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四川天府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四川天府银行(含四川天府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四川天府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已阅读、理解和接受本合约全部条款和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申请及信息披露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有效和合法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了解、查询、使用及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了解并知悉,甲方因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至所申请信用卡销户结清之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审核本人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信用卡、准贷记卡担保;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及所申请信用卡、准贷记卡相关的其他事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主卡持卡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
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附属卡申请人必须为主卡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
4、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账户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及/或信用卡等级。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5、乙方在申请信用卡(外币卡、公务卡等除外)时,甲方默认为乙方开通备用金额度,额度视乙方资信状况核给。如乙方不愿接受备用金额度, 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 000-00-00000 或任一网点申请关闭。
6、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7.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带有“闪付”或 “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信用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 告后调整。若乙方结合自身需求无需小额免密免签服务或对甲方调整后的限额有任何疑问,乙方可通过甲方手机银行或客服热线 000-00-00000 等方式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若乙方继续使用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则视为接受甲方提供的小额免密免签服务。
8.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信用卡申请获批准后,在乙方已持有的信用卡账户下开设电子信用卡
服务,支持互联网无卡支付。第二条 使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以卡面展示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灭。乙方同意信用卡到期后甲方可直接核发新卡给乙方。若甲方直接核发新卡给乙方,则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乙方知悉并自觉遵守《四川天府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 2 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
000-00-00000 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年费收取标准详见《四川天府银行个人信用卡服务收费范围及标准》及甲方网站公示信息)。
4 、乙方停止用卡, 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 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
000-00-00000 或本人到任一网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5、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电子卡安全码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xxx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1000 元人民币并收回信用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 000-00-00000 或本人到任一网点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7、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8、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乙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身故;乙方
违反本合约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或调整乙方信用卡额度,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9、信用卡资金应当用于乙方个人消费,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证券投资、理财、借贷及其他权益性投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消费凭证等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如乙方违规使用信用卡资金,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10、如果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1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 000-00-00000、网点等免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或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12、为了保障信用卡的交易安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使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地理位置、行为、设备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依法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要求合作机构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化利率 18.2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即年化利率 12.775%-18.25%)的范围内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以年化利率为标准计收复利。如甲方调整利率标准,则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 ATM 机、网点柜面、网银、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即年化利率 12.775%-18.25%)的范围内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以年化利率为标准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
4、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资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 ATM 机、网点柜面、网银、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
5、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最低为 10 元。
6、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乙方如同时拥有甲方二个(含)以上的信用账户,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7、甲方为乙方提供账户安心锁功能,即乙方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等渠道对账户进行锁卡设置,上锁之后相对应账户的出账类交易将被限制(柜面交易、银联协议代扣类业务、贷款扣划以及司法扣划等特殊类出账交易不受限制),不影响入账类交易。
8、乙方在安心锁上锁状态如需发起出账交易,可通过解锁后再发起交易。如因未解锁导致发起的出账交易被阻断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适用于万事达等外币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清算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乙方在申请万事达信用卡时,默认开通“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且不可取消,乙方账户下进行的每笔外币交易,将直接转化为人民币入账,乙方需根据账单归还人民币。非美元的交易将由万事达卡组织先转换为美元,甲方将转换后的美元金额按照记账当天汇率转为人民币,计入人民币账单。
第四条 其他
1、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归还剩余分期消费金额,并有权在乙方逾期之次日,依据《征信业务管理条例》向人民银行如实上报逾期征信记录。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含分期总金额中尚未支付部分、手续费总额中尚未支付部分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等),甲方也有权对抵押物(如有)行使抵押权,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甲方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甲方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甲方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甲方结汇当时的甲方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如有)。
4、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短信、电话或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乙方提供商业性信息服务,但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终止对甲方的该项授权,乙方可通过退订短信或拨打甲方客服电话 000-00-00000 等方式终止授权。
5、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6、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所持卡境外取现须严格遵循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万事达等外币卡不支持境内取现。
8、若乙方申请注销个人信用卡账户,则须提前偿还账户下全部欠款。
9、若乙方的个人信用卡逾期 3 期以上或六个月内逾期达 2 次,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并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前偿还信用卡全部欠款。
10、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业务并提前结清信用卡全部欠款:(1)乙方提供的申请材料虚假或用途不实;(2)未能按甲方要求在计划用款时间内提供相应消费凭据或佐证材料;(3)信用卡欠款逾期 90 天(含)以上;(4)他人代替本人及多人偿
还信用卡欠款。
11、如乙方提前还款,已收手续费将不退回,若乙方选择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或随借随还,甲方免收提前还款手续费;若乙方手续费支付方式选择分期支付,乙方将按剩余未还本金的一定比例缴纳提前还款手续费,具体收费比例以提前还款时签订的协议或系统展示为准。
第五条
甲方对合约的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四川天府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增减或变更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变更等),应提前公告或告知(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乙方,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事项,应在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之前,并在清偿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事项,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告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内容与乙方签署的合约条款不一致的,应以甲方公告为准。
第六条
1、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署地(即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乙方在四川天府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预留的住宅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信息完全准确、有效,上述地址和借款人的身份证住址或户籍登记地址均为乙方认可的有效送达地址。
3、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或司法机关通过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时,如采用亲自或委托递交的方式,则以乙方或乙方收件代理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快递或挂号信进行邮递的方式,则以邮件被接收或被退回之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短信、APP、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的,则甲方或司法机关系统记录的发出信息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同时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及同意甲方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公司、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短信发送凭证。
5、若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和司法机关(如适用)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履行告知义务,上述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七条 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
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可向 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八条 x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九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
第十条 为更好地受理乙方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甲方为乙方提供热线服务支持,乙方可以拨打客服热线 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