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述修改自 2021 年 5 月 11 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和中国证监会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万家内需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万家内需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1 年 5 月 11 日起,对万家内需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风险揭示、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同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中,对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提示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
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3、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事项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上述修改自 2021 年 5 月 11 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和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00-000-0000)咨询。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1 日
附件: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万家内需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部分 | 增加: | |
前言 |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 | |
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 | ||
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 ||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 | ||
证的特殊风险。 | ||
第十二部分 |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 x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 x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 |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 |
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中国证 | 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中国证 | |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股指期 |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 |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 |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 |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 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 |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 |
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中期 | 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 |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 |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 | |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 |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 |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 |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 |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 |
定)。 | ||
三、投资策略 | 三、投资策略 | |
2、股票投资策略 | 2、股票投资策略 | |
…… | …… | |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 ||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 | ||
根据投资目标,依照境内上市交 | ||
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并最大 | ||
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 | ||
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 | ||
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 ||
四、投资限制 | 四、投资限制 | |
1、组合限制 | 1、组合限制 | |
…… | …… |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 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 ||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四、估值方法 | 四、估值方法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 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 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 同步调整 |
2、万家内需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三、基金托 | (一)…… | (一)…… |
管人对基金 | x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 x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
管理人的业 |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
务监督和核 |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
查 | 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中国证 | 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中国证 |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股指期 |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 |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 |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 |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 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 |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 |
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中期 | 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 |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 |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 | |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 |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 |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 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 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基金年度报 |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