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x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月 日在xxxxxxxxxx:
xx: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科技”)住所: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宝鼎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xxx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552)。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资产管理公司,并持有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31 号),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乙方担任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宝鼎 1 号”)的资产管
理人。乙方通过设立宝鼎 1 号,以现金认购甲方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宝鼎 1 号的委托人为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3、甲乙双方已于 2016 年 3 月 20 日签订了《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甲乙双方现就《股份认购协议》未尽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股份认购协议》的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3.1 认购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根据前述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乙方认购价格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且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价格为准。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
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进行相应调整。
3.2 认购方式
乙方成立宝鼎1号,以现金认购。
3.3 认购数量与金额
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委托,代表宝鼎1号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以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认购方案为准,认购总金额为发行价格乘以认购股数,共计9,000万元。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4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及认购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发生上述除权、除息事宜等予以调整的,则各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届时将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协商调整。”
第二条 《股份认购协议》的第四条第二款修改如下:
“4.2 宝鼎1号的委托人为“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的出资人为甲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甲方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符合认购条件的员工。员工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金额(xx)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金额(xx) |
1 | xxx | 副总裁 | 1,000 | 23 | xx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2 | x x | 副总裁 | 925 | 24 | 严一峰 | 部门副经理 | 110 |
3 | xxx | 部门经理 | 200 | 25 | 唐金华 | 部门经理 | 150 |
4 | x x | 部门经理 | 600 | 26 | xxx | 部门副经理 | 225 |
5 | xxx | 部门经理 | 600 | 27 | xx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6 | xxx | 财务总监 | 600 | 28 | xxx | 部门经理 | 150 |
7 | xxx | 部门经理 | 375 | 29 | xxx | xx副经理 | 110 |
8 | x x | 部门经理 | 110 | 30 | xxx | 部门经理 | 150 |
9 | xxx | xx副经理 | 110 | 31 | 夏x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10 | x x | 部门经理 | 110 | 32 | xx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11 | 丁苗苗 | 部门副经理 | 75 | 33 | xxx | 部门经理 | 150 |
12 | xxx | xx经理 | 150 | 34 | xx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13 | xx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35 | xxx | 部门经理 | 150 |
14 | xx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36 | xx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15 | x x | 部门副经理 | 75 | 37 | xxx | 部门经理 | 150 |
16 | x x | 部门经理 | 400 | 38 | xx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17 | xxx | xx经理 | 110 | 39 | xx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18 | xx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40 | x 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19 | xxx | 部门副经理 | 75 | 41 | xxx | 业务骨干 | 150 |
20 | xxx | xx副经理 | 110 | 42 | xxx | 业务骨干 | 75 |
21 | x x | 部门经理 | 150 | 43 | xxx | 业务骨干 | 75 |
22 | xxx | 部门副经理 | 110 | 44 | xxx | 业务骨干 | 150 |
合计金额 | 9,000 万元 |
”
第三条 附则
3.1 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3.3 如《股份认购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3.4 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他各份报送有关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6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