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银行“金鹿理财-小Hi钱包”开放式净值型银行理财计划托管合同
温州银行“金鹿理财-小Hi钱包”开放式净值型银行理财计划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地址:xxxxxxxxxx0000x
负责人:xxx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
风险。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自行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运作理财产品。
2.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办理本理财产品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对所管理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3.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4.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本理财产品成立及投资有关的信息;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甲方或甲方选择的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定期核对;
7.办理与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9.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1.保存银行理财业务活动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15.根据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如客户身份识别所需资料、受益所有人识别相关材料等。
16.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本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及时办理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事宜;
4.与甲方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
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向甲方提供最新关联方名单;
9.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托管财产交付和托管原则
(一)本合同所称托管财产是指本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
(二)甲方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以邮件方式提交书面《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附件一),各方联系邮箱见《指令启用函》(附件五)。由乙方根据收到的《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为理财产品开立对应的托管账户。
(三)甲方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理财资金规模,并于该日将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
(四)本理财产品通过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将理财产品初始募集资金、成立后的申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理财产品成立后的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通过托管账户划至甲方指定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甲方如需变更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需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本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附件二)、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并经确认托管账户内初始委托财产全部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七)理财产品托管原则
1.理财产品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2.乙方应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与乙方自有资金及托管的第三方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投资指令进行款项划付,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财产的独立。
5.因托管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
6.当理财资产处于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之下时,托管人对该部分资产不承担安全托管职责,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核查。
7. 乙方就具体理财产品项下的托管财产的托管职责始于理财产品项下托管财产到账之日,终于托管账户销户之日。
第四条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应在乙方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预留印鉴根据托管账户开户机构要求进行预留。管理人应在托管账户开立过程中按照开户银行要求,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请确保所提供信息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乙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2.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名称为”温州银行-金鹿理财-小Hi钱包开放式净值型银行理财计划”(具体以实际开立为准)。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托管账户开户行所要求的开户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账户开户行。乙方应在收到开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并向甲方提供开户回执。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乙方作为托管行期间,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账户变更、销户申请。
4.托管账户内资金活期存款利率为【1.6】%/年,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1日。经甲乙双方书面达成一致后,可以调整托管资金利率。
(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理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当期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三)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四)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本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开立,甲方应保证本理财产品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本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完成账户开立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乙方。
本理财产品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当期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理财产品如需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风险提示及托管人的职责边界详见附件七。
(六)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x理财产品在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的受托产品账户和受托资金账户,由管理人在该系统发起申请,托管人负责审核办理。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七)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
x理财产品如开立定期存款/协议存款账户,定期存款/协议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跨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卡正面应预留包含托管行印章的印鉴;印鉴卡等开户资料要求盖公章的地方,按照存款行要求加盖管理人公章或乙方托管业务部公章。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资产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原则上使用托管行版本,如使用非托管行版本,需经过托管行审核同意。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明确存款接收行接收存款的账户信息”。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对于跨行存款,取得存款证实书后,甲方应交由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存款行或管理人应当于存单开立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存款证实书原件交托管人保管,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或管理人上门服务的方式。管理人应先行确认授权送、取存单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提前3个工作日与托管人就存单的交接进行沟通。在存款行或管理人将存款证实书原件交托管人保管之前,存款证实书发生丢失、毁损、被恶意挂失等情形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仅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履行保管职责。托管人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仅负责对存款证实书原件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托管
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一个月及以下期限定期存款业务可不向乙方提供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以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
为避免存单未支取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如遇甲方提前支取存单的情况,由甲方提交《温州银行XXXX系列银行理财计划提前支取同业存款并移交同业存单说明函》(附件十)。如实际未提前支取或仅部分支取,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的实物甲方需再重新交由乙方进行保管。对于存单存放在甲方或存款行处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托管人应与存款接收行定期对账,其中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存单,存款接收行至少每季度向托管人发送对账单。存款接收行应配合托管人对存款账户发起的查询查复(投资存款当日及存款期间每季度)。
对于甲方拟在他行办理同业存款的资产,乙方作为托管人只负责保管实物单据/凭证,并无资金保管之义务,乙方对于该资金的安全收回不承担责任。
(八)他行活期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要求
x产品如开立他行活期存款账户,活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卡正面应预留包含资产托管人印章的印鉴;印鉴卡等开户资料要求盖公章的地方,按照存款行要求加盖甲方公章或托管人部门公章。在账户开立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发送关于存放他行活期存款风险提示函(风险提示函加盖乙方授权业务印章,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二),乙方对存放他行资金安全免责。
甲方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需经过乙方审核同意。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本息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存款协议中
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活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乙方对投资后处于托管账户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该活期存款账户内资金因甲方或存款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资金未划转回托管专户,由此给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存款机构至少每月向乙方发送一次对账单。
(九)其他账户
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数据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第一笔理财产品证券买卖交易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理财产品所对应的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若上述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及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相应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日20:00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因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日20:00前将理财产品的账单电子版发送至乙方,并于T+1日上午9:00前打印T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或邮件发送给托管人,券商提供电子对账数据的,应保证电子对账数据与纸质盖章版对账单一致,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托管财产T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书面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交易所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第六条 申购、赎回及分红业务
(一)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分红的确认、清算由甲方或其委托
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甲方应保证在确认日14:00前将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和分红的数据通过深证通、指定邮箱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和分红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根据前述约定进行。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甲方管理,资金清算账户信息以甲方书面提供为准(加盖预留印鉴)。
5.对于理财产品申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按理财产品相关文件执行,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由此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理财产品的损失。
(二)资金净额结算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应在交收日及时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往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托管银行等方式查询到账结果。
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
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对本理财产品托管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
乙方对甲方运用托管财产进行的投资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做穿透监督,即乙方仅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直接投资的下一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最终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实际的投资比例或限制违反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本理财产品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对本理财产品财产以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温州银行主要将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配置于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债权性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各类受(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票据资产、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标的和资产组合。
资产类别 |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 | 存款类 | 80-100% |
货币市场工具类 | ||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类资产 | ||
权益类资产 | 股票型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符合 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 0-20% |
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乙方对因上述原因导致的投资事项超出本合同约定不承担责任。
若甲方发行的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与上述不一致,甲方需提前与乙方沟通并征得托管人同意后,与乙方针对该理财产品重新制定投资监督事项表,该监督事项表须经甲、乙双方加盖授权业务印章。
2.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如甲方未及时纠正的,乙方不承担因拒绝执行相应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甲方投资监督事项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双方书面的方式予以明确,并应为乙方调整投资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八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指令的形式及指令启用函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
纸质指令包括传真指令和邮件扫描件指令。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指令启用函》(附件五)。
指令启用函应明确甲方采取电子或纸质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发送和接收纸质指令的传真或邮箱号码、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指令启用函内容需要变更的,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二)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
(以下称“授权通知”,附件三)。
1.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传真或邮件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传真件或邮件扫描件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的,则以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传真件或邮件扫描件的时间为授权通知生效时间。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或邮件不一致的,或乙方迟迟未收到授权通知书正本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或邮件为准。
甲方和xx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更换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或邮件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电话确认收到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新授权通知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的,则以乙方电话确认收到新授权通知的时间为新授权通知的生效时间,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xx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或邮件不一致的,或乙方迟迟未收到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或邮件为准。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三)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纸质指令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指令”)。纸质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签字。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含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等。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甲方选择以下(1)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或者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如有)等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电子指令到达托管人系统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甲方通过深圳通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托管人根据 User ID 唯一识别管理人身份,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因乙方系统原因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发送指令内容错误的除外。
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电子指令启用函。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后,以传真或邮件发送划款指令作为应急措施,具体操作方式按照以下第(2)款甲方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指令执行。
(2)甲方以传真/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甲方选择以传真/邮件方式发送指令的,对于甲方通过预留传真号码/邮箱地址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指令启用函。
在甲方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且经乙方同意后,可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邮箱地址发送指令。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邮件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需通过录音电话与甲方在《指令启用函》指定的指令确认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或邮件地址,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乙方应事先向甲方出具变更说明。
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网上托管银行系统(如有)发送的指令,或通过《指令启用函》中的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向乙方提供与电子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获得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对于通过甲方选择的指令发送方式发出的指令及其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小时)。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6:00 前将银行间交易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为提高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效率,管理人在此授权并同意托管人根据外汇交易中心发送的成交数据,对本计划涉及在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的相关交易逐笔完成交易确认操作。管理人应监控银行间交易执行情况,定时与托管人进行交易笔数确认,遇到异常问题及时与托管人沟通,并于交割日 16:30 前向托管人提示未完成交易情况。如果管理人已经发送的成交单需要暂停、取消或终止或者交易失败,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子邮件或固定电话方式通知托管人,并在后续出具暂停确认说明函或交易失败情况说明加盖预留印鉴发送至托管人。如在管理人通知前,托管人已进行确认操作的,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管理人自行承担。为保证交易平稳运行,管理人应于本计划首次进行银行间交易时电话或邮件提示托管人;由于外汇交易中心暂未开通直连或系统问题等原因,导致托管人无法接收外汇交易中心成交数据或接收数据不完整时,管理人有义务根据托管人要求发送纸质成交单。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 1 个工作小时将指令
发送至乙方;对于甲方于 16:00 以后发送至乙方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当天能够完成划款。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或邮件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同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传真/邮件指令,甲方应在原传真/邮件指令上注明“作废”“废”“撤销”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或邮件发送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邮件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五)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有权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及准确。乙方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在指令形式审查通过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乙方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3. 根据交易规则,乙方若只能事后发现甲方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在及时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函后,即视为履行了对甲方的投资监督职责。在尽到了投资监督义务后,对于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六)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规定期限内纠正有权根据监管要求报告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为准。
指令若以电子形式发出,则甲乙双方分别保管,乙方仅保管成功接收的电子指令。
(八)相关责任
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
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甲方为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本理财产品名义对本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二)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每日估值并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进行核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财产品份额总数,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估值日是指每个自然日。估值核对日是指每个工作日。如估值日为节假日,则该日估值顺提前至节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完成。
(三)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估值结果由甲方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给乙方核对,双方每日核对。本理财产品估值采用T+0 估值模式。T+0 估值模式指:甲方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与乙方于每个自然日对当日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并在每个工作日
24:00 前对当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遇特殊情况最晚不得晚于次个
工作日 9:30 完成对前一自然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如遇周末和节假日,则周末和节假日期间的每日估值应于最近的前一个工作日 24:00 前完成核对。
甲方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应于约定的核对日计算并将估值结果以传真或通过邮件或电子对账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传真或通过邮件或电子对账的形式发送给甲方及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对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委托服务机构办理估值办理理财产品估值的,应当向乙方提供《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估值核算业务授权书》(附件六)。
(四)估值方法 1.估值主要原则。
办理理财产品估值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估值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理财合同、托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产品所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甲方需提前出具说明函通知乙方)的,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资产,按照下文具体约定进行估值。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或甲方认为需要调整估值方法的,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3.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前)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在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分别估值。
(2)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产品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甲方与乙方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甲方将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不会对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时,甲方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的情形,甲方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权益类资产估值方式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票、基金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
价估值,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具体方法:①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②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D1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价格,C 为初始取得成本,P 为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1 为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 为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估值。
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最近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6.投资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的估值
(1)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份额净值的,按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乙方无法在公开渠道获取份额净值,则以甲方书面提供的为准。
(2)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收益率的,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计提收益;如非标债权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价,即资产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商定利率或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7.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若新增事项、变更事项、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出现现有估值方法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其他甲方认为需要补充或调整估值方法的情况,应由甲方提出合适的估值方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加盖预留印鉴(附件七)的估值方法变更说明函,乙方则按照甲方明确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甲乙双方对估值方法无法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确定的估值方法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对已有投资品种采取现有合同约定之外的估值方法的,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商议现有品种对应的新的估值核算方法,并给乙方预留足够的调整估值方法时间。若因甲方未及时与乙方商议导致的净值不能及时计算和披露的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拟新增投资品种的,
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商议新品种的估值核算方法,并给乙方预留足够的系统开发时间。若因甲方未及时与乙方商议或预留系统开发时间不足导致的净值不能及时计算和披露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9.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甲方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甲方可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2.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
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理财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理财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乙双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条 费用与税收
x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估值服务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
计划估值服务费、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一)理财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率以理财产品文件约定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E×固定管理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第一日固定管理费=第一日理财产品本金余额×固定管理费率÷365。
固定管理费原则上按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月的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扣除。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支付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无足够现金或遇节假日的情况,可推迟至下一工作日或资金充足时支付。
甲方收取固定管理费的指定账户为:账户名:金鹿理财业务收入
账号:700010151114010001
开户行全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算中心
(二)销售服务费
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率以理财产品文件约定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计划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第一日销售服务费=第一日理财产品本金余额×销售服务费率÷365。
销售服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月的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扣除。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理财销售方。销售服务费收款账户为:
账户名:金鹿理财业务收入账号:700010151114010001
开户行全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算中心
(三)理财托管人的托管费
理财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05%,计算方法如下: H=E×0.005%÷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本计划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第一日托管费=第一日理财产品本金余额×托管费率÷365。
托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月的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扣除。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现金,如支付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无足够现金或遇节假日的情况,可推迟至下一工作日支付。
乙方收取托管费的指定账户为:
户 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手续费户账 号:1115601000066447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行号:403100000004
(四)因托管账户使用及所托管的客户资金在汇划过程中产生
的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电费、电汇费、账户管理费等)予以免收。其他费用(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其他费用指令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划付。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1.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托管报告。托管人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管理人提交托管报告(格式见附件十一),说明管理人和托管人履行理财产品文件、托管合同的情况,并按监管规定进行披露。
(二)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2.程序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
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至乙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
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乙方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复核并反馈甲方。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清算
(一)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日。如清算期超过 5 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到期报告并发送至乙方。到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核对到期报告并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于当日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到期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发送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终止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序。
(五)托管人完成理财产品到期清算后,管理人应协助托管人办理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
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且理财产品初始募集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本合同随本理财产品终止而终止,乙方自托管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托管责任。甲方应在理财产品终止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合同另一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如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2、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无法履行职责的;
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
4、理财产品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乙方发现或有合理怀疑甲方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投资者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双方就理财产品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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