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HNYW-202405-MTXX
煤炭购销合同(贵州区域)
合同编号: HNYW-202405-MTXX
签订时间: 2024 年 5 月 日 签订地点: 昆明
买受方(甲方):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法 定 代 表 人:xx
委 | 托 代 理 | 人:程浪 | |
开 | 户 | 银 | 行:工行曲靖市分行富源县支行 |
银 | 行 | 账 | 号:2505065519200052725 |
联 | 系 | 电 | 话:0874-4098923 |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买卖事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煤炭产地和品种规格
1.煤炭产地:贵州。
资源矿点: 。
2.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合同各方自觉遵守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品种和质量规格如下:
(1)煤种: 无烟煤
(2)品种: 原煤
(3)基准热值:xxxxxxxxXxxx.xx= 5000 千卡/千克
(4)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8%≤Vdaf≤13%
(5)干燥基灰分Ad:<(小于) 30%
(6)收到基全水分Mar<(小于) 9.0 %
(7)干燥基全硫St.d≤(小于或等于)5.0 %
(8)颗粒度 0~50 mm。第二条 数量及交货期
1.合同总量: XX 万吨(±10%)。
2.合同交货期:2024 年 月 日至 2024 年 月 日。第三条 交货方式和运输
1.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2.运输方式:公路运输或火车+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至威舍火车站。
3.乙方每月应协调矿方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发货,并组织车辆运输至甲方煤场;到厂交货前的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价格及计价方式(含税费及所有运杂费)
1.定价机制:坑口定价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 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
2.煤炭热值 5000 千卡/千克(基准热值)对应含税到厂基准价格 XXX 元/吨。
3.到厂价格(含运费):到厂价格包含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
(1)发热量调价:
序号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千卡/千克) | 单卡价格 (元/吨) | 序号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千卡/千克) | 单卡价格 (元/吨) |
1 | Xxxx.xx≥5000 | 基准价格/基准热值 | 7 | 4400≤Xxxx.xx<4500 | 基准价格/基准热值-0.014 |
2 | 4900≤Xxxx.xx<5000 | 基准价格/基准热值-0.002 | 8 | 4300≤Xxxx.xx<4400 | 基准价格/基准热值-0.018 |
3 | 4800≤Xxxx.xx<4900 | 基准价格/基准热值-0.004 | 9 | 4200≤Xxxx.xx<4300 | 基准价格/基准热值-0.022 |
4 | 4700≤Xxxx.xx<4800 | 基准价格/基准热值-0.000 | 00 | 0000≤Xxxx.xx<4200 | 基准价格/基准热值-0.026 |
5 | 4600≤Xxxx.xx<4700 | 基准价格/基准热值-0.000 | 00 | 0000≤Xxxx.xx<4100 | 基准价格/基准热值-0.030 |
6 | 4500≤Xxxx.xx<4600 | 基准价格/基准热值-0.010 | 12 | Xxxx.xx<4000 | 有权拒收,单卡价格按 0.01 元/ 吨计价。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各区间单卡价格
出卖方(乙方):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委 托 代 理 人:
开 | 户 | 银 | 行: |
银 | 行 | 账 | 号: |
联 | 系 | 电 | 话: |
(2)硫分调价:干燥基全硫量, 5.0%<St.d ≤5.5%时,以含硫量 5.0 %为基准,硫份每超 0.1%扣款 1 元/吨;干燥基全硫量 St.d>5.5%时,以含硫量 5.5%价格为基准,硫份每超 0.1%扣款 5 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计算。
第五条 质量检测和数量检测
1.质量和数量:质量由甲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采制化,以甲方到厂质量检验加权数据为准;数量以到达收货地点后甲方实际检斤数量为准。
(1)若乙方对甲方的化验结果有异议,乙方必须在甲方化验结果出具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提出书面要求,共同将存查样送至双方认可有资质的第三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进行复检(收到基全水值以甲方的检测值为准),如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与甲方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土 200 千卡/千克及以内,以甲方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准,如超出则以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结算依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进行检测化验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化验结果。
(2)质量争议处理中发生的复验、复检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如乙方所供煤炭煤种不符合要求或者有明显掺假、掺杂、使水等情况时,按照电厂相关的电煤接卸制度执行。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及兑现率考核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按甲方要求提交金额为 XXX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2.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卖方向买方供应(XX 万吨±10%)煤炭,卖方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两个工作日内按 30.0 元/吨向买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XXX 万元整 (大写:XXXX 万元整)转入买方银行账户。卖方按照本合同依约如期执行,未出现违约情形的,待买方正常结算完后,由卖方向买方出具保证金退款函,双方核实无误后,履约保证金由买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足额无息原路退回给卖方。
3.乙方若存在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合同,或在供煤过程中存在倒卖、调换和掺杂使假等不正当行为,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4.兑现率考核:乙方应按合同量(XX 万吨)全额兑现,合同兑现率应(甲方实际检斤数量除以合同量即为合同兑现率,以下简称兑现率)确保为 90% 以上,但不超过 110%。如部分兑现,兑现率低于 90%,甲方按未兑现部份扣除履约保证金,扣款公式如下:(合同量×90%-甲方实际检斤数量)×30.0 元/吨。
5.若在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存在用云南省内煤炭、新疆区域煤炭供应的情况,则视为乙方违约,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所供全部煤炭(以甲方实际检斤数量为准)按照 0.01 元/吨计价结算。
第七条 结算与货款支付
双方约定以后付货款方式进行结算。结算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1.货到验收合格,办完结算审批手续后付款,付款方式: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上述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2.乙方如对结算事宜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再办理结算付款。
3.合同有效期内不允许跨月加权结算,一月一结。不同矿别之间单独进行结算。
4.一票结算,结算前须提供煤炭运输到厂的全流程物流运输票据,包含并不限于发站至威舍火车站的铁路货票、威舍火车站至电厂煤场的物流运输票据。全部开具 13%的增值税发票,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即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
1.由于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示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应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部分义务,则双方协商终止部分合同履行,该部分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各方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合同继续履行。
3.买卖双方应共同积极协调铁路运力。买卖双方不能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履约,如未能
申请到铁路运力,卖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买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买卖双方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
4.卖方不得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临时性停产,以及设备故障检修、倒工作面、天气因素等短期因素影响履约。确因上述因素影响产量的,卖方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如以市场煤资源履约,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市场行情重新协商。
5.合同一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减少履约数量,应提前 15 日与另一方沟通协商,不得单方面无故弃约或无故不履约。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保密
1.除向政府及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及品种质量等任何未公开商业信息。但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的公开披露除外。
2.协议双方确保参与本合同履行的本方员工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3.任何一方因未遵守本项保密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4.协议双方进一步承诺,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晓的对方的所有商业信息和秘密,协议对方及参与本合同履行的员工均负保密义务。
5.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终止,除非需要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已向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 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骑缝后生效。
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3.为便于业务衔接,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扫描件或传真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经双方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各叁份。
5.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6.其他。
(1)乙方应加强装车监护,提高煤质,避免煤中混入木块、石块、铁块。
(2)车辆到达甲方收货地点后,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调度管理。接卸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按照电厂相关的电煤接卸制度处理。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煤炭在煤质、运输等方面应符合当地政府环保要求。运煤车辆在甲方煤场卸煤前必须全过程加盖篷布,以防形成扬尘,否则甲方对乙方予以严肃考核。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章)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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