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本外币一体化结算账户,遵循监管对于一体化账户下本外币资金的管理和账户升降级的规定。本外币一体银行账户需经过银行工作人员面鉴开立。甲方如需要 在本外币一体化结算账户、外币多币种账户下增加相关外币币种,在外币现钞存入、汇入或转入等业务时自动开立相关币种子账户;需要撤销某个外币币种的子账户或对一体化账户 进行整体销户时,应先将账户中的外币资金结清(如选择转出、结汇或提现,并遵守相应环节外汇政策的规定),然后方可撤销相关币种子账户。如本外币一体银行账户需要降级, 甲方应先将 I...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2021年版)
甲方:申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申请各类服务时,应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相关监管规定,向乙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实名办理各项业务。代理他人开户的,需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乙方认为有必要的,还需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第二条 甲方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须及时到乙方办理更改手续。如有违反,由甲方承担责任。
(一)甲方在服务申请表中预留的手机号码将用于核验客户身份、接收交易通知(默认免费开通的大额交易提醒仅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支取交易进行通知)、接收交易码、电话核实交易等功能,并用于乙方与甲方主动联络,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将预留手机号用于上述服务。甲方应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相关号码确为本人使用并妥善保管。如甲方的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更改。如因甲方预留信息不准确或非本人持有,或手机号码变更时未及时更改,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在服务申请表中预留的手机号码可能将用于乙方向甲方进行其他产品和服务通 知信息及宣传,包含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以及可能的调查研究活动。甲方可以通过 短信回复退订或拨打95566等其他方式退订以上通知信息及宣传。
第三条 甲方办理具有通存通兑或结算功能的账户,必须设置交易密码。甲方收到账户资金凭证(存折/存单/借记卡/债券托管账户本等)时应当面确认完整无损,并及时设置或更改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资金凭证、各类交易密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甲方资金凭证和正确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
第四条 资金凭证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甲方应尽快向乙方申请挂失,若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大额现金的存取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为防范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乙方有权对大额或可疑柜面转账交易进行监控和核实(包括且不限于增加验证要素数量、增加更强的验证方式如人脸识别/电话核实/短信认证等多种核实手段必要时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核实),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或经核实有误,乙方有权不予执行相关交易。
第六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账户,并办理相关结算和综合服务业务的,甲方承诺遵守账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接受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等业务章程和业务规则,了解并同意乙方以下做法:
(一)乙方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供账户服务:
1、乙方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为甲方服务。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Ⅰ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本行Ⅰ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甲方于乙方只可开立 1 个Ⅰ类银行账户(借记卡,下同),如甲方已在乙方开立过Ⅰ类银行账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
Ⅱ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银行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Ⅲ类银行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绑定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银行账户时,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以开户界面提示为准)开立的同名银行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Ⅱ、Ⅲ类银行账户与绑定账户之间可以办理转账。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有调整,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准。
为了满足乙方客户身份信息核验要求,甲方授权乙方将开户所需个人身份信息发送绑定账户开户行、人民银行、公安部及其相关授权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核验。
3、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本外币一体化结算账户,遵循监管对于一体化账户下本外币资金的管理和账户升降级的规定。本外币一体银行账户需经过银行工作人员面鉴开立。甲方如需要在本外币一体化结算账户、外币多币种账户下增加相关外币币种,在外币现钞存入、汇入或转入等业务时自动开立相关币种子账户;需要撤销某个外币币种的子账户或对一体化账户进行整体销户时,应先将账户中的外币资金结清(如选择转出、结汇或提现,并遵守相应环节外汇政策的规定),然后方可撤销相关币种子账户。如本外币一体银行账户需要降级,甲方应先将 I 类户下外币资金结清关户后再进行降级。甲方如果选择开立单一外币账户处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性质外币资金,仅可在人工柜台面鉴开立账户,且不可以增加相关币种。甲方不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乙方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乙方发现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通知甲方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的,乙方有权采取措施控制账户交易。
4、储蓄账户只具有现金存取款和本人账户之间的转账功能,结算账户具有通过柜台、智能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转账、汇兑、代收付、投资支付等结算功能。
5、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服务需另行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服务申请书》,按其约定办理业务。
6、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资金凭证和电子银行认证工具,乙方工作人员无权代甲方保管。
7、乙方为甲方提供不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升级和降级服务,甲方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任意网点办理或通过手机银行办理,目前,营业网点为甲方提供Ⅰ类银行账户和Ⅱ类银行账户之间的升级和降级服务;手机银行为甲方提供I类银行账户降级Ⅱ类银行账户服务。升级和降级服务范围、开办时间及业务流程以乙方规定为准。
8、甲方可以在乙方智能柜台、柜台、ATM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通过手机银行扫码验证替 代账户资金凭证办理指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指定账户划转相应款项、使用甲方指定 账户建立业务关联等)。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对甲方的身份进行核实后,使用甲方有效身 份证件或手机银行扫码验证结果替代账户资金凭证,根据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指定业务。为保障甲方账户安全,乙方有权对仅使用乙方本人有效身份证或通过手机银行扫码验证替代 账户资金凭证办理的指定业务加强监控和核实(包括且不限于增加验证要素数量、增加更强 的验证方式如人脸识别等多种核实手段核实),如经核实有误或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应身份 识别和认证的,乙方有权不予执行相关交易,甲方仍可使用凭账户资金凭证办理。
9、乙方提供甲方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Ⅰ类银行账户或Ⅱ类银行账户)时,选择是否配发
借记卡卡片等账户资金凭证。如甲方选择不配借记卡卡片等账户资金凭证的,将无法持卡在 ATM机、商户POS终端、柜台等渠道使用账户,为了更好的提供金融服务,甲方需开通乙方手机银行服务,以便通过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通过手机银行扫码验证替代账户资金凭证办理指定业务。如甲方选择不配借记卡卡片等账户资金凭证的,甲方在后续账户使用中有需要,可随时申请补配发借记卡卡片等账户资金凭证。
10、收款人向甲方账户发起的银行间收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借记业务等),乙方按照清算机构相关业务流程向甲方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验证码并进行验证,或由甲方在乙方电子渠道自行确认付款。通过相关验证后即表示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从其指定账户扣款支付给收款人。甲方应妥善保管手机及相关短信验证码,如因手机遗失或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短信验证码泄露所带来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在乙方办理柜台债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债券托管账户),需与乙方另行签署柜台债券业务相关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私柜台债券业务协议(2021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私柜台债券业务产品说明书(2021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私柜台债券业务投资者权益须知(2021版)》等文件。
(三)乙方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交易服务:
1、乙方为甲方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办理债券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甲方应指定一个本人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借记卡、凭密码支取的普通活期存折或凭密码支取的活期一本通存折)作为资金账户。
2、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资金账户为甲方办理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资金清算;
3、乙方代理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为甲方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付;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付息和还本付息。
4、乙方提供债券托管账户本,详细记录甲方办理的各项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并提供该托管账户本的挂失、补登服务;债券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及存取款凭证,仅供甲方查询、核对储蓄国债(电子式)二级托管账户账务时使用。
5、甲方办理非交易过户(有权机关扣划、赠予、继承等)、更改客户信息、开立财产证明、打印国债业务对账单、查询各类国债信息等业务时,须持转出方资金账户凭证凭密码办理。此外,甲方办理非交易过户时,还应提交非交易过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托管账户号,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予公证书、合法继承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乙方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1、“电子银行”服务: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其他应用等网络或电子终端渠道所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
“认证工具”: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验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安全证书”(中银E盾)、“手机盾”、“SIM盾”、“动态口令”、“手机交易码”、“密码”等由乙方对甲方进行身份认证的工具。
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甲方以注册账号、用户名、认证工具、生物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指纹、人脸识别等)以及相关密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登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信息、身份信息及认证工具等内容)、查询、转账、投资、理财、贷款和支付结算等请求。
2、甲方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业务,自愿接受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隐私政策》及其与乙方签署的相关业务协议。甲方有权注销个人电子银行业务。
3、乙方为甲方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投资、理财、贷款、支付结算等服务项目,具体内容
以乙方电子银行所提供的功能为准。如甲方开立电子银行服务的卡(账户)状态异常或存在监管规定不允许提供非柜面服务的相关情况,则乙方有权中止甲方服务或限制服务范围。 4、甲方应通过乙方所提供的合法途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为95566、网上银行为 xxxx://xxx.xxx.xx、手机银行为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微信银行为“中国银行微银行”及 “中国银行XX分行”1微信公众号,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直接登录上述网址,而不要
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除另有协议约定外,乙方的手机交易码均由“95566”号码发送给甲方,不会以其他号码向甲方发送短信,甲方对任何谎称乙方名义发送的短信须提高警惕。甲方如通过或信赖其他网址、电话号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5、在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时,甲方的电子银行用户名、相关密码及认证工具将替代所有电子银行关联账户的查询及取款密码。原设定为凭预留密码支取的定期及活期存款,凭电子银行用户名、相关密码及认证工具验证通过即可办理支取/提前支取,甲方同意前述支取方式的变更。甲方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各类相关密码、银行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手机交易码、数字安全证书(中银E盾)、手机盾及SIM盾等信息,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并对通过上述信息完成的电子银行交易负责,以甲方上述信息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
6、甲方使用的数字安全证书(中银 E 盾)、动态口令期满后涉及上述认证工具的操作将无法进行。甲方应关注数字安全证书(中银E 盾)、动态口令的有效期,并于到期前三个月内到乙方柜台申请办理数字安全证书(中银 E 盾)更新或动态口令更换手续。对于因甲方未及时更新数字安全证书(中银 E 盾)或更换动态口令而导致操作无法进行的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有义务提供电子银行操作的必要咨询,受理相关建议或意见。咨询和投诉渠道为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66”、登录乙方网站、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在线客服”功能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
8、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交易指令一经确认,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甲方的交易情况,均以乙方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乙方系统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为防范电子银行欺诈,乙方有权对可疑电子银行交易进行监控和核实,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或经核实有误,相关交易将不予执行。
9、乙方有权基于预防电子银行欺诈目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以及交易。
10、因乙方过错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并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赔偿。乙方因以下情况未执行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不承担责任:
(1)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甲方账户状态不正常,如账户挂失、冻结、止付、扣划等;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或甲方未能通过交易核实导致的交易失败;
(4)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况;
(5)甲方未能正确依据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各类业务规则、提示、服务说明进行操作;
(6)甲方指令的执行会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11、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进行外汇、黄金、国债、基金、证券等投资理财交易应与乙方在
1含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重庆、深圳、苏州、宁波、青岛、大连、厦门等
线签署电子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
12、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核对手机短信交易信息是否与当前交易一致,核对无误后再输入交易码进行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13、乙方应当保障电子银行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甲方了解电子银行服务是应用网络和电子终端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
14、乙方可规定、更改电子银行日常服务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在每日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交易指令,乙方将视为下一营业日收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户并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每日截止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服务时间内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乙方有权规定并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交易笔数与交易金额。
15、本条第(四)款自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系统中完成注册之日起生效。
(五)乙方根据工信部《通信短消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供个人客户账户变动短信通知服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定的账户变动短信通知发送手机号码为甲方指定的唯一可用于向乙方主动发送查询短信的手机号码,接收手机号码为甲方指定的可用于接收乙方发出短信的手机号码。接收手机号码可为多个,每个账号(或卡号)+手机号码为一个收费单位。甲方应保证指定的账户变动短信通知手机号码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的合法手机(不含小灵通号码)或香港澳门地区手机号码,并能够正常接收短信,如因甲方或甲方所签约手机号码所属通信运营商原因而造成甲方未能收到账户变动通知,则乙方无需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指定的账户变动短信通知发送手机号码为甲方指定的唯一可用于向乙方主动发送查询短信的手机号码。
(2)甲方有义务保证其账户变动通知内容不会透露给第三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账户信息泄露,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收到的账户变动短信通知内容与本人知悉的动账情形不符的,应于收到该账户变动短信通知时立即与乙方核实,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核实造成上述情况发生的原因。甲方到境外如不开通漫游服务将无法收到短信。
(3)如甲方指定的账户变动短信通知接收或发送手机号码变更,甲方应及时至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变更或撤销签约;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4)甲方在销户或销卡前,应先办理取消本协议项下的账户变动短信通知服务交易。
(5)乙方提供账户变动短信通知服务,将根据对外公布的《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中个人账户变动消息通知服务收取费用。甲方可享优惠以乙方各签约网点公示为准。甲方在此授权乙方从指定的缴费账户上主动扣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应确保缴费之日其指定缴费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如因甲方缴费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导致乙方扣费不成功,乙方将在次月补扣,连续 3 次扣费不成功,乙方有权自动暂停或终止本服务并采取相关催缴措施。本服务暂停后,经甲方短信或书面确认继续使用本服务且补缴服务费后,乙方可为甲方继续开通并提供本服务。
(6)本服务自开通次月起按照前述(5)款进行收费;如约定有免费优惠期,免费优惠期自本服务开通之日起计算,免费优惠期届满后按照前述(5)款收费;甲方缴纳服务费后,在服务期间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则已缴纳的账户变动短信通知服务费不再退还,请甲方慎重选择缴费周期。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在甲方指定的账户变动短信通知签约账户/借记卡账户发生余额变动后,将
此账户变动信息以手机短信息形式发送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变动短信通知接收手机号码(除部分灵活计息产品支持利息主动通知外,其余账户的利息短信一般不发送,甲方如需要接收此类短信可以通过发送短信指令至 95566 定制开通)。
(2)乙方有义务保证向甲方发送动账短信中交易信息的真实正确性。
(3)因甲方填写的手机号码不正确或甲方手机号码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告知乙方,致使第三人受到影响或提出异议,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六)乙方根据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提供代收服务:
1、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自动转账支付各类代收项目。
2、乙方在取得甲方授权后,在相关收款单位认可的代收期限内,根据相关收款单位提供的扣款金额从甲方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代收相关款项。
3、同一账户如授权支付多项款项时,由乙方按收到的收款单位扣款通知和内部工作流程的先后次序确定扣款顺序。
4、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委托扣款信息,包括联系电话、签约账号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由于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所造成的交易失败的风险或交易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乙方获得相关收款单位提供的代收项目账单信息后将扣划资金给收款单位,甲方若持有异议,应及时向收款单位或乙方查询处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差错的,由xxxx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差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6、甲方应在账户内保持足够的可用余额(可用余额=存款金额-未达账金额)以备支付,当账户余额不足,乙方不予扣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7、凡处于冻结、止付、挂失、销户(卡)等非正常状态的账户,乙方中止其自动扣款代收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8、甲方地址、账户、缴费信息、账号、通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9、甲方如取消代收项目应向乙方申请终止授权,终止授权前乙方按约定向收款单位支付相关款项仍为有效。
(七)乙方根据银保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供贷款等消费金融服务:
1、甲方在向乙方申请贷款时,应确保为本人的真实意愿。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登录用户名密码、手机及动态口令牌。因甲方遗失银行卡、登录用户名密码、手机或电子口令牌、将银行卡、手机或动态口令牌转借他人使用、借款人手机自身故障或其甲方原因其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乙方的电子服务渠道页面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口令牌、短信验证码等“认证工具”完成贷款合同签署、征信查询授权、提款、变更还款账户等操作,均为甲方本人行为,均代表了甲方真实的贷款意愿。
第七条 账户资金共享
甲方可为本人I类、或II类实体借记卡关联附属卡。
(一)借记卡主卡持卡人原则上仅为其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
(二)甲方为本人借记卡关联了附属卡,则视为甲方授权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已关联附属卡的本人借记卡主账户资金,并为附属卡发生的所有交易负责,乙方不承担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因账户资金变动带来的纠纷和风险。
(三)甲方可为本人借记卡关联的附属卡设置取款、消费、网上支付等交易的限额,以及限额的有效期。如设置了限额及有效期,则视为甲方授权本人借记卡关联的附属卡在有效期内进行限额交易。
第八条 收费标准
乙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乙方对外公布的“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执行(如甲乙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直接收取或从甲方所开立账户(银行卡)中主动扣划相关费用。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或账户余额不足,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对账及错误处理
(一)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或交易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认可相关交易。
(二)发生未登折业务时,账户实际金额及交易情况以乙方记账为准。乙方将定期对未登折交易记录的打印信息做并笔处理,实际发生的未登折明细记录可至乙方柜台办理查询。
(三)甲方的债券托管账户是用于记载甲方所拥有的债券数额的账户,所载余额以中央结算公司复核后的账户余额为准,但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账务有误的除外。
(四)乙方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上展示乙方管理的甲方金融资产总额及大类资产明细,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进行资产核对。如甲方对所展示的金融资产有异议,可到营业网点进行查询、核对。
第十条 销户或业务终止
(一)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个人结算账户如为国债托管账户、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交易账户的资金账户,不得在服务账户销户前注销资金账户,如因注销资金账户造成本金、收益等资金无法入账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经乙方以适当方式提前公告后,对于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账户余额和累计利息均为零的甲方银行账户,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销户。乙方向甲方付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等不属于本款所述“收付活动”。储蓄国债(电子式)账户连续5年余额为零,乙方有权予以销户。
(三)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信息(如身份证件、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对手、交易目的和意图、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信息),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甲方拒绝配合提供,或者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
(四)当有关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甲方之前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发生变化,如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且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
(五)甲方保证不出售、转让在乙方所开立账户或其他产品,如甲方违反前述保证,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除非乙方在有关产品的协议中允许甲方转让。
(六)如甲方拒绝配合向乙方提供或更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欺诈、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发布的制裁范围,或者甲方交易违反需适用的制裁法律法规,或者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使得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或者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乙方有权采取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限制甲方交易规模、限制甲方交易方式、限制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限制甲方交易频率。
(七)甲方涉嫌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为,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与乙方的相关协议,或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乙方及时、准确提供或更新个人信息,或存在恶意攻
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或因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或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自行承担个人所遭受的损失,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发生法院等司法机关、政府有权机关因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资金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八)本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九)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是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涉案账户”的,乙方中止甲方涉案账户所有业务(不收不付)。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将对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将恢复除甲方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经甲方确认为他人冒名开立的账户,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乙方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冒名账户资金由乙方按要求进行处理。
(十)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甲方是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乙方根据监管要求 5 年内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5 年内不为其新开立账户。
(十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1、甲方开立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次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待甲方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后,乙方恢复其业务);
2、乙方发现甲方开立银行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确实无法核实或经核实后乙方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
3、乙方发现甲方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4、甲方开立银行账户在账户开立至退出客户关系前,乙方日常监测或收到外部线索,乙方将与甲方核实情况,无法核实或经核实后乙方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
(十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户:
1、对甲方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乙方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三)甲方在申请退出业务时,乙方有权进行必要审查,如发现可疑信息(频繁挂失重开或挂失换卡等情况),经核实后无法核实或经核实后乙方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甲方有权终止该账户业务。
第十一条 信息保密
(一)乙方依法为甲方的申请信息和账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按照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
(三)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下述甲方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甲方个人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主证件)、证件号码、证件到期日期、性别、国家/地区(国籍)、常住地址、联系电话、职业、居民涉税标识、民族、出生日期、证件地址、手机号、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行业类型、月收入、签证类型、签证日期等。
2、交易信息:账户信息、交易对手、交易目的和意图、资金来源和用途等。
3、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乙方可基于合同履行、提供服务、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风险管理等需要,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根据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将甲方信息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公安部及其相关授权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及乙方集团成员(含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处理甲方个人信息,对甲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要求相关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本信息保密条款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第十二条 业务变更
乙方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乙方将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若甲方选择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相关业务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均指在乙方营业网点、乙方网站xxxx://xxx.xxx.xx、电子银行渠道等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征信查询授权
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甲方的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一)审核甲方本人或甲方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个人贷款/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请,并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二)审核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授信申请,并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三)审核甲方作为共同还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配偶或担保人配偶的授信申请,并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四)审核甲方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管或作为其他重要关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该法人、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的授信申请,并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五)审核特约商户开户申请,并进行后续风险管理;
(六)处理甲方的个人征信异议。
如果xxxx本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则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若甲方在乙方申请业务未获批准办理,甲方同意乙方保留甲方授权书、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甲方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退还。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具体接受甲方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除法院裁决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是双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除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本协议所述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所填写的书面申请资料、签署的确认单及使用乙方服务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均为本协议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接收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甲方自愿签署本协议。
第十八条 x本协议通过柜面渠道签署,则本协议自甲方在申请/交易回单上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通过各类电子渠道签署,则本协议自甲方通过系统界面确认(包括但不限于点击协议页面下方同意协议内容的按钮等方式)本协议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任何条款如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30天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甲方对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可以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5566)或通过乙方营业网点进行投诉,乙方将及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