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TIPC)與大阪市港灣局(以下簡稱「雙方」)基於互惠關係,為促進雙方港口之業務,及強化雙方相互理解與長期合作關係,同意依據下列條款以合作 港之關係互相合作。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大阪市港灣局合作備忘錄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TIPC)與大阪市港灣局(以下簡稱「雙方」)基於互惠關係,為促進雙方港口之業務,及強化雙方相互理解與長期合作關係,同意依據下列條款以合作港之關係互相合作。
第一條 合作目的
x備忘錄之簽訂目的係為共同促進雙方港口之持續發展,雙方基於本備忘錄相互合作,努力實踐互惠以及利益共享。
第二條 合作事項
x備忘錄所提合作事項雖無義務、限制或法律約束力,雙方仍須依信義及誠實原則進行合作。
1. 雙方應積極推動雙方港口之客運等發展,促進雙方港口間或雙方港口延伸航線之開闢,以提升港口之使用。
2. 雙方應強化水岸開發相關資訊交流,並積極促進相關產業動向等資訊之共享。
3. 雙方應努力強化人員間之交流與互相訪問,致力於雙方港口業務人才之培育。
4. 雙方應支援可為雙方港口帶來商機之企業或其他團體之交流事宜。
5. 其他事項則應配合環境變遷與必要性由雙方協議後決定。第三條 合作事項之討論會議
雙方得視需要召開會議,討論本備忘錄記載之合作事項。
第四條 連絡窗口之設置
雙方應設置連絡窗口,各自指定承辦人員,確實執行決定之合作事項。雙方應於簽訂本備忘錄後,以書面提供承辦人員之聯絡資訊並通知對方。連絡窗口如有變動時,亦應儘速通知對方。
第五條 其他
x備忘錄中未明訂事項,另案討論決定。
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任一方當事人要求終止本備忘錄時,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本意向書於一方當事人之書面通知寄達另一方當事人之日起 6個月後終止。而有關雙方已經決定之合作事項是否繼續,應在本備忘錄終止前由雙方另行協議。
本備忘錄中、日文版本各壹式貳份,效力相同,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2019 年 3 月 19 日於臺灣高雄市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大阪市港灣局
總經理 港灣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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