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第二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將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訂立, 以及董事會擬建議尋求獨立股東批准( 其中包括)更新就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而設定之現有年度上限。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將於以下日期中較晚者生效: (i) 獨立股東在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有關決議案當日或(ii)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表明不會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更新持續關連交易之現有年度上限
持續關連交易
謹此提述本公司所刊發日期分別為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及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
六日有關( 其中包括)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第二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之通函。
由於第二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將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訂立, 以及董事會擬建議尋求獨立股東批准( 其中包括)更新就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而設定之現有年度上限。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將於以下日期中較晚者生效: (i) 獨立股東在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有關決議案當日或(ii)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創業板上市規則之涵義
鑑於神州通信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神州通信投資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
27.54 % 權益, 故神州通信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神州通信之控股股東為中國海外貿易哈爾濱王子葡萄酒有限公司( 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海外貿易總公司( 一間國有公司 )。本公司之主席兼執行董事xxx先生亦為神州通信之法定代表。按本公司設定之年度上限, 神通益家根
據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應向神州通信支付及╱ 或收取之年度代價超過港幣
10,000,000 元及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若干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 % 。因此,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 章有關申報、公告及經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一般事項
x公司將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會上獨立股東將考慮及( 如適當)批准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分別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之年度上限。本公司將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盡快向股東寄發通函, 當中載有( 其中包括)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獨立董事委員會之推薦建議、獨立財務顧問之意見函件, 以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持續關連交易
謹此提述本公司所刊發日期分別為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及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有關( 其中包括)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第二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之通函。本公司於其在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 已獲得獨立股東批准持續關連交易及第二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各份協議項下指定之有關上限。
由於第二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將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將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訂立, 以及董事會擬建議尋求獨立股東批准
( 其中包括)延長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第二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之各自年期。
除了年度上限款額以外, 第二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與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之
間並無重大差異。有關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之各項協議詳情載述如下:
第三份客戶服務熱線租賃協議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
訂約方: 神州通信( 作為供應商)及神通益家( 作為買家)
服務: 神州通信將向神通益家提供全國通用之指定客戶服務熱線
電話號碼95130 * * *
定價基準: 神州通信將向神通益家(i)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收取年費人民幣20,000元( 相當於約港幣 24,722 元 )及 由生效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以每年 12 個月為基數按比例收取年費; (ii) 就遠程來電收取每6 秒人民幣0.06 元( 相當於約港幣
0.074 元 )之通話費( 可視乎通話時間長短給予折扣 ); 及(iii)
就透過網絡電話系統撥出之呼叫收取每分鐘人民幣 0.15 元
( 相當於約港幣0.19 元 )之通話費( 較中國全國標準收費折讓 50 % )。通話費可根據中國政府不時公佈之新收費標準作出調整。
於自生效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間以及於第三份客戶服務熱線租賃協議有效期內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 年費及按比例支付之年費須由神通益家於三月三十一日支 付, 而通話費則須按月押後支付。 倘神州通信提供之服務期短於一年, 則年度費用將按比例收取。 為免存疑, 神通益家於第三份客戶服務熱線租賃協議下所支付的年費將按比例退回予神通益家( 如提早終止協議 )。 倘神通益家未能依時支付服務費, 則須按未付款額按日徵收 0.3 % 欠款利息。
董事認為, 上述定價基準乃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 並已參考市場上之類似交易後按公平原則磋商基準釐定, 且不遜於獨立第三方所提供之條款。
年期: 由生效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 期滿自動重續, 每次為期一(1) 年, 除非任何一方於期滿或經重續之年期屆滿前發出90 日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但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之規定。
年度上限: 建議將由生效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 第三份客戶服務熱線租賃協議之年度上限分別為人民幣1,400,000 元( 相等於約港幣1,730,000 元)、人民幣 1,450,000 元( 相等於約港幣1,790,000 元)及人民幣1,500,000 元
( 相等於約港幣1,850,000 元)。
第三份主機托管協議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
訂約方: 神州通信( 作為供應商)及神通益家( 作為買家)
服務: (i) 主機托管服務: 神通益家將在神州通信之伺服器室內安
放本身之伺服器, 而神州通信將向神通益家提供監察、
管理及技術支援服務; 及
(ii) 專線租賃服務: 神州通信將向神通益家提供指定之300M帶寬之共用寬頻租賃線路以供營運其網站。神州通信亦會提供90 個IP 網址及不多於十(10) 個機櫃資源供神通益家使用。神州通信亦將為每個租予神通益家之機櫃供應 2200 瓦( 10 安培)電力。
定價基準: 神 州 通 信 將 向 神 通 益 家 收 取 租 賃 年 費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8,400,000 元( 相等於約港幣 10,380,000 元 ), 須每月提前支付。 倘神州通信提供之服務期短於一年, 則年度費用將按比例收取。倘神通益家未能於收到有關付款通知當日起計5日內支付應繳費用, 則須按未付款額按日徵收0.3 % 欠款利息。
董事認為, 上述定價基準乃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 並已參考市場上之類似交易後按公平原則磋商基準釐定, 且不遜於獨立第三方所提供之條款。
年期: 由生效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 神通益家可於期滿或經重續之年期屆滿前30 日期間內向神州通信發出書面通知重續一(1) 年, 但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之規定。 儘管如上所述, 神通益家可在事先發出30 日書面通知下終止第三份主機托管協議。
年度上限: 建議將由生效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 第三份主機托管協議之年度上限分別為人民幣 8,400,000 元(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10,380,000 元 )、 人 民 幣 8,400,000 元( 相等於約港幣10,380,000 元 )及人民幣8,400,000元( 相等於約港幣10,380,000 元)。
第三份服務合約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
訂約方: 神通益家( 作為供應商)及神州通信( 作為買家)
服務: 神通益家將按照第三份服務合約向神州通信提供之服務包括(i) 管理及出售專屬神通卡; (ii) 協助神州通信就專屬神通卡進行售後服務; (iii) 跟進專屬神通卡用戶之查詢及╱ 或投
訴; 及(iv) 客戶管理服務以及推廣及營銷專屬神通卡。
定價基準: (i) 神通益家發行每張專屬神通卡之手續費人民幣5 元, 約
相等於港幣6.18 元;
(ii) 佔用戶透過神通益家所發行專屬神通卡所購產品及服務
總值20 % 之技術服務佣金;
(iii) 有關神通益家所發行專屬神通卡所預載保險產品之銷售
佣金人民幣3 元, 約相等於港幣3.71 元; 及
(iv) 佔用戶透過專屬神通卡所購財險及壽險產品總值20 % 及
所購健康險產品總值10 % 之銷售佣金。
上述發行手續費及佣金將由神州通信按月押後支付。
年期: 由生效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 將自動重續, 除非任何一方於期滿或經重續之年期屆滿前發出15日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但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之規定。
年度上限: 建議將由生效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 第三份服務合約之年度上限分別為人民幣 41,000,000 元(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50,680,000 元 )、 人 民 幣
42,000,000 元(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51,92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43,000,000 元( 相等於約港幣53,150,000 元)。
第三份網絡廣告協議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
訂約方: 神州通信( 作為供應商)及神通益家( 作為買家)
服務: 神通益家同意發放網上廣告而神州通信則同意安排在神州通信網站「神通網」登載神通益家之網上廣告。神州通信亦向神通益家提供24 小時技術支援服務, 處理一切因刊登廣告而引起之技術問題。
定價基準: 於第三份網絡廣告協議有效期內, 神通益家就由生效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所承擔之廣告費金額將不超過人民幣5,000,000 元( 相等於約港幣6,180,000 元 )及就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各年所承擔之廣告費金額將不超過人民幣 5,000,000 元( 相等於約港幣 6,180,000 元 )。廣告安排詳情及付款方法將由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於刊登有關廣告前至少三(3) 日共同協定。
神通益家確認, 神州通信就神通益家將投放之每個廣告所收取廣告費將根據建議登載時段、 時長及渠道等按當前收費比率, 以及不遜於提供予獨立第三方之條款釐定, 以及將由訂約方根據神通益家提供之有關廣告方案而協定。
董事認為, 上述定價基準乃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 並已參考市場上之類似交易後按公平原則磋商基準釐定, 且不遜於獨立第三方所提供之條款。
年期: 由生效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 期滿自動重續, 每次為期一(1) 年, 除非任何一方於期滿或經重續之年期屆滿前發出90 日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但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之規定。
年度上限: 建議將由生效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 第三份網絡廣告協議之年度上限分別為人民幣5,000,000 元( 相等於約港幣6,180,000 元)、人民幣5,000,000元( 相等於約港幣6,180,000 元)及人民幣5,000,000 元( 相等於約港幣6,180,000 元)。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之共通條款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之各項協議包括以下條款:
1.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年期將於獨立股東在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有關決議案當日或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中之較早者(「生效日期」)生效, 以及不得延長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後。神通益家將有權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延長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 並採取可能適當之行動, 以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在無礙訂約各方根據有關條款終止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權利之情況下, 倘出現下列情況,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將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或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訂約各方可能同意之較後日期 )之前自動終止:
(i) 神州通信或神通益家認為於有關時間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並不可行; 或
(ii) 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將須對第三份服務協議作出訂約各方均不接受之更
改。
2. 本公司對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作出之所有更改, 均須符合創業板上市規
則。
3. 神通益家根據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應付或應收每年總代價須受訂約各方
設定之年度上限所限。
4. 於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在生效日期生效時, 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第二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擬定之所有現有條款, 將由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各自載述之條款取代。
5. 訂約方同意ft 許另一方之核數師對其各自之記錄進行充分查閱以便呈報第三
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董事 會( 不包括經考慮獨立財務顧問之意見後提供其意見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認為,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 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倘超出任何該等上限, 則本公司須重新遵守其於創業板上市規則項下之責任。
有關本集團及神州通信之資料
x集團之主要業務為於中國為智能卡「神通卡」提供推廣及管理服務。
神州通信為xxxxxxxxxxxxxxxxxx, 提供多元化增值電訊服
務, 包括電信服務及增值電信平台、付款及計費系統。電子計費及付款系統透過
「神通卡」平台營運。
創業板上市規則之涵義
鑑於神州通信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神州通信投資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27.54 %權益, 故神州通信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神州通信之控股股東為中國海外貿易哈爾濱王子葡萄酒有限公司( 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海外貿易總公司( 一間國有公司)。本公司之主席兼執行董事xxx先生亦為神州通信之法定代表。
此外, 按本公司設定之年度上限, 神通益家根據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應向神州通信支付及╱ 或收取之年度代價超過港幣10,000,000 元及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若干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 % 。因此,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 章有關申報、公告及經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此外, 由於神州通信為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之訂約方, 故神州通信及其最終
實益擁有人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 合共持有356,542,000 股股份, 相當於本公司
27.54 % 權益 )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有關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之決議案放棄
表決。本公司之主席兼執行董事xxx先生亦為神州通信之法定代表, 因此被視
為於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各自擬定進行之交易中擁有權益, 故已就批准該等交易之董事會決議案放棄表決。除上述者外, 董事會確認, 概無其他董事( 須就批准年度上限之董事會決議案放棄表決)於該等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除上文披露者外, 概無股東於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
一般事項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女士及xx女士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 以就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分別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之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建議。
洛爾達有限公司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 以就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分別
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之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
本公司將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盡快向股東寄發通函, 當中載有( 其中包括)關於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獨立董事委員會之推薦建議、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之意見函件, 以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釋義
於本公佈內,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年度上限」 | 指 | 就由生效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而言,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之年度上限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神州通信」 | 指 | 神州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公司, 基於其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神州通信投資於本公佈日期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27.54 % , 故為主要股東 |
「神州通信投資」 | 指 | 神州通信投資有限公司, 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 立之有限公司, 為神州通信之全資附屬公司 |
「持續關連交易協 | 指 | 客戶服務熱線租賃協議、主機托管協議、服務合 |
議」 | 約及網絡廣告協議之統稱 | |
「本公司」 | 指 | 神通電信服務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 有限公司, 其已發行股份於創業板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 章及第20 章所賦予涵義 |
「客戶服務熱線租賃 | 指 | 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所 |
協議」 | 訂立之客戶服務熱線租賃協議, 內容有關神州通 信向神通益家提供全國通用之指定客戶服務熱線 | |
電話號碼95130 * * * 。詳情已載於本公司所刊發日 期為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之通函 | ||
「專屬神通卡」 | 指 | 預載神州通信若干保險產品之指定「神通卡」 |
「董事」 | 指 | x公司不時之董事 |
「股東特別大會」 | 指 | x公司將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 以考慮及酌情批准( 其中包括)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以及年度上限之交易 |
「創業板」 | 指 | 聯交所創業板 |
「創業板上市規則」 | 指 | 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董事委員會」 | 指 | 將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女 |
士及xx女士組成之獨立委員會, 成立目的為就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之 | ||
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
「獨立財務顧問」 | 指 | x爾達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為可進行第 6 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受 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 已獲委任就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 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之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 |
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 ||
「獨立股東」 | 指 | 神州通信, 以及與神州通信有關連或有聯繫或於第三批持續關連交易協議中擁有權 益( 並非因身為本公司股東)之股東以外之股東 |
「獨立第三方」 | 指 |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 全悉及確 |
信, 獨立於其關連人士且與彼等概無關連之第三 方之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其各自之最終實益擁有人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就本公佈而言, 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第二批持續關連交 | 指 | 第二份客戶服務熱線租賃協議、第二份主機托管 |
易協議」 | 協議、第二份服務合約及第二份網絡廣告協議之 | |
統稱 | ||
「第二份客戶服務熱 | 指 | 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所訂 |
線租賃協議」 | 立之客戶服務熱線租賃協議, 內容有關神州通信 向神通益家提供全國通用之指定客戶服務熱線電 | |
話號碼95130 * * * , 以重續客戶服務熱線租賃協議 | ||
「第二份主機托管協 | 指 | 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所訂 |
議」 | 立之主機托管協議, 內容有關神州通信向神通益家提供主機托管服務及寬頻專線租賃服務, 以重續主機托管協議 | |
「第二份服務合約」 | 指 | 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所訂 |
立之服務合約, 內容有關神通益家就專屬神通卡 向神州通信提供之管理服務, 以重續服務合約 |
「第二份網絡廣告 協議」 | 指 | 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所訂立之網絡廣告協議, 內容有關神州通信向神通益家提供廣告空間, 以重續網絡廣告協議 |
「主機托管協議」 | 指 | 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所 |
訂立之主機托管協 議( 經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三月 十七日之補充協議補充 ), 內容有關神州通信向 神通益家提供主機托管服務及寬頻專線租賃服 | ||
務。詳情載於本公司所刊發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二 | ||
月五日之通函 | ||
「服務合約」 | 指 | 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
所訂立之服務合約, 內容有關神通益家就專屬神 通卡向神州通信提供之管理服務。詳情載於本公 | ||
司所刊發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之通函 |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
「股份」 | 指 | x公司已發行及未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0.01 元之普通股 |
「股東」 | 指 | 股份不時之持有人 |
「神通益家」 | 指 | 北京神通益家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法律 成立之公司, 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第三批持續關連交 | 指 | 第三份客戶服務熱線租賃協議、第三份主機托管 |
易協議」 | 協議、第三份服務合約及第三份網絡廣告協議之 | |
統稱 | ||
「第三份客戶服務熱 | 指 | 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將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所 |
線租賃協議」 | 訂立之客戶服務熱線租賃協議, 內容有關神州通 信向神通益家提供全國通用之指定客戶服務熱線 | |
電話號碼95130 * * * , 以重續第二份客戶服務熱線 租賃協議 |
「第三份主機托管協 議」 | 指 | 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所訂立之主機托管協議, 內容有關神州通信向神通益家提供主機托管服務及寬頻專線租賃服務, 以重續第二份主機托管協議 |
「第三份服務合約」 | 指 | 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所訂 |
立之服務合約, 內容有關神通益家就專屬神通卡向神州通信提供之管理服務, 以重續第二份服務合約 | ||
「第三份網絡廣告協 | 指 | 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所訂 |
議」 | 立之網絡廣告協議, 內容有關神州通信向神通益 家提供廣告空間, 以重續第二份網絡廣告協議 | |
「網絡廣告協議」 | 指 | 神通益家與神州通信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所 |
訂立之網絡廣告協 議( 經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三月 十七日之補充協議補充 ), 內容有關神州通信向 神通益家提供廣告空間。詳情載於本公司所刊發 | ||
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之通函 | ||
「港幣」及「港仙」 | 分別指 | 香港法定貨幣港幣及港仙 |
「人民幣」 | 指 |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
「% 」 | 指 | 百分比 |
就本公佈而言, 除另有指明外, 人民幣乃按人民幣0.809 元兌港幣1.00 元之概約匯率換算為港幣。此匯率僅作說明用途, 並不表示任何金額已經、可能已經或可能按此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兌換。
承董事會命
神通電信服務有限公司
主席
xxx
香港,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
於本公佈日期, 執行董事為何晨光先生及xxxxx; 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xx、xxx女士及xx女士。
本公佈( 各董事願就此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乃遵照創業板上市規則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各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 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 本公佈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且無誤導或欺詐成分, 及本公佈並無遺漏其他事實, 致使本公佈或其所載任何聲明產生誤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最新公司公告」
一頁及本集團網站xxx.xxxx.xxx.xx之網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