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共同签署:甲方:大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丙方:湖南湘投地方电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
(乙方和丙方合称“转让方”,甲方与转让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744,股票简称“华银电力”。
2、乙方系一家在中国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注册地址为xxxxxxxxxx 0 x。
3、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xxxxxxxxxx 000 x。
4、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湘潭公司”)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人民币 22.78 亿元,其中,乙方认缴暨实际出资额占湘潭公司注册资本的 60.93%,丙方认缴暨实际出资额占湘潭公司注册资本的 39.07%。
5、标的资产已由甲方聘用且经转让方确认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4]第 1113 号)(下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完成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各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标的资产购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和说明
(一)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下列缩略语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重组”,指甲方本次拟向包括转让方在内的若干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目标公司”,指湘潭公司。
“标的资产”,指甲方拟以本次发行之股份购买的转让方所持目标公司的100%股权。其中,乙方持有60.93%股权,丙方持有39.07%股权。
“基准日” ,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 为 2014年6月30日。
“交割” ,指按照本协议 (1)甲方就本次向乙方和丙方发行的股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将该等股票分别登记在乙方和丙方名下;(2) 乙方和丙方就标的资产转让向主管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使甲方成为经工商登记的目标公司股东。
“交割日” ,指双方完成交割之当日。
“过渡期” ,指自基准日次日起至交割日当日(即特指至标的资产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日)止的期间。
“日” ,指日历日。
“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亿元。
(二)说明
1、本协议提及的法律法规或其相关条文,均包括以后对该等法律法规或其相关条文的解释、修订或补充、及包括取代该等法律法规的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配套或附属条例。
2、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分条及附表,均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分条及附表。
3、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第二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1、甲方向转让方非公开发行股份以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
2、关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详见本协议第五条“股份
发行及锁定期”;关于标的资产的具体范围详见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甲方的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属于关联交易。
第三条 标的资产及其转让价格与支付
1、甲方拟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购买转让方所持目标公司100%股权,其中,购买乙方所持目标公司60.93%股权,购买丙方所持目标公司39.07%股权。
2、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格以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163,142.61万元(下称“转让价格”),其中,乙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60.93%股权的转让价格为99,402.79万元(以下简称“乙方转让价格”);丙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39.07%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63,739.82万元(以下简称“丙方转让价格”)。
3、作为支付收购标的资产之对价,甲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计算公式向乙方定向发行325,910,794股、向丙方定向发行208,983,008股。双方同意,如发行价格因甲方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第四条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归属
1、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亏损由转让方向甲方补偿。乙方和丙方应按其在转让前分别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2、双方同意,前述过渡期的损益及数额应在交割日后
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3、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如确认过渡期标的资产出现亏损,乙方和丙方应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天内以现金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
第五条 股份发行及锁定期
1、甲方向转让方定向发行股份,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1元。
2、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3.05元/股,不低于甲方首次审议本次重组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的交易均价。本协议签署日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除权、除息,则本次发行的股份的价格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甲方本次向转让方发行的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1)向乙方发行股份数量 = 乙方转让价格 ÷ 3.05元
/股;(2)向丙方发行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向丙方发行股份数量 = 丙方转让价格 ÷ 3.05元/股。
本协议签署日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除权、除息,则本次发行的股份的价格将相应调整。对于上述计算不是整数时,不足一股的余股按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且乙方和丙方放弃对不足一股部分对应现金的支付主张。
4、乙方承诺,本次发行中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并在证券登记公司依法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予转让;同时,乙方承诺,如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甲方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乙方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甲方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乙方上述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5、丙方承诺,本次发行中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并在证券登记公司依法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
第六条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共享。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由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
第七条 交割
1、在本协议生效条件得以全部满足之日起60日内,双方应完成标的资产和本次向转让方发行股票的过户和登记等交割手续,具体包括:(1)乙方和丙方负责就标的资产转让向主管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使甲方成为经工商登记的目标公司股东,甲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2)甲方负责就本次向乙方和丙方发行的股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将该等股票分别登记在乙方和丙方名下,乙方和丙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2、在交割时,转让方应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材料交付给甲方。
3、在交割日,双方应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相关资产的交割事宜签署资产交割协议或确认书。相关资产的权利、风险或负担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
4、交割日后,甲方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敦促目标公司继续正常履行其有关债权债务;如目标公司遭受或有负债,转让方应就目标公司因遭受或有负债而进行赔偿的数额,向
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其中,乙方和丙方按其在本次重组前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各自承担上述相应责任。本协议项下或有负债系指基准日之前的原因使目标公司在基准日之后遭受的负债,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目标公司法定账目中也未经双方确认,以及虽在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列明数额的部分。
第八条 生效条件
双方同意,以下全部条件成就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2、目标公司股东会就同意标的资产转让作出决议;
3、甲方、乙方、丙方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转让分别取得各自内部审批机构的批准;
4、湖南省国资委批准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事宜;
5、乙方批准本次重组;
6、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重组;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第九条 税费
双方同意对于所有因本合同所述的资产转让交易所将要发生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本合同各方均有义务相互配合以最大程度地合法减少税费负担。
第十条 xx和保证
1、任何一方均单独且不连带保证,其为根据注册地法律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且享有完整的权利和权力经营其现行业务。
2、任何一方均单独且不连带保证,本协议一经生效,对其即形成法律约束力,并可按照本协议条款执行。
3、任何一方均单独且不连带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没有违反以契约或其它方式达成的任何尚未履行的承诺、许可或义务,也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法规、法令或政策。
4、任何一方均单独且不连带保证,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的对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行动、法律程序,也不存在任何其所知悉的对其构成威胁,且如果作出全部或部分不利定论则会对其签署、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行动、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反诉讼或交叉诉讼)。
5、任何一方均单独且不连带保证,其将尽最大努力促
成本协议生效条件成就。
6、乙方和丙方分别保证,其对标的资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未对标的资产设臵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标的资产不存在被冻结等影响权利行使的任何其他限制,办理标的资产交割不存在法律障碍。
7、乙方和丙方分别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就转让标的资产事项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也不就此进行洽商、谈判、签署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及其任何部分,否则,变更部分无效。如本协议因变更事项需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变更部分于取得批准后生效。
2、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一方或双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列明解除所依据的条款:
(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本协议依据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解除;
(2)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一方因破产、解散、被依法撤销等原因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约定出现的其他解除情形。
3、本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守约方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如超过12个月,本协议生效条件未能得以全部满足,且双方未就延期达成一致的,本协议述及交易不再进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应视为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赔偿损失。
2、就乙方和丙方而言,乙方和丙方应分别就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不负有连带责任。
3、本协议述及损失包括违约方因违约行为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争议而合理负担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在签署日后发生的、妨碍本协议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约,且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一切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法律法规修订、政府行政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如遇通讯中断,则在通讯恢复之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五日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以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上述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
3、如果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在接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开始与另一方协商,以寻求公平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尽量减轻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可予中止,履行义务的期限可予相应顺延,顺延期间与中止时间相等,该方无须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保密
1、除非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及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披露、使用,或允许其董事、职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披露或使用以下保密信息:
(1)本协议的存在及本次重组所有相关信息;
(2)任何在双方之间关于签订与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讨论、协议条款、交易条件或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任何其他信息;
(3)任何一方在与另一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进行协商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另一方或其关联企业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
2、本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形下得以免除:
(1)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何一方因参与本协议项下交易而需要知道此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或律师等人员,进行该等披露的前提是,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等人员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已由第三方披露而进入公共领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按法律、法规和/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已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3、本协议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违反将构成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守约方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停止此类侵害或采取其他救济,以防止进一步的侵害。
4、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并将持续有效。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第十六条 通知
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发出之通知或其他通信应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预付邮资挂号空邮、或公认的速递送至另一方的法定地址,并得到收讫的确认。本协议项下所述的任何通知应根据以下通讯方式发送:
甲 方:大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邮 编:410007
电话号码:0000-00000000传真号码:0731-85510188
收 件 人: xxx
乙 方: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 x邮 编:100033
电话号码:000-00000000传真号码:010-66586634
收 件 人: xxx
x x: 湖南湘投地方电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 x X xxx邮 编:410012
电话号码:0000-00000000
传真号码:0731-85188169
收 件 人: xx
x十七条 其他
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就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与乙方、丙方于2014年10月23日分别签署并成立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终止且不再履行。
2、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且本协议约定之生效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以中文签订,一式拾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其余肆份作为申报及备查文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湘潭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大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18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湘潭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19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湘潭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签署页)
丙方:湖南湘投地方电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