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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借款人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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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2.3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诉讼时效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7.3 地址变更
7.4 合同内容的变更
7.5 争议处理 8.释义
8.1 贷款合同
8.2 周岁
8.3 意外伤害
8.4 全残
8.5 毒品
8.6 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8 无有效行驶证
8.9 医疗事故
8.10 潜水
8.11 攀岩
8.12 探险
8.13 武术比赛
8.14 特技表演
8.15 未满期净保险费
信泰借款人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借款人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的构成 | 信泰借款人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 |
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被保险人为借款人的贷款合同 8.1 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 ||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 ||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 | ||
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 | ||
险责任的日期。 | ||
1.3 | 投保范围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8.2 计算,凡投保年龄为十 |
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 | ||
被保险人。 |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连续投保 8.3 不受此限)因 | |
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8.4 事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连续投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全残 8.5 的,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全残的,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 ||
事故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6;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9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10;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8.11、跳伞、攀岩 8.1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8.13
摔跤、武术比赛 8.14、特技表演 8.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8.16。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 ||
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 ||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
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合同 4.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机构为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受益份额为身故保险金与申领保险金时本合同项下贷款合同未偿还的本息总额的较小者。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其他受益人,受益份额为身故保险金超过申领保险金时本合同项下贷款合同未偿还的本息总额的部分。
其他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其他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其他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其他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其他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超过申领保险金时本合同项下贷款合同未偿还的本息总额的部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其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余的其他受益人的;
(3)其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余的其他受益人的。
其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其他受益人身故在先。
其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机构为全残保险金第一受益人,受益份额为应付全残保险金与申领保险金时本合同项下贷款合同未偿还的本息总额的较小者。
全残保险金其他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份额为应付保险金超过申领保险金时本合同项下贷款合同未偿还的本息总额的部分。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若申请人为第一受益人,须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合同未偿还的本息总额的证明以及营业执照;
(3)若申请人为其他受益人,须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若申请人为第一受益人,须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合同未偿还的本息总额的证明以及营业执照;
(3)若申请人为其他受益人,须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合同项下贷款合同已终止的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你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7.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7.3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❽ 释义
8.1 | 贷款合同 | 指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由金融机构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合同。 |
8.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3 | 连续投保 | 您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再次投保本保险,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新的保险合同。若您再次投保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开 始,则我们将您的再次投保视为连续投保。 |
8.3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8.4 | 全残 |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项或多项者: |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8.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9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10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1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12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4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8.15 未满期净保险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本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本条款内容结束>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借款人定期寿险费率表
(每 1000 元保险金额)
单位:元
投保年龄 | 男性 | 女性 |
16-25 | 1.80 | 1.00 |
26-35 | 2.80 | 1.50 |
36-45 | 5.50 | 3.00 |
46-50 | 8.80 | 5.20 |
51-55 | 12.90 | 8.80 |
56-60 | 21.30 | 15.60 |
61-65 | 38.00 | 27.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