航;
(7) 犯罪情資交換。第 五 條 爭議處理
任何因詮釋或履行本協定產生之爭議,雙方應透過協商或談判予以友善解決。第 六 條 x協定與其他國際文書之關係
x協定不應影響兩國已簽訂之其他國際文書所生之權利及義務。第 七 條 費用
執行本協定所產生之費用,除雙方另有議定外,由雙方各自負擔。第 八 條 語言
權責機關依據本協定進行合作時,將以英文作為溝通工具。第 九 條 生效、終止及修正
9.1 本協定自雙方簽署日生效。
9.2 本協定應持續有效,除非任一方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
9.3 本協定得經雙方相互協商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