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建筑装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新源县民政局 承包人 (全称): 新疆随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新源县民政局综合敬老院提升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新源县民政局 工程内容:粉刷内外墙乳胶漆、水泥地坪、床位呼叫器购买安装、安
装路沿石、维修下水管道、雨棚门亭型材门、排污下水管道安装、电气工 程及零星工程等 。
项目编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补遗文件所示范围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2 年 8 月 1 日
竣工日期: 2022 年 9 月 9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 玖拾xxx整 (人民币)
¥ : 950000.00 (人民币)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2 年 7 月 22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新疆随顺工程建设有
限责任公司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一、词语涵义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三)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四)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五)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六)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七)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八)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九)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经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十一)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十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
(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二、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建筑装
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其它现行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三、安全施工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由乙方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费用包含在竞标报价中。
(二)乙方负责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三)乙方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四、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二)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五、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乙方自评、甲方验收的流程进行。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和宿迁市关于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满足竣工验收的资料。甲方收到上述资料后在约定时间七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验收,如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竣工条件不具备,则验收期顺延,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组织验收后三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初次
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按甲方所提修改意见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报告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七天内不予批准,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六、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
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
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1 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一)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二)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八、专利权
承包人方应保障发包人免于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承包人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执行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九、工程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进行保修。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xxx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十、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约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十一、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十二、适用法律
x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计算工期前负责公共道路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计算工期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现场另行确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处理。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每月 15 日、30 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甲供材料清单、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
前向发包人提供。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方和监理方分别提供不少于 / 平方米的办公及生活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后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到xx施工、规范施工。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订协议。二、项目经理
1、姓 名: xxx 职 务:执行项目经理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
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三、工程验收
(一)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报告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完工后按施工图纸、实际发生工程量、设计变更、经济签证、 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进行按时结算,工程结算材料按施工时段材差信息调整。 五、工程款 (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 (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的 97%,剩余 3%为工程质 保金,一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造成原因外,每延迟交付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 1-3%支付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2、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进行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非甲方原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工作延误,甲方有权要求其强制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等额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甲方不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等),并相应顺延工期。
5、本项目不得转让分包。
七、本合同一切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能超出谈判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合同即告终止。
九、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十、补充条款
1、发包方所转的每笔工程款须按承包方指定账户。
2、发包方提供水、电等。
(注:所有的工程款支付给分公司账户。)名称:新疆随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税号:91654002MA793Y0W9D
地址电话: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山东路 999 号金苹果二期
青苹果 3 号综合楼 4 层 13095112220
开户行及账号: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尔墩支行 812040012010108411429
开户行行号:402898000050
发包人: 承包人: 新疆随顺工程建设有限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新源县民政局
承包人(全称): 新疆随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新源县民政局综合敬老院提升改造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
- 11 -
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
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