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立約定書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 (0800-016168)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s://www.megabank.com.tw/)查詢。
國外匯兌業務交易委託書
申報義務人 (委託人) | 身分證字號 | ||||
受託人 | 身分證字號 | ||||
申報義務人因□工作 □另有要事 □其他 業務/新臺幣結匯相關申報事宜,茲委任受託人至 | ,無法親赴 貴行辦理外匯貴行代為辦理下列事宜: | ||||
委 託 辦 理 日 期 | 年 | 月 | 日 | ||
□結購外幣 | 結購 □外幣現鈔 □外匯存款幣別/金額: | □外幣匯款/票匯 | |||
□結售外幣 | 結售 □外幣現鈔 □外匯存款幣別/金額: | ||||
□原幣匯款/ 轉帳 | □外幣匯款/票匯 □外幣轉帳幣別/金額: | ||||
□其他 | 業務類別: | 幣別/金額: |
委託人及受託人(以下合稱為「本人」)承諾如因本委託書發生任何爭議,本人願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其衍生的風險及損失,概與 貴行無涉;本人並聲明上述委託事項均屬真實,如有不實,致 貴行蒙受損失,願對 貴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人茲確認依本委託書委託事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業經 貴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並交付書面告知義務內容乙份。
此致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電話:
住址:
確認委託事實之方式:
□委託人簽章相符
□照會委託人
□ 其 他 ( )
經 辦 : 主 管 :
受託人簽名或蓋章:電話: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1:受託人應年滿二十歲,且為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台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
註 2:受託人來行辦理時,請攜帶本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本行查核。 ◎銀行專用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外匯業務)
一、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謹向立約定書人告知下列事項:(一)蒐集者名稱(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立約定書人詳閱如後附表或本行網站。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定書人就本行保有立約定書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立約定書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 (0800-016168)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五、立約定書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立約定書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立約定書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個人資料 | |||||
服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蒐集類別 | 利用期間 | 利用地區 | 利用對象 | 利用方式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性 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 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一、本行及本行海外分支機構(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 式。 |
◎客戶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