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包括三类,A类为会议项目(含培训、研讨、论坛、沙龙等),B类为调研项目,C类为材料制作项目。
附 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xx所)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的管理,保证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规范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是指郑商所为普及期货衍生品知识、培育行业人才、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学习市场规则、了解风险案例、正确认识期货衍生品功能作用,委托合作单位面向中小投资者及在校师生、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期货从业人员等市场相关方策划并开展的投资者教育会议和调研活动,以及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工作。
第三条 合作单位受xx所委托开展的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合作单位开展其他形式的投资者教育活动需要另行签订合同。
郑商所主办、承办或者联合外部单位办理的投资者教育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xx所依照本办法对合作单位开展的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郑商所在官方网站公布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关于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二章 合作单位征集与选择
第六条 郑商所公开征集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合作单位,并常年受理合作单位申请。
第七条 申请xx所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合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
(二)能够按照郑商所的要求开具相关服务费等合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票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意向合作单位应当向xx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
意向合作单位不是郑商所会员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法人主体资格的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加盖公章。
第九条 郑商所成立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合作单位评审组。收到申请材料后,xx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并反馈评审结果。
第十条 评审通过后,xx所与意向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根据本办法对合作内容、合作单位权利和义务、合作基本要求等进行约定。签署协议后,合作单位可以根据xx所要求申请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合作单位的名称、银行账户、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合作单位应当及时告知xx所。
意向合作单位已经成为xx所“三业”活动合作单位的,可直接申请与xx所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包括三类,A类为会议项目(含培训、研讨、论坛、xx等),B类为调研项目,C类为材料制作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合作协议,合作单位可承接协议约定类型的项目。
合作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协议约定的要求完成指定项目并提交审核材料后,可以向郑商所申请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主体资格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出现违法违纪等负面情形,可能给xx所带来不利影响的,郑商所有权终止或暂停与其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开展投资者教育会议和调研项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循自愿、务实、xx、高效、xx的原则,简化活动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活动开展形式包括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活动开展形式涉及线下的,活动地点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中有关xx自律的规定精神,不得利用活动经费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或xxx;
(三)根据合作协议,积极做好活动组织等相关服务工作,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四)保证参加活动人员安全,视情况为其购买相关保险;
(五)不得收取参会人员费用;
(六)活动需显示“郑州商品交易所支持”字样;
(七)每个项目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活动证明材料;
(八)会议项目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20人,调研项目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10人。
(九)xx所为加强活动管理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开展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项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出现抄袭、造假、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情形;
(二)按照与xx所沟通一致的方案和时间进度开展项目;
(三)提供符合郑商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项目申请及审核
第十六条 郑商所对各类型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采取不同管理模式:
(一)会议项目。xx所在官方网站发布举办投资者教育会议项目的通知,具有项目承办资格的合作单位可根据通知要求策划活动;经与郑商所沟通一致后,合作单位也可以自拟主题策划活动。
(二)调研项目。根据市场情况,xx所与具有项目承办资格的合作单位沟通,合作单位应根据沟通情况策划调研活动并提交项目申请。
(三)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项目。xx所在官方网站发布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的要求。合作单位按要求撰写、设计、制作并提交投资者教育材料。
第十七条 合作单位申请投资者教育会议和调研项目,应当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xx所提交电子版申请表。会议项目的参会人员为在校学生的,合作单位可提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郑商所提交申请。xx所及时就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是否派员参加等事项与合作单位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合作单位项目申请经郑商所审核通过后,xx所通过电子邮箱或者在线管理系统等方式答复活动编号及预算额度,合作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项目。
第十九条 郑商所定期将审核通过的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项目信息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活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合作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类型提交电子版审核材料。审核材料具体要求为:
(一)会议项目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教育会议申请表》用印扫描版;2.《投资者教育会议情况表》用印扫描版;3.活动开展形式涉及线下的,需提供含有线下参加活动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且经过合作单位盖章确认的手写签到表扫描版;参会人员主要为在校学生的,仅需提供含有线下参加活动人员的姓名、学院和专业的手写签到表;4.会议使用课件;5.培训新闻稿(含照片);6.现场全程录像(MP4格式);7.活动照片3张(线下活动3张照片应显示会议主题、会场近景、会场全景和参会人员等,线上活动3张照片应显示会议不同时间点的在线观看人数)。
(二)调研项目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调研项目申请表》用印扫描版;2.《调研项目情况表》用印扫描版;3.调研报告和含有参加活动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手写签到表用印扫描版,若活动超过1天,合作单位须提供每日签到表用印扫描版;4.能够反映调研情况的照片3张;5.调研文章及发表情况说明。
(三)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项目提交:1.《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申请表》用印扫描版;2.投资者教育材料电子版。
合作单位应当自项目立项之日起对审核材料原件至少保存6年。
第二十一条 提交材料不全或者存在问题的,合作单位应当在郑商所要求的时间内补充完善。
合作单位自活动结束日起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报送合格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该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郑商所通过现场检查或者核查活动影像材料等方式对投资者教育会议和调研项目进行检查,通过审查材料等方式对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项目进行检查,合作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配合。
第五章 项目核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合作单位所承接项目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郑商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核算支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合作单位收到项目反馈信息后,应当及时开具抬头为“郑州商品交易所”,内容为相关服务费等合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票据。发票开具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郑商所根据项目类型和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费用结算。
第六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项目执行不符合要求的,郑商所取消该项目经费支持,并有权暂停该合作单位项目承办权3个月。已支付费用的,责令合作单位退还;拒不退还的,终止合作协议,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合作单位弄虚作假的,xx所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x办法解释权属于xx所。
第二十九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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