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家自然碳汇交易中心(山东)
交易管理规则(暂行)
总则
为规范自然碳汇产品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在国家自然碳汇交易中心(山东)(以下简称“本中心”)上市自然碳汇产品(以下统称“碳汇”)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中心其他有关规定。
碳汇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本中心为碳汇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碳汇交易各参与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规则。
碳汇产品
在本中心进行上市交易的碳汇产品,均由在本中心申报注册的碳汇项目产生。会员按照本中心发布的《自然碳汇项目与产品管理规则》(附件1)进行项目新增,申报登记用于上市交易的项目及其碳汇信息。
碳汇产品分为现货产品和远期产品。
现货产品。
现货产品是指碳汇项目已经完成某一时间段的监测与核定,主管机构予以签发并备案登记了确定数量的碳汇,经本中心审批通过可以上市交易的碳汇产品。根据产生碳汇的项目类型,现货产品分为核证减排碳汇产品和非核证减排碳汇产品。
核证减排碳汇产品
核证减排碳汇产品是指由核证减排项目所产生的碳汇产品。根据碳汇产品适用抵消范围的不同,分为:
(一)全国性核证减排碳汇产品
该类产品的碳汇数量以国家级政府机构备案登记的数量为准。业主需凭相关证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请上市交易。
(二)地域性核证减排碳汇产品
该类产品的碳汇数量以地方政府机构备案登记的数量为准。业主需凭相关证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请上市交易。
非核证减排碳汇产品
非核证减排碳汇产品是指由非核证减排项目所产生的碳汇产品。该类产品的碳汇数量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发的数量为准。业主需凭相关证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请上市交易。
远期产品。远期产品是以未来某一时间段产生的碳汇为交易标的,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个确定的时间,以某个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碳汇,最后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本中心未来将根据市场需求与监管要求适时推出远期产品交易。
交易规则
交易主体。交易主体采取会员制形式,会员分为三类:普通会员,集团会员和代理会员。详见本中心《会员管理办法》(附件2)。
交易账户。
(一)会员参与碳汇交易,应当在本中心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在指定银行开立与资金账户相关联的银行账户。会员对自己交易账户内的交易负全责,且不得对外出借或转租。
(二)代理会员开展自营业务,应单独开立交易账户。
(三)代理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开立用于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且与开展自营业务的银行账户分开管理。
(四)代理会员的签约代理人,可以代项目业主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代理人可依据授权操作项目业主的交易账户,但不能对资金账户进行操作。
交易时间。
(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二)具体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至11:30、 13:00至15:00。
(三)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本中心可以适时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xx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交易申报数量。单笔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为1 吨或其整数倍。根据市场需要,本中心可以进行适时调整。
交易申报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的比例为成交金额的1%,双向收取;挂牌转让最低每笔10元,协议转让最低每笔1000元。在交易结算时,交易系统直接扣除交易手续费并代扣代缴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
本中心有权适时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具体以最新公布为准。
开盘价。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收盘价。收盘价为当日所有挂牌转让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交易清算与交收。
交易成功后,交易中心将在一个交易日完成交易资金和碳汇的结算。会员在次一交易日可将交易资金转入银行资金账户,当日买入的碳汇在冻结期结束后方可再次转让。
本中心有权依据有关监管规定适时予以调整。
交易凭证。会员可以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获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记录。
交易档案。本中心负责妥善保存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停牌机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采取停牌措施,并暂停碳汇交易:
发生项目类型变更;
发生影响碳汇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情形;
发生不可抗力、突发事件以及技术故障等情形;
国家有关部门对会员持有的碳汇项目作出强制措施;
其他可能影响碳汇交易的情形。
停牌公告。采取停牌措施时,本中心将通过交易系统、网站等渠道发布停牌公告。停牌期间,禁止挂单及买卖交易。对于已挂单未成交的碳汇,本中心将予以撤单处理,对于正在申请抵消或碳中和的碳汇将暂停受理。
复牌。在停牌情形解除后,本中心将通过交易系统、网站等渠道发布复牌公告。
交易方式
本中心上市交易的碳汇支持拆分交易,具体交易方式分为挂牌转让和协议转让。
【挂牌转让交易】
挂牌转让交易是指会员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查看挂牌信息并摘牌成交的交易方式。
出让方进行挂牌申报应当包括产品类型、产品编号、项目地址、碳汇生成期、碳汇类型、数量、价格等内容。
受让方进行挂牌申报应当包括产品类型、项目地址、碳汇生成期、碳汇类型、数量、价格等内容。
会员进行挂牌申报,应确保其账户内有与其申报信息一致的碳汇量或资金量,否则挂牌无效。
挂牌有效期为当日。
摘牌成交。会员通过浏览行情系统选择意向挂牌信息,通过点选摘牌即可成交。成交优先原则为时间优先。
【协议转让交易】
协议转让交易是指会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其中单笔在1万吨以上的大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本中心有权适时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数量,具体标准以最新公布为准。
协议转让交易包括场内协议转让和场外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
场内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
场内协议出让方发布协议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产品类型、产品编号、项目地址、碳汇生成期、数量(含单笔最低成交数量)、参考价格、信息有效期(某一日或几日)等内容。
场内协议受让方发布协议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产品类型、项目地址、碳汇生成期、数量(含单笔最低成交数量)、参考价格、信息有效期(某一日或几日)等内容。
意向方通过点选进入协商界面。双方可在当日就交易价格与数量进行五次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由出让方发起协议转让申请,受让方应在当日内确认成交。系统生成成交单,受让方点击支付成功后,系统完成清算交收。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
场外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在场外就交易标的、价格、数量等信息协商一致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交易。
在场外达成协议后,本中心和买卖双方均可发起线上转让申请。受让方完成支付后,系统完成清算交收。
如场外双方选择场外进行资金交付,并申请本中心协助进行碳汇交收时,则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确认后,本中心方可进行碳汇交割。本中心原则上以实际成交碳汇数量×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收取交易手续费。
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应当拥有与其申报相一致的碳汇或资金。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不纳入行情统计,其成交量在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碳汇成交总量。
风险管理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本中心可对会员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约见谈话、发布书面警示、限制交易申请、限制出金入金、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格;
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
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在协议转让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中心实行全额交易资金制度。在碳汇交易中,会员必须按交易标的全额价款(含交易手续费及国家规定需要代收的税费)缴纳资金。
本中心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本中心设立,用于为维护碳汇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风险准备金按照交易手续费收入的10%提取。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本中心注册资本时不再提取。--—xx长称由董事会决定。
本中心对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当日交易价格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挂牌转让价格涨跌停幅度为±10%;交易量在1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的协议转让价格的涨跌停幅度为±30%,3万吨以上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价格涨跌幅限制进行动态调整。
本中心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本中心对交易主体的持仓碳汇量进行实时监控,交易主体的碳汇持仓量不得超过本中心规定的限额。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最大持仓量限额进行调整。
本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主体的碳汇持仓量达到本中心规定的大户报告标准的,应当向本中心报告。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大户标准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中心可以采取停牌措施。
本中心采取停牌、复牌等措施时,将予以公告,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本中心对因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会员应自行了解碳汇交易知识及相关市场信息,对自己的交易行为完全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交易信息管理及披露
本中心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汇交易即时行情以及碳汇交易公开信息等其他有关信息。
本中心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报表,并予以发布。
碳汇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本中心,由本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
本中心、会员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本中心、会员和结算银行不得泄露碳汇产品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与本中心签订协议的软硬件服务提供者不得泄露在其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本中心可以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的,本中心不承担责任。本中心信息发布正常,但因会员、信息服务机构或公共媒体等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进行交易的,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本中心管理和发布各类信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中心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监督管理
本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碳汇交易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本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检查有关碳汇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各会员的交易行为;
监督、检查结算银行与碳汇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
调解、处理各种碳汇交易纠纷;
调查、处理各种与碳汇交易有关的违规违约事件;
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碳汇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本中心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查阅、复制与碳汇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对会员、结算银行等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要求会员、结算银行等被调查者申报、xx、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查询会员的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
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等技术系统;
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本中心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交易参与主体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中心可要求其责令改正,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警告;
通报批评;
暂停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
暂停或限制相关业务;
取消交易资格;
取消会员资格或终止相关业务。
本中心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主管部门。
争议处理
碳汇交易发生纠纷可通过自行协商、本中心调解、申请仲裁以及法院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应当记录有关纠纷情况,以备本中心查阅。
本中心调解解决纠纷:
(一)调解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中心的规则进行。
(二)当事人向本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三)调解完毕后,本中心出具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四)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将裁决书或法院判决提交本中心进行备案。
发生交易纠纷的会员应当记录有关纠纷情况,以备本中心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中心报告。为解决纠纷需要,本中心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交易争议的解决,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进行。
附则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修订与解释,本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不可抗力:指本中心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意外事件:指本中心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三)技术故障:指本中心交易系统、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交易系统、通信系统被非法入侵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本规则所称“超过”、“少于”、“以下”均不含本数,“达到”、“以上”含本数。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然碳汇项目与产品管理规则
附件2.会员管理办法
【附注:基于自然碳汇相关理论及实施标准的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的文件和表单的修改,或业务模式及业务板块的变化,我们保留不时更新或修改本制度的权利。当本制度发生变更时,我们将直接在官方网站及手机客户端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制度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我们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手机客户端查看本制度的最新内容。
您有义务及时查看相关文件的更新,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制度,您有权并应当停止使用,如果您继续使用本网站或手机客户端,则视为您接受本制度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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