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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与第一创业合称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确保公司资金和资产安全,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
(二)资助对象为第一创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第一创业的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或控股子公司的增/减资行为,导致公司持有该控股子公司股权比例低于 50%或该控股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存在本条第一款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相关款项尚未收回的,为了防范公司资金被占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在公司出售该控股子公司股权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增/减资之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尚未收回的款项,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第一创业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公司在开展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交易习惯或商业惯例,为员工、客户或交易对手提供必要的资产使用权、垫付款项、支付预付款或承担的合理费用,不视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由第一创业董事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第一创业董事会审议公司向第一创业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第一创业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创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向第一创业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六条 第一创业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第一创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第一创业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第一创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第一创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
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第一创业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第一创业应当在第一创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第一创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第一创业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第一创业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第一创业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第一创业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第一创业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职责分工及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应当对资助对象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内容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调查工作涉及到资助对象的信用风险评估,参照《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有实质业务往来或有具体对接单位(第一创业各业务部门和各级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对资助对象进行的相关调查工作及调查报告的编制由对接单位完成,并经公司内部的业务审批流程通过后,由计划财务部提交第一创业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的后续跟踪及监督工作由对接单位负责。
对于无实质业务往来的对外财务资助,对资助对象进行的相关调查工作及调查报告的编制由第一创业计划财务部完成,并经第一创业总裁办公会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提交第一创业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的后续跟踪及监督工作由第一创业计划财务部负责。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若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届满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各对接单位或第一创业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第一创业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第一创业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第一创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并参照《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乃至要求其赔偿损失,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执行或合并执行。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一创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一创业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第一创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第一创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