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08.8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3,732.61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08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11 月 23...
证券代码:688777 证券简称:中控技术 公告编号:2021-028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核发《关于同意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48 号),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技术”或“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913 万股,发行价格为 35.73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175,541.49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1,808.8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3,732.61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08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的《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控园区智能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控园区智能管家”)为“自动化管家 5S 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及新增开设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除新增上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
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1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的《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针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公司、中控园区智能管家、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存放金额等事项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为准。
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帐号 |
中控园区智 能管家 | 自动化管家 5S 一站式服 务平台建设项目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滨江支行 | 361079556828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中控园区智能管家、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中控园区智能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
xx: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0678726985,截至 2021 年 5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5,603.54 万元;甲方二已在
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61079556828,截至 2021 年 5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自动化管家 5S 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xx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xx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二十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