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编号:【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北京市
转让人(名称或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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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名称或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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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系【中国民生信托· 】信托合同(合同编号: )项下之受益人。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受托人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转让人、受让人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的定义与xx合同的定义一致。
2 转让标的
x合同转让标的为转让人在【中国民生信托· 】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项下的 类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折合 份信托单位(下称“转让标的”或 “标的信托受益权”)。该转让标的所附随的转让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一切相关衍生权利及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合同项下转让人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以预期信托收益为限收取信托收益的权利、获取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等。
3 转让的对价
3.1 受让人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的价格受让标的信托受益权。
3.2 转让价款的支付
3.2.1 支付时间:
3.3.2 转让人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3.3.3 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
(1)人民币现金;(2)现金支票;(3)转账支票;(4)银行汇款;(5)其他。
4 转让的生效与转让登记
4.1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须在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登记手续。
4.2 自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日起,受让人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4.3 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按照受托人的有关要求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登记的费用由 承担。
(1)转让人;(2)受让人。
4.4 转让人与受让人一致同意并确认: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日、核算期内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日前后双方预期信托收益的分配等事宜,由转让人、受让 人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申请书》予以约定。本合同仅为转让人与受让 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受托人。本合同内容与《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申请书》中的约定不一致,应当以《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申请书》的约定为准。
5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5.1 转让人的承诺和保证
5.1.1 转让人保证对其转让给受让人的信托受益权享有合法和完整的支配权利,并未在其上设置担保,且任何第三方对该信托受益权均不具有优先受偿或追索的权利。
5.1.2 如转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转让人保证其出让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授权。
5.2 受让人的承诺和保证
5.2.1 受让人保证其对用于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资金拥有合法和完整的支配权利,并未设置任何担保,且任何第三方不具有追索的权利。
5.2.2 如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让人保证其受让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授权,且受让人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5.2.3 受让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托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清晰了解其中的投资风险。
5.2.4 受让人承诺已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6 税费、规费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含信托监管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 合同的生效
x合同自双方签署完毕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8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合同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8.3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9 其他条款
9.1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9.2 本合同一式叁份,转让人与受让人各【 壹 】份,【 壹 】份用于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受托人留存。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转让人: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受让人: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