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沈家门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墩头区块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墩头农贸市场及三弄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涉及被征收房屋170户左右,总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
第二条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和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原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用途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及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2、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征收部门提请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原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第四条 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私有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房评估价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按原房评估价(不含装修及附属物)给予10%的鼓励奖。
3、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按协议结算全部补偿、鼓励奖、奖励等款项。
4、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在舟山市范围购买房屋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二、产权调换
1、安置地块:①xxx地块(现房),包括海城铭园北区(多层、高层)、海城铭园南区(多层);②城北四期保障房地块(期房,高层,4、6号楼);③东港原三初地块(期房、多层)。
2、安置房(期房)交付时间:城北四期保障房地块预计在2016年下半年交付;东港原三初地块安置房预计在2018年下半年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征收部门通知交房日为准。
3、安置房户型:xxx地块:海城铭园北区、南区,户型为65、85、90、100、110、120、135㎡左右等;东港原三初地块50、60㎡左右;城北四期保障房地块59、74㎡左右。具体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具体面积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安置房房屋评估价格按法定评估基准日公布的评估价格为准。
4、安置房选定:选择在xxx现房安置的,在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时按先后顺序选定;选择期房安置的,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户型,征收部门按幢、单元顺序号提供房源。具体选房顺序及房号选定,经统一抽签确定,具体办法由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5、安置原则: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含50㎡)的,原则上安置在东港原三初地块,也可以在城北四期保障房地块和xxx地块就近就高选择安置房;原房建筑面积在50 ㎡以上的,在xxx地块和城北四期保障房地块就近就高选择安置房。
6、结算办法: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价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各自的评估价结算差价。大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的,大于部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享受优惠购买。优惠购买面积最多为原房建筑面积的25%,且不超过大于部分的建筑面积;优惠购买价格为安置房评估价的50%。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建筑面积的,小于部分按照原房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安置房交付时,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新旧房屋差价款和其它款项,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第五条 私有住宅房屋相关补偿补助
1、搬迁费:按原房建筑面积10元/㎡补助,共补助2次。每产权户不少于750元/次。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xx用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22元/㎡补助;每产权户不少于1100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期限为原房搬迁腾空移交之月起至通知安置房交付之月后6个月止;安置房交付时间超过规定的交付期限,超过期限部分的临时安置费加倍计算。
3、原房的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依据有关标准结合成新率按实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修装饰不予补偿。
4、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住宅用地,其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按1.2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部分的土地按按2000元/㎡予以补助。
5、凡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残疾证的,或七十周岁 (以搬迁通告之日为计算时点) 以上年长者,且在原房中实际居住,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费36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费1200元/户。在安置过渡期间达到七十周岁的,增发临时安置费减半。
第六条 私有住宅房屋签约搬迁奖励
1、签约奖:按原房建筑面积1000元/㎡奖励。未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的,不发签约奖。
2、搬迁腾空奖: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移交原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400元/㎡奖励。未在公告确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按时腾空的,不发搬迁腾空奖。
第七条 私有住宅房屋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符合普陀区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面积(建筑面积48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下列方式给予住房保障。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面积(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
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提供东港安置房50平方米左右户型用于产权调换。
③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即安置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3、经直管公房所有权人调查认定后,直管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房改手续。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政策条件的,但符合继续租赁公房条件的,由房管部门另行安排租赁房屋。
4、祠堂、祖堂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5、多层安置用房杂物间价格和购买办法另行公布,高层安置房不安排配套的杂物间。安置房交付时,物业维修基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由被征收人支付。
6、被征收人(包括直系亲属)用货币补偿资金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在普陀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包括预售商品住宅的期房)、二手房,按被征收房屋原房评估价(核定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原房评估价的,以税务部门代开的购房发票中明确的购房金额为准)8%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必须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依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到征收部门备案登记。被征收房屋未按时腾空或购买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购房不享受免缴契税。
具体补助由被征收人在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后,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和完税凭证申请发放。
第八条 商业用房征收补偿
商业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房评估价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各自评估价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差额部分按原房评估价结算返还。
个人商业用房安置地点为东港原三初地块,与住宅安置房同时交付。具体位置经统一抽签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墩头农贸市场批发经营功能规划转移至城北。菜市场安置在墩头片区,安置位置、布局、规模及交付时间由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协商确定,其中位置、布局和规模以规划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3、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3%给予签约奖励,未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的,不发签约奖;按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过渡等补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非住宅用房除外);按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2%给予搬迁腾空奖励,未在公告确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按时腾空的,不发搬迁腾空奖。
4、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征收部门一次性结算付清全部补偿、奖励等款项。
5、装修补偿:经评估按实补偿。
第九条 私有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认定与经济补助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按照改变后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缴的土地收益金。
2、2013年9月1日前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产权的一层私有住宅,自行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经营至今,在按原用途(住宅)给予补偿后,结合具体经营年限和营业面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被征收人须如实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
补助标准:根据该住宅房屋与相同区位类似的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被征收人每经营满一年补助差额的2.5%,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补助不超过差额的50%。
营业面积:按照一层住宅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沿街自然开间结合进深计算;进深超过6米的按6米计算,不足6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
第十条 工业用房的征收与补偿
1、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装修补偿:经评估按实补偿。
3、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征收部门结算付清全部补偿、奖励等款项。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45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95%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3、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特殊情形的,由征收部门另行补充规定。
4、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本实施方案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