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客户协议
请认真阅读以下重要信息:
此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实际请以英文原版为准.
您必须同意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方能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开立和使用账户。请通读本客户协议内容,若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请上网进入注册页面接受条款
版 本 日 期 :2019 年 11 月 11 日 1
版 本 日 期 :2019 年 11 月 11 日 2
并完成注册。
引言
第 1 节为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之间所建立合作关系之通用规定,包括在东证期
货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开立账户以及所提供服务等相关内容。第 2 节至第 5 节为相关服务及交易种类之详细条款。
目录
版 本 日 期 :2019 年 11 月 11 日 3
条 款 标 题 页 码
版 本 日 期 :2019 年 11 月 11 日 4
8. | 违约行为 | 100 |
第 4 节 | 空白页 | 101 |
第 5 节 | 适用于外汇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 103 |
1. | 本节适用范围 | 103 |
2. | 本节定义内容 | 103 |
3. | 外汇交易服务 | 105 |
4. | 即期外汇合同 | 106 |
5. | 外汇期权 | 106 |
6. | 净额结算 | 108 |
7. | 抵押品和保证金的所有权转让 | 109 |
8. | 违约行为 | 110 |
附表 1 | 根据《证券及期货 (发牌及业务行为) 条例》第 47E(1)条规定的风险披露声明 | 114 |
附表 2 | 境外上市投资产品风险预警声明 | 118 |
附表 3 | 其他风险披露 | 121 |
附表 4 | 空白页 | 129 |
附表 5 | 与新加坡交易所衍生品交易有限公司交易有关的披露、条款及其他事项 | 130 |
附表 6 | 与新加坡交易所衍生品清算有限公司清算有关的披露、条款及其他事项 | 134 |
附表 7 | 与新加坡亚太交易有限公司交易有关的披露、条款及其他事项 | 139 |
附表 8 | 与新加坡亚太清算有限公司清算有关的披露、条款及其他事项 | 147 |
附表 9 | 根据《证券及期货 (发牌及业务行为) 条例》第 16(5) 条和第 26(5) 条规定的信息披露 | 162 |
附表 10 | 根据《证券及期货 (发牌及业务行为) 条例》第 18A 条和第 227A 条规定的信息披露 | 165 |
附表 11 | 根据《证券及期货 (发牌及业务行为) 条例》第 34(2) 条规定的信息披露 | 168 |
附表 12 | 禁止交易行为 | 171 |
附表 13 | 互联网交易的潜在限制和风险 | 186 |
版 本 日 期 :2019 年 11 月 11 日 5
版 本 日 期 :2019 年 11 月 11 日 6
附 表 14 电 子 通 讯 的 潜 在 限 制 和 风 险 191
附录 1 | 根据《证券及期货 (发牌及业务行为) 条例》第 47C 条 及 | |
《新加坡交易所衍生品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规则》 | ||
第 3.4.14 条规定同意接受相反买卖命令 | 194 | |
附录 2 | 根据《新加坡交易所衍生品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规则》 | |
第 4.1.11 条进行场外大单交易的通用批准 | 195 | |
附录 3 | 根据《新加坡交易所衍生品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规则》第 3.3.9 条的规定同意接收电子形式的声明 | 196 |
版 本 日 期 :2019 年 11 月 11 日 7
第 1 节 一般条款和条件
1. 解 释
定义:
1.1 除非按上下文而文义不同,否则本协议中:
“协议” 是指本客户协议及其附表内容(对非零售客户而言,不包括明确说明仅适用于或仅供零 售客户使用的附表;对合格投资者而言,不包括明确说明仅适用于或仅供非合格投资者使用的附 表)以及申请表中的条款和条件,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随时酌情自行决定对其进行修正、变更和补充;
“账户” 是指客户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开立的所有账户(包括随后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开立或设立的所有账户)并包括客户根据本协议进行交易或用于服务目的的所有账户以及所有综合账户;
“合格投资者” 的定义如《证券及期货法》所述;
“追加保证金” 的定义如第 14.17 条所述;
“代理人” 的定义如第 3.6 条所述;
“适用法律” 是指所有相关或适用的法规、法律、规则、条例、通知、命令、细则、裁定、指令、通告、指南、操作规程和解释(无论订立方为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其他当局、市场、交易所、清算所还是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其内部员工相关或支配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其 账户、服务、设备或交易的保管机构或自我监管机构);
“申请” 是指客户开立账户的申请;
“申请表” 是指客户提出申请的申请表;
“APEX” 是指新加坡亚太交易所;
“APEX 清算” 是指新加坡亚太清算有限公司;
“关联人” 的定义如《证券及期货法》第 3 节所述;
“授权用户” 是指客户自行授权的任何人,包括申请表中指定使用电子设施及获取安全代码的任何人,以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尚未收到客户撤销或终止该人委任的任何书面通知或已收到客户书面通知,但第 3.18 条所述用于更新其记录的合理期限尚未届满的人;
“授权代表” 是指客户自行授权代表客户处理账户相关事项的任何人,其姓名和/或签名式样(如有需要)已提交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包括申请表指定的任何人以及客户根据通知本行
的授权书指定为代理人的任何人,以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尚未收到客户撤销或终止该人委任的任何书面通知或虽已收到客户书面通知,但根据第 3.18 条所述记录更新合理期限尚未到期;
“工作日”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新加坡的任何营业日;
“差价合约” 是指缴纳保证金后进行交易的场外衍生产品合同,其目的或预期目的是通过参考以下方面的波动而获取利润或规避损失:
(a) 一种或多种价差合约标的资产的价值或金额;和
(b) 任何一组价差合约标的资产的价值或价格,
该价值、金额或价格并不涉及任何差价合约标的资产的实际收取或实际交付,但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以“差价合约” 冠名,其中包括(为免生疑问)外汇差价合约;
“差价合约标的资产” 是指构成差价合约标的参考资产,包括货币、证券、商品和一个或多个此类标的指数;
“清算所”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任何管辖区不时(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清算交易的新加坡衍生商品结算所、新加坡亚太清算有限公司或其他清算机构;
“客户” 是指申请表在申请中指名为申请人的一人或多人,且可根据情况指代其中的任何一人,还可能包括一人或多名个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公司;
“客户信息” 是指与客户(若情况适用,也包括客户的董事成员、合作伙伴、授权用户、授权代表、股东以及受益所有人)、账户(和/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所有账户)相关的任何及所有信息(包括个人资料保护法令所涵盖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交易、客户财务状况、客户资金或财富来源、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其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或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其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相关的信息;
“平仓”,就交易而言,其是指以平仓交易(无论是通过抵销交易还是其他方式)或取代该交易,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该等交易实质经济利益的行为;
“抵押品” 包括银行担保、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商品、证券和不时可能获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接受作为客户义务抵押品的其他财产以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自行确定面值或保证金价值最高百分比的其他财产;
“商品” 是指任何货币、产品、货品、货物、物品或其他可能构成期货合约、期货期权、场外衍 生品合约或差价合约标的物的货品或事物,包括指标、对该等商品的权利或权益,以及东方期 货可依其全权及绝对酌情权随时定义为商品的任何性质的其他事物、货品、指标、权利或权益;
“公司法” 是指《公司法》(如新加坡第 50 章所述);
“确认” 指书面通知 (包括电传、传真或其他可以产生硬拷贝的电子手段),其中包含双方之间达成交易的具体条款,并包括合同说明。确认中所指的附属协议是此类确认的一部分;
“联系人” 的定义如《证券及期货法》第 2 节所述;
“内容” 的定义如第 10.9 条第 (j)(i) 点所述;
“限价指令” 的定义如第 8.1 条所述;
“信用支持文件” 是指担保、抵押协议、担保协议或任何其他包含第三方(“信用担保人”)或客户义务(为了保护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利益, 而帮助履行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任何其他文件;
“信用担保人” 的定义如信用支持文件所述;
“共同申报准则” 是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及任何相关类似的立法、条约、条例、指令或任何管辖区内任何当局的其他官方指导;
“客户账户审查” 的定义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售前须知》中的 “客户账户审查” 所述; “客户认知评估” 的定义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售前须知》中的 “客户认知评估” 所述; “货币” 是指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定货币;
“违约行为” 的定义如第 19.1 条所述;
“衍生品合约” 的定义如《证券及期货法》所述;
“电子设施” 的定义如第 6.10 条所述;
“电子设施程序” 的定义如第 10.8 条所述;
“电子指令” 是指按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电子设施传送且以安全代码单独或集体验证的任何指令、通信、订单或请求;
“交易所”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进行交易的任何管辖区(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内之任何交易所或市场,且东方期货同意将其纳入本协议,其中包括新加坡交易所衍生品交易有限公司和新加坡亚太交易所;
“专业投资者” 的定义如《证券及期货法》所述;
“特殊事件”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真诚相信对任何交易或与账户有关的其他方面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违约、任何形式的外汇管制限制、冻结或影响货币、商品、金融资产或资金的可用性、可兑换性、信用或转让的任何冻结或要求,对司法管辖区、个人或实体的任何形式的债务或其他冻结行为,任何交易相关货币、商品、金融资产或资金发生贬值、重定面额或停止流通以及/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此类交易建立时所承担的权利或义务存在不利修改或变更的限制或要求或开立或维持账户期间的其他事件;
“金融顾问法” 是指《金融顾问法》(如新加坡第 110 章所述);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是指:
(a)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 1471 条至 1474 条内容或任何相关条例;
(b) 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或美国及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所订立的政府协议下的任何条约、法律或条例,而该等条约、法律或条例在上述任一情况均有助执行上文 (a) 段所提述的任何法律或条例;或
(c) 根据执行上文 (a) 或 (b) 段所述的任何条约、法律或条例而与美国国税局、美国政府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或税务当局达成的任何协议;
“FEOMA” 是指外汇与期权主协议;
“财务顾问服务” 的定义如《金融顾问法》所述;
“金融犯罪” 的定义如第 28.1 条所述;
“不可抗力事件” 为受影响方所无法合理控制、且阻碍或延迟其履行本身义务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传输或电力、通讯或计算机设施(不论硬件软件)或系统(不论是电路、电讯或是其他)的任何故障、失灵或失效;
(b) 罢工、劳工行动或停工;
(c) 任何代理人(如代理人、托管人、次托管人、承运人、交付机构)或任何相关交易所、结算所、结算系统或中介机构因任何理由而未能履行其义务;
(d) 他方的过失、行为不当或疏忽;
(e) 无任何可用能源或公共设施;
(f) 暂停报价或没有报价;
(g) 战争、外敌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造反、 暴乱、恶意破坏、内乱、恐怖主义行为、破坏或其他封锁或禁运、任何政府、区域或 地方当局、主管监管当局、部门的征用、理事会或其他当局(无论是立法或已实质发 生)或其任何机构、任何政府或国家机构或当局以外的行为和条例(包括任何适用法 律或税收的任何变化),军事接管或夺权行为或任何此类机构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则、条例、法令、命令、征用或授权;
(h) 任何货币暂停交易、货币贬值、实施或变更外汇管制、暂停或政府干预或限制货币兑换或汇款(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i) 任何天灾、火灾、洪水、霜冻、风暴、爆炸、流行病或化学品污染;以及
(j)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其中介机构被有关交易所或清算所除名、暂停或终止会籍;
“期货合同” 的定义如《证券及期货法》所述,其中包括期货期权;
“期货期权” 是指与期货合同有关的任何期权,该期货合同交易遵循有关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或惯例;
“对冲交易”,就一方 (“甲方”) 与另一方达成(或即将达成)的交易而言,其是指甲方为对冲或以其他方式管理与此类交易相关的风险和风险敞口而进行的抵消、对冲或其他交易;
“IFEMA” 是指国际外汇主协议;
“初始保证金”,在交易中是指进行此类交易之前需要向东方期货提供的最低担保额; “中介机构” 的定义如第 17.1 条所述;
“中介机构违约” 是指中介机构所作出或涉及之任何不当行为、作为、不作为、破产、过失、违约、不端行为欺诈、故意违约以及任何其他破产或违约事宜;
“机构投资商” 的定义如《证券及期货法》所述;
“即时通讯” 包括但不限于 WhatsApp、微信、ICE 聊天工具、即时xx(Instant Bloomberg)和xx路透 Eikon Messenger;
“指令” 是指客户、任何授权用户或任何授权代表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所接受的任何方式提供或声称要提供的任何账户、服务、交易相关的任何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订单和电子指令);
“ISDA” 是指国际掉期业务及衍生投资工具协会;
“联名账户” 的定义如第 3.11 条所述;
“损失” 是指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或连带的任何损失、索赔、债务、损害、成本、花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判决、裁决或争议解决的费用、全额赔偿基础上的法律费用、资金成本和因终止、清算或重新建立任何对冲或相关交易头寸而产生的损失或成本、利润损失、收入损失、机会损失、外汇损失、所有关税、税项及其他征费、利息及服务费)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所产生的任何性质和种类的损失;
“上市指定投资产品” 的定义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售前须知》所述;
“清算日期” 的定义如第 20.1 条所述;
“维持保证金”,在交易中是指提供初始保证金后必须维持的最低保证金数额,以维持该交易在账户中的正常运作;
“明显错误”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第三方的显然或明显错误、疏忽或错误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代理人在考虑到当前市场和当前广告报价的情况下或者由于信息、来源、评论员信息、官方信息、官方结果或官方声明错误或不明确而提供的错误报价。根据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达成的交易,客户是否已经或不参与相应的财务承诺、合同或交易(或客户已遭受或可能遭受任何直接、间接或可能的损失),在确定是否构成重大错误时应视为无关因素而不予考虑;
“保证金” 的定义如第 14.1 条所述,其中包括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保证金价值” 是指客户遵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规定而在账户放置的保证金之价值;
“MAS 售前须知” 是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证券及期货法》所发行投资产品销售的通知;
“主合同” 是指国际掉期业务及衍生投资工具协会主协议、外汇与期权主协议、国际外汇主协议以及双方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确认书),除本协议外,其他协议旨在违约时,促成一方仅就该等交易或债务向另一方支付净金额,以此终止或加速交易或债务;
“主交易” 是指受主合同条款约束的场外交易;
“非合格投资者” 是指不是合格投资者的客户;
“职员”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职员或员工;
“综合账户” 的定义如第 3.14 条所述;
“指令” 是指交易发盘或客户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出的指令、请求、申请或命令(不论 其发送、提供或传输之形式和方式)或东方期货或其职员合理认为其内容属于客户指令、请求、申请或命令,包括任何撤销、忽略或更改任何先前请求或命令的指令、请求或命令;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账户” 是指客户在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任何成员公司设立和维持,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所有账户,包括线上交易账户、保证金交易账户、融资账户以及所有其它形式的交易账户、证券账户、托管账户、投资账户、综合客户账户和/或 子账户以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账户;
“东证期货集团”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其关联公司, 以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益持股 50% 以上的任何公司;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网站” 是指位于以下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的网站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所可能指定的其它网站;
“OTC” 是指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衍生品合同” 是指在场外而非通过交易所达成、也不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衍生品合约(无论是否通过交易所或清算所进行清算和/或结算);
“场外交易”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允许在该账户下进行的场外衍生品合同所规定任何一笔交易;
“PDPA” 是指新加坡《2012 年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颁布的条例;
“个人” 包括任何自然人、政府、法定团体、企业、商号、合伙、公司或非企业团体;
“潜在违约” 是指已发出通知或期限届满,或两种情况兼有下构成违约行为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产品” 是指衍生品合约、期货合约、差价合约、即期外汇合约(如第 5 节所定义)及外汇期权
(如第 5 节所定义);
“财产” 包括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债务和其他诉讼动产)以及任何财产中的不动产、股份、权利或权益;
“专有信息” 的定义如第 10.10 条所述;
“关联公司” 的定义如《公司法》所述;
“零售客户” 是指合格投资者、投资专家或机构投资商以外的客户;
“展期”,就交易而言(若适用),其是指延长该等交易的交割日期; “证券” 的定义如《证券及期货法》所述;
“安全代码”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称为 “安全代码发布方”)为了让客户和/或其授权用户访问或使用电子设施而酌情发布的所有密码、个人识别码(PIN)、登录标识符、电子设备、令牌以及其他代码和访问程序。“安全代码” 还应包括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安全代码发布方为了替代之前(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其他安全代码发布方)提供给客户的安全代码而发布的其他密码、个人识别码、登录标识符、电子设备以及其他代码和访问程序;
“安全代码发布方” 的定义如安全代码定义部分所述;
“服务” 是指根据本协议,由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xx)随时或酌情提供给客户的任何及所有产品、服务和/或设备;
“结算日期” 是指交易需要结算的日期;
“SFA” 是指《证券及期货法》(如新加坡第 289 章所述);
“SFR” 是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法》颁布的《证券及期货(发牌和业务行为)条例》;
“SGX-DC” 是指新加坡衍生品结算有限公司; “SGX-DT” 是指新加坡衍生品交易有限公司; “声明” 的定义如第 7.4 条所述;
“第三方申请” 的定义如第 10.2 条所述;
“第三方许可人” 的定义如第 10.1 条所述;
“交易”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允许在账户下进行的某一产品交易,其中包括任何期货交易、场外交易、差价合约交易、外汇交易以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允许在该账户下进行的任何其他交易;
“未上市指定投资产品” 的定义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售前须知》所述;
“美国个体” 是指美国公民或居民个人、在美国或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任何州立法律而成立的合 伙企业或公司,在满足如下条件时,还包括信托机构:(i) 根据适用法律,美国的法院有权就几 乎所有与信托管理有关的问题下达命令或判决;以及(ii) 一个或多个美国个体有权控制信托的所 有重大决定,或美国公民或居民的遗产。本定义的解释应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请注意,失去美国公民身份的个人和居住在美国以外的个人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被视为美国个体;
“交割日期”,如适用于交易:
(a) 就场外交易而言,其定义如第 3 节第 4.1 条所述;以及
(b) 就外汇期权和即期外汇合同而言,其定义分别如第 5 节外汇期权和即期外汇合同所述;
“违反” 的定义如第 4.27 条 (a) 所述;以及
“S$” 和 “新加坡元” 是指新加坡共和国的法定货币。解释
1.2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本协议之解释。
1.3 以单数形式表达者均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不限于前文所述情形,凡提及账户则指代所有账户),所有男性指称均包括女性与中性,反之亦然。
1.4 本协议凡有提及 “包括” 之处,均非限于其后所举列之事例,且每次提及均可视为其后加上 “不限于” 的字眼。
1.5 当 “有权” 一词用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时,应根据上下文需要,将其理解为允许或赋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自行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或行动,但不应理解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客户或他人)有义务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或行动。
1.6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协议中提及的 “条款” 是指本协议中该条款所在章节中的条款。
1.7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协议中提到的 “节” 是指本协议中的章节。
1.8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协议中提及的 “附表” 和 “附录” 是指本协议的附表和附录,并可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酌情进行修订、变更和补充。
1.9 本协议中提及的 “文档” 包括所有电子文档。
1.10 所提及的适用法律(或其项下的任何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和《共同申报准则》)是指可能不时修订、变更或重新颁布的适用法律和/或规定。
冲突或抵触
1.11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可能会不时酌情修改、修订或补充的部分)与适用法律相互冲突 或抵触,则应视本协议中受其影响的条款已经根据适用法律进行了修订或替代(视情况所需),修订或替代的范围以与适用法律相符为准,同时本协议的其它所有条款以及修订后的条款应在 各个方面之效力完整不变。
1.12 若本协议第 1 节规定与第 2 节、第 3 节、第 4 节以及第 5 节规定相互冲突或抵触,则应优先以第 2 节、第 3 节、第 4 节以及第 5 节规定为准(视情况而定),但前提是应始终以适用法律的强制规定条款(且不允许作废)为准。
1.13 本协议除了英文版本,还拥有其他语言版本。若本协议的英文版本与任何其他译文版本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英文版本的条款为准。
2. 先 决 条 件
2.1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先决条件是客户已接受各种披露、条款以及附表 1 至附表 14 所列其他事项(以下情况除外:若客户不是零售客户,该披露、条款以及其他事项不应包括明确表示适用于或仅供零售客户使用的任何披露、条款或其他事项;若客户不是合格投资者,则披露、条款以及其他事项不应包括明确表示适用于或仅供合格投资者使用的附表内容),但前提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依其全权及绝对酌情权,指定客户根据本
条款须接受及签署的任何其他文件或额外风险披露声明。了解您的客户
2.2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先决条件是其(凭其全权及绝对酌情权)确认已完成 “了解您的客户” 及其他与客户账户或向客户提供任何相关服务所要求(或认为必要 的)其他类似程序。
客户账户审查
2.3 在不影响本协议第 6.1 条通用性或任何其他条款的原则下,若客户属于个人的零售客户: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允许客户操作上市指定投资产品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上市 指定投资产品交易,但前提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已确认该客户(若为联名账户,则每个客户均)具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售前须知》中客户账户审查要求相关的必要 知识和/或经验;以及
(b) 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评估或认为客户或每名客户(若为联名账户)并不具备其 不时进行客户账户审查所需的必要知识或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未能或拒绝向东证 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和文件等情况),则该客户不得操作上市指定投 资产品账户,亦不能通过该账户进行上市指定投资产品交易,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根据全权和绝对酌情权限制该账户,而无需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认知评估
2.4 在不影响本协议第 6.1 条通用性或任何其他条款的原则下,若客户属于个人的零售客户: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允许客户操作未上市指定投资产品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未上市指定投资产品交易,但前提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已确认该客户(若为联名账户,则每个客户均)具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售前须知》中客户认知评估要求相关的必要知识和/或经验;以及
(b) 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评估或认为客户(若为联名账户,则每个客户)并不具备其不时进行客户账户审查所需的必要知识或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未能或拒绝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和文件等情况),则该客户不得操作未上市指定投资产品账户,亦不能通过该账户进行未上市指定投资产品交易,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有权根据其全权和绝对酌情权限制该账户,而无需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2.5 客户同意并承认,凡法律允许,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进行客户认知评估和/或客户账户审查时并不承担保证交易合适或向客户推荐交易的责任或义务,同时不得仅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允许客户开立账户或进行交易为理由视其为向客户推荐交易或xx交易的适当性。
抵押品
2.6 此外,在不影响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或补偿、任何其他协议或法律相关规定的原则下, 作为接受客户申请和/或继续维持账户的条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要求客户提供抵押品以担保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7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不时在其认为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额外抵押品。
2.8 无默示弃权为避免疑义且在不影响第 32.8 条规定的原则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行为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开立账户、允许客户进行交易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均无碍其要求满足第 2 条所述任何条件的权利。
3. 账 户
3.1 尽管本协议已有规定,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仍有权以任何理由拒绝开立账户,且没有义务提供拒绝开立账户的理由。
3.2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受理客户申请后,将按照一般操作程序,以客户的名义开立账户。
3.3 未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出售或抵押任何账户或账户上的客户权利,不得为任何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除外)(以信托或其他方式)创设或允许创设账户上的任何权益。不得要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可客户以外的任何个人在任何账户中拥有权益。
3.4 客户特此批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日期之前代表其进行所有交易,并同意该等交易遵循本协议条款规定。
除非另行通知,否则不提供差价合约服务
3.5 尽管本协议已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 4 节条款内容),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另行通知,否则其提供的服务不包括差价合约服务,且该账户下不得进行差价合约交易。
代理人
3.6 客户须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事先书面同意,方能授权第三方代表其(称为 “代理人”)发出订单、操作账户、在账户上进行任何交易、收取款项、资产、合同说明或声明和/或不时使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通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的设备或服务。
3.7 客户同意并承诺,或促使其代理人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要求或需要的与代理人相关的任何及所有信息和文件。
3.8 若客户授权并委任代理人发出任何或所有订单、操作账户、在账户上进行任何或所有交易和/或不时使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通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的设备或服务,则客户和代理人均应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要求的形式、条款和条件签署并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交付第三方授权协议。
3.9 代理人的所有作为和/或不作为,客户均承担全责,如同该等作为和/或不作为是由客户做出、给予或完成,且如同代理人即为客户。即使客户委任代理人,但客户仍被视为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的唯一客户。存款
3.10 客户使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账户之前,或被要求存入一笔存款。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使用该等存款抵消客户所欠的任何款项,并且账户终止时,如有存款余额,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应将其剩下存款余额无息退还客户。联名账户
3.11 若以多人或合伙的名义开立账户(即 “联名账户”):
(a) “客户” 一词即可为联合指称,也可为个别指称,而每名客户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均承担个别和共同责任;
(b) 若以其开立或维持账户的任何个人存在任何到期款项或欠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款项,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借记该等联名账户;
(c) 一旦以其名称开立或维持的联名账户的任何个人发出订单,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收到该等订单后将交割与联名账户和/或交易相关的任何资金、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此等交割构成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全部及完整交割,且将全权视为已充分交割给所有该等人员;
(d) 联名账户的个别客户不得免除责任,其责任也不因构成联名账户客户的其他个人遭受解除、罢免或获得宽限、特许、放弃或同意而受到影响。
3.12 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另有书面约定,否则:
(a) 联名账户个别客户的任何个人订单或协议应被视为联名账户客户所有个人的订单或协议;
(b) 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送至联名账户任何个别客户的个人通知或通讯,则其应被视为发送至联名账户客户所有个人;以及
(c) 如该等人收到或被认为已收到该等通知或通讯,则应视为联名账户客户所有个人已收到该等通知或通讯;
3.13 生存者取得权的原则应适用于以多人(包括该等人属于公司实体批准的受让人)或合伙的名义联名开立的任何账户。
综合账户
3.14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自行决定为客户开立的)所有综合账户(每个 “综合账户”)均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第 3.15 及 3.16 条规定:
3.15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综合账户的客户应遵守有关开立、维持和操作该等综合账户的所有适 用法律,并应随时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其在任何适用法律项下可能需要的所有信息。
3.16 若客户以自己的名义但为其客户的账户进行交易,则:
(a) 在不影响第 18.1 条 (d) 规定的原则下,客户应以委托人,而非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其客户行事;以及
(b) 就所有目的和义务而言,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仅将视该客户(而非其他任何人) 为其客户,就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交易而言,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将视该客户为委 托人。该客户需自行承担责任,但其客户不应被视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客户。
资料更新
3.17 一旦提供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客户资料、账户信息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授权用户和授权代表)发生变更,客户应将最新信息提供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3.18 客户同意并承认: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收到该等最新信息后(如第 3.17 条所述),可于 5 个工作日内的合理期限内更新记录;
(b) 在该等期限届满之前,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应有权依据客户资料或与该等更新之前的任何账户或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信息来采取行动。一旦客户遭受因该依据导致或与该依据有关的任何损失,(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原则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c) (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原则下)如客户未能遵循第 3.17 条规定,而因此给客户造成任何损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将不负责。
产品供应
3.19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随时自行改变、变更或终止此前提供予客户的产品和服务和/或特定产品和服务。
4. 一 般 条 款
4.1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聘用或委任任何个人(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职员或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无关)以执行客户订单、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设备或行使客户授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权力(无论其是否由本协议项下条款或其他条款约束)。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原则下,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真诚聘用或委任该等人士,因该等人士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客户造成的任何损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单一协议
4.2 任何账户的所有交易均以以下事实为依据,即本协议以及所有未完成的交易(涵盖每份确认书所记录的范围及确认书)均构成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之间的单一协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会另行签订方可执行本协议以及进行此类交易。但是,根据本协议或其项下条款已正式结算或清算的交易不应构成本单一协议的一部分。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国际(新加坡)行事能力
4.3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全权酌情决定担任某项交易的代理人或委托人(无论交易是按客户订单或是以其他方式进行),并且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无需(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告知客户。
4.4 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第 4.3 条和适用法律另行决定,否则:
(a) (客户为零售客户时,为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而保留的即期外汇合约交易除外)交易所的交易中,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均作为客户的代理行事;
(b) 如果客户为零售客户,则就以下交易而言:
(i) 不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和/或
(ii) 以杠杆式外汇交易为目的的即期外汇合约交易,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作为客户的委托人行事;并且
(c) 如果客户不是零售客户,则就不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而言,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作为客户的代理或委托人行事。
无咨询或受托关系
4.5 客户同意并认可: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并非新加坡财务顾问法令(FAA)下的持牌财务顾问或获豁免的财务顾问;
(b)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提供任何财务咨询服务,在与客户的交易中,仅是客户的执行经纪人/经销商,或是客户的交易对手;
(c)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任何方面都不是客户的受信托人,也无意愿在任何方面对客户承担受信托人或与之类似的责任或义务;
(d)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就该账户、某项服务或交易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指令采取或不采取任何措施,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
(e) 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作为客户委托人的交易中,若其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与客户之间的代理关系或信托关系均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人对委托人的关系不相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对客户承担此责任或义务,而且不与客户形成代理或信托关系;
(f) 客户完全了解并同意,每笔交易的优势和适用性皆由其负责确定;
(g) 在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通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达成任何交易之前,客户已就某个账户或某项服务采纳了所有必要的法律、税务、财务和其他方面的独立建议;并且
(h)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网站提供的特定投资产品的一般信息,不得解释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为任何投资产品提供财务建议或推荐。
4.6 在不影响第 4.5 条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并认可: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代表或职员,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第 17 条指定 的任何中介机构,均无权代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任何意见或做出任何xx、交易意见或建议(但本协议内容并未阻止中介机构代表其自身,按照中介机构与客户 同意的条款向客户提供任何建议);
(b) 如有代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或声称代表其提供任何此类建议、xx、交易意见或建议者,则必须视之为该人员的个人行事;和
(c) 如果客户由于采纳此类建议、xx、交易意见或建议,进而造成客户损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予负责。
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订立的对冲交易
4.7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交易中作为客户委托人时,客户承认并同意: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拥有唯一及绝对酌情决定权,可以(但无义务)针对东证期 货国际(新加坡)本身账户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对冲交易,而无需通知客户。该对冲 交易的执行价格可能与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和条款存在差异,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任何时候均没有义务向客户披露对冲交易的价格或条款;
(b) (在不违反第 1 节第 6.1 条通用性的前提下)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无法达成或促成此类对冲交易,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拒绝与客户达成任何交易;
(c)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尚未与客户进行此类交易,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已达成或有能力促成此类对冲交易;并且
(d) 因此,如有违约,因终止、平仓、清算、获取、执行或重新建立任何对冲交易而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遭受或承担的所有损失、成本和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
提供服务和其他客户的性质
4.8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向客户提供的服务是非排他性的,并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全权酌情认为适合、并向之收取费用或报酬的其他客户提供此类服务,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无需承担下列责任或义务:
(a) 针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向他人提供服务而获取的任何利益,向客户报账;或
(b) 在向他人提供此类服务的过程中或在以其他身份或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业务过程中,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获取的任何事实或事情披露给客户。
4.9 客户承认并同意,在代表另一位客户行事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在交易中与客户进行对盘买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此类其他客户可以包括其联系方及关联方。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其联系方的利益
4.10 客户承认并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执行客户订单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其相关方和/或联系方在不违反适用法律限制和条件的前提下(如有),可以进行如下操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无需进一步通知:
(a) 作为任何自营账户或与其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账户的交易对手方,并有权取得该交易所获取的全部收益、利润和利益;
(b) 同时作为客户和其他方(无论是否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联营或与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相关)的代理人与客户进行交易;
(c) 匹配客户订单与任何其他方的订单(无论是否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联营或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相关);和
(d) 在交易中获取利润或在某项交易中存有利害关系,交易中客户利益可能与其他客户或对手方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其相关方和/或关联方的利益存在冲突。
转介;介绍人
4.11 客户认可并同意,如是第三方将客户介绍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 坡)可以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与该第三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分享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规费、佣金和/或其他收费。
4.12 客户还认可,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本人意愿或应客户或相关第三方金融服务/产品供应商要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随时:
(a) 将客户转介给第三方,以便由该第三方或通过该第三方提供金融服务/产品;和/或
(b) 提供第三方管道供其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产品,
作为回报,应由该第三方按照商定费用或佣金支付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其相关方和/或联系方。客户同意上述条款,并同意该笔费用和/或佣金完全归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其相关方和/或联系方保留和调用,且对此费用和/或佣金自行负责。
适用法律
4.13 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关系、所有账户的运营、所有服务和设施的提供、所有订单 的实施与执行以及所有交易的达成和结算应始终受适用法律及本协议制约(凡适用法律所容许 之处)。如果本协议无另行说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并且 客户应配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要求,与任何交易所、票据交换所或任何其他机构进行 交易,包括协助和参与必要时的调查,并应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要求行事,以确保、促成或保证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利益与适用法律相符,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客 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记录
4.14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但无义务)使用任何录音设备记录(通过任何方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或与客户的任何员工或代理人之间的口头指令或其他通信内容(通过任何媒介),无须事先警示或通知客户,并且客户同意对此类指令或通讯进行记录。任何此类记录均应视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专属财产,并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将其用于任何合理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任何争议的证据。
4.15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按照其内部程序、政策和业务要求,定期销毁此类记录,无需说明理由,也无需向任何客户就此负责。
4.16 即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未曾进行任何此类录制,或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或按照常规程序销毁了此类记录,或未提供或复制任何此类记录,也不得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做出不利推论。
客户的责任
4.17 客户应确保获取适用于每笔交易的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或当局出具的所有必要授权、许可、批准和同意,并确保遵守其条款和所有适用法律。
4.18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要求客户提供,而且客户应提供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要求的符合第 4.17 条的证明。尽管有上述规定,但缺少或不具备任何这样的授权、许可、批准或同意,并不妨碍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针对任何账户、服务或交易采取任何向客户追回付款或交割的行动或提起任何诉讼程序。
4.19 为免生疑问,如本协议无另行说明,则客户认可并同意,以下各项全属客户责任:
(a) 在客户的交易中须遵守适用法律下的任何适用报告要求;
(b) 理解并遵守客户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内产生之账户开立、与使用和/或东证期货国际(新 加坡)服务有关的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纳税或收入申报或与缴纳所有相关税款 有关的其他必需文件)。某些国家/地区的税收法规可能具有治外法权,与客户的住所、居住地、公民身份或注册地无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提供税务建议。客户应 另行寻求独立的法律和/或税务建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客户可能在任何司法 管辖区承担的纳税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与账户开立、使用和/或东证期 货国际(新加坡)提供服务有关的特殊责任;和
(c) 遵守适用于客户的任何货币或其他当局(无论采用何种实际名称)采取的外汇控制、资本限制和其他类似限制或要求,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均无义务就上述任何方面向客户提供任何建议和/或监督客户遵守上述规定。
4.20 客户承诺,其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交易所存放的任何及所有资金和资产,以及客户交易中可能产生的任何利润,将完全按照客户受其法律约束的国家税法处理。
4.21 客户应自行获取以下各项的最新消息: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已向客户提供的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标准政策和惯例
(包括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现行收费标准、佣金和/或其他费用);
(b) 本协议中规定的现行条款和条件;以及
(c) 所有适用法律。
4.22 本协议的更新或修订版本可通过以下管道获取:
(a) 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注册办公地点现场查看;和/或
(b) 发布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网站上,供客户参考。
时间是重要条件
4.23 客户履行本协议时,时间在所有方面均至关重要。
证明
4.24 除非发生欺诈或重大错误,否则客户同意由员工签发的有关以下方面的证明:
(a) 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之间的任何口头或电话或其他通讯的实质或内容;
(b) 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之间的欠款事项,或任何账户中的任何款项或财产;或
(c)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拖欠任何中介机构的与追加保证金有关的任何款项,在没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应属最终结论,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记录
4.25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记录应为此中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无人认领的款项和财产
4.26 尽管有第 16 条的规定,并且受所有适用法律制约,如果:
(a) 在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进行最后一次交易后的 6 年内,客户未认领任何账户
(包括信托账户)上存续的现金和其他财产;以及
(b)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尽其所能后无法找到客户,或得知其下落,
则客户在此不可撤消地同意,所有此类现金和其他财产,包括账户内的所有和所有增值和计提
(就款项而言,应包括其后赚取的所有利息、所有或以该笔款项投资及其从中获取的增值及计 提)应视为已被客户放弃,而归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所有,且可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自行使用或调拨。此后,客户无权索取此类资金或其他财产或其增值和计提。
通知义务
4.27 客户应将下列情况立即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a) 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违反”)或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重要的或非滥诉的调查或指控,或客户方面存在任何财务或商业困难,并应事后尽快将违反、调查、指控或困难的全部细节告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b) 客户参与任何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财务诚信或利益的行为;
(c) 任何自律机构,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无论是否在新加坡境内)对客户采取的任何行动、提起的任何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制裁或强制令(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欺诈、欺骗或财务造假的任何投诉或调查);和
(d) 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针对客户的涉及欺诈、欺骗或财务造假而进行的任何法律诉讼程序或调查。
5. 授权代表及指令
5.1 客户授权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按照客户和/或授权代表的任何指令行事。授权代表在行使或声称行使该授权代表有权行使之所有作为和行为时,其裁量和授权均应认为已经过客户批准和确认。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收到客户撤销或终止任何授权代表任命的书面通知以及第
3.18 条规定的合理期限到期后需更新记录之前,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应有权(但无义务)
按照该授权代表的指令行事。
5.2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没有义务查询任何指令的真实性、或发布或声称发出指令的人员的身份或权限。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获得有权信赖并(但无义务)按照任何以下指令行事:
(a) 可能不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口头发布或声称发布的指令;
(b) 可能不时通过传真或类似方式传输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以书面形式(非电子 邮件或即时消息)传递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并包含客户和/或授权代表的签名,表示对发布授权或声称授权的指令;和/或
(c) 客户和/或授权代表可能不时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即时消息进行发布的指令。
5.3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但无义务)视所有指令为已完全授权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与指令发出时的实际情况、涉及交易的性质或金额如何无关,即使存在任何错误、误解、欺诈、伪造、指令不明确或指令权限不足等情况,仍应按照所有指令行事。客户认可并同意,客户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负有明确的责任,需防止欺诈、伪造或未经授权指令的情况发生。
5.4 在不影响第 5.3 条通用性(尤其是电子邮件和即时消息形式的指令)的前提下,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应有权接受并执行客户发布的或声称发布的所有此类指令,无论该指令是否实际上已经客户授权,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也无需查询发布或声称发布此类指令的人员的权限或身份或指令的真实性,其中指令是通过客户或授权代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即时消息账户发送或声称发出(视情况而定)的,也是客户或授权代表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通信采用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即时消息账户。客户承诺负责确认和批准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依据其行事的所有电子邮件和即时消息的指令。无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接受并执行任何电子邮件或即时消息指令或拒绝执行指令,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皆免除对客户的所有责任,并且客户不可撤销地放弃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追索权。
5.5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要求对指令进行加密和/或包含不时指定的识别代码、验证或数字签名,并且客户应对此类代码、验证或数字签名的任何不当使用或滥用以及加密失效负责。
5.6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唯一及绝对的酌情权,可拒绝执行任何与账户、服务、交易和其他相关的指令,并且无需xx任何理由和承担任何责任。在不限制上述规定通用性的前提下,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拒绝执行指令:
(a) 指令不明确;
(b)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收到的指令含混不清或相互矛盾;或
(c)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真诚认为某项指令有欺诈、伪造或未经授权之嫌,或者执行指令可能违反某项适用法律。
5.7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决定按照任何指令行事或有义务按照指令行事,则在考虑到系统和操作以及当时具体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须获得合理的时间执行指令。由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延迟执行此类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予负责。
5.8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但无义务)按照含混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指令行事,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决定执行上述指令,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根据其员工真诚认为正确的解释执行指令,对因指令解释不当引致的任何损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概不负责。
5.9 在不影响第 23 条和附表 14 通用性的原则下(电子通讯的潜在局限性和风险),客户确认其了解采用邮政服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即时消息服务、互联网协议语音服务和其他类似服务所涉及的风险,其中包括传输错误、毁损、传输中断或延迟、技术缺陷、数据损坏、病毒、电源故障、电信网络崩溃、欺诈、伪造、误解、意外披露或擅自拦截或第三方操纵、欺诈或伪造。客户同意承担所有此类风险,尽管有上述风险,客户授权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接受以上方式传输的指令,并执行通讯内容。
5.10 在不损害第 23 条和第 5 条规定的前提下,因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某项指令行事或与之有关事件而引致的任何性质和任何形式的全部损失,客户同意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予以赔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指令订立的合约或执行的措施,客户同意予以履行和批准。
5.11 尽管有上述规定,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仍有权拒绝、不接受或不遵守某项指令,并且无需向客户说明理由。此外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执行指令之前,可以(但无义务)要求客户验证该指令的真实性或澄清该指令,直到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满意为止,但是这样可能导致指令延迟执行或其他后果。客户由此而招致任何和全部损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均不予负责。
5.12 第 5 条的规定及本协议项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权利应适用于并授权于接受指令的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集团的任意成员,所有成员均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执行本协议第 5 条规定,并享受规定的权益。
5.13 如果客户和/或授权代表由多人组成,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接受和执行其中任何一人的指令(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要求签字的指令除外),即使该指令与通知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签字指令不一致。
6. 订 单
无接受订单的义务
6.1 在各情况下以及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均有权但无义务接受客户订单。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没有义务执行任何特定交易。
6.2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按其绝对酌情权而拒绝接受客户的任何订单,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会将之通知客户。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果由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拒绝执行订单或不将之通知客户,致使客户发生损失,则在任何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在不损害上述第 6.1 条通用性的前提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仅应就账户或账户中所持有的现金和其他财产部分执行订单。不应要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执行任何旨在处置或处理实际上不属于该账户或不计入该账户的现金或其他财产的订单。
6.4 在不损害上述第 6.1 条通用性的前提下,如果账户中资金不足,或者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如此操作可能导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客户违反某项适用法律,则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无义务按照订单行事。电话订单
6.5 客户同意并认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期望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其员工、代理和代表能够识别客户的声音或任何客户代理的声音,并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无义务对提供客户名称、账号和安全代码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6.6 在不影响本协议中与安全代码有关的其他条款的通用性前提下,对提供客户名称、账号和安全 代码的任何人员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客户应承担全部责任,且该人员将视同客户本人,其中 包括达成的所有交易和发布的指令,一如该交易是由客户本人达成、且指令是由客户本人发布。
执行订单的时间
6.7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决定执行订单或有义务执行订单,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考虑到系统和操作以及当时具体情况下,可有合理时间按照订单行事并执行订单,并且对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延误执行任何订单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8 客户承认并接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无法始终按照任何特定时间提供的报价或依据 “最佳” 或 “市场” 原则的报价来执行交易。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拥有自由裁量权执行交易,并同意接受交易结果且受其约束。
下达订单
6.9 客户可以通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不定时指定的媒介和方式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下达相关订单,并指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进行账户操作或执行任何交易。
6.10 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通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向客户提供的电子经纪、交易、清算或其他服务以及系统或平台和/或相关软件和技术来下达订单、达成和/或结算交易(单独提及时称之为一台 “电子设备” ,统称为 “电子设备”)时:
(a) 客户可以使用此类电子设备下达订单;并且
(b) 所下的任何此类订单也应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和/或任何其他相关第三方许可人不时发布或规定的任何及全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这些规定适用于客户对此类电子设备的访问和使用,并且客户同意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 10 条)。
如本协议中无另行说明,除非获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书面同意,否则不得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将订单传递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验证、歧义/不一致性
6.11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但无义务)执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真诚且有理由相信是来自客户的订单和指令,而不另行查询其真实性和/或是否获得授权。客户承诺赔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全额赔偿)因其执行任何此类订单和指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损害。
6.12 在不影响第 6.11 条的前提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但无义务)对意图发出订单的人员身份或该订单源头和来源进行核实直到对结果满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会延迟执行该订单,直到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寻求核实的事项感到满意。
6.13 如果某份订单含混不清或与其他订单不一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根据任何合理的解释(员工真诚认为是正确的解释)行事或拒绝执行,直到获取更新订单。
澄清
6.14 客户同意并认可,如果客户出于任何原因对任何订单的有效性存在任何疑问,包括但不限于由于通讯中断导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中断,则立即电话联系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以澄清和/或确认订单是否有效,全属客户的责任。
无责任规则
6.15 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无重大过失、故意违约或欺诈,则由于任何设备或系统(包括东证 7 期货(新加坡)拥有或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操作的任何设备或系统或任何电子设备)传输数据丢失或延迟或订单收取错误给客户造成的任何和全部损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订单汇总
6.16 客户认可并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如适用)将该客户的订单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其他客户的订单进行汇总(无论是否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执行)。按照订单汇总情况,在该客户和其他客户之间进行的商品、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分配,应根据适用法律仅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以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客户同意,某些情况下分配可能会不公平。在该司法管辖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还会以委托方交易对手的身份进行交易,并可能会采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合理要求的措施以避免对交易对手承担责任。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自由裁量权
6.17 如果客户发出的订单可以在多个交易所或市场和/或通过一种以上的模式或在子市场或子交易所执行(例如场内和电子交易),但是未指定执行的特定交易所或市场或方式、子市场或子交易所,则应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拥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订单以及订单执行的场所和方式。只要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真诚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则就此类订单的执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7. 结单和确认
确认书
7.1 对于订单的履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只会通过确认书通知客户,而无其他通知义务。
7.2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未能发出确认书,不会损害或使任何交易的条款失效。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不因未能发出确认书而承担任何责任。
7.3 每份确认书均应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并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并且应与本协议和其他确认书一起阅读和解释,并构成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之间的单一协议。
确认书等结单的验证及正确性
7.4 客户应验证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定时发送给客户的所有确认书、账户状态、建议、合约说明和/或其他结单(均称为 “结单”)。
7.5 如果客户在任何结单日期后的 7 个日历日内(或该结单中规定的其他时间内,或就确认书而言,在与该确认书有关的给定起息日的适当较短时间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在无重大错误 的情况下,该结单应被视为结论性的,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并且该客户随后无权提出反对。
7.6 第 7.5 条虽有规定,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仍可以在任何时间纠正已满足其要求的结单中的任何错误,并可以要求客户立即偿还由于该错误而错误支付给客户的任何款项。除非附上相关异议的佐证,否则客户提出的任何及所有异议均无效。
7.7 如果客户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未收到任何结单,则客户应立即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7.8 根据第 7 条的规定,不能准确反映通过电话或相关电子设施达成的相关交易的确认书:
(a) 无损于确认书所证明的交易之效力;和
(b) 如果出现重大错误,客户无权强制执行确认书中任何错误记录的内容。
7.9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保留从一开始就撤销任何涉及或源自重大错误的交易、或修改此等交易细节的权利,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以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真诚认为,如没有上述重大错误,有关交易细节为正确或公平。
7.10 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前提、且不存在欺诈或恶意的情况下,因结单中的重大错误(无论如何出现)使客户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索赔要求,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特殊或连带,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机会损失,或者即使已告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该可能性或可合理预见性,但在任何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均不予负责。
以电子形式提供结单
7.11 根据第 7.12 条的规定,客户认可、同意并接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通过电子形式向客户提供所有结单,并且: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适用法律禁止的情况除外)以电子邮件形式将结单发送至客户提供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电子邮件地址;
(b)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会因提供电子形式的结单而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并且
(c) 客户同意并认可,这些结单的交付将代替纸质版结单,并且不再提供纸质版本结单。
7.12 在下述规定范围内:
(a) 适用法律规定,客户可以撤销此前同意接受电子形式结单的决定;并且
(b) 客户书面撤销此前同意接受此类电子形式结单的决定,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应在收到该书面撤销后,向客户交付此类纸质结单。
8. 限价指令/止损单/止损限价单
8.1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允许客户针对某些类型的交易下达限价、止损或其他类似订单(“限价指令”)。
8.2 限价指令不提供保证,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根据其唯一及绝对酌情决定权在合理可能的条件下执行限价指令,除非: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已接受客户的其他指令;或
(b) 相关市场的限价指令已经满额而且交易时间已经结束,但市场重新开盘时额度恢复,因而未超过限价指令的额度,在这种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将不在市场开盘时执行该限价指令。
8.3 客户必须确保在下达限价指令及订单执行时(包括开仓或平仓)均遵守所进行交易的全部相关 要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以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拒绝接受或履行任何限价指令。
8.4 客户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下达的所有限价指令均应遵守适用于接受和执行的限制条件、条款和条件(包括最大和最小交易量),包括(但不限于)限价指令执行时的最大交易量(与下达限价指令时适用的最大交易量无关)。执行时,如果限价指令超出最大交易量,则应按每批达到最大交易量分批执行,直到限价指令执行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认可并同意,每批操作适用价格或有较大差异。
9. 交易限制和约束条件
9.1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根据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随时向客户强加头寸或交易限额,和/或任何交易限制,而无需向客户解释原因,也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无需事先通知客户。此类限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在给定时间内交易的最小和/或最大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类型交易)、交易到期日(如适用)以及指定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下达订单的规定时间或程序。
9.2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随时根据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更改头寸或交易限额和/或交易限制,而无需向客户解释原因、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先前的限额或限制均不得设立先例或约束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9.3 客户不得超过头寸限额或交易限额,或违反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此第 9 条施加的任何交易限制。为免生疑问,因超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设定的限额而产生的欠款,客户仍将负责支付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10. 电 子 设 施
10.1 电子设施可能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专有财产,也可能由第三方许可人(“第三方许可人”)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许可,以供客户访问和/或使用。除本协议的条款外,客户同意并承诺遵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和/或此类第三方许可人不时规定的、此类电子设施的提供,和/或客户对其之访问和/或使用的任何及全部适用条款和条件。
10.2 客户如采用第三方技术、Web 应用程序、应用程序界面、软件、软件代码、程序、协议和/或其他第三方资源(以下统称 “第三方应用”),无论其为客户自行物色选定或取得或使用,还是通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其他方式提供,凡是用于连接到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所提供的电子设施来下达订单、达成交易和/或结算交易者,所有此类第三方应用与电子设施不兼容或无法正常运行的风险,客户认可并接受由其自行负责和承担。
10.3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在不向客户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暂时的或永久性的)修 改、更新、升级、结束、暂停、终止或中断电子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格、可用性和/或电子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的内容。客户认可并同意,对于电子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的任 何修改、升级、终止、暂停或中断,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 责任。
10.4 客户持续声明、保证并承诺客户已收到有关电子设施的操作和访问的充分说明,并且完全熟悉电子设施程序,并将确保所有授权用户均熟知并遵守电子设施程序。
授权用户
10.5 客户同意并确认:
(a) 授权用户分别代表客户授权下达订单,并以客户代理身份下达订单以及访问和/或使用电子设施;
(b) 任何授权用户通过电子设施发出的任何订单,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之间的所有交易中,对客户均有约束力;和
(c) 授权用户对电子设施的所有使用和/或访问均应被视为由客户所使用和/或访问。
10.6 本协议凡提及客户使用电子设施的内容,均须视为包括授权用户的使用和/或访问(如果适用)。
10.7 客户应获取并确保每个授权用户都了解并遵守本协议。操作规则和政策
10.8 客户同意遵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不时发布的与使用电子设施使用有关的所有通知、指南、规则和说明(“电子设施程序”),包括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不时发布、或通过电子设施发布的所有操作规则或政策。
基于“现状”和“现有”条件;风险
10.9 客户认可并同意基于“现状”和“现有”条件提供电子设施的访问和使用。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规定(包括以下规定)的前提下,以下内容(适用法律禁止的情况除外)应适用:
(a) 客户自行承担使用电子设施的所有风险;
(b)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作任何形式(明确的、暗示的或法定的)的xx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所有权保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适销性、满意质量和/或免受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恶意软件侵害、或其他与电子设施和/或可通过电子设施获得的内容有关的破坏性代码、代理、程序或宏指令;
(c)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作任何形式(明确的、暗示的或法定的)的xx或保证,内容包括通过电子设施输出给客户、或客户传输的任何信息的功能、操作、内容、安全性,并且不xx或保证电子设施或其任何部分不存在缺陷、故障或中断,或不xx或保证适合客户的目标或任何特定目的;
(d) 客户认可并接受电子设施可能出现技术难题。此类难题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运转失常、 故障、延迟、硬件损坏或软件侵蚀。此类难题可能是由于硬件、软件或通信链接不当 或其他原因造成,并且此类难题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和/或数据丢失。客户进一步确认, 由于互联网的公共属性,可能存在互联网流量或数据不当传输,使电子设施受到干扰,从而发生传输中断、失败或延迟;
(e) 在任何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其相关公司、第三方许可人及其各自的高 级职员、雇员、代理、代表或承包商均不对电子设施中的任何系统错误、运转失常、 故障、无法访问、缺陷、中断或延迟承担责任,也不对电子设施所含信息的不准确性、错误或遗漏负责,不论其成因,但若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存在欺诈、故意违约 或重大过失则不在此列;
(f) 在不存在欺诈、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其相关公 司、第三方许可人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雇员、代理商、代表或承包商不对任何损失、成本、赔偿、索赔、花费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电子设施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 利润损失、收入损失、机会损失、后果性、不可预见、特殊或间接的损害或费用承担 任何责任,即使曾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事件或可以合理地预见此类事件发生;
(g) 除非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明确禁止,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否认及排除成文法或普通法所隐含的与电子设施有关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及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合格质量、适用性或适用于特定目的;
(h)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对通过电子设施提供的任何信息、数据或其他服务的内容、准确性、及时性或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
(i)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保证与电子设施有关的任何电子消息和/或警示可以发送至 客户和/或客户能够收到。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也不保证电子设施任何通信的隐私、安全、准确、真实或完整;
(j) 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前提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会也不对因客户使用电子设施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任何间接、特殊、经济或后果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包括任何间接、特殊、经济或连带损失)原因导致的损失:
(i) 电子设施和/或客户通过电子设施提供或接收的任何内容、数据、消息、警示和
/或其他材料有关的任何缺陷、错误、不完善、故障、错误、延迟、失灵或不准确(统称为 “内容”),或由于不具备电子设施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内容或其任何部分的内容;
(ii)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执行通过电子设施下达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订单,电子设备带有客户的安全代码和/或授权用户的安全代码(视情况而定)
(无论客户是否已授权订单和/或使用安全代码);
(iii) 任何机器、系统、服务器、连接或通讯故障、错误、遗漏、中断、传输延迟、病毒、劳资纠纷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电子设施全部或部分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或导致通过电子设施下达的指令没有及时执行,或完全没有执行,或对客户的计算机、设备或系统造成损害;
(iv) 任何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恶意或破坏性代码、代理程序或宏指 令入侵或攻击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网站和/或属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安全代码发布方和/或客户的计算机系统;
(v) 任何利润损失、商誉损失、预计储蓄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即使已告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生此类损失的可能性);和/或
(vi) 任何访问和/或使用或无法访问和/或使用电子设施,或客户依赖于通过电子设施提供的内容(包括财务信息);并且
(k) 客户同意不会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任何第三方许可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技术提供商提起任何关于侵权、合约或其他内容的法律诉讼,指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未履行或完成客户通过电子设施订立的交易。
专有信息和知识产权
10.10 客户认可,电子设施结构中的某些数据库、程序、协议、列示和手册(“专有信息”)属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第三方许可人或第三方技术提供商的专有财产,其版权、专利或其他专有技术归属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第三方许可人、第三方技术提供商或其他第三方
(第三方许可人或第三方技术提供商从该第三方获得、或向该第三方发出许可)所有。客户同意采取或受促采取任何及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来维护此类专有信息的机密性,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指令遵守所有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专利和其他法律,以保护专有信息所涉及的权利,同时客户同意不删除、隐藏或消除任何版权或其他专有权通知,其中可能提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第三方许可人或其他第三方(包括对电子设施)的所有权。
安全码
10.11 访问电子设施应遵守本条、即第 10 条的规定,根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此类安全代码使用指令和程序来输入安全代码而识别出的个人,将获得访问权。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来确保通过输入此类安全代码访问电子设施的人员为客户和/或为授权用户。
10.12 为了维持高安全性,客户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和/或安全代码发行人:
(a) 可以根据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在任何时候,立即使客户的安全代码失效和/或暂停或取消该安全代码,无需通知且无需说明理由;并且
(b) (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客户遭受的损失或因失效、暂停或取消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导致的客户损失,不予负责。
10.13 安全代码的保密和使用,是客户的责任。如果客户知悉安全代码存在任何丢失、被盗或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客户必须立即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随时更改、暂停或取消客户的安全代码,并且无需提前通知客户,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将在此后切实可行的时间内尽快通知客户。
10.14 客户承担管控指令和/或订单以及保护安全代码安全的全部责任,且客户同意对安全代码的未授权使用和滥用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客户的安全代码(视同客户操作)执行任何操作,包括达成所有交易(视同客户达成交易和发布指令),客户也承担全部责任。
10.15 客户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其高级职员、代理商和代表可以按照任何电子指令行事,而无需问询或调查以下事项:
(a) 发出或意图任何此类电子指令和/或订单的人员权限,除非该人不是授权用户(根据第
10.11 条确定);或
(b) 任何电话、传真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电子通信(包括互联网消息服务)的真实性,
无论发布指令时的情况如何,也无论涉及的交易金额是多少,即使存在任何错误、误解、不清楚、欺诈、伪造或未经授权,也视为经客户完全授权并具有约束力,且无需以任何形式进一步确认,但前提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有关人员、代理人或代表认为指令在发出之时是真实的。
电子记录
10.16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客户接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通过电子设施履行或执行、处理或生效的任何及所有指令、通讯内容、操作或交易的记录(在无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并且这些记录是最终和结论性的,并且对任何目的下的客户均具有约束力。
10.17 客户同意此类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并且客户不得仅以此类记录是电子形式或由计算机输出为由质疑此类记录内容的可采性、可靠性、准确性或真实性,而且客户在此放弃反对的任何权利
(如果有)。
10.18 第 10.16 和 10.17 条也适用于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保存的所有记录。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该第三方之间的记录存在不一致,则应以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的记录(在没有清单错误的情况下)为准。
11. 费用和支付
11.1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就执行、履行和/或结算任何交易或维护账户、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与任何账户相关事项而收取的费用,客户应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规定的费率和方式及时支付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11.2 客户应在任何相关交易的交割日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出要求时,立即向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的订单支付交易的未偿款项。
11.3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向客户收取应支付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款项或付款的利息,且利率的计算方式和/或复利计算方式应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施加并规定,客户应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支付利息。
11.4 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以应缴付币种支付,且应为自由和明确资金,不得有扣减扣缴。如果要求客户进行此类扣减或扣缴,则应付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金额须增加扣减或扣缴的相等数额,以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收到的金额与不作扣除或扣缴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收到的金额等同。
11.5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因与服务、账户或客户有关事项而产生的任何税款、关税、支出、成本和/或其他费用应由客户全额偿付。
11.6 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如有根据本协议向客户付款的义务,均须先行确定客户不违约、也不拖欠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款项。
11.7 如果出于某种原因,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能以应付或应还的特定币种向客户进行付款或还款,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自行选择其他币种,将其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相关期间的报价汇率折合成等同金额进行付款或还款。
11.8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所有利息、费用、佣金和其他费用均不含任何消费税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营业税,此类费税全由客户承担,并分别向客户收取。
11.9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向客户支付的所有款项应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确定的方式支付。所有此类付款应含各项适用税款、扣减和扣缴,并减去客户应支付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及全部金额。
11.10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应向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均得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任何预提税规定、外汇限制或管制。客户同意并认可,根据前述规定,由于预扣税规定、外汇限制或管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执行或受促执行客户付款预扣税、将此类款项存入杂项或其他账户和/或留置此类款项以待确定。由于此类扣缴、留置或存入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均不予负责。
11.11 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另有协议,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向客户付款的每项义务均受以下先决条件的约束:
(a) 不存在违约存续;和
(b) 交易的清算日期仍未到或未指定。
12. 外 币 交 易
12.1 如果客户指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进行交易,且该交易以新加坡元以外的货币(“相关货币”)执行,则:
(a) 相关货币汇率波动造成的任何损失,风险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b) 除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另行规定,与该交易有关的所有用于保证金目的的初始和后续保证金均应以相关货币并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要求金额执行;和
(c)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在该交易清算后以相关货币借记或贷记该账户,且相关货币的汇率应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借记或贷记当时的现行汇率酌情决定。
12.2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在任何时候,为执行客户的命令或行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 x协议或任何账户下的权利,以任何一种其他货币将任何账户的任何款项转换并存入客户账户。汇率损失和兑换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13. 净 额 支 付
13.1 凡适用法律允许,如果在任何日期,客户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需向对方支付两笔或多笔款项,且要求:
(a) 支付货币相同;及
(b) 涉及账户的一项或多项交易,
则在该日期,客户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分别付款的义务将自动抵消并解除。若一方本应支付的总金额高于对方应支付的总金额,支付较大总额一方的付款义务则为向另一方交付两者
(较大总支付金额与较小总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14. 保 证 金
14.1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随时全权酌情决定,要求客户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现金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并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行使其唯一的全权酌情决定权,决定是否接受所提供抵押的形式、金额、货币面额、规格或价值,以便:
(a) 客户及时履行在任何及所有交易或账户下的义务;
(b) 进入或维持任何及所有未完成的交易或账户;和/或
(c) 为及时履行客户在本协议项下或其他方面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义务,
(“保证金”)无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此类要求是否满足、反映或高于管辖区内任何政 府、自律监管机构(包括任何交易所)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第 17 条聘请的任 何中介机构的任何适用保证金要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和/或客户均需要满足保证金要求。
14.2 客户在此认可并同意:
(a) 客户应按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要求,就每个账户或每笔交易提供单独保证金;
(b) 本协议中,每个账户或每笔交易的保证金均应视为是独立的;并且
(c) 根据客户的具体指令,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为客户持有的与任何账户或交易有关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转到任何其他账户或交易,或按照客户要求,将保证金用于其他目的。
14.3 在不影响第 14.8 条规定的情况下,客户承诺在以下时间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全部保证金:
(a) 在收到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通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或
(b) 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如果适用法律要求或就非常事件提供保证金)。
14.4 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如果客户无法按照第 14.3 条的规定提供保证金,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将当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为客户或账户存入、收到、持有或控制的任何及所有现金或其他财产用作账户或交易的保证金,而无需先行通知客户。
14.5 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第 14.1 条另有要求,否则:
(a) 客户须在任何交易前, 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的规定存入初始保证金;
(b) 客户应始终维持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为未完成交易设定的足额保证金;
(c) 如果权益低于规定的维持保证金,则客户应将额外保证金转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无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是否已经发出补交保证金通知),以使权益达到未完成交易所需的初始保证金金额;以及
(d) 如果权益低于清算金额,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立即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平仓部分或全部交易(无论是否发出了补交保证金通知)。
14.6 第 14.5 条规定中:
(a) “权益” 是指账户内持有的全部保证金的价值总和,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根据唯一酌情决定权进行打折或折扣,并包括未完成的交易利润和未实现的交易损失。未实现交易损益的确定应参照当时的标书、报价或相关产品的最后交易价格,但该决定应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自行裁量决定,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所确定的权益(在无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b) 每笔交易的初始保证金为该笔交易名义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确定);
(c) 任何时候每笔交易的维持保证金金额应计算为所有未完成交易所需的初始保证金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确定),如同所有未完成交易均在当时确立(且不基于客户为满足确立新交易的初始保证金要求而存入的金额);
(d) “清算水平” 是指所有未完成交易所需的初始保证金总额的 30%(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确定的其他百分比),就如同所有未完成交易在此时确立(不基于客户为满足确立新交易的初始保证金要求而存入的金额);以及
(e) 账中的所有敞口头寸将每日或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自行决定的更短的间隔进行标记。
14.7 客户同意并认可,其主要责任是监控其账户内的权益、所需的初始保证金并维持保证金。
14.8 虽第 14.1 条有所规定,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仍可以:
(a) 在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适用法律禁止的范围除外,随时更改账户的保证金限额、水平和其他要求(见本第 14 条中的 “保证金要求”);
(b) 规定经修订的保证金金额要求适用于现有头寸,以及与交易或账户有关的新头寸;或
(c) 在通知客户的情况下,立即使保证金要求生效和/或要求(无论是否事先通知)立即或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保证金,存入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但在发生非常事件或有适用法律规定时,可要求在 24 小时内存入保证金。
客户在此放弃以要求不合理为由而提出反对的权利。
14.9 先前的保证金要求不得作为先例或约束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客户接受这是客户达成和处理交易时存在的固有风险。
14.10 客户应监控其交易并遵守所有保证金要求。
14.11 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持有、或将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和持有的所有保证金金额应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全权酌情决定。
14.12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但无义务)随时和不时:
(a) 对客户或为客户提供的保证金进行估值或评估;以及
(b)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此类估价或评估的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并计入客户账户。
14.13 除第 3 节第 5 条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所有保证金均应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持有作为连续 担保,尽管有相反的规定或指令,关于客户在本协议或其他协议项下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无论是或有或实际)的任何和所有负债,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
(xxx)为受益人的一般留置权和抵销x,xxxxxx(xxx)可按本协议的规定变现客户的任何保证金。
14.14 客户存入或代客户存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各类保证金均不支付利息,并且客户认可并 同意,适用法律禁止的范围除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自行留存客户保证金赚取的利息,且风险收益由其自行承担。
14.15 除非适用法律有所规定,否则第 14.7 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迫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将为客户或账户存放、接收、持有或控制的任何现金或其他财产用于任何交易或账户的保证金。
14.16 除非适用法律禁止,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接收到的、作为任何客户交易或账户保证金的任何及全部现金和其他财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也可用作抵押,以担保客户在任何其他交易或账户下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承担的任何及全部负债。
追加保证金
14.17 除第 14.1 条所述保证金金额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随时和不时依据其绝对决定权向任何中介机构(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第 17 条聘用的中介机构)提供追加现金或其他财产作为xx,xxxxxx(xxx)可全权决定抵押的形式、金额、货币面额、规格或价值,以便: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时履行与客户有关的任何及所有交易或账户下的义务;
(b) 进入或维持与客户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未完成交易或账户;和/或
(c) 及时履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中介机构的其他义务(无论是否属于本协议义务或与客户相关),
(“追加保证金”)
14.18 除非适用法律禁止,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随时和不时依据其绝对决定权要求客户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现金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并且抵押的形式、金额、货币面额、规格或价值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自行确定(如适用)。
保证金不足
14.19 客户同意并认可,如果(a)进行任何交易后,其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客户的所有头寸,或(b)客户未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保证金而进行交易,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立即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清算此类交易,且无需通知客户。 客户进一步确认,由其自行承担与上述交易有关的所有佣金和交易费用,以及因该交易清算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客户同意,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因行使其在第 14.19 条下的权利,由于交易清算而导致任何损失发生,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违约
14.20 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如果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可以(但无义务)随时(通过出售、处置、购买或其他方式)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持有的任何及全部保证金用于:
(a) 支付客户在任何交易或账户下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应付或到期款项;或
(b) 履行客户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保证金要求的义务和提供追加保证金的义务),无论允许客户提供任何追加保证金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的时间是否已经到期,
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出任何事先要求或补交通知(包括补交保证金通知)或事先通知出售或购买的时间和地点,不得视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放弃本第 14 条或第 13 条下的权利。
消极担保
14.21 客户承诺不会对转让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现金或非现金保证金设立或产生任何未 偿付的担保权益,也不会进行转让或转移,但相关清算系统中提供的针对财产类型(现金除外)的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除外。
持续保证
14.22 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立即签署并执行所有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有必要以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要求的文件、文书、保证、行为和事项,以创建、完善和/或保护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关于任何保证金的xx,xx:
(x) xxxxxxx(xxx)交付由客户或代客户正式签署的、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 坡)为受益人的所有保证和其他文件,其格式应遵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要求;以及
(b) 必要时,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正式归档、盖章和登记。补交保证金通知
14.23 客户认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就保证金账户向客户以口头或书面或以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自行决定适当的其他方式发出补交保证金通知(在第 14 条中称为 “补交保证金通知”)。在不影响前文通用性的xxx,xxxx:
(x) xxxxxx(xxx)可使用申请书中的任何电话号码或客户不时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其他电话号码与客户取得联系,以便发出任何补交保证金通知,并且通过该电话号码须能联系到客户;及
(b)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未按此电话号码联系到客户,则视为发生补交保证金违约。
14.24 任何补交保证金必须在同一天以电汇或其他类似的清算资金转账方式存入,并按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要求的方式核实,而且需满足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x
(xxx)不时为此目的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提交新加坡注册银行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要求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
14.25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在补交保证金通知的时间到期之前,以其唯一和绝对利益为目的采取认为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包括行使其在第 13 条和第 14 条下的任何权利。
14.26 除适用法律禁止的范围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
(a) 要求提供追加保证金;
(b) 清算保证金账户中所有头寸;和/或
(c) 采取其他措施或行使第 14 条或第 13 条项下的任何权利,
只要其认为情况适当且此类措施是保护自身所必要,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任何违约或非常事件的情况,均无需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且无需通知客户。
14.27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自行决定延长此类保证金的补交期限,则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此类延期旨在代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第 14 条下的权利,否则应视为已根据本第 14 条和第 13 条的规定授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延期的权利。
14.28 尽管第 14.27 条有规定,但客户无权延长补交保证金通知的期限。
14.29 在提供补交保证金通知后,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的权利的情况下,客户认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拒绝客户的任何进一步交易请求,直到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确认在清算资金中收到补交保证金。
14.30 尽管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催缴保证金,但客户同意,客户的主要责任是监控任何敞口 头寸和用于计算应付保证金的所有其他相关因素,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无义务在任何特定 时间点或任何特定时间段内对客户进行保证金催缴,也无需因无法联系到客户而承担任何责任。
14.31 在不影响客户在保证金到期日立即支付保证金的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客户不能或认为到期时没有能力支付保证金时,必须立即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15.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权利
15.1 除适用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外,只要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是自身之保护和利益所必要、可取或适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合适的方式采取下列措施和/或步骤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且费用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a) 以客户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现金或其他财产(包括任何及全部抵押品),偿付客户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直接或以担保或保证的方式)的任何义务,包括将任何账户中任何性质的贷方款项用于抵销客户拖欠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款项(无论性质和产生方式,包括任何预期或或有金额),或在一般情况下行使权利,抵消客户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拖欠款项;
(b) 终止账户中任何未完成的交易或其他敞口头寸,或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条款来平仓或清算;
(c) 卖出或买入任何或所有未清财产,这些财产在账户中可能属于买入过多或卖出过多;
(d) 扣除或抵销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头寸和余额;
(e) 合并两个或多个账户;
(f) 在账户中以任何头寸提取;
(g) 取消或完成代表客户进行任何财产买卖或任何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未完成订单或做出的其他承诺;以及
(h) 取消任何未完成的订单以关闭一个或多个账户,
以上措施可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下完成。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行使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权利时,无义务向客户说明任何理由。
15.2 为免生疑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行使和获取第 21 条赋予的权利和补偿以及第 15 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偿。
15.3 在不影响第 15.1 条通用性的原则下,对于因第 15.1 条或第 21 条而导致的客户财产的任何卖出 或买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在任何情况下,自行全权决定选择客户的此类财产进行 出售,并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判定出售的条件是否合适(不对任何损失或价格降低责任)。
15.4 双方理解,在任何情况下,根据第 15.3 条进行的任何卖出或买入的时间或地点的事先要求,或打招呼,或事先通知:
(a) 不应视为在不提供需求或通知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放弃卖出或买入权利;
(b)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索要时,客户须随时负责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支付该账户内借方余额;及
(c) 在所有情况下,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客户对该账户进行全部或部分清算,客户应对该账户中的亏损负责。
15.5 如果要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完成或交割标的证券交易,但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出要求时,客户资金或交割文件没有到位,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终止或结束交易。
15.6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按客户指示卖出任何财产,而由于客户未能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该财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无法将该财产交割给xx,xxxxxxx(xxx)可以买入或代表客户的账户借入该财产,以完成必要交割。
利息
15.7 账户中的借方余额应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向客户提供的、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
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不时更新的日历月利率收取利息,客户应在见索后立即结清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所有未偿负债,以及托收费用,包括律师和自有客户的法律费用。
15.8 除适用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外,客户放弃并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为受益人放弃索要因客户收到的款项(包括保证金)而可能产生的利息(无论是在信托账户、综合信托账户,或是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托,或清算所、交易所会员或其他机构持有)。
15.9 尽管有第 15.8 条的规定,但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合适,则可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决定向客户支付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收到的利息(客户账户款项产生的xx),xxxxxxxx(xxx)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认为操作是适当的。
抵销
15.10 除非适用法律禁止,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无需通知而随时及不时抵销任何应付予客户的款项,或抵销客户任何账户或客户享有权益的任何其他账户(无论是与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x)集团的任何成员开立)内的款项,以扣减或抵消客户作为主要负债人或担保人,对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拖欠的任何负债,不论其为当前或未来、实际或或有负债。
扣缴
15.11 只要客户拖欠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任何款项或负债(不论其性质和原因,也无论其为现有 或未来、实际或或有负债,也不论客户是主要负债人或担保人),未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同意,客户不得提取其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持有的任何现金或其他财产(不论是保证金 或其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随时扣缴客户的现金或其他财产,直至客户的欠款或负 债全部结清。
合并
15.12 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拥有的任何抵销权、合并权或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并且在客户拥有多个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xxxx(xxx)可以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不通知客户而随时结合和/或合并所有或任何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账户、抵销和/或转让任何一个或多个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账户的任何一笔或多笔款项,以结算客户某个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账户对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集团任何成员的负债(无论性质)。
账户间转账
15.13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自行决定随时和不时对客户任何账户之间可互换的任何或全部现金和其他财产进行使用和转账,而无需通知客户。
关于客户提供的信息和对信息的访问
15.14 客户同意并承诺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任何及所有信息和文件,以及让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为履行本协议或与客户(包括任何受益人或相关个人)任何账户有关事项而不时请 求或要求访问任何员工或客户代表,包括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适用法律可能要求的信 息和文件,无论与预防金融犯罪、欺诈、贿赂、腐败、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任何国际制裁或 任何其他事项有关,或是协助任何交易所、清算所或当局完成交易、监督、监察、审计、调查、强制执行或其他事项之目的。
非常事件调整
15.15 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与任何交易或账户有关的任何非常事件,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自行决定因应非常事件而针对交易或任何或所有交易或账户采取调整或措施。此类调整或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
(a) 更改或改变此项交易或部分或全部交易买卖的货币、商品、差价合约或金融工具的:
(i) 数 量 ;
(ii) 汇率;和/或
(iii) 规 范 ,
(b) 终止有关交易或部分或全部交易,和/或
(c) 终止账户。
15.16 只要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第 15.15 条下的调整或采取措施均为基于诚信原则,则任何调整或措施均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客户需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因客户账户而招致额外损失负责,或客户应对该调整或措施的最终结果负责。
不可抗力事件
15.17 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或延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无需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15.18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合理确定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行使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并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协议以及法律(相关条件下)项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基于诚信原则在该时间内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
(a) 停止或中止任何市场或交易所的交易和/或更改交易时间;
(b) 变更佣金率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费用或收费;
(c) 对任何或所有交易执行买入或强制卖出、拒绝任何交易、关闭任何或所有敞口头寸、取消或填写任何订单,在各种情况下,均应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以诚信原则确定的适当水平为准;
(d) 要求立即支付保证金、抵押品或客户可能拖欠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其他款项;
(e) 更改最大和/或最小交易量;
(f) 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无法满足条款或根据实际情况无法实施的情况下,中止或修改本协议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适用条件;及
(g) 采取或不采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适当的一切其他措施,以保护自身和客户利益。
一般留置权
15.19 除第 3 节第 5 条另有规定外,在不损害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客户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财产
(包括保证金)也拥有一般留置权,这些现金或财产可能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持有或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控制或体现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账面,单独归属客户或客户与他人共有,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用于抵销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和/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集团任何成员的负债,无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是否已就该现金或其他财产支付了预付款,均与客户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账户总数无关。
15.20 特此授权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卖出和/或买入或适用任何及所有此类现金和其他财产(包括保证金),满足该一般留置权要求,而无需通知客户。
抵押
15.21 除适用法律禁止的范围外,作为持续担保,见索支付和清偿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和负债,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这些款项和债务负债为目前或未来到期应付、客户拖欠或客户应付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费用,客户通过以下方式押记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但不存在权利负担和利益冲突:
(a) 以第一固定衡平押记形式,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其名义持有人存放、持有、保管或控制的客户所有现金及其他财产;及
(b) 通过第一固定法定抵押形式,客户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财产,其所有权已由客户或其名义持有人转让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其名义持有人,
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增值股息、利息、权益、资金或财产。
15.22 《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新加坡条例》第 61 章)第 21 节和第 25 节不适用于根据第 15.21条设立的xx,xxxxxx(xxx)可行使本条例赋予抵押权人的出售权(可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进行变更或延长期限),且不受第 25 节规定限制。
15.23 客户须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要求,立即执行(由客户承担费用)所有必要的转让及其 他文件,以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其名义持有人能够作为存放或持有的任何抵押物(按 照第 15.21 条规定押记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所有权人或获得合法抵押物权完成押记、登记事项。
15.24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行使一般法律下享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权或其他权利。
16. 客户资金和资产
16.1 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代表客户持有现金或其他资产(包括保证金),除非客户另有指示或 SFA 另行批准,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应将该现金或其他资产存入 SFA 规定的信托账户或其他独立账户。
16.2 除非适用法律禁止或另有要求,否则:
(a) 为了将客户账户收到、以外币计算的款项存入信托账户,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利用新加坡境外托管人开立信托账户,该托管人应经过许可、注册或授权可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开立账户的国家或地区担任托管人或从事银行业务;及
(b) 在不损害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通用性的原则下,如果托管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无法将该账户中的任何资金返还、支付或交割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客户,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16.3 除适用法律禁止或另有规定外,客户认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将客户账户收到的资金
(包括保证金)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持有的其他客户的资金一同存入综合客户信托账户。
16.4 除非适用法律禁止或另有要求,否则客户同意: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将客户账户上收到的资金(包括保证金)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SFR)第 20 条规定以投资形式作为信托持有;及
(b) 根据上述第 20 条规定,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以信托形式持有的客户资金投资所获收益,均应归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所有。
利益豁免
16.5 客户特此认可并接受:
(a) 作为一般规则(除非适用法律禁止),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持有或控制的客户资金
(包括保证金)(无论是通过信托账户持有,还是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托账户规限,或是由清算所、期货交易所会员或海外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其他机构持有)将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其他客户的资金混合持有(根据 SFA 适用于信托账户的规定);
(b) 上述操作下,要分配个别客户权益(如果信托账户是计息账户)不但办理困难,而且不符合经济效益,主要是因为这类信托账户中混合资金的价值持续波动;
(c)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接受客户成为用户的一个条件是,客户同意放弃计入客户资 金份额(包括保证金)的利息和投资收益的任何和全部权利,并以东证期货国际(新 加坡)为受益人,无论资金是在该信托账户持有,或受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托所规限,或是任何清算所作为客户任何交易抵押品持有(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场外结算交易);
(d) 通过申请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开立账户,并作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客户和/或获得或使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服务,应视客户已同意(并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将依据其有效性)第 16.5(c)条所述的利益豁免和放弃;以及
(e) 然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不时支付其认为适当的与该项资金(包括保证金)有关的部分实际利息和投资收益。
按照 SFR 第 34(2)(c) 条同意
16.6 如为零售客户,则:
(a) 客户认可并确认其已阅读并理解附表 11 所列的披露事项以及根据第 15.21(b)条表示同意所涉及的风险;以及
(b) 根据 SFR 第 34(2)(c) 条,客户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抵押、押记、质押或典押其资产。
清算抵押品
16.7 客户特此认可并接受:
(a) (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原则下)因清算所利用该清算所持有的客户保证金(作为客户之任何交易的抵押)进行任何投资(“清算所抵押”)的适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场外结算交易),而使客户蒙受或招致任何损失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任何时候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以及
(b) 在任何清算所存放或提供清算所抵押,须受下列条件约束:
(i) 该清算所的结算规则;
(ii) 该清算所可要求其结算会员订立的任何担保契据或文件,以作为该清算所抵押的规范(格式可由该清算所不时规定、修订或增补);及
(iii) 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SFA)。
17. 中介机构的任用
17.1 在不影响第 4.1 条通用性的原则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直接或间接任用、聘用或委任 任何人员(包括其他经纪人、交易商、造市商、交易所、清算所、银行、托管人或其他第三方)
(以下简称 “中介机构”),不论其是否位于新加坡,也无论其是否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员工,或是否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存在关联或关系:
(a) 执行任何订单;
(b) 执行或结算任何交易;
(c) 持有或保管客户的任何资金和资产;或
(d) 行使客户在本协议项下授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权利。
任何中介机构的使用、聘用或委任,均须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可的适当条款及条件为准。
17.2 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前提下,客户认可、同意并接受,如果: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已经谨慎选择中介机构;
(b) 中介是依据客户的明确指令而选择;
(c) 使用该中介机构是客户进行交易和/或提供服务所必需(包括为免生疑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就客户资产作出的托管安排);或
(d) (a)到(c)的任何组合都适用,
则对中介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中介机构的违约(超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合理控制范围)所产生的、引发的和/或与之相关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第 14 条规定客户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的各项保证金损失和/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存入违约中介机构(利用或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客户交易执行、买卖、清算或结算)的追加保证金损 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概不负责。
17.3 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使用、聘用或委任中介机构,则其可能必须对中介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和/或义务,尽管在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之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实际上只是客户的代理人:
(a) 客户同意并认可:
(i) 任何现金或其他财产(虽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之间应视为客户的现金或其他财产,或由客户买入或代客户买入的现金或其他财产),该中介或视之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现金或其他财产,或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自行买入的现金或其他财产;
(ii) 有的情况下,这可能影响客户利益。例如,某些情况下,客户的资金和财产可用于履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其他客户的义务;以及
(iii) 客户接受这是通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新加坡或任何国外管辖区进行交易存在的必要风险;以及
(b) 此外,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遭受或承担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包括全额赔偿所发生的法律费用),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由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职员、雇员、代理或代表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违约或与之相关事项所造成或引起,且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所能合理控制,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均以诚信行事,并符合或履行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上述主要义务或责任,则客户应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予以补偿,使其免受损失。
17.4 即使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之间,客户可能实际发生或预期发生违约,上述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应享有的权利和补偿仍适用。
18. 客户xx、保证与协议承诺
18.1 客户持续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xx、保证、同意并承诺:
(a) 其有完全的能力和权限接受并同意本协议,可以开立、维持和/或继续维持不时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开立、维持和/或继续维持的账户,并通过上述账户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下达订单;
(b) 其有接受和同意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授权、同意、许可或批准权利(无论为适用法律或 是其他方面所赋予者),可以开立、维持和/或继续维持不时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开立、维持和/或继续维持的账户,并可通过上述账户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下达 订单;
(c) 客户并非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任何政府或自我监管机构(包括任何交易所或其会员公司)
的员工、亦非从事交易业务(以代理人或委托人身份),而此业务禁止客户在交易任何账户下财产时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建立关系,如果建立上述雇佣关系,则客户应立即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d) 其为委托人而非他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e) 除非客户特别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且获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同意,否则除客户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账户权益;
(f) 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明确书面同意,否则除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任何担保或权利负担,任何人不对任何账户和/或任何账户中的任何现金或财产享有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g)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没有义务或责任查问任何订单的目的或适当性,也没有义务确保客户就任何账户交割的任何资金的使用;
(h) 代表客户行事的任何人已获正式授权;
(i) 客户已遵守并应遵守所有司法管辖区内与账户、交易或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提供的服务或设施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税法和法规、外汇管制、任何货币当局或其他当局采取的适用的资本限制和其他类似限制或要求,无论其内容);
(j) 客户应安排向任何相关当局提交和/或注册和/或递交任何适用法律要求的与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履行、有效性、可执行性或可接受性有关的规定的具体说明、表格和/或其他形式的文件,以证明本协议存在(包括根据第 15.21 条产生的费用)且已完全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且客户在遵守与此相关的任何条件方面不存在违约行为;
(k) 任何申请或按照或根据本协议由客户提供的、向客户提供的、或由客户提供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所有信息和/或文件,在任何及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误导性,并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并无隐瞒关于任何可能对其决定提供或继续提供本协议项下任何服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
(l) 客户不得蓄意或草率准许使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服务、设施或会籍,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该做法会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集团或任何交易所或清算所名声、尊严、信誉。客户不得蓄意或草率制造或维持或加剧操纵(或企图操纵)、垄断(或企图垄断)或违规(或做出的安排和规定或发布的指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害市场或交易所的利益或福利。
18.2 当客户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出订单、进行任何交易或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开立新账户时,应同样适用第 18.1 条中的xx、保证、协议和承诺。
19. 违 约 条 款
19.1 如有下列情况,则视为发生 “违约”:
(a) 客户未能在到期时支付或交割本协议或任何账户或交易中要求支付的款项;
(b) 客户未能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或与任何账户或交易有关(第 19.1(a)条所述付款或交割义务以外)的任何义务,且在向客户发出违约通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未对违约
(如可补救)有所补救;
(c) 客户触犯任何适用法律及其规定;
(d) 客户拒绝、否认或不接受任何交易;
(e) (如果客户为一个或多个个人或独资企业)客户中有任何人死亡、破产、精神出问题、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面临破产诉讼;
(f) (如果客户为合伙企业)任何合伙人死亡、破产、精神出问题、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面临破产诉讼,或面临诉讼以解散和/或变更合伙人或合伙协议;
(g) (如果客户是集团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客户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视实际情况)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已采取任何措施或步骤,或已通过任何决议,使客户或东证期 货国际(新加坡)(视情况而定)进入清算、破产清盘程序、无力偿债、司法管制、接 管、行政管理或任何类似程序;
(h) 客户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妥协或安排;
(i) 客户面临索赔、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性质为何),或任何人已采取措施对客户强制执行担保;
(j) 负担权益人接管或委任受托人、接管人、司法经理、经理或类似职员,或对任何账户或客户资产的任何部分征收或强制执行扣押、执行或其他程序;
(k) 客户转让或处置其各项资产之全部或大部分予任何个人、公司或集团公司(以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批准的条款进行重建、合并或重组为目的,且在转让或处置后紧接展开重建、合并或重组者除外),不论是通过重组安排计划还是其他方式;
(l) 客户停止或中止偿还其债务,或无法或承认其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或开始与其债权人谈判进行客户债务重组;
(m) 对客户或其资产在公司、组织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国家拥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当局或自律监管组织,应根据任何可能妨碍客户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到期后义务的银行业务、保险契约或约束客户经营的类似法律或法规采取措施;
(n) 客户未能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维持所需抵押品,或未能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的要求,提供追加抵押品;
(o) (A) 任何信贷支持提供人或客户本身未能按照适用信贷支持文件遵守或履行任何协议或义务,且在任何适用宽限期到期(如有)后,违约行为仍未改正; (B) 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在客户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之前,任何信用支持文件都将失去或停止其效力; (C) 客户或任何信用支持提供人全部或部分拒绝、否认或不接受或质疑任何信贷支持文件的有效性; (D) 任何信用支持提供人根据任何信贷支持文件作出或提供或被视为作出或提供任何xx或保证,须证明在作出或提供或被视为作出或提供xx或保证时,存在重大不实或误导;或 (E) 上述(e)至(m)中所述的任何事件发生在信贷支持提供人身上;
(p) 客户或信贷支持提供人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信贷支持文件)作出或提供或被视为作出或提供的任何xx或保证,在作出、提供或视为作出或提供时,未遵守或证明有重大不实或误导;
(q)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客户未能在 48 小时内(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要求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充分且令其满意的保证,以证明其具备履行本 协议或任何交易项下义务的能力;
(r)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所发生或出现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判定可合理相信客户可能无法履行或遵守客户在本协议或任何交易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义务;
(s)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真诚认为应采取措施,以维护其在任何账户或交易或与客户关系下的权利或利益;
(t) 根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真诚判断,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客户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或义务均不合法;
(u) 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发生的任何事件与第 19.1 条中提及的任何事件具有类似或同等效力;和/或
(v) 客户或客户的任何关联方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单独或共同)签订的一份或多份协议项下发生任何违约、违约事件或其他类似情况或事件(无论内容如何)。
19.2 如客户或任何信贷支持提供人发生任何违约,或者客户或信用支持提供人可能发生违约或发生潜在违约,则客户应立即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20. 净额平仓和终止
净额结算
20.1 根据下文第 20.2 条的规定,在违约发生之时或之后的任何时候(第 19.1(e)、(f)、(g)或(h)条所致之违约除外(各项均为 “破产违约”)),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但无义务)向客户发出通知,并指定日期(“清算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将自该日期开始终止、结算或清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下面第 20.4 条的规定而确定的相关交易(各项均为 “受影响的交易” )。
20.2 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另有规定,否则客户发生破产违约的日期应自动作为清算日期,无需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出任何通知,且下文第 20.4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交易(各项交易均视为受影响的交易)。
20.3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生任何破产违约(如适用)的日期应自动作为清算日,无需客户发出任何通知,且下文第 20.4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交易(各项交易均视为受影响的交易)。
20.4 如有清算日(除非任何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a) (根据下文第 20.5 条)如非落入本条即第 20.4(a)条的规定,如有任何受影响的交易之付款或交割在清算日当天或之后到期,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和客户均无义务付款或交割,而应结算清算金额来履行该项义务(无论是通过付款、抵销还是其他方式)(定义如下);
(b) 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之间已达成但未完成的所有受影响交易(包括以下任 何一项:(i)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确定的任何未执行的受影响交易;和(ii)东证 期货国际(新加坡)确定的任何未执行的受影响交易,且其起息日落在清算日或早于 清算日)(根据下文第 20.5 条)应视为以现行价格立即终止(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秉持诚信确定并遵守合理的商业做法);
(c)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须秉持诚信并遵守合理的商业做法,确定与受影响交易有关 的所有成本、损失或收益(如适用,则包括任何交易损失、融资成本,或确定因终止、平仓、清算、获得、执行或重新建立任何对冲或相关交易头寸而产生的成本、损失或 收益,但不重复计入),在适当的情况下,认为市场报价已经在相关交易所或市场公布 或相关交易所或市场设定了官方结算价格,在该交易所或市场上或在计算日期之前, 受影响的交易已经在交易所或市场上完成交易,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确定的所有此类成本、损失或收益均应以新加坡元计;以及
(d) 根据上述第 20.4(c)条确定的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所有成本和损失均应表示为正数,而根据上述第 20.4(c)条确定的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所有收益均应表示为负数,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须将所有款项进行抵扣,以衍生出单一正净额或单一负净额(以下简称 “清算金额”),而客户须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支付清算金额(如为正),或(如为负)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须向客户支付清算金额。
20.5 就第 20.4(b)条而言,对于在交易所或市场上生效的、或通过清算所或其他共同对手方进行集中清算或更新为清算的所有受影响交易,须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以诚信及合理的商业做法(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生有关违约但仍有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终止、平仓或清算相关受影响的交易或头寸来终止交易,同时需按照适用的业务规则和交易所、市场、清算所或共同对手方的指示,通过该交易所、市场、清算所或共同对手方来终止交易(且应视为终止、平仓或清算该受影响的交易,但是不按照清算日计算,而是按照直到终止、平仓或清算的实际发生时间计算,上述第20.4(b)条不适用于此类受影响的交易);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受影响的交易不得按照前文规定发生终止、平仓或清算,应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和客户约定的方式或按照交易所、市场、清算所或共同对手方的指示和指令处理。
清算金额的支付
20.6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将根据上述第 20.4 条确定的清算金额以及清算款项收款人尽快通知给客户。
20.7 清算金额须按下列条件以新加坡元支付:
(a) 如果清算金额由发生相关违约的一方支付,则收到此类通知后即须支付;或
(b) 如果清算金额由非违约方(即与发生相关违约方相对的另一方)支付,则不得迟于通知日期后的 7 个日历日。
20.8 应付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清算金额,如到期未付则当按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合理确定的利率计息,作为逾期金额的融资成本,利息按日累计,并在到期后由客户支付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主合约
20.9 本协议第 20 条不适用于主交易。
20.10 在不影响第 20.9 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主合约中关于主交易条款与本协议中的主交易条款(在本协议适用的范围内)冲突,则以主合约的条款为准。
中止履行义务
20.11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发生违约且违约持续,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未行使其在本第 20 条下的权利,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自行选择中止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且无需支付罚金。
额外权利
20.12 为免生疑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第 20 条下的权利将补充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依据协议、依法或其他),而非受其他权利所限制或排除。
21. 违 约 权 利
21.1 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自行断定发生了与客户或任何信贷支持提供人相关的违约或客户未支付到期清算金额,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立即或在此后随时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就账户、交易和/或服务采取措施和/或行动,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期间发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采取的措施和/或行动包括:
(a) 利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保管或控制的客户任何现金或其他财产(包括任何及所有抵押品)来偿还客户拖欠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义务(直接拖欠、或担保或保证的义务),包括将账户内任何性质的款项抵扣拖欠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款项,以行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客户的抵销权,与款项产生的方式无关;
(b) 中止(无限期或其他方式)或终止任何账户、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的关 系,并加速处置客户拖欠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及所有负债,使其立即到期;
(c) 对冲和/或平仓任何未完成交易(包括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终止交易之日尚未结算的任何交易),依据诚信原则在平仓后尽快确定在平仓日的价值;
(d) 卖出或买入任何未偿资产,该未偿资产可能分别对应账户中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
(e) 扣除或抵销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头寸和余额;
(f) 接受账户中的任何头寸交割;
(g) 取消或完成代表客户就任何财产买卖或任何交易下达的任何未完成订单或未兑现的其他承诺;
(h) 为了关闭账户而取消任何未完成订单;
(i) 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合适的价格清算全部或部分抵押品;
(j) 要求提供任何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包括可能已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签发的或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为受益人的任何保函和信用证,作为该账户的担保;
(k) 在采取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后,向客户索要任何差额,在客户的任何其他负债全部清偿之前持有多出款项,或以支票形式将多出款项支付至客户最后所知地址;
(l) 出售、变现、清算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品,以清偿客户拖欠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及所有负债;
(m) 借入、买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该类财产作为任何出售的标的物,并在出售后交割;和/或
(n) 行使本协议授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其他权限和权力(包括第 13 条规定的权限和权力),
且只需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条款和条件适当即可。行使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权利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没有义务向客户说明任何理由。
22. 非违约终止
22.1 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客户即可终止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账户或任何服务。
22.2 在任何账户或服务终止之日前,客户须指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妥善处置或转让客户与该账户或服务有关的资金和其他财产。如果客户未能发出指示,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行使其根据第 20 条应享有的任何权利,按照违约处理。
22.3 协议凡有非违约终止,均不:
(a) 影响任何未完成的交易;或
(b) 解除客户在截至终止时所累积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支付之前发生的、或与终止协议相关的的所有费用、佣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或在终止日期前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23. 赔 偿
23.1 此外,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的任何其他 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如因账户或任何服务、交易或订单相关事项招致、遭受或导致东证期货 国际(新加坡)、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集团的任何成员以及有任何一位董事、员工、雇员、
代表或代理人面临或承受的任何和全部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客户应按全额赔偿原则,见索(无论为口头或其他形式)即予全额赔偿。除非因各自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但包括因以下原因或与之相关原因致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生损失的情况: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执行或履行根据本协议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出的任何订单或指令;
(b) 客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适用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向客户提供或即将提供的服务的某些其他条款和条件,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之间的交易;
(c) 客户在本协议或申请表中的任何xx、保证、协议和承诺的重大内容有不实、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之处;
(d)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采用任何系统或通过传输、通信、运输或其他方式执行任何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丢失、延误、误解、错误、曲解或重复等原因);
(e)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向客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及与账户相关的所有或任何事项或交易);
(f) 未按要求偿付或拖欠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或客户紧随本协议后签订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客户就其本身义务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签订者,其中规定的任何预付款项或应计利息或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清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任何外汇合约,或在根据本协议或任何此类协议或其他文件提起诉讼时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g)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直接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与客户订单、交易、账户和/或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有关的任何性质的任何程序(无论是否在新加坡境内);
(h) 准备任何订单或交易进行所必须之文件或协议,或提供客户不时要求的任何服务,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认为适当的任何服务;
(i) 东证期货(新加坡)根据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保护、强制执行或试图保护或强制执行其对客户拥有的任何权利;和/或
(j)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行使对账户拨款、借记、抵销和/或合并的权利;
(k)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l) 与账户、服务或交易有关的任何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
(m) 客户因其适用之法律而得终止或撤销本协议,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未收到客户有关之通知前仍根据本协议行事;
(n) 客户违反或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侵犯任何专利权或知识产权;
(o)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保护、强制执行或试图保护或强制执行其对客户拥有的任何权利;和/或
(p)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无法对任何人行使任何权利或权利行使受限(合同或其他方面之权利),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绝对酌情权与任何人达成任何交易(包括任何交易),对风险(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以绝对酌情权确定的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之间达成的任何交易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风险)进行对冲,其中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是因任何适用法律或任何政府、准政府、监管机构、财政、税务、金融或其他当局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拥有监督管辖权的当局、机构或个人采取的任何行动(无论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而无法行使此类权利或行使受限。
23.2 任何第三方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出的任何要求、索赔或发生调查或诉讼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就任何特定交易向第三方索要赔偿时,客户同意协助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进行辩护。
货币兑换补偿
23.3 如果客户应付的任何款项或与本协议有关或相关的任何命令或裁定需要将客户应付货币(本条 款称为 “账户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本条款称为 “其他货币”),以便提出或提交索赔要求,或作为针对客户的证明,或取得任何法院或其他裁判所命令或裁决,或强制执行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命令或裁决,则对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将相关账户货币兑换为其他货币过程中, 由于汇率差额(兑换相关账户货币采用的汇率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正常业务中买入账户 货币时的兑换率或汇率之间的差额)导致的任何损失,在收到全部或部分为清偿任何该等命令、裁决、索赔或证明而支付的款项后,客户应将其作为一项单独和独立债务,赔偿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而使其免受损失。
23.4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以其他货币(在本条款中称为 “其他货币”)而非应付货币(本条款称为 “账户货币”)收取或收回与客户负债相关的任何款项,仅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能力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惯例利用账户货币购入收款货币的情况下,才构成债务解除。由此产生的任何差额应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单独和独立债务,客户应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予以赔偿,使其免受损失。
单独和独立性义务等
23.5 第 23 条中的每项赔偿:
(a) 独立并有别于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且可作为单独和独立的诉讼事由,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仍继续有效;
(b) 不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是否给予任何宽限皆适用;
(c) 仍持续保持全部效力(即使对本协议项下或根据任何裁决或命令应付总额有关的赔偿金额做出任何裁决、命令、索赔或证明);及
(d) 不论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是否与客户披露的任何事项、或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已知、考虑或可预见的其他事项有关,皆为适用。
23.6 根据第 23 条的规定以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自行签订的或作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集团的成员、每名董事、职员、雇员、代表或代理人订立的本协议,只要法律允许,各方都有权执行并享受第 23 条规定的权益。为免生疑问,上述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第 31 条自行决定修改本协议的权利。
23.7 为免生疑问,不得因关闭任何账户和/或终止本协议而损害或影响第 23 条的赔偿。
24. 责 任 免 除
24.1 对因任何账户、交易或服务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命令使客户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集团任何成员、上述任何一方的任何董事、职员、雇员、代表或代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而致损 失者除外。在不损害前述规定通用性的原则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东证期货国际(新 加坡)集团的任何成员、任何董事、职员、雇员、代表或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客户的任 何间接、特殊或继发损失承担责任。
24.2 在不影响第 24.1 条的通用性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集团的任何成员或上述任何一方的任何董事、职员、雇员、代表或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均无需对客户承担责任:
(a) 下列原因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
(i) 客户违约或过失;
(ii) 客户或任何授权代表和/或任何授权用户未能遵守或履行客户的任何义务和/或保证,且此等违约或不履约直接或间接妨碍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iii) 任何中介机构、交易所或清算所的任何违约、破产或类似程序,或他们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不法或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
(iv) 与任何订单或交易有关或因使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而需缴纳的任何税项或类似费用的责任;
(v)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以下各项行事:任何订单、通知、决议、请求、 证书、报告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真诚认为是真实和妥当签署的其他文件,或客户、任何授权代表和/或任何授权用户的任何指令;
(vi) 尽管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与对方打交道过程中,已经谨慎地核实对方身份,但仍无法检测到任何身份伪造或发生身份识别错误;
(vii)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拒绝接受或执行客户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订单或指令;
(viii) 由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为遵守适用法律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部分或全部原因)而导致延迟或未能履行其任何职责或其他义务;
(ix) 任何确认书、结单或交易中任何异常、不准确、遗漏、不正确的输入、错误和/或未经授权的交易,或任何其他记录丢失、损坏或错误,除非本协议有明确规定;
(x) 账户或提供予客户或任何授权代表和/或任何授权用户的任何服务暂停、关闭或终止;
(xi) 采用邮政服务、电报、电话、互联网语音协议、电传、短信、即时通讯、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通信手段与客户联系通信;
(xii) 向客户交付、传输或发送任何通信内容发生任何延迟、拦截、丢失或失败,或未按照本协议发送任何通信内容,或通信内容在传输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xiii)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与客户的任何其他协议和/或任何适用法律披露客户信息;
(xiv) 无论是否应客户要求或为客户所依赖使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任何职员向客户提供任何信息、建议或意见;
(xv)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执行订单时可能面对的任何约束条件(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过失);
(xvi) 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更新客户详情和/或信息记录之前,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根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目前的记录处理任何订单,或将任何通信内容发送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记录中客户最后已知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即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收到客户书面变更通知前,客户指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送通信的方式;
(xvii)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执行或试图执行或保护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可能对客户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偿;以及
(xviii)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行使、不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 他法律赋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出售权)、自由裁量权或权利;以及
(b) 账户下任何资产或资金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服务、交易或任何订单的损失、价值减少或损害,包括由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善意指定任何中介机构的行为或与此相关事项导致失去任何资产或资金增值的机会。
24.3 本协议第 24 条规定,以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免责、抗辩,均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本公司及作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集团各成员的代理人,以及其每名董事、职员、雇员、代表或代理人订立,只要法律允许,他们均有权执行并享有第 24 条赋予的权益。为免生疑问,上述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第 31 条自行决定修改本协议的权利。
24.4 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责任限制或排除,不论本协议因何终止均不受影响。
24.5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均不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负责。
24.6 为免生疑问,客户应对因残疾或无行为能力(无论性质如何)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在任何情况下,客户亦须对任何授权代表或授权用户因残疾或无行为能力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25. 个 人 资 料
25.1 客户认可并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出于下文第 25.5 条列示目的而收集客户信息。
25.2 客户有权随时根据下文第 25.12 条规定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撤销批准收集、使用、披露和处理任何客户信息,同时接受并同意,批准一经撤销,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无法继续向客户提供任何一项或多项服务。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应自收到任何此类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批准撤销的手续。
25.3 客户认可并接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披露的任何客户信息可能会因接收方所在国家的法 律或是其他规定,被接收方再披露给其他方。其他国家的类似法律可能比新加坡涵盖范围更广,实施条款也可能不如新加坡严格。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情况下,客户同意因接收方再披露其 信息而使客户遭受和/或招致的任何损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予承担责任。
25.4 为免生疑问:
(a) 即使客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本协议终止或任何账户关闭,客户就收集、使用、处理及披露客户资料而给予的任何批准仍继续有效;及
(b) 本协议第 25 条赋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权利是补充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而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
目的
25.5 客户特此同意并授权针对以下任何目的进行客户信息收集、使用、披露和/或处理:
(a) 开户及与该账户有关的业务,包括关闭账户;
(b) 不时向客户提供服务;
(c) 掌管和/或管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和/或账户之间的关系;
(d) 进行身份和/或信用查询;
(e) 开发新的服务和/或产品;
(f) 不时通知客户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新产品和服务信息;
(g) 向客户提供市场、广告和促销信息、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售、营销、提供或促销的产品和/或服务有关的材料和/或文件(不管这些产品或服务是现有的还是将在未来开发的);
(h) 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或任何监管机构,包括交易所或清算所或其相关公司、服务提供商和代理人的此类要求;
(i) 处理客户任何新服务和/或产品的申请或需求;
(j) 强制执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客户的法律和/或合同权利;以及
(k) 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其他目的。
25.6 客户同意并认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依据上述任何目的,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集团的任何成员、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代理人和顾问(无论是否位于新加坡境内)披露任何客 户信息。
25.7 客户同意并认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依据上述任何目的,将新加坡境外的任何客户 信息传送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集团的任何成员、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和新加坡境外的代理,过程将遵照 PDPA 规定。客户有权根据下文第 25.12 条随时要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 此类传输的细节。
25.8 在不影响第 25.6 条通用性的原则下,客户同意、授权并批准向交易所和/或清算所和/或其相关公司、服务提供商和代理人提供文件、记录或信息(包括客户信息),以作以下用途和目的:
(a) 交易所和/或清算所履行按照其规程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的义务;
(b) 在交易所或清算所开立、管理及进行交易、结算或其他账户相关操作或其他辅助目的;及
(c) 交易所及清算所各自隐私政策所载的其他用途(就第 25 条而言,各项均称为“交易所
/清算所隐私政策”),
(第 25 条规定所指的目的统称为 “交易所/清算所许可目的”)。
25.9 此类同意、授权和/或批准应包括下述情况对客户信息的同意、授权和/或批准:(i) 由交易所和/或清算所和/或其关联公司、服务提供商和代理收集和/或使用;(ii) 由交易所和/或清算所和/或其关联公司、服务提供商和代理披露给下列人员或其授权代表,并以交易所/清算所许可目的为前提:
(a) 交易所或清算所的其他成员;
(b) 清算所其他成员的银行,该银行账户是用于交易直接贷记或借记的现存账号;
(c) 清算所的银行,该清算所银行账户是用于交易直接贷记或借记;和/或
(d) 交易所/清算所隐私政策中规定的其他人员。
25.10 客户承认其已阅读并理解且承诺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交易所/清算所隐私政策。
其他个体的个人资料
25.11 如果客户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另一个体(包括客户的董事、合伙人、客户的指定委托人和/或授权用户、股东和实益权益拥有人(如适用))的个人数据,则客户向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承诺、xx并保证,客户已获得该个体的同意,并在此代表该个体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第 25 条来收集、处理、使用和披露其个人数据。
数据保护专员
25.12 客户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数据保护做法如有疑问,请发电邮到 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其数据保护专员。
26. 准据法与管辖权
26.1 如无另外明确说明,本协议乃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并按新加坡法律解释。
26.2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双方在此同意,新加坡法院对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争议均具有专属管辖权。
26.3 尽管有第 26.2 条的规定,但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协议并无任何规定限制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将争议提交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权利,并且客户同意将其提交至该等其他法院的管辖区(不管是否同时进行)。
法律程序文件送达
26.4 在不影响任何相关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服务模式的原则下,如果客户不是新加坡居民、新加坡注册公司或根据《公司法》第 XI 部分注册的外国公司,则客户:
(a) 不可撤销地在申请表中指定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作为新加坡法院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文件代理人;
(b) 如果指定的法律文件代理人出于某种原因无法作为代理处理法律文件送达事项,则必须立即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接受的条件委任另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为此另行指定代理人;及
(c) 同意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未能将法律程序通知客户,不会造成有关法律程序无效。不得因客户利益对第三方提起诉讼
26.5 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另行商定或要求,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得为客户利益而参与对第三方提起的诉讼或仲裁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包括破产、清盘和/或其他与客户资产有关的类似诉讼或其他诉讼)。为免生疑问,本协议的任何终止均不应或不得影响第 26.5 条的有效性,该条规定在协议终止后仍保持有效。
27.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共同申报准则(CRS)以及其他信息的申报/披露
27.1 客户授权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职员和任何其他人,因工作任务、职责或职务而有权访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记录、登记册或任何与客户信息有关的来往信函或材料,并有权因任何用途将任何客户信息披露给: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集团内的任何实体公司(不论所在地);
(b) 任何政府、准政府、监管、财政、货币或其他当局、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新加坡境内或境外的任何自律监管组织、清算所和交易所或其成员,前提是有任何适用法律要求披露(包括如 FATCA 和 CRS 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施加的任何报告和/或扣缴义务的适用法律);
(c) 已同意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或合约商;及
(d)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其职员或代理人有义务披露或依据诚信原则认为披露是适当的或出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利益考虑而向其进行披露任何其他人或实体。
27.2 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有关信息或数据或其披露的规定下,客户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被要求、允许或要求遵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披露与客户有关或相关的任何信息或数据,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
27.3 就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而言,第 27.1 条和第 27.2 条中的批准和授权应视作满足任何适用法律条件的批准和授权。
27.4 不影响本协议有关变更通知的任何规定下,客户须及时书面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a) 客户的资料、情况、状态,包括国籍、居住地、税收居所、记录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如适用)变更;以及
(b) (如适用)客户的章程、股东、合伙人、董事或公司秘书,或客户的业务性质。
27.5 不影响本协定中有关合作的任何规定下,客户将全力配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包括 FATCA 和 CRS 和/或任何政府的任何其他报告和/或扣缴要求)而进行的任何查询,包括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相关信息、细节和/或文件,以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能够满足适用法律要求。
27.6 客户特此授权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其进行此类查询和信用调查以及评估,并从任何第三 方获取关于客户或客户与该第三方的关系或账户的任何和所有信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可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决定其是否合适并承诺签署及交付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为查询、信用调查及评估及获取该等资料可能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要求的格式提供授权书。
27.7 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因客户美国公民身份披露失准、过时或不实或相关事项而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遭受或招致任何和全部责任、诉讼、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全额赔偿所承担的法律费用),客户应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予以补偿,使其免于蒙受损失。
28. 金 融 犯 罪
28.1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采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以便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履行和遵守,包括欺诈、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贿赂、腐败或逃税或强制执行任何经济或贸易制裁(“金融犯罪”)在内的金融犯罪的侦查、调查和防范规定和义务。
28.2 客户理解并同意,如果客户(直接或间接)参与的任何活动、行为或情况可能导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依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判定)面临法律或声誉风险,或实际或潜在的监管或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应在任何时候,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无需向客户说明理由或通知客户,即有权立即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进行以下各项:
(a) 关闭客户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一切账户并终止向客户提供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一切服务;
(b) 延迟、阻止或拒绝支付或清算任何款项、处理任何交易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和/或
(c) 作报告并采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而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通讯信息
29.1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通过客户最后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号码或邮寄地址向客户传输或发送通讯信息。
29.2 如 果 :
(a) 账户是联名账户;及
(b) 未指定任何专门人员接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通讯信息,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将所有通讯信息发送、传输和/或传送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书面纪录所指明的联系人的第一个人,并认为通讯信息已经发送至所有联系人。
29.3 有一名或多名授权代表的账户,只要其中一名授权代表收到(或被认为收到)任何通知、要求和/或其他通讯信息,则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是否转发予客户或由客户接收)。
29.4 下列情况下,应视客户已收到任何此类通讯信息:
(a) 如是电子邮件或传真,则一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出即视为收到;或
(b) 如是传统邮件,则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出通讯信息后 1 个日历日(不论客户实际是否收到)。
29.5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亲自递交或递送给客户的通讯信息应视为在递交或递送时收到。
29.6 发送给客户的任何物品或项目丢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递送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
30. 全权代理委托
30.1 特此授权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并授权其为客户的真实合法全权代理人,并以客户的名义代表客户行事,以完成客户本可自行完成的下列目标:
(a) 执行客户的任何订单;
(b) 签署和执行所有文件;
(c) 履行其对客户的任何义务;和/或
(d) 为维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采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必要或适合的任何行动或措施。
30.2 本委托书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登记可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代表客户进行,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30.3 客户同意批准和确认,并特此批准和确认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根据本委托书采取一切行动。
31. 修 订
31.1 客户认可、同意并接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在任何时候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修改、变更或补充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任何账户、服务或交易有关的任何附加条款或特殊条款, 但需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邮寄和/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 通知客户,包括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网站上公布。任何此类修改、变更或补充应自通知 所注明的日期(“生效日期”)起生效,但该日期不得早于通知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31.2 在不影响第 31.1 条的情况下,于此类修订、变更和/或补充的生效日期(定义见第 31.1 条)之后使用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达订单或达成任何交易),应视为客户完全接受并同意所有此类修改、变更和/或补充。
31.3 尽管有第 31.1 条的规定,按照适用法律或相关交易所、清算所或中介机构(视情况而定)要求而进行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时,均无需事先通知客户。
32. 其 他 事 项
第三方权利
32.1 除非本协议中有明确的不同规定,否则非本协议的一方均无权根据 《合同(第三方权利)法》
(新加坡第 53B 章)强制执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32.2 即使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作了规定,但本协议双方之间的任何后续协议修改或变更(包括任何责 任的解除或让步)或终止本协议均不需要获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如果本协议赋予第三方权利,则该权利不得让与或转让。
权利和补偿
32.3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补偿均是累积和补充性质的,除此之外,并不排除或减损根据法律、衡平法或任何其他协议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利用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合同完整性
32.4 客户认可,除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xx外,其未依赖或受到诱导签订本协议。在不影响第 24 条规定的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因(根据《不实xx法案》(新加坡第 390 章)的权益、合约或侵权行为)本协议未列明以及不具欺诈性的任何xx而对客户承担责任。
让与
32.5 本协议约束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和客户以及各自的所有权继承人和受让人,并且即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名称或机构有任何变更,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对客户仍具约束力。
32.6 未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或任何账户或交易项下的权利。
32.7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或任何账户项下的任何或全部权利让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关联方或继任方,或变更任何账面交易的办事处,或以任何服务或交易为目的,通过该办事处执行付款、收款或交割。
非弃权
32.8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未能行使或执行以及延迟行使或执行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均不 得视为放弃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事后严格行使本协议项下东证 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应享权利也毫无任何影响或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行使个别或 部分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也不妨碍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其他权利或行使该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其他部分,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
32.9 在不影响第 32.8 条规定的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向客户、信贷支持提供人或其中任何一方或任何其他人提供时间或其他宽限,但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该客户、信贷支持提供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权利均无任何损害和影响。
32.10 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之间的任何行为或交易过程均非暗示对本协议规定、适用于任何交易所或结算所的规则和条例,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所有或任何交易、服务或账户的其他规定的豁免。
可分割性
32.1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依据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豁免放弃
32.12 只要适用法律允许,客户不可撤销地放弃与自身及其收入和资产有关(与其用途或预期用途无关)的所有豁免权(基于主权或其他类似依据),包括(i)诉讼,(ii)任何法院的管辖权,
(iii)以强制令、强制履行令或财产追回令实施补偿(iv)资产扣押(无论是在判决前还是判决后)和(v)执行或强制执行任何司法管辖区法院的任何诉讼中有权享有收入或资产,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在任何诉讼中要求获得任何此类豁免。
第 2 节 适用于期货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1. 本节适用范围
1.1 第 2 节的条款(补充本协议第 1 节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期货交易以及与期货合约
(包括期货期权)有关的买卖、清算以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服务(“期货服务”)。
1.2 客户还应遵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发布的、期货合约的买卖和/或清算相关的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所有其他规则、指南、通知和文件(以及第 2 节 “期货交易的结算或清算” 的规定)。
1.3 以下各项如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
(a) 第 2 节中的条目与期货交易/结算条款两者如有矛盾或不一致,则仅该矛盾或不一致处以第 2 节中条目规定为准;
(b) 第 2 节的条目及任何确认书内条款如有矛盾或不一致,则仅该有关期货交易的矛盾或不一致处以确认书中的条款为准。
1.4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第 2 节中提及的索引编号是指本第 2 节中的条目编号。
2. 本 节 定 义
2.1 如本第 2 节中所用之所有术语于第 1 节已下定义,除非本第 2 节另有定义,否则将沿用第 1 节的定义。
2.2 在第 2 节中,除非按上下文而另有含义,否则:
“清算安排” 的含义同于第 10.1 条的规定;
“结算保证金” 的含义同于第 10.6 条的规定; “结算准备金” 的含义同于第 10.1 条的规定; “交易所交易” 的含义同于第 10.1 条的规定;
“期货交易/结算条款” 的含义同于第 1.2 条的规定;
“期货服务” 的含义同于第 1.1 条的规定;
“期货交易损失” 是指任何损失、成本、索赔、要求、费用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收入损失、机会损失、继发损失、不可预见的、特殊的或间接的损害或支出,这些损害或支出是
任何期货交易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或因使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按照期货合约提供的交易及/或结算服务产生的;
“期货交易”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允许在该账户下达成的任何期货合约下的交易;
“限额” 的含义同于第 4.1 条的规定;
“行权通知” 在期货期权中是指在规定的行权截止时间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行权截止时间
(以早到者为准)之前,由客户发出的提供担保收据(不包括传真传输)的电话或其他电子通知,通知为不可撤销;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截止时间” 含义同于第 5.1 条的规定;
“规定截止时间” 的含义同于第 5.1 条的规定。
对交易所或结算所(视具体情况)而言,“交易日” 指交易所或结算所(视具体情况)开盘交易或结算交易的日期;
3. 总 则
3.1 客户随时承担监督其就期货交易所订立头寸的全部责任。佣金
3.2 在不影响第 1 节第 10 条通用性的原则下,将在每次期货交易达成或清算时支付佣金,并应在客户达成或清算期货交易的工作日支付。
无第三方受益权
3.3 尽管如此,在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之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事实上可能是客户的期货交易代理人,客户认可并同意,在交易所执行的所有期货交易中,对该期货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手方、交易所或结算所不享有第三方受益权。
综合账户
3.4 如果客户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开设综合账户,则:
(a) 客户应按照适用法律,特别是相关交易所、市场或结算所的规则、法规、指示、命令、通知、解释说明和实务告示的要求,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披露每份合同中客户 综合账户或该综合账户下任何子账户持有的所有未平仓的总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以及 对应的买卖日期;及
(b) 客户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确认,客户如未按第 3.4(a)条规定作出披露,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将之通报相关交易所、市场或结算所。
信息的提供
3.5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的通用性的原则下,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可能提出的要求下,客户应立即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关于客户的任何或所有用户信息或其各自由客户或通过客户达成的任何交易所交易中的头寸信息。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其对遵守适用法律为必要、适当或有利,则可将信息提供给任何人。关于客户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收集、使用和披露此类信息,客户应确保已获得其潜在客户的必要批准。
通知义务
3.6 若客户在相关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暂时吊销或终止,或客户以任何其他方式被禁止在相关交易所交易,则客户须立即将情况书面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记录保存
3.7 客户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相关交易所或清算所的规则,保留本协议下客户的交易所交易以及在或通过相关交易所或结算所达成的所有交易之保留账簿、账目和书面记录。
3.8 客户须及时提供所有此类账簿、账目和书面记录,并且客户须及时允许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指定的外聘审计员)进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需要的检 查,以监督和确保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客户遵守适用法律、相关交易所或结算所的规则,或相关交易所或结算所根据相关交易所或结算所的规则也可能要求客户提供此类账簿、账目和 书面记录。
3.9 客户须及时给予合作和协助,且确保其职员、雇员、代理人和代表(如有)及时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外聘审计员给予合作和协助,以进行和协助此类检查。
3.10 客户须确保所有上述账簿、账目及书面记录的备存形式便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外聘审计员查阅,为进行上述检查需要时,客户须及时向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外聘审计员提供上述账簿、账目及书面纪录(包括印制副本)。
3.11 客户因保存和维持该类账簿、账目及记录发生的一切成本及开支,以及客户或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因该类检查而发生的一切成本及开支,全由客户承担。
4. 交易上限和条件
4.1 在不影响第 1 节第 9 条的通用性以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或其他法律规定下的任 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规定和更改限额, 而无需向客户提供任何理由,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和/或交易所交易的买卖、敞口和头寸限额(“限额”),客户应严格遵守所有此类限额。
4.2 客户确认其熟悉并了解与限额有关的适用法律和相关交易所或清算所的规则。
4.3 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如果违反了限额,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自行决定立即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
(a) 扣留并停止向客户支付任何到期、拖欠或可交割的款项或交割任何财产,并采取措施禁止客户在相关交易所进行交易;
(b) 暂停与客户的结算安排;和/或
(c) 了结客户任何期货交易下的任何敞口头寸,
直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确信违约行为已充分而完全补救。
4.4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不时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适当的方式向客户通知此类限额(及其任何变更)。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因某种原因没有或无法向客户传达任何或所有此类限额,则最后通知的限额继续有效,直到将新限额通知给客户为止。
4.5 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更改任何限额的权利的情况下,客户同意并认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自行酌情决定,以任何理由按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客户的限额,包括但不限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向客户传达的任何事项或情况。
4.6 客 户 :
(a) 须监察其交易,并时刻充分知悉其在交易所交易中的未平仓头寸或客户在每笔交易所交易中可交易数量,以免超过客户的交易限额;
(b) 对于计算客户头寸时的任何错误或未能将任何超出限额情况通知客户,同意并认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职员、代理人及代表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客户须自行负责随时了解自己账户的头寸状态及限额;以及
(c) 如果客户在惯常时间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指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任何有关限额的通知,则须立即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5. 行使期货期权和期货合同
5.1 客户了解,交易所、结算所和其他中介机构虽已设立提交有关期货期权的行权指示的截止时间
(“规定截止时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仍可自行设定行权截止时间(“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 截止时间),且可早于规定的截止时间。
5.2 客户同意并认可,了解期货期权的所有相关规定截止时间全属客户的责任。客户认可,交易所、结算所或中介机构可不作事先通知甚或不加通知(并不时修改)规定截止时间,而且可能超出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控制范围,客户同意遵守所有此类规定截止时间。
5.3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截止时间与规定的截止时间不同,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须给予客户合理的事先通知。
5.4 客户可通过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交付行权通知,来行使期货期权。
5.5 客户同意并认可,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未在规定的截止时间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截止时间(以较早者为准)之前收到有关期货期权的行权通知,则该期货期权将到期且失去 全部价值。
5.6 如果客户已经:
(a) 出售期货期权,而该期货期权是由期货期权购买人行使;或
(b) 订立期货合约,并要求客户需根据该期货合约交割标的物,则客户同意并承诺:
(c) 按照时间表和条件支付和/或交割所有必要的款项;和/或
(d) 接受由相关交易所、结算所或中介机构对期货期权行使或根据期货合约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所作、及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通知客户的任何及所有修订。客户同意,如果发生第 5.6(a)或 5.6(b)条任意一项,则客户在该期货期权或期货合约下履行义务的时限和条件及其相关修订,可能均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所能控制。
5.7 尽管有第 5.6 条的规定,但客户同意并认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自行就该期货期权或期货合约规定与相关交易所、结算所或中介机构(视情况而定)不同的时限和/或施加额外或不同的条件,并且客户同意并承诺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时规定的时限和条件进行必要的支付和/或交割。
5.8 如果相关交易所、结算所或中介机构未根据第 5.6 条确定特定的期货期权或期货合约,并且若下列项目的总和:
(a) 期货期权购买人行使的期货期权;或
(b) 为交付标的物而订立的期货合约,
低于该期货期权或期货合约当时的所有头寸总和,则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x)认为公平、公正的方式对行使的期货期权或指定交割的期货合约进行配置,而客户:
(c) 及其账户将受根据本程序完成的任何客户配置的xx;x
(x) (xxxxxxxx(xxx)的上述配置或措施可能对客户造成损害和/或损失,该损害和/或损失可能源自任何期货交易损失,客户接受相关风险且由其自行承担。
5.9 客户不得因行使、不行使、配置或不配置期货期权或期货合约而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其职员要求任何索赔,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未能按照客户的指示来行使、或(客户根据第 5.4 条正式发出指示)而不行使期货期权(视情况xx)xxx。
0. xxxxxx(xxx)的权利
6.1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 1 节第 15.1 条)的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但没有义务在其认为有必要、需要或合适的情况下,随时、不时地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保护其自身利益,而无需通知客户。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并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采取关于期货服务并与账户有关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通过达成抵销交易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式,清算客户在账户中持有的任何期货合约头寸;
(b) 接受对账户内任何头寸的交割;
(c) 对冲和/或通过抵销或其他交易,以建立价差或交叉,以防范此类头寸的期货交易损失风险;取消或完成任何未结订单或其他代表客户的承诺;和/或
(d) 第 11.3 条规定的任何措施。
6.2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行使第 6 条赋予的任何权利的同时,无义务向客户提供任何理由。
7. 交易所措施
7.1 如果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根据交易所的指示或交易所采取的行动而行动)或监管机构采取任何影响交易的措施:
(a) 客户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采取其合理酌情认为适当和必要的任何措施,以对应上述措施或减轻上述措施导致的任何潜在或实际损失或损害;
(b)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须将该措施通知给客户;及
(c) 任何此类措施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7.2 以不影响本协议各项合作规定为原则,如果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就客户的任何期货交易进行问询,则客户同意配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并及时提供与问询相关的信息。
8. 交 易 申 报
8.1 以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 1 节第 27 条的规定)的通用性为前提,为遵守适用法律,客户认可并特此授权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及其每一位职员和代理人向相关智囊团、交易所、清算所或中介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提交、申报或披露与客户及其期货交易有关的数据或信息,并且客户应全力配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8.2 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因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提交、申报或披露信息或与此相关事项或在提交、申报和披露或过程中,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出现延误、失误、遗漏或错误,进而导致或招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产生期货交易损失,客户须赔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免其蒙受任何或全部损失。
8.3 客户同意,其期货交易相关的此类信息之所有权全属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x(xxx)可能合理披露的此类信息涉及的任何保密义务。
9. 期货交易的结算或清算
9.1 为免生疑问,尽管本第 9 条有所规定,但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会实际结算任何期货交易,除非与客户明确达成书面一致。
9.2 客户应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出指令,清算本月到期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和期货期权头寸:
(a) 如属未平仓期货合约的多头头寸,则需在首个通知日前最少 3 个工作日;及
(b) 如属未平仓期货合约的空头头寸及未平仓期货期权的多头和空头头寸,则需在最后一个交易日前最少 3 个工作日,
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通知客户的其他时间。
9.3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未在第 9.2 条所定时间收到该条所述指令,则: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不通知客户而清算客户的头寸,和/或采取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认为合适的其他措施(包括平仓或移仓此类期货交易),以防止此类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以及
(b) 采取任何该等措施而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生或招致任何收益、亏损、成本或开支的责任,全由客户承担。
实物交割结算
9.4 根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事先协议,任何期货交易的结算可通过实物交割:
(a) 如客户须在期货交易的到期日接受实物交割:
(i) 客户承认并同意,在任何到期日收货全属客户的责任。除非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xx(xxx)没有责任或义务通知客户该等交收或代表客户收取该等期货合约;及
(ii) 在不影响前一条款的通用性的原则下,如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为客户接受该交割,则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未发生故意违约、明显欺诈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由于接受此类交割可能导致或引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生的任何期货交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该交割涉及的任何及全部成本或直接或间接因标的物贬值造成的损失,客户同意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予以赔偿,使其免于遭受期货贸易损失;
(b) 如果要求客户进行任何交割,则客户认可并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并无责任借入、买入或交割任何标的物或试图借入、购买或交割标的物,以在这种情况下履行客户的交割义务;及
(c) 如须进行或接受实物交割,而客户未能及时汇寄交割文件或办理或接受交割,则对执行、结算、清算该期货交易的相关交易所、市场或清算所所施加的任何及所有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后续收取的逾期费用,均由客户承担责任;根据适用法律和相关交易所、市场或清算所现行惯例产生的后续损失和损害,也由客户承担。
10. 清 算 计 划
第 10 条的适用条件
10.1 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是相关交易所或清算所的结算会员,则客户指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就客户在有关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交易所交易”)提供清算安排(“清算计划”),并通过有关清算所清算该交易所交易,应视客户已接受第 10 条的条款和条件作为此类清算计划的额外条件(“清算规定”)。
定义
10.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除非本第 2 条另有定义,否则清算条款中使用的所有词句均具有第 1 节所赋予的含义,又如果第 1 节未作定义,则应按照相关交易所或清算所规则(如有)解释。
申报
10.3 客户须每半小时或按有关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较短间隔,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申报客户所进行的所有交易所交易,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能够向有关清算所进行必要的申报。
客户的合规性
10.4 客户应始终遵守和符合所有适用法律、相关交易所和清算所的现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助相关清算所清算客户的交易所交易。
10.5 客户还应确保其作为或不作为不会导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相关交易所或清算所的任何规定。
清算保证金
10.6 在不损害第 1 节第 14 条的通用性的原则下,就清算条款而言,客户同意,在有关交易所开始交易前及交易过程中,只要任何交易所交易的头寸仍敞口,且客户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负有任何责任,客户就须及时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依据绝对酌情权不时要求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定期存款和银行保函)和金额提供并维持抵押品和担保,不论是用于初始保证金或维持保证金,还是用作担保客户的义务或其他(“结算保证金”),用于担保: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清算计划和并清算客户交易所交易;
(b)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清算计划及清算客户的交易所交易时可能承担的任何及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所有适用法律下可能对相关交易所或清算所承担的任何补偿、担保或其他责任;
(c) 客户履行在清算条款、本协议及每项交易所交易下的义务;及
(d) 在账户或交易所交易项下,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支付所有款项以及向东证期货 国际(新加坡)交割所有财产,不论款项或财产是由客户独自或联同任何其他人支付。
10.7 任何(包括追加)或所有保证金的要求,客户均须按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规定的时间以现金支付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规定的任何其他金融工具交付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10.8 根据适用xx,xxxxxx(xxx)有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可对第 10.7 条所述任何此类金融工具估价,但可能参考交易所或清算所规定的程序。
跨所交叉保证金
10.9 客户同意并认可:
(a) 如果新加坡衍生品结算有限公司(SGX-DC)及另一清算所订立的合约(如 SGX-DC
清算规则所界定)(在同一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可(但并无义务)随时根据 SGX-DC 清算规则第 7.22A 条进行头寸抵销;及
(b) 如果客户在 SGX-DT 和另一交易所交易并在 SGX-DT 和另一清算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中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其含义与 SGX-DT 期货交易规则第 3.3.14 条的含义xx),xxxxxxx(xxx)可(但无义务)随时根据 SGX-DT 期货交易规则第 3.3.14 条的规定抵销该头寸。
无责任
10.10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因任何原因未能就任何客户的交易所交易提供清算计划,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如因不能进行交易直接或间接造成客户或客户的用户(如有)的损失,客户不可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出任何索赔。
支付或存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资金和资产
10.11 客户同意并认可,根据适用法律,清算所可使用客户就任何期货合约或任何期货交易而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支付或存入的任何资金或资产,以履行客户及/或其他客户因期货合约或期货交易而应向清算所承担的义务。
到期付款或交割
10.12 以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为前提,客户应就客户独立或与其他人联合的账户和交易所交易,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要求时向其支付拖欠的总款项,并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要求 时向其交割任何可交割的财产。
报表
10.13 如有适用法律(包括有关交易所或清算所的xx)xx,xxxxxxx(xxx)须向客户发送清算计划的定期报表。
敞口头寸的转让
10.14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在认为必要、需要或合宜的情况下,向相关清算所的另一清算会员转让与任何交易所交易有关的任何敞口头寸,以及客户提供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收到的与该交易所交易有关的所有清算保证金、抵押品和担保,无论其用于相关清算所之清算或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所或清算所规则中预期的或相关交易所或清算所要求或指示的此类转让)。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权利
10.15 在不损害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其他权利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第 1 节第 20 条和第 21 条以及第 6 条规定的权利和xx)xxxx,xxxxxx(xxx)可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随时并不时保留保护其自身利益的权利,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且费用和风险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a) 暂停(不论永久与x);x
(x) x x ,
xxxxxx(xxx)根据有关交易所或清算所的规则提供结算计划,并且在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
(c) 终止任何账户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的关系;
(d) 要求客户立即偿还或交割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账户下的所有款项和财产,且该偿还和交割应立即到期、应收、应付和应交付,包括但不限于借入或交付的商品、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和其他应付费用或应支付给客户的成本;
(e) 要求客户立即清偿和履行与客户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持有的任何账户有关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负债和义务;和/或
(f) 清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账户中的所有交易所交易(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10.16 在行使第 10.15 条下的任何权利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没有义务给予客户任何理由。
10.17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因任何原因暂停或终止向客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清算计划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客户应通知相关交易所或清算所(视需要而定)。
10.18 可在不要求提供清算保证金或追加清算保证金、卖出或买入通知或其他通知的情况下采取第
10.15 条所述的任何措施,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根据其对交易所或市场(通常进行此类业务的交易所或市场)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卖出、买入或采取其他措施。
11. 违 约 行 为
11.1 第 11 条为第 1 节第 19 至 21 条的补充而无损其效力。为免生疑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第 11 条采取的任何措施均无损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第 1 节第 19 至 21 条)或其他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11.2 就此第 11 条和第 1 节第 20.1 至 20.8 条而言,下列任何事件均视为 “违约”: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对客户关于期货交易的性质或风险是否有足够认识,存有合理顾虑;
(b) 客户在相关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暂停或终止,或客户以任何其他方式被禁止在相关交易所交易;
(c) 客户未能在本协议终止或根据本协议提供清算计划后清算所有期货交易;
(d) 客户未能满足清算规定的任何清算保证金要求或履行任何义务;
(e) 客户违反适用法律、第 2 节、期货交易/清算条款和/或相关交易所或清算所的任何规则的任何规定。
11.3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xxxxx(xxx)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a) 就期货服务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
(i) 暂停或停止(无论为无限期或否)向客户提供期货服务和/或终止任何账户或与客户的关系;
(ii) 要求客户立即偿还或交付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账户下的所有资金和财产、利息、佣金和其他应付给客户的费用或成本,该偿付和交付应立即到期、应付和交付并可交付;
(iii) 要求客户立即清偿并履行与客户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持有的任何账户有关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负债和义务;
(iv) 清算客户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任何一个账户内的所有交易所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v) 对冲和/或抵消客户的全部或任何交易所交易,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vi) 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出售、处置或变现属于客户或由客户存入、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持有或控制或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持有的一项或多项期货交易的清算保证金或其他抵押品,并将其收益用于抵销或减少客户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义务,包括支付利息、佣金及其他成本和费用;及
(vii) 采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和/或
(b) 行使第 1 节第 21.1 条款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11.4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决定采取第 11.3 条所述的任何措施或行使任何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权利,则客户应按要求偿还可能存在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账户中的任何不足差额。
11.5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决定不采取第 11.3 条所述的任何措施或行使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xx(xxx)仍有权要求立即支付所有应付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款项并立即交割所有财产。
11.6 可在不要求提供清算保证金或追加清算保证金、卖出或买入通知或其他通知的情况下采取第 11条所述的任何措施,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以根据其对交易所或市场(通常进行此类业务的交易所或市场)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卖出、买入或采取其他措施。
12. 争 议 解 决
尽管有第 1 节第 26.2 条和第 26.3 条的规定,但如果客户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之间有所争议,且相关交易所或清算所的规则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则仅在此时,才将此类争议提交仲裁,但前提是,客户拖欠的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声称客户拖欠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x(xxx)有权要求客户在启动该等程序之前立即偿付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第 2 节适用于期货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版 本 日 期 :2019 年 11 月 11 日 90
第 3 节 适用于场外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1. 本节适用范围
1.1 第 3 节条款(补充本协议第 1 节中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场外交易以及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向客户提供的场外交易相关之交易服务、场外清算服务(定义如下)和其他服务(“场外交易服务”)。
1.2 为免生疑问,第 3 节条款不适用于:
(a) 任何差价合约交易(第 4 条所界定);或
(b) 任何以即期外汇合约或外汇期权(分别见第 5 条中定义)进行的交易,但适用于以“远期结算”或“递延结算”方式买卖货币的合约。
1.3 客户还应遵守东证期货国际(xxx)xxxx、xxxxxx(xxx)的场外交易之所有其他规则、指南、通知和文件(及第 3 节中的 “场外交易条款”)。
1.4 如果以下各项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
(a) 第 3 节的条文与场外交易条款有矛盾或不一致,则以第 3 节的条款为准;
(b) 就确认书中的场外交易相关内容而言,如果第 3 节的条文及任何确认书的条款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则以该项确认书的条款为准。
1.5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第 3 节中提及的代编号的条款指代的是本第 3 节中的条款。
2. 本节定义内容
2.1 除非另有定义,否则第 1 节定义而用于此处第 3 节的所有术语,其含义同第 1 节之定义。
2.2 在第 3 节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
“约定清算系统”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和客户不时约定进行场外清算交易的清算所和/或清算体系;
“交易日” 是指新加坡银行和外汇交易市场以及(支付款项时适用)每种相关货币的国家主要金融中心开放的日期(星期六、星期日或在宪报公布的公共假日除外),;
“市场中止事件” 具有第 7.2 条规定的含义;
“场外交易清算规则” 是指各约定清算系统的相关规则,特别是符合资格、可通过该约定清算系统清算之交易的相关具体清算规则,包括:
(a) SGX-DC 的清算规则,特别是 SGX-DC 的清算规则第 7 章的规定,条件是当场外交易清算服务适于采用 SGX-DC 的约定清算系统进行清算时;以及
(b) APEX Clear 的清算规则手册,特别是 APEX Clear 的清算规则手册第 4 章规定,条件是当场外交易的清算服务适用于采用 APEX Clear 的约定清算系统进行清算时;
“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FX NDF 或 FX Non-deliverable Forward)” 是指一方在“远期” 或 “延期结算” 的基础上,以一种货币买入约定金额,而向另一方以另一种货币卖出约定金额的合约,其中双方结算交割约定金额的义务如下:
(a) 取消双方在起息日交付各自货币的义务,改为按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所定的汇率交付等值美元;以及
(b) 双方在起息日交付美元的相应义务抵消另一方的负债,负有交付较高美元金额义务的一方有义务向负有交付较低美元金额义务的一方支付差额。
“场外清算服务”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向客户提供的场外交易清算服务,该场外交易可 用约定的清算系统结算,直接通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作为相关约定清算系统的清算会员,或通过中间人间接结算皆可。不论是何种情况,均需按相关的约定清算系统设立或批准核准交 易登记制度;
“场外清算交易” 是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提供场外清算服务的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服务” 含义如第 1.1 条规定; “场外交易术语” 含义如第 1.3 条规定; “平仓” 含义如第 4.5 条规定;以及
“美元” 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3. 场外交易服务
3.1 以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 1 节第 4.3、4.4 和 4.5 条)为前提,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场外交易中担任客户的委托人,则客户在此认可并同意,在提供场外交易价格时,东证期货xx(xxx)(xxxxxxxx(xxx)授权接受场外交易订单的任何人)可参考其他监管金融机构(例如,但不限于造市商)的价格,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报价或不同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本身与该金融机构订立合约时取得的报价。
3.2 客户认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开给客户的报价可能不同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开给其他客户的报价。
仅以现金结算
3.3 所有场外交易(不论标的物是否在交易所交易,或其规格是否与在交易所交易的参考商品相符)均应以现金清算,不作实物清算。
3.4 第 3 节虽有规定,但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必要或与客户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会安排货币交割,因此,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已与客户进行该项安排,否则任何结算货币头寸均应以贷记或借记进行账户结算。
计算代理人
3.5 对于任何及所有场外交易,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应作为交易的所有标的物参考价格和所有相关结算及其他定价的计算代理人,以达到通过参考定价确定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之目的。
3.6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决定和计算(如无重大错误)均属最终结果,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但前提是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恪守诚信和秉承合理商业做法行事。
4. 交 易 结 算
4.1 场外交易的起息日,为客户应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付款或交割之日,反之亦然,见确认书中有关场外交易所述。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以及认为合适的条款延长起息日。
4.2 在不影响客户任何其他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客户有意进行以下事项,则客户必须在任何场外交易的起息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规定的其他时间或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之间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a) 进行场外交易(定义见下文)平仓;
(b) 以其他方式结算该场外交易;或
(c) 展延场外交易。
4.3 客户特此同意:
(a) 除非客户已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出指令,要求平仓或以其他方式结算场外交易,否则该场外交易的起息日(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除外)应在每个交易日开始时(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能规定的其他时间)自动展期,这样起息日将为交易日的第二天;
(b) 该场外交易须按与到期的场外交易相同的条款及条件展期;及
(c) 该场外交易展期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确定所有损失
(或收益)后,相应借记(或贷记)到相关账户。
4.4 如客户根据第 4.2 条通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其有意进行场外交易或延长其起息日: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公司可按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决定接受或拒绝指令;及
(b)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接受第 4.4 条所述的指令,则:
(i) 相关场外交易应按客户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约定的汇率进行平仓或展期;
(ii) 客户应提供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所需的资金,以平仓上述场外交易或延长起息日;及
(iii)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通知客户其在第 4.4(b)(ii) 条下需提供的资金数额,其中如无重大错误,则为最终决定,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4.5 在第 4 条中,“平仓” 某项场外交易是指达成与未平仓场外交易(视情况而定)相对的交易,采用相同的起息日,或者与该未平仓场外交易相匹配,或者与该场外交易和任何其他具有相同起息日的场外交易相匹配(视情况而定)。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决定场外交易平仓的顺序及方式。如果仅平仓部分交易,其余部分将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敞口头寸,其起息日与原场外交易相同。
4.6 场外交易(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除外)的结算(除平仓外)可在起息日通过净额结算(如下所述)或全额结算(如下所述)进行,具体如下:
(a) 标的物为一种或多种商品或商品指数的场外交易(“场外商品交易”)的“净额结算”,如果在任何起息日,以下列方式支付款项:
(i) 以同一货币支付;及
(ii) 涉及一项或多项场外商品交易,
由每名客户及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向另一方支付,则在该起息日,每一方支付任何该等款项的义务须自动履行及解除,如果一方本应支付的总金额超过另一方本应支付的总金额,则改为负有支付较高金额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较大总金额与较小总金额的差额;
(b) 以一种或多种货币或货币指数为标的物的场外交易(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除外)的 “净额结算” 中(“场外外汇交易”):
(i) 取消其中一方在场外外汇交易的起息日交付货币的义务,改为以该场外外汇交 易的货币配对中的一种货币交付等值金额(该货币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 依据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选择(“基准货币”)),并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确定汇率;
(ii) 该方交付基准货币的相应义务将抵消另一方在该场外外汇交易的起息日交付基准货币的义务,而负有交付较大金额基准货币义务的一方有义务支付较大支付金额与较小金额之间的差额;
(iii) 如客户于同一货币配对(同一基准货币)及同一起息日进行两宗或更多场外外汇交易,且客户选择进行场外外汇交易净额结算,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将客户在一宗或多宗场外外汇交易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交付基准货币的义务,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一宗或多宗场外外汇交易向客户交付基准货币的义务相互抵销,反之亦然。如此,则在所有相关场外外汇交易中,客户只需支付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反之)一笔净额;
(c) 在场外商品交易的 “全额结算” 中,各方将在起息日以任何货币支付各相关场外商品交易项下的相应金额。客户必须在起息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出总额结算意向通知(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拒绝该请求)。如果通知已经发出,则客户须在起息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议定的方式及条款和条件,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支付有关款项,如果未有商定一致的方式、条款和条件,则按照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指示支付;以及
(d) 场外外汇交易的 “总额结算” 中(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除外),各方将在起息日根据相关场外外汇交易交付各自的货币。客户必须在起息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出总额结算意向通知(否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拒绝该请求)。如通知已经发出,则客户需在起息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货币支付到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指定的账户,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须在指定账户收到或确认收到货币后,在起息日将客户所购买的货币交付至相关账户。
4.7 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应按以下方式结算:
(a) 交易各方在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下的起息日交付各自货币的义务取消,改为按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确定的汇率交付等值美元;以及
(b) 双方在起息日交付美元的相应义务将抵消另一方的义务,负有交付较高美元金额义务的一方有义务向负有交付较低美元金额义务的一方支付差额。
4.8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客户未能支付结算场外交易的款项,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将该场外交易展期,而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 抵押品和保证金的所有权转让
5.1 第 3 节第 5 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等客户。
5.2 除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另有规定,否则在一项或多项场外交易中提供给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作为保证金或其他抵押品的所有现金或其他财产,均基于所有权转让,以便该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均归属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涉及任何留置权、索赔,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押记或产权负担或任何其他权益(相关清算系统中规定的财产类型
(现金除外)通常采用的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除外)。
5.3 客户认可并同意:
(a)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为上述提供予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所有保证金及其他抵押品的唯一拥有人;
(b)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以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认为适当的方式转让、使用或运用该权利,而无须通知客户或向客户说明,且不附带任何担保权益、留置权,产权负担或其他限制(对相关清算系统中规定的财产类型(现金除外)施加的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绝对所有权转让,作为任何一项或多项对冲交易的保证金或其他信用支持转让给或支付给第三方;以及
(c) 只要不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该保证金和其他抵押品不会以信托形式持有,也不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现金或其他财产分离。
5.4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下享有的所有权利,除第 1 节第 14.14 条适用的情况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关于任何保证金或其他抵押品收到的所有付款和配额,无论是现金还是其他财产,均按本协议(特别是第 1 节第 14 条和第 5 条的规定)作为保证金或其他抵押品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接收。
5.5 若提供给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作为上述保证金或其他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的现金或其他财产超过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且关于任何场外交易或外汇交易或行使东证
期货国际(新加坡)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未要求提供现金或其他财产:
(a) 如果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抵押品是现金形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须以贷记账户的方式,采用同一货币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确定的其他货币,向客户支付等值现金额;及
(b) 如果提供的保证金或其他抵押品是其他财产形式(非现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须以贷记账户的方式,向客户转让或交付相同类型、面值、内容及金额的同等财产。
6. 场外交易清算服务
6.1 客户同意并认可,在任何情况下,场外清算服务均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场外交易清算规则提供。
6.2 客户同意并持续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承诺:
(a) 应随时了解最新的场外交易清算规则,即客户希望以所约定的清算系统清算的场外交易的相关规则;
(b) 需确保客户或(如其使用交易商间经纪)其已选择(“IDB”)通过相关认可交易登记系 统进行场外清算交易的交易商经纪,其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导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违反下列规定:
(i) 场外清算交易须遵守的场外交易清算规则;和/或
(ii)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或其中间机构作为有关的约定清算系统提供者的清算会员的义务,或就取得和使用有关核准交易登记系统而应承担的义务;
(c) (在不影响第 1 节第 23 条规定的情况下),因客户违反 6.2(a)和/或 6.2(b)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遭受或招致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失、影响或损害时,应赔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使其免于损失;
(d) 应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要求,立即完全配合,承认并解释客户违反第 6.2(a)和/或 6.2(b)条规定义务的行为,以答复任何相关约定清算系统提供商、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包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或对相关场外清算交易拥有管辖权或在违约发生时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拥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监管或执行机构对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的任何问询、指控或声明;以及
(e) 遵守所有保证金及允许通过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进行场外清算交易的范围或金额的其他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不同于或高于相关约定清算系统提供商和/或中介机构规定的限制。
6.3 如果客户使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而非 IDB 登记任何场外清算交易,则应向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提供该场外清算交易的全部细节,包括:
(a) 场外清算交易;及
(b) 客户的交易对手及其清算会员(如有关,同时提供交易对手及其清算会员的所有相关参考代码/编号),
以正确输入场外清算交易,供交易对手方清算会员确认。使用交易商间经纪(IDB)
6.4 如欲通过 IDB 登记场外清算交易,客户应:
(a) 为授权 IDB 通过相关核准的交易登记系统登记客户的场外清算交易,向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提供 IDB 的名称和所有其他相关详情,以及同意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将 IDB 名称和详情提供给相关核准清算系统提供商和/或中介机构;
(b) 凡范围相关,确保IDB 任何时候都是相关交易商经纪,可登记交易对手方信息和详情,包括有关场外清算交易中交易对手方清算成员的信息;及
(c) 应视为已经授权 IDB 作为客户指定的代理人,进行客户的场外清算交易登记,并向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和客户,全权负责 IDB 的任何作为和不作为(包括任何和所有错误)。
6.5 如果使用 IDB 登记场外清算交易,客户同意并认可:
(a) (尽管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在相关约定清算系统提供商和/或中介机构前或对 IDB的所有行事负责)在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与客户之间,IDB 仅为客户事实上和法律上、由客户指定的场外清算交易注册代理人,客户承担 IDB 的作为和不作为(包括任何和所有错误)的全部责任,IDB 登记场外清算交易过程中有作为或不作为(在不影响第 1 节第 23 条规定的情况下)而致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发生任何损失、损害、责任、成本(包括法律费用)和花费,客户应予以赔偿,使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免
于损失;
(b) 在不影响第 6.5(a)条规定的情况下,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有权认定与东证期货国际
(新加坡)和客户之间的客户场外清算交易所有相关输入,均属正确且已得授权;
(c) (在有关范围内)客户应确保在提供保证金的相关期限内,已提供或将提供一切有关保证金,以便进行场外清算交易结算;及
(d) 已经通过或试图通过下列途径登记的场外清算交易:
(i) 由 IDB 登 记 ; 或
(ii) 由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登记,条件是客户通过核准的交易登记系统,但未通过 IDB 登记场外清算交易,
如因故不符合场外清算规则的登记标准,则该场外交易仍未或视为仍未:
(iii) 递交给相关约定清算系统提供商;或
(iv) 通过清算,
则该场外清算交易应(不论是否依据相关场外清算规则中某项特定清算规则或一般法律进行操作):
(v) 仍为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之间持续有效的双边交易;或
(vi) 根据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之间就此类交易达成或视为达成的双边协议的条款,
(视情况而定)予以取消或终止,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不参与该双边合同,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7. 市场扰乱事件
7.1 此第 7 条为本协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 1 节第 15.15 和 15.16 条)的补充而无损其效力。为免生疑问,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第 7 条采取的任何措施无损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根据本协议或其他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7.2 如果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秉承诚信,确定任何场外交易条款或相关参考市场列出的价格来源已发生任何重大破坏(每种此类事件均为 “市场扰乱事件”),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秉承诚信并以合理的商业做法,确定标的参考工具的市场定价,以保护和行使双方在场外交易中的各自权利和义务,而且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7.3 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可凭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决定:
(a) 市场扰乱事件发生于场外交易期间或结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