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个人质押贷款
编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x个人质押借款合同(“本合同”)由附件一第 1 项中所列的贷款人 (以下称“贷款人”)、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于本合同附件一第 14 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签署。
鉴于: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以用作本合同附件一第 3 项规定之用途,并根据本合同之条款将附件二所列之质押物(以下称“质押物”)质押给贷款人。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相关贷款;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1条 贷款
1.1 贷款种类: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2 项。
1.2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仅限于本合同附件一第 3 项所列的用途。贷款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所借款项的使用进行监控或核查。
(1)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
1) 股本权益性投资;
2) 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性项目;
3)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
(2)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用途证明文件显示的交易金额,超出部分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宣布立即到期,届时该等贷款将全部到期应付。
1.3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4 项。
1.4 贷款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5 项。
1.5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6 项。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本行相关政策调整浮动比例,调整后的浮动比例以贷款人出具的《个人贷款变更核准单》为准。贷款项下的利息以实际发生的天数在一年三百六十(360)天的基础上计算,包括利息期间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
1.6 罚息利率: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7 项。
1.7 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向借款人出具《放款通知书》,并由借款人签署回执。本合同第 1.1 条至第 1.6 条的约定与贷款人出具的《放款通知书》有关内容不符的,以
《放款通知书》为准,《放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8 除非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提交的以下文件,并且该等文件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符合贷款人的要求,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 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登记文件(如需)及其他相关文件;
(2) 经各方当事人本人或其授权签字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正本;
(3) 借款人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
(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审批同意通知书》;
(5) 账户冻结(止付)通知书;
(6) 质押物收妥通知书;
(7) 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8) 贷款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借款人签字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1.9 贷款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除以下情况外,贷款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书面详细说明采取自主支付的原因,符合条件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一次性划入附件三《划付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划付授权书是不可撤销的,一经发出,即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贷款人将款项支付至以上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1.10 贷款偿还:
(1) 还款原则。贷款人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
(2) 还款方式。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账户,还款账户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8 项。借款人应保证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贷款相关费用。借款人如有前期拖欠,贷款人有权在转账时一并收取前期所有拖欠款项与当期应还款额。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见附件一第 9 项。
(3)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需要变更还款账户账号或由于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等对还款账户进行任何类似变更,借款人须在扣款当月的还款日前至少十日通知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该新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借款人的新还款账户中,自动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贷款相关费用。如借款人未按前述约定将还款账户的变更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自行对借款人开立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处的账户进行查询,并且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并且借款人有义务支付自约定还款日至实际扣划日之间产生的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
(4) 如果由于借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未能及时向贷款人偿还应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11 提前还款
(1)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应提前十五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
请,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2)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部分贷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再计收自提前还款日至原还款日的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也不作调整,但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利息仍应计收;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3) 借款人根据本第 1.11 条约定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见附件一第 10 项。
1.12 本合同项下贷款因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贷款人同意可展期,展期只限一次,且展期后的期限不得超过质物到期日。
1.13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2条 质押
2.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质押物仅限于贷款人签发给借款人的未到期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以及贷款人发行的本、外币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
2.2 借款人在此将本合同附件二所列质押物及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权益质押给贷款人,以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在本合同签署的同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移交质押物及其权利凭证,并由贷款人在质押期间内执管质押物。
2.3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向贷款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贷款人针对借款人实现债权和/或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担保债务”)。
2.4 本合同将一直保持有效,直至被担保债务全部偿清为止。
2.5 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质押需办理任何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借款人应办理或会同贷款人或委托贷款人办理质押登记或备案手续,由此产生的登记或备案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6 为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之目的,借款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冻结被质
押的质押物,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支取、兑付,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相关账户中的任何款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7 在经贷款人确认借款人已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全部清偿所有被担保债务后,本合同所设定的质押解除。贷款人应按借款人的书面要求,由借款人承担费用,向借款人返还质押物的权利证明并签署解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所必需的文件。
2.8 在本合同设置的质押被解除之前,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承诺,质押物在提前解除或正常期满终止情况下所获得的所有收益、权益均应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详见附件一第 11 项)。借款人不得将质押物下的任何收益或权益存入或划转至贷款人指定账户之外的任何账户。借款人并在此授权贷款人直接将质押物下的所有收益、权益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或授权的人将质押物项下的任何收益或权益存入或划转至贷款人指定账户之外的任何账户的要求或指令。如在本合同设置的质押被实现之日,质押物尚未到期,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物,用于偿还被担保债务。
第3条 xx、保证与承诺
3.1 借款人的xx、保证与承诺
(1) 借款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或具有其他国家合法身份的外国公民,具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借款人是质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质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未被挂失、冻结或被止付,依法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担保外,质押物上未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或权利负担;
(3)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利益,借款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备案、批准、许可、同意、公证等手续(如需);
(4)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5)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证明和凭证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6) 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借款人已知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7)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8) 借款人确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本用于本合同列明的用途,并且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于贷款人合理提出的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
(9) 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提供相应信息、资料和/或协助;
(10) 借款人不得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11) 借款人应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以及贷款人针对借款人实现债权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查询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12) 借款人有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借款人向贷款人进一步xx、保证并承诺,前述xx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第4条 违约事件
4.1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以下简称“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2)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4) 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或文
件项下的义务;
(5)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6) 借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处以刑事处罚;
(7) 借款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xx、保证与承诺,或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xx、保证与承诺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8) 发生了针对质押物的查封、扣押、冻结、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或所有权争议的事件;
(9) 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情况。
4.2 贷款人一旦认为发生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以立即通知借款人并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进行补救;
(2) 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借款人补救之日止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罚息;
(3) 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4)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5)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6) 依法直接兑付质押物,依法变卖、拍卖质押物;
(7) 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8) 与借款人协商将质押物折价清偿被担保债务,借款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9)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10) 其他贷款人认为需要采取的合法措施。
第5条 通知
5.1 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第 5.1 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5.2 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贷款人发给借款人的文件,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借款人发给贷款人的文件,则需在贷款人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6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上述规定并不影响贷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它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7.1 本合同自借款人或其授权签字人在本合同上签字、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质权于质押物交付于贷款人之日起设立。如法律法规要求质押在相关部门登记,则质押应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8条 其他
8.1 借款人同意并声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给予贷款人的任何授权在本合同设定的质
押被解除之前是不可撤销的。
8.2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为累积性权利,可依照贷款人的自行决定多次行使,并且不排除贷款人根据法律或其他合同、协议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延迟行使或不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贷款人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贷款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8.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补充条款: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2 项。
8.5 合同份数: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3 项。
8.6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无正文)
贷款人:
(授权签字人):
借款人 :
(授权签字人):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
第 1 项 | 签约方信息 | 贷款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借款人 :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第 2 项 | 贷款种类 |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质押贷款。 |
第 3 项 | 贷款用途 | x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 。 |
第 4 项 | 贷款金额 | x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第 5 项 | 贷款期限 | x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放款通知书对贷款期限实际起始日与实际到期日另有约定的,以放款通知书中的约定为准。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1、以本、外币存单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质物权利凭证到期日; 2、以国债或理财产品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质物到期 日。 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份质押物作质押,不得超过最先到期质押物的到期日。 |
第 6 项 | 贷款利率 | x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上/下)浮 %执行,利率最终确定应以贷款人的放款通知书为准。 |
本合同项下首期执行的贷款年利率为 % | ||
第 7 项 | 违 约 罚 息 利率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_5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_100_%,罚息计算期间从违约使用之日起至违约使用部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贷款人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_%,罚息计算期间自借款人发生违约之日起至借款人的违约被补救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且挪用该笔贷款,并且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收取由该笔款项产生的罚息中的较高者。 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 息计收复利。 |
第 8 项 | 借 款 人 还款账户 |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
第 9 项 | 贷款偿还 |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以贷款人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
第 10 项 | 提 前 还 款 违约金 | 1.贷款期内不允许部分提前还款; 2. 贷款期内全部提前还款的,必须按照贷款金额的 %收取违约金; |
第 11 项 | 贷 款 人 账 号信息 |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
第 12 项 | 补充条款 | |
第 13 项 | 合同份数 | x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
第 14 项 | 合 同 签 订 时间地点 | x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于 签订。 |
附件二 质押物清单
序号 | 质押物账号/ 单据编号 | 户 名( 如 适 用) | 种 类 | 金 额 | 开户/ 生效日 期 | 到期日 | 开户行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质押人签字:日期: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14
附件三 划付授权书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本人与xx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合同号: )(以下简称为“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本人特此通知贵行,本人申请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以□受托支付□自主支付的方式提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人签发此授权书给贵行,同意并授权贵行:
1.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将本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的贷款直接划转到以下账户内:
①□交易对手方账户□本人帐户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划款金额:(币种) (金额大写)
②□交易对手方账户□本人帐户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划款金额:(币种) (金额大写)
本人承诺,如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提用贷款,本人将根据贵行要求定期告知贵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本人同意,如违反该等承诺,即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贵行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本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等措施追究本人违约责任。
本人同意,如上述划付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贵行可拒绝进行划付。
2.本人将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款日前五日在借款合同附件一第 8 项所述的账户内存入足够金额,并同意并授权贵行于还款日从该账户内中直接存入足够金额,并同意并授权贵行于还款日及之后的任何日期从该账户中扣收当期应付金额和其他应付款项,直至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被完全清偿。如本人在还款日前一日仍未能在附件一第 8 项所述的账户内存入足够金额,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物,用于偿还被担保债务。
本人特此向贵行确认,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没有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本人进一步确认,借款合同中的xx与保证于本通知发出之日在各方面仍然是正确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承诺事项均已遵照执行,并且所有适用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本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不可撤销。贵行无需任何其他同意、授权、文件、证明等即可行使本授权书下的权利。
授权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