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 ETC 钱包客户服务协议
中国农业银行 ETC 钱包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ETC 钱包申办人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现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 ETC 钱包客户服务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ETC钱包: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指定渠道实名开立的无实体介质的个人Ⅱ类电子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支付甲方绑定车载单元(以下简称“OBU”)、ETC记账卡所对应的ETC交易款项,包括ETC通行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及其使用ETC拓展服务的相应费用。
2.ETC 拓展服务:在收费公路通行领域之外的 ETC 涉车服务,如停车场等。
3.绑定账户:是指甲方申请开立ETC钱包时,向乙方提供的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六家银行(以下简称“工农中建交邮六家银行”,以乙方提示信息为准)实名开立的、用于核验身份信息及ETC钱包资金划转的任一同名Ⅰ类银行借记账户。绑定账户须保持持续有效且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4.ETC钱包开户网点:是指甲方ETC钱包Ⅱ类电子账户所归属的乙方营业网点。如甲方通过乙方营销人员推荐办理,则默认ETC钱包开户网点是乙方营销人员在系统预填的营业网点;如甲方自主通过乙方
指定渠道办理,则ETC钱包开户网点是甲方在办理过程中自选的营业网点。
5.高速方:是指受交通运输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工作的各级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发行服务机构。
6.ETC钱包对应车辆:是指甲方申请办理ETC钱包时登记的、符合高速方ETC发行要求的所有车辆,至多三辆。
7.车辆授权书:是指车辆所有人授权他人(含个人或单位)作为开户人办理业务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姓名、授权业务名称等信息。车辆所有人为个人时,车辆授权书应由授权人本人签字生效;车辆授权书为单位的,车辆授权书应由授权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第二条 ETC钱包使用规则
1.甲方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掌上银行、微信公众号、信用卡微信小程序等乙方指定渠道开立ETC钱包作为ETC扣款账户。
2.乙方仅支持甲方绑定工农中建交邮储六家银行任一I类借记账户来开立ETC钱包。
3.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甲方在乙方最多可开立5个Ⅱ类账户,其中包含ETC钱包。
4.乙方为甲方提供ETC钱包办理及余额查询、与绑定账户资金互转、扣划甲方ETC通行及因使用ETC拓展服务产生的应付费用等服务。按照人民银行规定Ⅱ类电子账户受限额控制,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年累计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
万元。
5.甲方申请开立ETC钱包时须提供手机号码进行业务关联,该手机号码须与绑定账户预留的本人手机号码一致,由甲方本人使用并有效控制。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有效控制ETC钱包业务关联手机号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如:无法接收短信验证码导致无法登录ETC钱包及使用)。由于高速方系统功能限制,乙方暂不支持甲方更换ETC钱包业务关联手机号码。
6.甲方在成功开立ETC钱包且无垫款状态下,可将本人在乙方办理成功且激活的同名信用卡关联至ETC钱包,用于ETC钱包余额不足时支付甲方ETC通行及使用ETC拓展服务产生的应付费用。
7.ETC钱包对应车辆可以非甲方所有,甲方承诺合法获得了车辆
授权书,接受乙方指定形式审核并留存必要资料。车辆授权书应注明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授权业务名称等信息。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应由授权单位加盖公章生效;车辆所有人为个人,应由授权人本人签字生效。甲方同意承担并默认使用ETC钱包支付ETC钱包对应车辆所产生的收费公路通行及因使用ETC拓展服务产生的费用。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扣划。
8.OBU、ETC记账卡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行服务机构发行,记载甲方车辆信息及ETC交易信息。甲方确保OBU、ETC记账卡和ETC钱包配套使用,遵守“一车一签一卡一户”原则,专车专用。甲方不得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它车辆上使用。如有违反,甲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补缴收费公路通行费、使用ETC拓展服务产生的费用等,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愿申请开立ETC 钱包,同时遵守《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ABC(2019)7029(第二版)》(见附件)约定。
2.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绑定账户、ETC 钱包对应车辆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银行账号、账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并不得向他人透露。
4.如甲方使用非本人合法有效的手机号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保留对甲方 ETC 钱包进行即时关闭处理及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5.甲方授权乙方根据本协议服务需要收集、使用甲方 ETC 钱包对应车辆相关信息以及甲方绑定账户姓名、绑定账户号码、手机号码、证件信息、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并对甲方 ETC 钱包、绑定账户、关联信用卡所涉及的ETC 交易信息内部开展数据分析和挖掘。
6.甲方授权乙方通过验证ETC 钱包信息,提供绑定账户与 ETC 钱包之间的资金划转服务。
7.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高速方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将甲方OBU 相应的ETC 交易款项扣划至高速方指定银行账户。
7.1 当甲方 ETC 钱包余额充足时,乙方全额扣划甲方 OBU 相应的 ETC 交易款项至高速方指定银行账户。
7.2 当甲方 ETC 钱包余额不足时(ETC 钱包未关联信用卡)
7.2.1 若绑定账户为农行账户且余额充足的,则甲方授权乙方先从ETC 钱包扣划款项(直至余额为零),再从甲方 ETC 钱包绑定账户扣划剩余款项,以足额扣划至高速方指定银行账户。
7.2.2 若绑定账户为农行账户且余额不足的,则甲方授权乙方先后从ETC 钱包、绑定账户扣划款项(直至余额为零),收费公路通行费差额款项由乙方垫付,乙方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甲方扣款不足,甲方承诺在次日 24:00 前向ETC 钱包或绑定账户补足差额款项。
7.2.3 若绑定账户为非农行账户,则甲方授权乙方从 ETC 钱包扣划款项至高速方指定银行账户,直至余额为零。甲方同意乙方垫付收费公路通行费差额款项,乙方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甲方扣款不足,甲方承诺在次日 24:00 前向ETC 钱包补足差额款项。
7.3 当甲方 ETC 钱包余额不足时(ETC 钱包已关联我行同名信用卡)
7.3.1 若绑定账户为农行账户且余额充足的,则甲方授权乙方先从ETC 钱包扣划款项(直至余额为零),再从甲方 ETC 钱包绑定账户扣划剩余款项,以足额扣划至高速方指定银行账户。
7.3.2 若绑定账户为农行账户且余额不足的,或绑定账户为非农行账户的,则甲方授权乙方从关联信用卡中扣划款项,以足额扣划至高速方指定银行账户。如该信用卡账户状态异常等原因导致扣划款项失败的,则按照 7.2 进行后续扣划操作。
7.4 当甲方账户出现异常时
当甲方ETC 钱包、绑定账户状态为挂失、冻结等异常状态,或被有权机关冻结、限制交易等,导致乙方未能足额扣划甲方 OBU 相应的 ETC 交易款项时,甲方同意乙方垫付差额款项,乙方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甲方扣款不足,甲方承诺依据乙方提供的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向 ETC钱包或绑定账户补足差额款项或向乙方归还垫款。
7.5 若甲方在次日24:00前未能按约定补足差额款项,则高速方将甲方产生收费公路通行费差额的对应车辆纳入黑名单并暂停其在收费公路的正常通行,由此给甲方以及车辆所涉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黑名单生效前,ETC钱包对应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仍由甲方承担。甲方ETC钱包对应车辆被高速方纳入黑名单后,若甲方补足差额款项且乙方扣划成功,乙方将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甲方高速方将解除黑名单。高速方纳入、解除黑名单的处理时间约为4小时,具体生效时间以高速方操作为准。
8.甲方应确保手机状态正常,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接收上述短信异常,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如:无法得知高速方将甲方产生收费公路通行费差额的对应车辆纳入或解除黑名单)。
9.甲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高速方支付扣款指令及支
付扣款数据进行款项扣划;高速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甲方真实意愿,甲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甲方对ETC钱包终止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应付款项或费用承担还款责任。如未完全履行还款责任,甲方不得解除本协议下ETC钱包绑定账户的绑定关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客户个人身份验证。如绑定账户为其他银行账户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开户时提供的信息通过人民银行或银联、其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身份验证。
2.如甲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资料不符合乙方要求,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申请。若因甲方伪造资料、冒充他人或未经他人许可而办理业务造成乙方损失,乙方保留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扣款服务,按照接收高速方发来
的甲方ETC交易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依次扣划。
4.乙方不对高速方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高速方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自愿遵守本协议相关业务规定,认可高速方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同意乙方将按照高速方发出的指令和数据进行划款。
甲方如对乙方依据高速方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高速方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5.自收费公路通行费交易日起满30天,如甲方未能按约定补足差额款项且乙方未能扣款成功的,则乙方有权按日向甲方收取垫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按照《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9]185号)将甲方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6.乙方有权根据高速方规则、监管要求、市场形势、风险防控形势以及甲方履约情况等变化,采取要求甲方追加ETC钱包客户服务保
证金等必要的经营管理措施。具体追加的保证金金额由乙方评估后确定,保证金存入ETC钱包或乙方指定账户后由乙方进行冻结,用于应对甲方ETC钱包支付异常或归还乙方垫款。甲方若不同意追加保证金,可在偿还本协议项下全部垫款后,解除本协议。
7.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ETC钱包对应车辆信息以及绑定账户姓名、绑定账户号码、手机号码、证件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第五条 甲方理解并同意,由于高速方发送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故ETC钱包交易以乙方实际操作时间为准。
第六条 乙方依法享有对甲方使用ETC钱包交易产生应付款项差额垫款及所产生孳息的追索权。
第七条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开展的ETC钱包优惠活动,须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满足乙方活动规则后,可获赠一套OBU设备。
2.甲方使用的OBU设备由高速方合作的厂商负责发货,由此产生的OBU产品质量、相关服务等问题均由甲方开户选择ETC申办网点时匹配的OBU厂商或发行服务机构负责解决;甲方使用ETC记账卡产生的质
量、服务等问题均由甲方ETC申办网点辖内发行服务机构负责解决。
3.甲方申办ETC钱包业务成功之日起,五年内不解除ETC钱包和与之对应车辆的OBU、ETC记账卡签约绑定、代扣合约关系;若五年内未经乙方同意而单方解除ETC钱包和与之对应车辆的OBU、ETC记账卡签约绑定、代扣合约关系,则无论是否退还OBU设备、ETC记账卡,甲方均需向乙方补偿ETC设备对应成本。
4.甲方参与乙方不定期开展的优惠活动,具体条款以甲方ETC钱包开户网点所在辖内乙方机构官方公告或活动方案为准。
第八条 特别约定条款
1.甲方支付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发票由交通运输部指定平台“票根网”提供,无需乙方协助传递。
2.甲方对于乙方扣划款项有疑义时,应于扣款后向当地发行服务机构查证处理:对确属扣费有误的,甲方应及时要求当地发行服务机构更正收费,乙方予以配合。甲方不得以扣划款项存疑为由,拒绝偿还关联信用卡收费公路通行费等费用及乙方垫付款项。
3.甲方使用OBU设备、ETC记账卡进行挂起、过户、信息变更等处置须遵从高速方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第十条 甲方选择并点击本协议下方“同意”按钮后,视同已阅
读并理解本协议条款,接受并同意与乙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ETC钱包客户服务协议》。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甲方可以向ETC钱包开户网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不涉及本协议上述条款变更的前提下,乙方采取升级系统、优化服务功能等措施将不再与甲方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x协议内容如有变更,乙方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以门
户网站通告或营业网点通告等适当方式告知甲方。如甲方无法接受本协议变更条款,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
附件: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ABC(2019)7029(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