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算水表口径为 DN 。
合同编号: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广东省内供水人与用水人之间签订城市供水用水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供相关合同主体进行参考,可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不得减轻和免除应当由供水人承担的责任。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的,签约之前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
3.对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4.本示范文本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广东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人:
联系电话:
用水人(产权人、用水地址单位或户主):
营业执照号(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 □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区 路 街
巷 号 房。
(三)客户编号: 。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
。
(四)结算水表口径为 DN 。
(五)结算水表安装位置: □户内 / □户外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维护公共利益、管网建设维护或者用水人拖欠水费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应当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结算水表计量用水量,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类别计量水价,对符合实施阶梯式计费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 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 水费结算采取 □银行代划 / □自行
缴交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时限 60 日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停水或限压供
水。采取停水的,供水人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用水人。因停水或限压供水产生的
相关损失或责任由用水人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 24 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止的水费,供水人可以参照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或新装水表后第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以上费用。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用水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 供水设施和用水人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和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担。市政给水总表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市政给水总表至用
水人结算水表之间的用水人共用用水设施,由用水人共同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水人结算水表至用水人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人自行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
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事件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 24 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设施维修收费申请复核。
(五)用水人有提供符合相关水表安装规范条件和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用水人不得擅自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水人应当征求供水人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
(六)用水人不得擅自将自备水源或其他水源与供水管道联通、在城市公共
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接管取水、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或私自改变用水性质。
(七)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八)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九)非居民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由于用水人半年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供水人承担工料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因外,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 10%的违约金。
3.除突发爆漏抢修、维护公共利益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 24 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 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 0.5‰的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本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行为的,
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 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联系方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结算水表或有其他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取水行为的,应按管道口径的小时流量值推算此期间的水量向供水人缴纳水费;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接管取水,应按管道口径的小时流量值推算此期间的水量向供水人缴纳水费;用水人擅自将自备水源或其他水源与供水人供水管道联通、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或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信息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微信至用水人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用水人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以采取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通知。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x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 用水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人(签字): | 联系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第一联 (白色)供水人留存 | 第二联 (蓝色)用水人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