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851X20221406
颛桥镇便民定点班车服务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851X20221406
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
甲方:xxxxxxxxxxxxxx xx:上海露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理事务中心
地址:xxxxxxxxxxx 000 x xx:
xxxx: xxxx: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联系人:xx 联系人:方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为解决君莲大居(大型居住社区)、xxxx(xxxxxx、xxxxxx、xxxx、万顺水原墅、金塔新村、金榜新苑等住宅小区)及君莲地区学校延长线
(学生)的出行问题,颛桥镇采购君莲地区、银春地区及君莲地区学校延长线三条线路的定点班车之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定点班车三条线路:
1、君莲大居定点班车
起点设在都庄路梅州路(田园高中),终点设在联农路 297 号(颛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班车上行和下行发车车次不得少于 48 次,班车发车时间乙方需无条件根据甲方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2、银春地区定点班车
起点设在都市路灯辉支路(银春小区),终点站设在联农路 297 号(颛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班车上行和下行发车车次不得少于 48 次,班车发车时间乙方需无条件根据甲方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3、君莲地区学校延长线定点班车(按 190 天计算)
班车站点:都市路银都路站、沪光路莲花路站、都会路老沪闵路站。
班车发车车次不得少于 12 次,班车发车时间乙方需无条件根据甲方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4、乙方为甲方指派符合甲方规定或要求的驾驶人员,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和时间,为甲
方提供定点班车服务,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班车服务费。二、服务期内,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乙方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甲方批准的发车计划,用于在定点班车三条线路中班车站点的人员运送。
2、乙方车辆折旧、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内报站器维护、车辆内显示屏维护、车体美化维护、车辆加油、所有站点站牌的维护(52 个站牌)、运营费用、驾驶员工资、驾驶员保险、驾驶员社保、驾驶员意外险、其他相关费用、管理人员相关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也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遇突发事件或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半小时内)由公司派遣同类型车辆代替。
3、服务期内,因服务商自身原因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事件,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协议,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服务商承担。
4、乙方每天应至少提供定点服务班车车辆数量:10 辆,其中君莲地区学校延长线定点
线路 2 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班车班次,班车发车时间乙方需无条件根据甲方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三、服务费
4288453 元整(肆佰贰拾捌万捌仟肆佰伍拾叁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四、服务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分期付款
1、便民定点班车服务费签订合同后按月支付。
2、乙方申请每月便民定点班车服务费,应至少提前 7 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发票等材料;无法提供的,甲方可延缓付款,直至乙方提供为止。甲方确认无误后,应及时支付款项。
3、乙方指定的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
开户名: 账户信息: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服务期内,除便民定点班车服务费外,甲方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2、甲方需增加或较少使用车辆的或者调整定点班车服务时间的,应提前告知乙方以及用车时间及地点。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如出现车辆或乙方指派的司机不能满足甲方工作需求、不配合甲方工作,或有乙方无法保证甲方用车安全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车辆
和驾驶人员,如乙方拒绝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甲方可配合提供必要的消毒设施设备,以配合乙方保障用车安全。
5、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服务期间,为保障用车安全,乙方承诺其提供的全部车辆每天每班次应至少消杀 2 次,并根据车辆情况尽可能对驾驶区域和乘客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2、乙方应根据甲方批准的发车计划安排便民班车服务,特殊情况下班车发车时间乙方需无条件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及时进行调整。
3、乙方车辆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乙方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的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乙方应提前提供驾驶人员身份信息等交甲方备案;驾驶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应真实、有效,驾龄符合要求。驾驶人员的费用及其行为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5、服务期内,乙方的驾驶人员应保证安全驾驶,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6、服务期内,乙方指派驾驶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且做到xx礼貌,安全驾驶。
7、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求,决定临时用车,乙方及其指派的驾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8、服务期内,乙方指派的驾驶人员不得出现酒后驾驶现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0000 元的违约金。
9、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指派驾驶人员的,驾驶人员应及时抵达甲方指定的发车地点。
11、若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故障,乙方应在不可抗力或故障发生之时起 1 小时内提供替代车辆并及时更换。
12、服务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本协议签订前办理车辆保险等,包括但不限于
强制险、司乘险、第三人责任险及附加险等。以上保险在服务期内应始终处于有效状态。
13、服务期内,乙方应详细记录其提供的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车数量、车牌号等)、用车时间、用车地点等,并形成书面的车辆使用清单,供甲方确认。
14、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甲方提出意见或建议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 50000 元的违约金。
八、争端的解决
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九、合同转让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合同终止
1、服务期满,本协议自行解除。
2、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3、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4、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具体要求详见补充合同附件。
2、就本合同签订前,已实际发生但未予结算的定点班车服务费,由甲方根据实际用车情况,并参考本合同之约定结算。
3、以下文件或证件的复印件为本协议的附件,文件非原件的,均应加盖公章: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身份证明、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各类车辆、人员保险单及保险核实证明材料、有关驾驶人员与乙方关系之证明材料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2-12-30 日期:2022-12-30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