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董事会议案七
关于审议《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董事:
为了规范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新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共分九章五十条,包括总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的范围、职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签字登记、备案和管理、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管理、保密管理、责任追究、附则。
其中,第一章规定了制度的制订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第三章规定了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第四章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办公室以及各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不同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职责;第五章规定了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及其他内幕信息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第六章规定了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范围、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内容以及
内幕信息报送单位的管理要求;第七章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保密管理要求;第八章规定了责任追究情形及处理方式;第九章规定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制度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准则。
请各位董事审议。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简称“子公司”)、股份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内部和外部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份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份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股份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指定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者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发行证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和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
1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6.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7.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20.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22.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23.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 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供公司自查和向监管部门报备。
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天津证监局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指定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签字登记、备案和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见附件三)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节 定期报告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定期报告披露前两个工作日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如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定期报告披露前两个工作日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节 重大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二十一条 x节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高比例送转股份;
(七)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八)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在发生内幕信息时应及时与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划定内幕信息内容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范围;该单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公司负责人审核后,于内 幕信息发生当日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协 助配合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相关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的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各阶段、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检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确,所填报资料完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审核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汇总,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
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上述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六章 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外部使用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
第三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月份财务快报;
(二)公司季度财务报表;
(三)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月份产销及库存情况;
(五)公司月份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六)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七)公司海外销售相关情况;
(八)涉及公司合并、分立、发行证券、回购本公司股份
(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诉讼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审议批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报送单位或部门负责填写公司内幕信息外部使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该信息报出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相关人员负责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重要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在公司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
管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及电子载体的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xx责任,通过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见附件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五)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确需向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送达等恰当的保密 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详细记载所有参加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
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本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签署合同或关联交易协议的同时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第四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事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未按本制度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视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于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出现差错或不完整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及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x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x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x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五、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一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属单位类别 | □ 本公司及其关联方 □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 □ 交易标的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资产评估机构 □ 其他 | 所属单位 | ||||
姓名/名称 | 国 籍 | ||||||
证件类型 | □ 居民身份证 □ 军官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
职 务 | □ 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董事 □ 独立董事 □ 监事会主席 □ 监事 □ 总经理 □ 副总经理 | □ 财务总监 □ 董事会秘书 □ 签字资产评估师 □ 签字会计师 □ 签字律师 □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其他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 □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 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 □ 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 |||
与知情人关系类型 | □ 本人 □ 配偶 | □ 子女 □ 父亲 | □ 母亲 □ 兄弟姐妹 | □ 受控法人 □ 其他 | 亲属关系人 |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 会谈 □ 电话 □ 传真 | □ 书面报告 □ 电子邮件 |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 商议筹划 □ 论证咨询 □ 合同订立 □ 公司内部的报告 | □ 传递 □ 编制 □ 决议 □ 其他 | 知情日期 |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知情人签字:
附件二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职务 | 关系人 | 关系类型 | 知情日期 | 知悉地点 | 知情方式 | 知情阶段 | 知情内容 | 登记人信息 | 登记时间 |
000927 | ||||||||||||||||||
000927 | ||||||||||||||||||
000927 | ||||||||||||||||||
000927 | ||||||||||||||||||
000927 | ||||||||||||||||||
000927 | ||||||||||||||||||
000927 | ||||||||||||||||||
000927 | ||||||||||||||||||
000927 | ||||||||||||||||||
000927 |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附件三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中国铁物 公司代码:000927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 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 公司盖章:
附件四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x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 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x协议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依法在指定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
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x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附件五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公司本次向贵单位/ 个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 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附:
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
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