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707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68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8,37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证券代码:603528 证券简称:xx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1
南京xx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❹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707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68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8,37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68,585,000.00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9,791,000.00 元。上述资金
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全部到位,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6)00075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 年 5 月 4 日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帐号 | 存储金额(元) |
1 | 浦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 930101552008888888 | 194,964,000.00 |
2 | 江苏银行南京雨花支行 | 31170188000100589 | 43,335,000.00 |
3 | 宁波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 72010122001242879 | 89,588,000.00 |
4 | 南京银行xx路支行 | 01470120450000289 | 91,904,00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机动车驾考、培训系统及城市智能交通系统改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网络扩建项目、基于北斗卫星技术智能交通系统、智能驾驶培训和考试系统研究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到达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5 日
⚫ 报备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