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镇江市殡仪馆火化机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JSZC-321100-CSDL-G2023-0006
项目名称:镇江市殡仪馆火化机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JSZC-321100-CSDL-G2023-0006
甲方(买方): 镇江市殡葬管理处
乙方(卖方): 江西百丈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货物内容
1.1 货物名称:智能型高档环保节能拣灰机
1.2 型号规格:天瑞牌、TR-8 型
1.3 数量(单位):4 台二、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陆拾捌万陆仟 元整(¥2686000.00)。三、技术资料
3.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产权担保
5.1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六、转包或分包
6.1 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6.2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6.3 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七、维保费
7.1 乙方为甲方新建的火化设备整体质保期叁年,投标所承诺的质保期,按照中标价的 10%平均折算成维保费用在维保期间按年度均摊。(以上质保期均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八、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施工期限
8.1 交货期:自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起 30 天以内货到现场 。
8.2 交货方式: /
8.3 交货地点: 甲方所在地,具体交货的卸装地点由甲方指定。
8.4 施工期限: 自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90 天内安装完毕 (除不可抗力原因)
8.5 甲方联系方式:xxx 13921599378 8.6 乙方联系方式: xxx 13707056455九、货款支付
9.1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采购人收到发票后 15 日内,付合同总价的 30%;货到现场检验后 7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 60%,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尾气排放指标符合排放标准),付至合同价的 90%,余款维保费用在相应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以上付款均无息)
9.2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9.3 如需向与财政部门签署融资合作协议的银行办理授信申请的, 需在协作银行开立结算户作为回款专用户,作为该笔合同唯一的收款帐户,供货结束货款结算时,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款
项直接支付到该账户。
十、税费
10.1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一、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1.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11.2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期xx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1.2.1 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1.2.2 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11.2.3 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11.3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2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若第一次未按时到达处罚 3000 元,第二次未按时到达处罚 5000 元,第三次未按时到达,其余合同款全部扣罚(根据中标单位承诺时间调整)。
11.4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11.5 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11.6 乙方在供货前须提供产品合格证 供甲方核验,若乙方在供货前不能提供上述资料或提供不全的,甲方有权指定生产厂家直接供货,设备费用按生产厂家供货价直接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对乙方处以该项设备生产厂家供货价款的 2 倍金额的罚金。
11.7 尾气排放必须达到 GB13801-2015《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如果尾气检测未达到以上标准要求,所有损失及相关责任有乙方承担,同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十二、安装、调试和验收
12.1 安装过程要确保安全、xx施工,如果未按规范操作引起的安全责任及经济损失一概
由xxxx。
12.2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
12.3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2.4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12.5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2.6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3.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13.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13.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 24 小时内或货到甲方 48 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13.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13.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十四、违约责任
14.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4.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4.3 乙方逾期安装货物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 10 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的违约金,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 1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4.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五、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5.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5.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六、诉讼
16.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镇江市京口区。
十七、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7.2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7.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采购中心及上级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