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西山村地块旧城区改建国土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根据《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3号)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及目的
依据锡滨人发〔2017〕10号相关要求,因西山村地块旧城区改建需要,对该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共征收住宅140户,约17991平方米;非住宅1家,约385平方米,均不含未登记建筑面积。
征收范围:西山无号、无号、3号、4号、8号~10号、11号西、16号、17号、22号东、24号、25号、28号、38号、39号、41号、42号、44号西、46号、59号、64号西、71号、78号、82号、84号、85号、89号、90号、93号、93号东、95号、95号后门、96号97号后造、107号、108号、112号、112号西、113号、123号、124号、128号、136号;梅园茶果场西山无号、2号、2号-1、7号、12号、12号、14号、15号、18号、20号、20号、20号-1、21号、21号、21号-1、22号、22号、22号-1、23号、26号、27号、28号东、39号、40号、50号、63号、67号、67号-1、68号、71号、71号、72号、72号、72号、72号、75号、76号、78号东、81号、82号、85号~87号、87号-2、88号、88号、88号、89号、89号、91号、92号、93号-1、94号、96号~100号、100号、102号、105号、105号-1、106号、114号~118号、120号、121号、122号、125号、125号、126号、126号-1、127号、129号、137号~142号、144号~146号、148号、148号~150号、152号~154号、154号东、156号、162号、162号。梅园茶果场西山1号。
上述范围均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门号及建(构)筑物。
三、征收项目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
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抽签产生了无锡市公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信评估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基准价格由公信评估公司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公信评估公司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规定评估确定。
(三)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公信评估公司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公信评估公司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公信评估公司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10日内,按规定选派专家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五、住宅征收补偿政策
(一)计户规则
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一份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计算。
(二)面积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建筑由区认定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房屋征收办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27号)规定进行认定。
(三)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房屋补偿款在签约搬迁并交房后结算。
被征收人凭自购的商品住宅合同,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再增加5%的补贴。
增加5%补贴的被征收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提供的自购商品住宅合同必须是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签订的商品住宅购买合同或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一年内签订的商品住宅购买合同(不含被征收房屋的商品住宅购买xx);
(0)提供商品房购买合同的购买人必须是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产权人配偶或和被征收人一起居住的父母、子女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不再增加10%的补贴和自购商品房5%的补贴。
定销商品房房源及结算:
房源:鑫xxx定销商品房(现房),90户型、120户型、150户型;
新峰地块定销商品房(期房),60户型、90户型、120户型。
结算办法: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面积30平方米(含)以内按销售价格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含)按销售价格增加1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面积40平方米以上按销售价格增加3000元/平方米结算。
4、产权调换房房源及结算方式:
香雪苑、桃源居、大渲南苑, 60户型、100户型、130户型、200户型。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评估价值后,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补偿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67号)规定执行。
六、住宅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本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8560元(房屋征收评估基价以征收决定公布日调整价格为准)。
2、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
3、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房屋交付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的0.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
4、固定设施移装费:
(1)空调移装费:挂壁式300元/台,立柜式500元/台。
(2)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300元/台。
(3)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
(4)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
(5)煤气移装费:按照市物价部门、燃气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
5、奖励费: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6、过渡补助费: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
(二)未登记建筑由相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照评估重置价给予补偿。
(三)改变用途房屋的补贴按照《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意见》(锡征收办发〔2014〕第1号)规定执行。
七、非住宅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公信评估公司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改变用途房屋的征收补贴,按锡征收办发〔2014〕第1号文规定执行。
3、征收生产或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5~8%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4、搬迁损失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5、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1%分别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提前搬迁奖励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八、达不成补偿协议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讼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过渡方式及期限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同时结清水、电等费用。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取得产权调换房或定销商品房之日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
十、签约期限及相关内容
(一)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60天。
(二)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八公示一监督”制度。
(三)正式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协议履行时,被征收人应当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明等材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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