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施工V标(小高亭闸站工程)
岱山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施工V标(小高亭闸站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DSSXLT-XGTZZ)
招 标 人:岱山县金源水利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
备 案 单 位:岱山县水利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日 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 月十八日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七章 评标办法
第八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项号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1.1 | 工程名称 | 岱山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施工 V 标(小高亭闸站工程) |
2 | 1.1 | 建设地点 | 舟山市岱山县 |
3 | 1.1 | 建设规模 | 小高亭闸站工程位于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主要建设内容为排涝泵站及附 属建筑物。排涝泵站位于小高亭闸处,泵站设计排涝流量为 1.0m3/s,装机功率为 0.075MW。主要建筑物为 5 级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为 5 级建筑物。 |
4 | 1.1 | 承包方式 | 单价承包 |
5 | 1.1 | 质量标准 | 合格 |
6 | 2.1 | 招标范围 | x工程的建安工程及相应的临时工程。 |
7 | 2.2 | 工期要求 | 180 日历天 |
8 | 3.1 | 资金来源 | 政府投资 |
9 | 4.1 | 投标人及要求委派 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 1、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企业资质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3、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专业叁级项目经理聘用证书或水利水电专 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
10 | 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1 | 13.1 | 工程报价方式 | 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招标控制价:130.5830 万元 |
12 | 14.1 | 投标有效期 | 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3 | 15.1 | 投标担保 | 1、投标担保金额: 2.5 万元 2、投标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柜面转账(电汇)或网银支付或电子保函递交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 x:1206010138000102083 收款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 ☑银行保函; |
☑保险公司综合保险保单; ☑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电子保函。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 联保单位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保”按钮确认,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在投标该项目时联保证无效;投标保证金金额超出《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联保有效范围,联保单位应另行从基本帐户向招标文件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交纳超出部分; 详请咨询 0580-2027309 | |||
14 | 5.1 | 踏勘现场 | 时间和地点:由投标人自行安排,不统一组织 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5 | 16.1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需要提交 |
16 | 17.1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中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 4 份 |
17 | 18.1 | 投标文件的构成 | 商务标 |
18 | 20.1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 递交方式:浙江省岱山县招标投标网上传投标文件 时 间:2020 年 12 月 3 日 9 时 00 分 |
19 | 24.1 | 开标 | 地点: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 000 x 0 x) xx:0000 年 12 月 3 日 9 时 00 分 |
20 | 30.4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方法一 |
21 | 13.2 | 下浮率区间及间隔 | 3%(含)~ 5%(含);(3%、3.5%、4%、 4.5 %、5 %) |
22 | 35.3 | 履约担保金额 |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在完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全额返还。 |
23 | 平台使用费 | 无 | |
24 | 其他说明 | 因疫情防控期间,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施远程解密,投标文件的解密必须在 2020 年 12 月 3 日 9 时 40 分前完成,若投标人远程解密失败,请在规定时间内携带 CA 锁或非加密的 U 盘电子版投标文件(文件后缀为:nZSTF)到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否则作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另外带健康码和身份证) 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投标人不得进入开标大楼。远程解密详情请登陆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000x0-0x00-00xx-0 6d3-546c071bb2b8&CategoryNum=006001,免费咨询电话 000-000-0000, QQ 技术咨询群 384041593。 |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2、招标范围及工期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投标人
5、踏勘现场
6、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8、招标文件的澄清
9、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2、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报价
14、投标有效期
15、投标担保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投标文件网上制作、递交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五)、开标
24、开标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33、中标通知书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履约担保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5 项。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1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6 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8 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时间,投标人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章.评标办法
第八章.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7.2 除 7.1 内容外,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发布答疑澄清文件,已网上报名的投标人才能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受其委托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
招标控制价及下浮区间经由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审查核准。
7.5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向所有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有关水利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
7.6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计算误差外,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存在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明确、控制价套用定额错误、控制价所采用的主要
材料价格明显背离市场实际、控制价计算的措施费用不符合工程实际、控制价所使用的费率错误等不符合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的,在投标截止时间 2 个工作日前向招标
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招标人应及时纠正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内的错误,并调整招标控制价,如控制价调整幅度超过总造价 1%及以上时,招标人应将调整后的控制价重新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调整修改需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截止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7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在获得招标人答复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的,视作认可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除清单工程量外的全部内容,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内容即视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8.1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在投标截止时间 2 个工作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9.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
9.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组成
11.2 商务标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
二、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诚信承诺书
五、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七、其他材料
12.1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1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网上制作招标文件。未提供投标文件标准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所规定的方式。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控制价,招标人的控制价结合本次招标过程中确定的下浮率将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作为签订合同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13.2 招标人相关文件规定选择投标报价确定方式,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1 条。
13.3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15 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5.3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5.3.1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5.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3.3 经查实,投标人有串标、允许他人挂靠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16.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 15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 16.2 款的规定;
16.2 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
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17.1 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中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6 条。
17.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设置要求,在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者法人章的位置进行电子签章。
18.1 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的规定要求,并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在线制作。
18.2 投标文件需采用浙江省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要求,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
20.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规定。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三家时,经县审招办审批后可不再进行招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21.1 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投标文件递交通道,投标单位无法上传投标文件,招标人视其为放弃投标。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撤
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23.1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投标人须在诚信库中及时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自动获取最新的诚信库信息,用于生成投标文件。如确因投标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一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招标人处,由招标人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后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图片形式上传并签注电子章。
24.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无需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以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分中心开标室显示的北京时间
为准。
24.2 开标程序:
(1)招标人应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开标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按时组织开标。
(2)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的核查。
(3)开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主持人讲话:介绍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公布招标人在开标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办法;公布此次开标的投诉受理单位。
(4)招标人通过系统显示结果核查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情况。凡投标保证金无法通过此项审核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在系统中将投标文件退回。
(5)投标单位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解密完成后,招标代理解密。
(6)系统唱标,公布投标人响应的质量要求、工期、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打印开标记录表。
(7)确定摇号顺序。根据有效投标单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确定摇号顺
序。
(9)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抽取方法一抽取。代理单位将线下抽取结果录入到系统中。摇号抽取方法:
方法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确定)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二个中标候选名单,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的中标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确定)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10)抽取三家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在系统中选取该三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传送评标委员会进行网上评审。
(11)专家评审时间,开标会议休会。
(12)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果,评标结束。
(1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全程参加开标,否则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14)开评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意外情况时,招标人可要求评标委员会讨论处理办法,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进行公正的处理时,招标人应暂停开标。
24.3 开评标结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评标报告,并存入电子文档备查。招标人可自行打印该评标报告。
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5.1.1 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投标人无法在远程解密的;
25.1.2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25.1.3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5.1.4 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或投标函未明确投标工期的;
25.1.5 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投标函中未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等级)的;
25.1.6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通过系统线上传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26.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
2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将评标过程的任何情况和材料向投标人泄露。
28.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28.2 有关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电话、QQ 邮箱形式进行回答,澄清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8.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
28.4 拒绝招标代理单位的通知进行答疑的,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对其投标进行评议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29.1 开标会议休会期间,系统将开标过程确定的需评审投标文件导入评标系统。
29.2 评委登录系统,首先确定是否有需要回避情况,如有回避情况,由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另行更换评委。回避情况确认后,通过系统推荐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 ,系统自动计算得票确定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
29.3 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确定后,进行投标文件评审,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审点及评审要求,对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评审,符合评审点要求点击选择通过,不符合要求点击不通过并可以编辑不通过理由。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4 所有单位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点击确认提交,完成评审。
29.5 所有评委评审结果提交后,由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在系统中点击汇总,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
29.6 确定最终排名,按照评标办法设置确定最终排名。
29.7 所有评标内容完成后,由组长点击评标结束。
29.8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标处理:
29.8.1 本须知第11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2 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电子盖章的;
29.8.2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9.8.3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9.8.4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9.9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确认其为无效标。
30.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30.4 评标办法详见第七章。
30.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1.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30.3 款所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31.2 招标人如发现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异常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及信誉状况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及信誉状况可能影响其对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2.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3.1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将中标候选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中标价等主要信息公示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33.2 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将符合本次招标必要合格条件的全部资料原件递交招标人处核验,需提交的原件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或证书二维码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 B 证、安全员岗位证书、安全生产 C 证、 企业法人和企业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 A 证、 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上岗证书、全部项目班子成员最近三个月内社保证明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33.3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通知书
通过系统通知所有未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3.4 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的同时,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将符合本次招标必要合格条件的主要资料原件送招投标管理部门核验,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
证书(或证书二维码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B 证、安全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 C 证,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34.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作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34.1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的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5.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35.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35.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5.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 年版的合同条款。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前 言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岱山县岱山县金源水利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签约后填入)。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
(4) 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图纸;
(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岱山县金源 水利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 按第 4.3 款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 按第 11.3 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 按第 15.6 款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 / 。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为:
(1) 工程项目: / 。
(2) 工作内容: / 。
(3) 分包金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补充以下条款:
4.5.5 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项目负责人每少一天罚款 2000 元。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
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以下条款:
4.6.3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项目技术负责人每少一天罚款
2000 元。
承包人的质量员、施工员及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质量员、施工员
及安全员每人每少一天罚款 1000 元。
根据岱农林水发【2017】172 号文件规定,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现场人员影像考勤管理:施工现场执业人员到岗天数到岗率按施工现场影像考勤录入数据为准,同事铺之以存档的请假记录、监理日记、以及其他辅助证明资料人实际考勤记录检查为准。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其他有关违约处理等办法按岱农林水发【2017】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 20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需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无工程设备、材料提供。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无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14 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其中 /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xx工地
x合同xx工地的约定:创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2) 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 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
1 | 岱山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施工 V 标(小高亭闸站 工程) | 开工令发出后 180 日历天前 | 2000 |
(2)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7 质量评定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工程验 收规程规定的优良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14 验收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砂浆、砼试块,水泥、砂石料、 钢筋、土料等。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 增加和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 %,关键项目: / ,单价调整方式: / 。
本款增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上述(2)~(4)项的改变按 15.5 条处理,且不构成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合同范围外发生的新增工程项目按以下原则重新组价:
合同范围外发生的新增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时由承包人按施工详图、招标预算采用的定额和取费费率及中标下浮比例编制预算进行估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该项目的承包单价,调整合同价并支付。其中材料基础价格,按该项目开始实施当月的
《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计算;无信息价时,按市场采购价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系: /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 (单价承包部分) 进行价格调差。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不作调整。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上下浮动超过 5% 时应进行价格
调整。该项目施工期内共调整一次,以投标期基价与调整周期内的平均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 2020 年第 10 期《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价格。材料数量按
调整周期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月进度报表中的工程量汇总计算为准)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材料总用量,且不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用量。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后)的 20 %,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4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订后,开工令发出后 14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60%,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17.2. 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 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80%时全部扣清。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3 增加:
根据监理签证的月完成工程价款的 95%支付,次月 15 日前支付。通过完工验收并经工程结算审价完毕后 10 天内支付至审核造价的 98.5%。余 1.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满一年时不计息付清。
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1.5 %(已包含在月进度支付扣款的 20%内),最终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审核造价的 1.5%。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本款增加:
17.5.3 工程价款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审计。
17.6 最终结清
00.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
x工程验收工作执行我省相关规定。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x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 完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为 1 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投保内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0. 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 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合同条款补充:
25 合同类型
x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措施项目费用采用总价承包,保险费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保险费用,暂列金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安全施工费实行标外管理,安全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由承包人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
26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岱农林水发〔2018〕15 号“关于进一步实行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27 中标单位须根据舟水发【2019】153 号文件在开工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手
续,并在舟山水利网上公示。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二、履约担保 三、预付款担保
四、工程廉政责任书五、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按上述排列的优先顺序作出解释。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 承 包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 , 项 目 技术 负 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月。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 包 人: (盖单位章)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发包人名称):
鉴于 (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接受
( 承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称 “ 承 包 人 ” ) 于 年 _ 月 _ 日 参 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
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
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
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
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x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x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第七条 x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x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 (盖章) |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地址: | |
电话: 年 月 | 日 | 电话: 年 月 日 |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
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
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1节 一般规定
小高亭闸站工程位于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主要建设内容为排涝泵站及附属建筑物。排
涝泵站位于小高亭闸处,泵站设计排涝流量为 1.0m3/s,装机功率为 0.075MW。主要建筑物为 5 级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为 5 级建筑物。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1)水文气象
x次工程所在岱山岛东南部的小高亭区域,集雨面积约 2.1km2,其中丘陵面积占 76%,滨海平原占 24%。区域内有小高亭水库,水库下游有排涝河道连接至小高亭闸,将区域洪涝水排至外海。
舟山地区属亚热带南缘季风海洋型季候区,年均温度适中,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光照充足,灾害性天气较多。6 月中旬-7 月上旬为梅雨期,多阴雨潮湿天气。8、 9 月为台风期。冬季盛行偏北风,夏季盛行偏南风,春秋两季风凌乱多变。
舟山地区易受台风影响,根据 1949 年以来 37 年的资料统计,影响本区域的台风 144 次,
平均每年 3.9 次,最多年份有 7 次,台风持续最长时间为 7 天,平均为 3 天,最大风速达
12 级以上。
1.1.3 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x工程位于岱山县高亭镇,区域内有公路网与高亭镇及岱山县城区相连,交通十分便利。
(2)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
施工用水可设泵抽取河水,生活用水可就近接用当地自来水。施工、生活用电从附近的高压电网就近接入。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自行配备足够容量的柴油发电机组一台。施工用房可租用当地民房或自行在工地现场搭建。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小高亭闸站工程位于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主要建设内容为排涝泵站及附属建筑物。排涝泵站位于小高亭闸处,泵站设计排涝流量为 1.0m3/s,装机功率为 0.075MW。主要建筑物为 5 级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为 5 级建筑物。
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 有关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的事宜。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节第 1.3.2 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
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6套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0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_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 1.3.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7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0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节第1.4.2~1.4.5 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l)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7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 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 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节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l)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7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 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无
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无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
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人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节第 1.4.3 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 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9 验收
1.9.1 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 1.9.2 条的要求进行。
1.9.2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 30 号令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
(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 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量
1.10.1 说明
(l)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 2009 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1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2 款、第 20.3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工伤事故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中,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 1.12 节规定,并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保险费用。
(2)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2 节、第 2.3 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 2.4~2.15 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 2.4 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5~2.9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l0~2.14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15 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1.4.2 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 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O6) ;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O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2015)。
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8.1~8.4 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2 款、第 14.3 款的规定执行。
2.4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7.3~7.5 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施工供电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2.6 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足,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满足正常的施工和生活用水量,水质应符合 GB 5749-2006 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人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8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 378-2007)第 12.3.l0 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人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一切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l0 砂石料场加工系统
石渣、块石的材料价格相关说明见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2 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3 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4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0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6 计量和支付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章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和临时设施的拆除等全部费用。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xx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等,包括创建xx工地,作业环境安全保护,施工安全检测、监控及施工安全的防控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xx施工和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xx施工及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 3.2 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7)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积极创建xx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xx施工。
3.1.3 主要提交件
(l)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 3.2.1 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0)《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 一 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11)。
3.2 xx施工措施
3.2.1 xx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3.1.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六牌一图”
(概况、名单、安全、xx、消防、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总平面图)应设在项目部及其他醒目位置,尺寸不宜小;现场标牌(安全警示标志、xx标识、宣传标语等)设置;围护设施(围墙、围挡、彩条布围栏等);场容场貌整洁(清扫、清洗、绿化等);现场地面整治及创建标化工地的措施计划等。
3.2.2 六牌一图
六牌一图(概况、名单、安全、xx、消防、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总平面图)应设在项目部及其他醒目位置、尺寸不宜过小。
3.2.3 现场标牌
(1)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事故易发地,规格建议为宽 120cm,高 90cm。
(2)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现场标牌中需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2.4 维护设施
(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需尽量修建维护设施进行封闭施工,减轻对xx环境的影响。
(2)维护设施需满足安全要求。
3.3 施工安全措施
3.3.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3.1.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具、装备,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检测、监控,特殊安全作业防护用品,救生设施、防毒面具、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安全警示、安全保卫设施,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
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并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
3.3.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3.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3.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第 8.3.3 条、第 8.3.4 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
规程》SL 398-2007 第 11.5 节的规定。
3.3.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 第 4.5.9~4.5.14 条的规定。
3.3.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第 4.2 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3.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78-2007 第 11.3 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3.8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3.9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 第 3.5 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3.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3.6 节、第 3.7 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3.11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3.12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 25 节。
3.4 应急救援措施
3.4.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4.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9.5 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4.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5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章第 3.2 款、第 3.3 款、第 3.4 款要求进行的、指施工现场xx施工、安全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安全施工费用总价形式专项列表。安全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
4.1 一般规定 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生活、生产污水废水处理、大气环境和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疾病预防、疫情控制、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如下: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承包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措施。
3)办公、生活场所清洁措施。
4)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5)施工区扬尘、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6)施工区强光、噪声控制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9)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10)环境风险应急措施。
11)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xx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12)施工期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3)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xx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30 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2002);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13);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4.2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2006 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 GB 8978-2002 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人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 PH 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 SL 398-2007 表 3.4.2 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 SL 398-2007 第 3.4.3 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 SL 398-2007 第 3.4.4 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 SL 398-2007 表 3.2.8 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 SL 398-2007 第 11.31 条、第 11.3.2 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xx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
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xx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xx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xx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
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 SL 277-2002 第 7.2.2 条第 2 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xxx。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投人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 4.2~4.5 款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是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验收资料。
4.7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章要求进行的,施工现场为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各项施工环境保护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
(2)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3)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检测等工作所需全部费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通航、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5.1.2 承包人责任
(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本章第 5.1.1 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
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
(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
5.1.3 主要提交件
(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 7 天,按本章第 5.1.1 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
2)基坑排水措施;
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4)下闸封堵措施;
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6)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
(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 3 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
(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
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
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
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
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
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
(4)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将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5)截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流施工进度;
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及截流水力参数;
3)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
4)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
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截流资料。
(6)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下闸封堵前,将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
2)封堵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
3)下闸封堵前的库区施工场地清理和验收计划;
4)下闸封堵前,观测设备的观测初始值;
5)下闸封堵施工措施(如导流隧洞、导流底孔等的封堵措施);
6)下闸封堵后的下游供水措施;
7)水库蓄水(或水库分阶段蓄水)计划。
5.1.4 引用标准
(l)《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30 号令);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15);
(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2014);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2014);
(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
5.2.1 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
列表说明本工程采用的导流方式、各阶段导流标准及导流程序。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
5.2.2 下游供水和临时通航无。
5.3 截流
5.3.1 截流设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哉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
5.4 导流建筑物施工
5.4.1 导流围堰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
(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5.4.2 导流建筑物封堵
(1)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
(2)施工导流期结束后,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
5.4.3 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
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
5.5 基坑排水
5.5.1 基坑初期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
5.5.2 基坑经常性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人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
5.5.3 基坑排水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
5.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
5.6.1 安全度汛
(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闸封堵措施,在规定期限进行下闸封堵。
(2)在导流泄水建筑物进口闸门下闸后(或封堵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游供水措施向下游供水。
5.8 施工期临时通航
略
5.9 质量检查和验收
5.9.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
x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5.9.2 主河床截流前验收
主河床截流前,应按 SL 223-2008 第 6.2.2~6.2.4 条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
5.10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材料制备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和基坑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相应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
(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 6.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1.3 主要提交件
(1)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5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3 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6.1.4 引用标准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4)《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 号)。
6.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
6.2.1 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 3m 距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 5m 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 3 章规定确保其xx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l0 款的约定办理。
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 4.5 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6.3 土方开挖
6.3.1 土方定义
(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表
C.1.1 的规定。
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 SL 303-2004 第 5.3 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6.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 SL 303-2004 第 4.2 节的规定。
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6.3.7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6.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x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6.4 施工期临时排水
6.4.1 排水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xx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人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 0.5m 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6.5.1 料场开采
(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 6.4 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 SL 303-2004 第 4.4.9 条、第 4.4.10 条的规定
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6.6.2 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xx地区安全。
6.7 检查和验收
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 6.7.3 条第 1 款的规定;
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6.7.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6.8 计量和支付
(1)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承包人完成本章第 6.2.1 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草籽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12.1 一般规定
1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其工程结构型式包括振冲法地基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和沉井等基础工程。
12.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地基基础工程的地质复勘工作,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复勘成果,编制复勘工程地质剖面图,进行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布置,确定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顺序。
(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以及负责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试验、检验等的全部施工作业。
12.1.3 主要提交件
地基及基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已确定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布置方案,分别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1)振冲地基: 1)振冲桩位及施工场地布置图;
2)充填材料级配试验和试桩措施;
3)主要机械设备选择;
4)振冲施工工艺及制桩参数;
5)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2)混凝土灌注桩基础: 1)灌注桩基础施工场地布置图;
2)成桩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选择;
3)制桩材料和备件的配置;
4)桩基施工方案及工艺;
5)成孔、成桩试验和措施;
6)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3)沉井: 1)沉井制作和井位施工布置图;
2)沉井的浮运、定位和下沉措施;
3)沉井基底处理和封底措施;
4)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
(4)预制桩 1)预制桩制作和施工场地布置图;
2)制桩材料和备件的配置;
3)预制桩的运输、定位和施工工艺;
4)主要机械设备选择;
5)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5)水泥搅拌桩 1)水泥搅拌桩桩位和施工场地布置图;
2)主要施工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选择;
3)制桩材料和备件的配置;
4)桩基施工方案及工艺;
5)成桩试验和措施;
6)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12.1.4 引用标准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2014);
(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7)《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13);
(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12.2 振冲地基
12.2.1 一般要求
(1)振冲地基的加固处理应遵守 DL/T 5214-2005 第 3.0.3 条的有关规定。
(2)大型和复杂的地基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选择有代表性地段进行振冲工艺试验,以验证振冲加固的效果。
12.2.2 材料
(1)振冲置换法桩体的填料应采用含泥量不大的碎石、卵石、角砾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已风化及易腐蚀、软化的石料。
(2)振冲密实法每一振冲点所需的填料量,应根据地基土要求的密实程度和振冲点间距,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填料应采用碎石、卵石、角砾、粗(中)砂等性能稳定的硬质材料。
(3)填料级配应经现场试验确定,禁止使用单级配填料,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12.2.3 振冲机具设备
振冲机具设备的选择应符合 DL/T 5214-2005 第 6.2 节的有关规定。
12.2.4 造xxxx
xx桩的桩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测定,造xxx孔应遵守 DL/T 5214-2005 第 6.3.2 条
的规定。
12.2.5 填料和加密
填料和加密控制标准应遵守 DL/T 5214-2005 第 6.3.4 条和第 6.3.5 条的有关规定。
12.2.6 质量检查和验收
振冲地基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遵守 GB 50202-2002 第 4.9 节的有关规定。
12.2.7 完工验收
振冲桩基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振冲桩基竣工图和说明书;
(2)振冲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
(3)振冲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
(4)各桩基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2.3 混凝土灌注桩基础
12.3.1 一般要求
(1)本工程的混凝土灌注桩分为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和沉管灌注桩。其适用范围为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锤击沉管灌注桩和振动沉管灌注桩基础等的施工作业。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桩型、桩径、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成孔和成桩施工机具设备(包括打桩、锤击和压桩等的压力机械)。
(3)成孔和成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深度和斜度的装置。
(4)桩基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成孔或成桩试验,以检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并应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12.3.2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
(l)材料:
1)泥浆材料使用的膨润土和粘土质量应遵守 JGJ 94-2008 第 6.2 节的规定。
2)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应遵守 JGJ 94-2008 第 6.3 节的有关规定。3)
灌注桩钢筋笼使用的钢筋材料质量应遵守 JGJ 94-2008 第 6.2.5 条的规定。
4)沉管灌注桩桩头应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头;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 C30,钢号应选用 I 级钢。在硬土层中施工,尚应采用环形钢板加强。
(2)泥浆制备
护壁泥浆选用膨润土或高塑性粘土制备的泥浆性能指标应遵守 JGJ 94-2008 第 6.3.1 和
6.3.2 条的规定。
(3)钻孔与沉管施工:
1)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钻进成孔施工应遵守 JGJ 94-2008 第 6.3.4~6.3.8条的有关规定;
2)锤击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 JGJ 94-2008 第 6.5 节有关规定;
3)振动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 JGJ 94-2008 第 6.5.7~6.5.l0 条有关规定。
4)冲击成xxxx
xx成xxxxx遵守 JGJ 94-2008 第 6.3.13~6.3.17 条的有关规定。
(5)钢筋笼制作与吊放:
1)钢筋笼的制作应遵守 JGJ 94-2008 第 6.2.5 条的有关的规定。
2)分段制作的钢筋笼连接方式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6)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
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应遵守 JGJ 94-2008 第 6.3.27~6.3.30 条的有关规定。
(7)沉管起拔:
1)配有钢筋笼的沉管,在放置钢筋笼前,应先灌注部分混凝土至笼底高程,放置钢筋
笼后再灌注混凝土至桩顶; 2)分段起拔沉管时,前一段拔管高度应能容纳下一段灌人的混凝土量;
3)采用倒打拔管法时,在管底未拔到桩顶高程前,倒打和轻击不得中断。
12.3.3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将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
(1)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的内容包括: 1)桩位现场放样成果检查;
2)终xxx孔质量的检查;
3)钢筋笼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的检查及钢筋笼吊放定位尺寸和保护层厚度的检查;
4)导管和预埋管埋设位置和埋设深度的检查。
(2)灌注桩混凝土浇筑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 1)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样检查;
2)混凝土现场取样试验的成果检验;
3)水下混凝土浇筑工艺和浇筑质量检查。
(3)灌注桩成桩质量检查内容包括: 1)灌注桩桩位的检查;
2)灌注桩的有效桩径的检查;
3)灌注桩的顶底高程和有效长度的检查;
4)灌注桩的贯人度标准检验;
5)灌注桩承载力检验成果的质量检查。
(4)灌注桩的成桩检验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 GB 50202-2002 表 5.6.4-1 和表 5.6.4-2 的规定。
12.3.4 灌注桩工程的完工验收
混凝土灌注桩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1)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等竣工图和说明书;
(2)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
(3)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
(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2.4 沉井
12.4.1 一般要求
(1)本节所述的沉井结构包括钢筋混凝土沉井和钢沉井,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深基础处理的陆地沉井和浮运沉井。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井位,负责复勘沉井基础工程地质条件及持力层特征,以确切掌握工程地质资料,沉井钻孔应遵守 GB 50202-2002 第 7.7.1 条的规定。
(3)受沉井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承包人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施工。
12.4.2 材料
(1)沉井施工采用的水泥、钢筋、骨料和外加剂,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 14.8 节的要求。
(2)制作钢沉井的钢材、焊接、连接件和涂层的材料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 20.2 节规定。
(3)沉井封底的水下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合比应根据试验确定,施工配合比的混凝土试配强度应比设计值高 l0%~15% ;
2)水泥用量一般为 350~400kg/m3;水灰比不大于 0.6 ;可根据需要掺用外加剂;
3)粗骨料选用砾、卵石或碎石,粒径为 5~40mm ;细骨料采用中、细砂,砂率一般为 45%~50%;在规定的浇筑期间内,坍落度应为 16~22cm ;在灌筑初期,为使导管下端形成混凝土堆,坍落度为 14-16cm;
4)在规定的浇筑期间内,坍落度应为 16-22cm;在灌筑初期,为使导管下端形成混凝土堆,坍落度为 14~16cm。
12.4.3 沉井制作
(1)陆地沉井制作应在场地清理和井位中轴线测量定位后,并经监理人签认后进行。
(2)陆地沉井采用分节制作一次下沉的方法时,制作高度应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并不超过 12m。当第一节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 70%后,方可浇筑其上一节混凝土。
(3)浮运沉井制作的每节高度应不超过 7~8m,其底节高度应小于沉井短边的 0.8 倍,且不超过 12m。
(4)承包人应对各节沉井进行水密封试验和底板水压试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5)单壁或双壁的钢制浮运沉井底节,应能自浮于水面,并装有临时底板底节外形尺寸的加宽量,不应小于沉井总高度的 1/50,且不得小于 45cm。
(6)钢制浮运沉井应在加工厂分件加工并编号。单元钢构件加工完毕后,应进行试拼装,并经监理人对连接和焊接质量检验合格后,再分件运至现场拼装成型。
(7)采用带临时底板的浮运沉井制作,应对封底与底板之间接触缝部位进行凿毛处理。对有抗渗要求的陆地沉井和沉井体上的穿墙管件及固定模板的对穿螺栓孔等,均应采取抗渗漏措施,底板应易于拆除。
(8)冬季制作沉井,底节混凝土未达到规定的设计强度,其余各节未达到 70%设计强度时,均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9)各节沉井的竖向中心线应相互重合或平行,钢筋混凝土沉井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井的长度与宽度的允许偏差为士 0.5 % ,且不大于 l0cm;曲线部分半径的允许偏差为士 0.5% ,且不大于 5cm;两对角线差异为 1%对角线长。
2)沉井壁厚偏差为士 1.5cm。
12.4.4 沉井运输
(1)采用异地制作浮运沉井滑道下水时,其滑道场地地基允许承载力应通过现场试验选择最优的滑道坡度和牵引力,确保沉井人水和浮运的稳定。
(2)采用浮船或支架平台制作浮运沉井时,浮船和支架平台工作面允许承载力应大于施工图纸规定允许承载力的两倍。
(3)浮运沉井施工的航运、拖驳、导向、锚定、排水、灌水、起吊及定位等设备,均应在开工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带临时底板的混凝土浮运沉井,应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下水。
(5)沉井浮运前应探明工作水域的水下地形、障碍物、有效水深和水流速度,选定最优浮运路线。
(6)浮运沉井的墙顶应设有防水围墙,墙顶应高出水面 1.0m 以上。
(7)浮运沉井的临时底板应易于拆除,并配置浮运及定位所需的排水或灌水设备,以保证安全下沉。
(8)浮运沉井应在白天无风或小风时进行,在深水区或流速大于 1.5m/s 时,沉井两侧应配置导向船。
(9)沉井浮运应采用多方向的缆绳牵引和锚锭措施以控制浮运和定位的稳定。
(10)钢制沉井运输时,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临时支撑以防变形。
12.4.5 沉井的沉放
(1)承包人应根据地基土的物理力学特性,进行分阶段沉井下沉系数的验算。(2)承包人应根据沉井类型(陆地沉井或浮运沉井)、工程规模及挖土方法,选用挖土机械设备(含吸泥机、抓斗等),其机械性能应经现场试运行,其试运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陆地沉井场地应预先清理加固处理,并对重型机械施工可能引起的沉陷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措施。
(4)陆地沉井或水中筑岛沉井的施工场地地面高程应高出施工期内周围水域最高水位
(加浪高)0.5m 以上;在基坑中制作时,基坑底面应比从制作至开始下沉期间内的最高地下水位高 0.5m 以上,并应防止积水。
(5)水中筑岛应采用透水性好、易于压实的砂或其它材料填筑,不得采用粘性土或冻土填筑,岛侧边坡应确保稳定,并满足抗冲刷要求。
(6)沉井(陆地沉井或异地制作浮运沉井等)的第一节井筒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下沉或下水。
(7)陆地沉井下沉时,应按分区、依次、对称、同步的原则抽取第一节沉井下的承垫木并立即在刃脚四周填筑砂砾石挖土下沉时,应按照分层、均匀、对称的原则出土,确保沉井垂直下沉,不得倾斜。
(8)沉井在软土中下沉至距设计标高约 2m 时,应加强对下沉的观察,控制下沉速度并采取措施,保证沉井平稳就位,并作好记录
(9)沉井每下沉 1.0m,承包人应检测井位,保证井位平面偏移值不超过 25cm,并正交检测井壁倾斜度,其倾斜度偏差不应大于施工图纸的规定。
(l0)浮运沉井沉到基(河)床后,应根据土层情况选择除土方式,在除土过程中,严格控制井底土面高差,保证沉井不产生倾斜,并详细记录土层变化情况。
(11)沉井下沉遇到倾斜岩面时,应及时对悬空刃脚进行垫脚或对岩坡爆破处理,并加固形成整体封闭体遇到大孤石、流沙或淤泥等情况,应及时采取促沉或阻沉,以及水下爆破等有效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12)采用空气幕法或泥浆润滑套减阻下沉到设计标高后,均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要求,对管道及泥浆套进行处理
12.4.6 沉井的封底
(1)沉井下沉至施工图纸规定标高,应进行沉降观测,在连续 8 小时内下沉量不大于 l0mm 时,方可封底。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沉井封底,采用干封底施工时应符合 GB 50202-2002 第 7.7.5 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沉井基底土面应全部挖至施工图纸规定标高;
2)井内积水应尽量排干;
3)混凝土凿毛处应洗刷干净;
4)浇筑时应防止沉井不均匀下沉,在软土层中封底应分格对称进行;
5)在封底和底板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应从封底以下的集水井中不间断地抽水,停止抽水时,应考虑沉井的抗浮稳定性,并采取相应措施。
(3)采用导管法进行水下混凝土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为软土层时,应尽可能将井底浮泥清除干净,并铺碎石垫层;
2)基底为岩基时,岩面处沉积物及风化岩碎块等应尽量清除干净;
3)混凝土凿毛处应洗刷干净;
4)水下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浇筑,当井内有间隔墙、底梁或混凝土供应量受到限制时,应预先隔断分格浇筑;
5)导管应采用钢管制作,内壁表面应光滑,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管段的接头应密封良好和便于装拆;
6)导管的数量由计算确定,布置时应使各导管的浇筑面积相互覆盖;
7)水下混凝土面平均上升速度不应小于 0.25m/h ,坡度不应大于 1:5;
8)浇筑前,导管中应设置隔水;浇筑时,导管插人混凝土的深度不宜小于 lm;
9)水下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如提前抽水,必须采取确保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4)封底配制水下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章第 12.4.2 条的规定。
(5)封底结束后,应检查底板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渗漏检查标准应符合 GB 50208-2002 第 3.0.1 条的规定。
12.4.7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沉井制作完成后,应按本节第 12.4.3 条的规定对沉井的平面尺寸和壁厚进行检查和验收。
(2)沉井下沉定位后和封底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查和验收: 1)沉井顶底面的中心偏差和倾斜度;
2)xxxxx;
3)井壁底梁凹槽和隔墙的泥皮清理效果。
(3)沉井封底后,应按施工图纸规定进行封底时的沉渣厚度、材料强度和封底层厚度的检查和验收。
12.4.8 沉井工程的完工验收
沉井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1)沉井工程竣工图和说明书;
(2)沉井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
(3)沉井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
(4)各桩基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2.5 计量和支付
12.5.1 混凝土灌注桩基础
(1)灌注桩钻孔桩按施工图纸所示设计桩底标高至自然地面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2)灌注桩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桩体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灌注桩成孔成桩试验、成桩承载力检验、校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埋设孔口装置、护壁以及混凝土拌和、运输和灌注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灌注桩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灌注桩的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4)松木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按有效数量以根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根工程单价支付。
13.1 一般规定
13.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土石方填筑的施工。
(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土石料的填筑和碾压、排水和护坡设施等。
13.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
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填筑料的供求xx。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3)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 13.1.3 主要提交件。
(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5 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
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
4)土石方xx计划;
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
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2)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3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2 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 8.2 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xx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 8.3 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
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13.1.4 引用标准
(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2014);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15);
(4)《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
(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 235-2012);
(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1998);
(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
(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60-2012);
(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63-2006); 13.2 料源要求
13.2.1 土料
(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
(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 DL/T 5129-2013 第 8.2.3条的规定。
(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 DL/T 5129-2013 第 8.2.4 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
13.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
(1)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2)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
(3)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4)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 13.2.3 石料
(1)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2)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13.3 填筑现场试验
(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
(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 13.4 填筑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方案资料提交监理人批准。 13.5 填筑合理用料
13.5.1 料物供求xx计划
(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xx计划。
(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
13.5.2 合理用料
(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xx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
13.6 堤防工程施工
13.6.1 一般要求
(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 SL 260-2014 第 2.2 节的规定。
(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 SL 260-2014 第 2.3 节的规定。
(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 SL 260-2014 第 2.4 节的规定。
(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 SL 260-2014 第 3 章的规定。 13.6.2 筑堤施工
(1)筑堤材料应遵守 SL 260-2014 第 4 章的规定。
(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 SL 260-2014 第 5 章、第 6 章的规定。
(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 SL 260-2014 第 9 章的规定。 13.6.3 质量控制和验收
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 SL 260-2014 第 l0 章、第 11 章的有关规定。 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
13.7.1 材料
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 SL/T 225-1998 第 3.2 节的有关规定。
13.7.2 运输及储存
(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 SL/T 225-1998 第 3.3 节的规定。
(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
(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 13.7.3 拼接
(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 SL/T 225-1998 第 5.6.2~5.6.5 条的有关规定。
(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 0℃,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 13.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
(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
(2)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
(3)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人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 lm 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 13.7.5 保护层施工
(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
13.8.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
(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
(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13.8.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 SL 49-2015 附录 A 的规定。
(2)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
(3)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
13.8.3 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 SL 260-2014 第 l0 章、第 11 章的规定。 13.8.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8.6.1 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
(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
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 SL/T 225-1998 第 5.6.9 条第 1 项、第 2 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
2)承包人应按 SL/T 225-1998 第 5.6.9 条第 3 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 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
13.8.5 完工验收
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
(2)地质编录资料;
(3)现场试验成果;
(4)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3.9 计量和支付
(1)土石方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土石方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料场清理,物料开采、加工、运输、堆存,填筑、压实,填筑体的沉降和冲损,以及试验、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填筑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无纺土工布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碎石垫层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6)中粗砂回填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7)种植土回填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14.1 一般规定
14.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
(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
14.1.2 承包人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
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
14.1.3 主要提交件
(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
14.1.4 引用标准
(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50146-2014);
(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15);
(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
(9)《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2015);
(10)《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2014);
(11)《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2005);
(12)《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13);
(1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14)《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13);
(1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16)《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1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 14.2 混凝土生产
14.2.1 混凝土材料
(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 GB 175-2007 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 JGJ/T l0-2011 的有关规定。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 SL677-2014 第 5.2 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 JGJ/T
10-2011 的有关规定。
(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 JGJ 63-2006 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 SL677-2014 第 5.3 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 JGJ/T 10-2011 的有关规定。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 SL677-2014 第 5.4 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 JGJ/T 10-2011 的有关规定。
(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14.2.2 混凝土配合比选足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 SL677-2014 第 6 章的有关规定。 14.2.3 混凝土拌和
(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1 节的有关规定。 14.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 SL677-2014 第
11.2 节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 SL677-2014 第 11.3 节的规定。
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 SL 352-2006 的规定取样检测。
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 SL 352-2006 的规定。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 SL 352-2006 的规定。
14.3 模板
14.3.1 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应遵守 DL/T 5110 一 2013 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14.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 DL/T 5110- 2013 第 6 章的有关规定。
(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DL/T 5110-2013 第 7 章表 7.0.1 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 DL/T 5110-2013 第 l0 章的有关规定。
(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 DL/T 5110-2013 第 7.0.1 条的规定。
(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
正。
(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 GB 50204-2015 第
4.2.7 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 DL/T 5110-2013 第 8.0.9 条的规定。
14.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 14.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 DL/T 5110-2013 第 9.0.1 条的规定。
(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MPa 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 DL/T 5110-2013 第
9.0.3 条的规定。
(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14.3.5 模板质量检查
(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
质
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14.4 钢筋
14.4.1 材料
(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 DL/T 5169-2013 的规定。
(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 DL/T 5169-2013 第 4.2.2 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 DL/T 5169-2013 第 4.2.3 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14.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 DL/T 5169-2013 第 5.2 节、第 5.3 节的
规定。
(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 DL/T 5169-2013
第 6 章的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 DL/T 5169-2013 第 6.2.8 条的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 DL/T 5169-2013 第 7 章的规定。
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 DL/T 5169-2013 第 4.2.2 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 DL/T 5169-2013 第 6.2 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
守 DL/T 5169-2013 第 6.2.8 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 DL/T 5169-2013 第 6.2.9 条规定。
(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 14.2 节的规定执行。
14.5.1 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2 节的规定。 14.5.2 混凝土浇筑
(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3.1~7.3.4 条的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3 节的规定。
(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3.6~7.3.8 条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3.9 条的规定。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3.11 条的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 SL677-2014 表 7.3.7的有关数据选定。
(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 SL677-2014 第 7.3.14 条的规定执行。 14.5.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5 节的有关规定。 14.5.4 混凝土温度控制
(1)一般要求: 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 SL677-2014 第
8 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
SL677-2014 表 11.5.11 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 SL677-2014 第 8.2.1 条的有关规定。
(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
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4)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 SL677-2014 的有关规定。
(5)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 SL677-2014 第 8.2.4 条的规定。
(6)温度测量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 SL677-2014 条第 8.3 节的规定。
(7)低温季节施工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 SL677-2014 第 9 章的有关规定。 14.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
(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 SL 49-2015 第 6.1.1 条的规定。
(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 SL 49-2015 第
6.1.2 条的规定。
(3)趾板施工应遵守 SL677-2014 第 6.2 节的有关规定。
(4)面板施工应遵守 SL 49-2015 第 6.3 节的规定施工。
(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 SL 49-2015 第 7 章的有关规定。 14.5.6 二期混凝土施工
(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 %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 ,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
(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 14.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
(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 DL/T 5207-2005 第 6 章和第 7.1 节的规定。
(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 DL/T 5207-2005 第 7.2 节的有关规定。
14.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 SL677-2014 第 l0.2 节的有关规定。 14.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 DL/T 5207-2005 第 10.2.5 条的规定。
(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 DL/T 5207-2005 第 10.3 节的有关规定。
(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 DL/T 5207-2005 第 10.4 节的有关规定。 14.5.l0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 14.2.1 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
样检验和人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 14.2.3 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 SL677-2014 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4.6 预制混凝土
14.6.1 材料
(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 9.2 节、第 9.5 节的有关规定。
(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 10.3 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 10.4 节的有关规定。
14.6.2 预制构件
(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 DL/T 5169-2013 的有关规定。
(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 CECS 40: 92 表 6.2.37 的有关规定。
(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 GB 50204-2015 表 9.2.5 的有关数据确定。
(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 GB 50204-2015 表 4.3.1 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
14.6.3 养护、修整和标记
(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 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 SL677-2014 有关规定。
(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
14.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 GB 50204-2015 第 9.4 节有关规定。
14.6.5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 9.2 节有关规定执行。
(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 GB 50204-2015 第 9 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
14.8 水下混凝土
略
14.9 碾压混凝土略
14.10 泵送混凝土略
14.11 计量和支付
14.11.1 模扳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11.2 钢筋
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11.3 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 0.1m3 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 0.1m3 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 0.1m3 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止水、止浆、伸缩缝、切割缝、排水管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14.11.4 排水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
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14.11.4 隔离护栏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延长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14.11.5 格宾网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14.11.6 栽植灌木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数量以株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株工程单价支付。
14.11.7 仿木栏杆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延长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14.11.8 真石漆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16.1 一般规定
16.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 16.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 16.1.3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
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
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4)约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等。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
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6.1.4 引用标准
(l)《烧结普通砖》 (GB 5101-2003);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3)《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 13544-2011);
(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 (SL 25-20O6);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 251-2015);
(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 (SD 120-1984);
(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20O6 );
(8)《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2006);
(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2011);
(10)《混凝土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DB13(J)/T 46-2004 );
(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98-2010)。 16.2 石砌体工程
16.2.1 材料
(1)石料:
1)一般石料应遵守 GB 50203-2011 第 7.1.1 条和第 7.1.2 条的规定;
2)砌石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 SL25-2006 第 3.1.1 条的规定;
(2)胶凝材料:
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 14.2.1 条的规定;
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 JGJ63-2006 的有关规定。
(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16.2.2 浆砌石坝砌筑
(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2 章的规定。
(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4 章第 1 节的规定。
(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4.2.4~4.2.9 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4.2.21 条的规定。
(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5.1.3~5.1.15 条的规定。
(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 GB 50203-2011 第 7.2 节和第 7.3 节的规定。
16.2.3 干砌石护坡砌筑
(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 50mm,含泥量应小于 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
(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 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 16.2.4 干砌石挡土墙砌筑
(l)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 1: 5 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
(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
(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
(4)当砌体高度超过 6m 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 3~4m 设置厚度不小于 500mm 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 Ml0 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
16.2.5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 10.2.1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 SD120-1984 第 4.2.21 条第 3 款的规定。
(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 GB 50203-2011 第 7 章的规定。
16.2.6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
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
(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16.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
16.3.1 材料
(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砰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 GB 13544-2011 的规定执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砰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
(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 GB 50203-2011 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16.3.2 砖砌体施工
砖砌体施工应遵守 GB 50203-2011 第 4.2~4.6 节和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16.3.3 小砌块砌体施工
(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 JGJ/T 14-2011 第 7.3 节和第 7.4 节的有关规定。
(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 JGJ/T 14-2011 第 7.5 节的有关规定。
(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 JGJ/T 14-2011 第 7.6 节的有关规定。
16.3.4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 GB 50203-2011 第 5 章的规定进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 GB 50203-2011 第 6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16.3.5 完工验收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
(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
(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
(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6.4 计量和支付
(1)浆砌石、砼灌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
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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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封面
二、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诚信承诺书
五、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七、其他材料
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 (xx)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致:岱山县金源水利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情况。我方承诺愿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投标报价,并以此为 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中标价。(下浮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抽取方案确定)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申请人投标须知”第 14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的保证金已递交。
□我方已列入《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企业名单》,已领取《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额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且在有效期内。
备注:请在对应的方式前面打勾√
投标人: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帐号: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姓 名:身份证号: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xx)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
号码 。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单位)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部门: 职务:
投标单位:(xx) 法定代表人:(xx)
日期: 年 月 日
诚信承诺书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我 (姓名)系 (投标
单 位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在 参 加
(工程名称) 的投标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xxxx:
此次投标纯属本企业自行参与投标竞争,保证无被挂靠投标、与其他企业串通投标,所有投标资料为本企业自行编制,并做好投标资料的保密工作。如被查实有被挂靠投标、与其他企业串通投标、利用或窃取其他投标单位在本次投标过程中的资料或机密、外泄本企业任何投标资料或机密时,同意招标单位取消本企业的投标、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要求退还。
投标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有任职文件) 的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社保 | ||||
注:1、本表后附项目管理班子所有人员相应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书、项目管理班子全体人员社保证明(2020 年 9 月份(含)以后)。
(6)、项目班子全体人员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信息公示页面的打印件
(7)“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页面打印件。
(8)、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xxxx:
1.拟派本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和技术负责人 (姓名)无招标文件所指
的在建工程。
2. 本投标人及拟派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本地区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3.本投标人及拟派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自 2017 年 月
日 (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日期为准)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结果为准。
4. 本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须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4.本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 如有)
一、评标组织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3 人。
参加评标会议的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准时到达评标现场,评标开始前应进行签到,并接受监管部门对其身份的核查。
二、评标方法
x评标办法为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摇号抽取方法:
方法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确定)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名单,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
终的中标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确定)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本次采用方法一。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审查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从事为评标专家服务的辅助性工作,不得参与任何投标文件审核、评定等工作。评标专家评标期间,非评标工作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投标报价进行查阅、记录和统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询标。三、评标具体内容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1)评标委员会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2)若摇中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或组织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重新摇号。第一中标人如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因违法违规被取消中标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真实有效 |
2 | 企业资质要求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
3 | 项目负责人 | 具有水利水电专业叁级项目经理聘用证书或水利水电专业二级 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
4 | 技术负责人 | 具有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无在建工程 |
5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企业须取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有任职文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6 | 项目班子全体成员 | 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根据浙水建〔2018〕1 号文件规定过渡期内接受浙江省水利建设行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项目班子全体成员应有本企业有效的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 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7 | 公示 | 项目班子全体成员必须根据舟水围发[2018]119 号、浙水建 [2013]31 号文件规定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附“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信息公示页面的打 印件。 |
8 | 不良行为 | 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项目所在地区(县区级或市级或省级)水 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 |
9 | 失信被执行人 |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须未被 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0 | 行贿犯罪记录 |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以来(以法院判 决书出具的日期为准)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 tp://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结果为准。 |
11 | 诚信承诺 | 投标报名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诚 信承诺。 |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中有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要求,其资格审查均作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