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营业执照号:91210000558190456G),其注册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铁东 区东山街 77 号(“鞍钢”);和
日期:2021 年 10 月 11 日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与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
(2022-2024 年度)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签订: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营业执照号:91210000558190456G),其注册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xxxxxx 00 x(“鞍钢”);和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912100002426694799),其注册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xxxxxxx(“xxxx”):
xx:
为了确保鞍钢股份集团和鞍钢集团将可继续获得某些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及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或产品、废旧物资及材料、综合性服务,鞍钢和鞍钢股份已同意按本协议载明的条款与条件,相互向对方提供某些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及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或产品、废钢料及废旧物资、综合性服务,或促使他人分别向他们提供上述各项。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据此:双方同意如下: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列字词在本协议中应有以下的含义:
“会计年度” 指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的会计
年度;
“协定供应” 指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和
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公司产品、综合性服务、废钢料及废旧物资的供应;
“鞍钢集团” 指鞍钢及其子公司(不包括鞍钢股份集团
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以及鞍钢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 30%及以上的公司;
“鞍钢股份集团” 指鞍钢股份及其子公司;
“鞍钢钢材产品” 指鞍钢集团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鞍钢股
份集团提供的钢材产品,详情载于附表 2
(以不时修订的版本为准);
“公司产品” 指鞍钢股份集团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鞍
钢集团提供的如下商品:包括钢材产品及
铁水、钢坯、焦炭、钢铁生产副产品、煤炭、进口矿、烧结矿、球团矿、电商销售商品,详情载于附表 6(以不时修订的版本为准);
“废钢料和废旧物资” 指鞍钢股份集团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鞍
钢集团提供经集中处理后供鞍钢集团作为生产原料使用的废钢料以及向鞍钢集团提供废旧物资,详情载于附表 7(以不时修订的版本为准);
“香港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市场价格” 指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第 7 条计算的原
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和备件、支持性服务、能源动力、综合性服务或公司产品等的市场价格;
“原燃材料” 指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鞍钢股份集团提
供的由铁精矿、球团矿、烧结矿、xxx矿产品、废钢(即鞍钢集团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供鞍钢股份钢材加工中心作为加工原料的废钢)、钢坯、钢锭、煤炭、焦炭、合金和有色金属组成的主要原燃材料,详情载于附表 1(以不时修订的版本为准);
“辅助材料和备件” 指鞍钢集团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鞍钢股
份集团提供的由石灰石、白灰、耐火材料、备品备件、其他辅助材料和可再生资源组成的辅助材料和备件,详情载于附表 3(以不时修订的版本为准);
“新产品” 指未正式投产或曾经正式投产,但在技术
性能、结构、材质、工艺路线等方面有重大改变,不能立即组织生产或不能稳定满足质量及供货量要求的钢铁产品;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
“支持性服务” 指鞍钢集团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鞍钢股
份集团提供的用于运送原燃材料、辅助材料及备件、燃料及产品等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及服务;用于进口原燃材料、设
备、备件、辅助材料和出口公司产品的代理服务;鞍钢股份集团的生产设施所需的设备维修、一般保养及检查服务;设计及工程服务;生产协力及维护;生活协力及维护;节能、环保、安全、检测、技术开发及服务、医疗卫生服务;为鞍钢股份集团职工提供教育设施(包括职业技术教育和在职职工培训);电讯业务及电讯服务;报纸及其它出版物;公务车服务、业务招待及会议服务、翻译服务、绿化服务、保卫服务;土地房屋租赁、废水处理;港口代理服务、水上运输及服务;带料加工等其他服务,详情载于附表 5(以不时修订的版本为准);
“综合性服务” 鞍钢股份集团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鞍钢
集团提供为满足鞍钢集团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源水、新水、净环水、余热水、软水、煤气、氧气、氮气、氢气、压缩空气、蒸汽、氩气、液氧、液氩、液氮、气体产品等服务,及产品测试服务、运输服务、代理服务、资产委托管理、运输服务和供暖服务,详情载于附表 8(以不时修订的版本为准);
“国家定价” 指中国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颁布适用于某
些支持性服务及能源动力的价格,即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某些支持性服务和能源动力的强制性价格;
“终止通知” 指根据第 5 条和各附表(按情况决定)中的
规定,为终止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和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或公司产品的供应而发出的书面通知;及
“能源动力” 指鞍钢集团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鞍钢股
份提供电力能源、水、蒸汽、气体产品,详情载于附表 4 ( 以不时修订的版本为准)。
1.2 解释
(a) 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应被理解为禁止本协议延期,禁止对本协议作出不时的修改、变更或补充;
2. 关联交易原则及确定定价原则的基础
2.1 关联交易遵循的原则
2.2 确定定价原则的基础
2.2.1 有政府定价的原则上执行政府定价;
2.2.2 没有政府定价,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定价;
2.2.3 无政府定价、市场价的,按双方协商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3. 鞍钢集团对鞍钢股份集团就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和备 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的供应
3.2 鞍钢集团应遵照鞍钢股份集团合理要求的条件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和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
3.3 就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主要原燃材料铁精矿而言,其适用售价按市场原则确定,其中:
(T-1)月 21 日至 T 月 20 日《SBB 钢铁市场日报》每日公布的普氏 65%铁 CFR 中国北方(青岛港)中点价的平均值,加上鲅鱼圈港到鞍钢股份的运费。其中品位调价以普氏 65%指数平均值计算每个铁含量的价格进行加减价。并在此基础上给予金额为普氏 65%指数平均值 3%的优惠;
低标产品(65% >铁品位≥59%): 装货点完成装货所在月,
《SBB 钢铁市场日报》每日公布的普氏 62%铁 CFR 中国北方(青岛港)中点价的平均值加上青岛港到辽宁鲅鱼圈的干吨运费差,除以 62 乘以实际品位计算价格。
3.4 就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主要原材料球团矿而言,其适用售价按市场价格。
3.5 就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主要原材料烧结矿而言,其适用售价按铁精矿价格加上(T-1)*月的工序成本进行计算(其中:工序成本不得高于鞍钢股份生产同类产品的工序成本)。
3.6 就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石灰石、白灰、耐火材料等辅助材料和备品备件(详情载于附表 3)而言,适用售价不得高于鞍钢集团的有关成员公司报予独立第三方的售价。
4. 鞍钢股份集团对鞍钢集团就公司产品、废钢料、废旧物资和综合性服务 的供应
当某一服务或产品的交易量将超出附表所列年度总额时,双方必须暂停有关交易并暂停提供相关服务或产品,直至双方根据不时生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及/或取得所需批准、备案等(如需要)。
5. 终止协定供应
5.1 在不违背第 5.2 款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终止某项协定供应的提供或接受,通知的最短时间在有关协定供应的附表中规定。
5.4 某项协定供应按照本条规定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协定供应的提供及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6. 声明、担保和保证
鞍钢代表鞍钢集团,鞍钢股份代表鞍钢股份集团作出如下声明、担保和保证:
6.1 鞍钢和鞍钢股份分别向对方保证,按不逊于向第三方提供与协定 (如适用)供应相类似的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和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综合性服务和公司产品的该等条件向对方提供或促使自己的关联方向对方提供协定供应。
6.2 鞍钢和鞍钢股份分别声明和保证,在获得各自权力机构的批准后,本协议将成为有效且有约束力的协议,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6.3 鞍钢承诺维持或促使其关联方维持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和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的质量和供应量充足,以满足鞍钢股份集团的需求。
6.4 为确保原燃材料的质量水平为鞍钢股份集团所接受,鞍钢集团应:
(a) 确保原燃材料的质量符合鞍钢股份集团指定的有关中国标准或国际标准;及
(b) 鞍钢股份集团对质量、规格和材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适合鞍钢股份集团事先以书面方式提出的要求。
6.6 鞍钢集团和鞍钢股份集团各自应确保其始终有足够数量和一定资格的雇员,提供协定供应。
6.7 付款方式因不同的服务而有所不同。付款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所提供或获得的付款条款。
6.8 鞍钢集团和鞍钢股份集团分别保证,在履行任何协定供应时,会给予对方优先于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的权利。
6.9 鞍钢集团和鞍钢股份集团分别向对方保证,其将确保员工获得足够的引导和指示,按对方合理的要求提供协定供应;保证在履行协定供应的过程中,不会作出某种行为或出现某种遗漏而使对方蒙受任何损害。
7. 协定供应的收费标准及价格确定
7.1 对于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和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鞍钢股份集团同意根据附表 1、2、3、4、5 所载的定价基准向鞍钢控股集团付款。
7.2 对于鞍钢股份集团向鞍钢集团提供的公司产品、废钢料和废旧物资及综合性服务,鞍钢集团同意根据附表 6、7 和 8 所载的定价基准向鞍钢股份集团付款。
7.3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就协定供应所支付的市场价格应经双方协商后确定。确定市场价格时,应考虑到下列因素:
(a) 第三方当时在鞍山市附近地区提供类似原燃材料、辅助材料和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或公司产品(如适用)所收取的商业市价;及
(b) 如无第三方提供类似原燃材料、辅助材料和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或公司产品(如适用),可参照提供有关协定供应的一方的实际成本,加该方所收取的任何合理利润幅度。
7.4 如果先前适用于协定供应的国家价格在将来某一日期后不再适用,有关协定供应应按市场价格计价,如无市场价格,则参照实际成本定价,如不能确定实际成本,则由双方商定一个合理和公平的固定价格。
7.5 协定供应在将来某一日期,出现可适用的国家价格时,应按国家价格计价。
7.6 协定供应的收费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付款时间应由双方参照有关各项协定供应的一般业务惯例商定。
7.8 (a) 2022、2023 及 2024 年每一会计年度由鞍钢集团提供的与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和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有关的项目、内容、定价基准、经豁免的供应上限例及其他情况(如适用)分别在附表 1、2、3、4、5 中规定;
(b) 从 2022、2023 及 2024 年每一会计年度由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与公司产品、废钢料、废旧物资和综合性服务供应有关的项目、内容、定价基准、经豁免的供应上限及其他情况(如适用)分别在附表 6、7 和 8 中规定;
7.9 如需确定一方提供协定供应的成本,该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有关发生成本的完整帐册和记录,并协助另一方核实该等成本。
7.11 结算价格表中所载明的协定供应全部或部分具体价格,如因定价基础或据以定价的依据发生变化,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应当予以修订的,鞍钢和鞍钢股份应当及时协商以重新确定价格,并根据重新确定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对结算价格表进行修订。
7.12 协定供应中的部分交易,由于其性质或交易内容的特殊性,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价格并载入结算价格表的,由鞍钢集团和鞍钢股份集团在具体交易时遵照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予以确定。
8. 额外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和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 务和公司产品、废钢料、废旧物资和综合性服务的供应
8.1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集团成员公司)要求另一方(或其集团成员公司)提供或促使提供协定供应以外的额外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和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公司产品、废钢料、废旧物资和综合性服务(如适用),本协议双方商定:
(a) 另一方应(并应促使鞍钢集团或鞍钢股份集团(以适用者为准)内任何成员公司)尽力提供所要求的服务或供应;及
8.2 鞍钢集团同意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鞍钢股份集团要求及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的任何额外的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和备件、能源动力或支持性服务,以协助鞍钢股份集团(包括但不限于)开发新产品。
8.3 鞍钢股份集团同意向鞍钢集团提供鞍钢集团要求及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的任何额外的公司产品、废钢料和废旧物资及综合性服务,以协助鞍钢集团(包括但不限于)开发新产品。
9. 其它协议文本
9.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鞍钢集团和鞍钢股份集团将根据协定供应履行的需要,签署具体协议,以明确个体交易的相关内容。
9.2 鞍钢和鞍钢股份应当保证:鞍钢集团和鞍钢股份集团根据第 8.1条所签署的具体协议应当完全符合本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和原则,且不存在与本协议冲突。
10. 协议生效、期限和终止
10.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鞍钢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10.2 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本协议应从生效日起开始生效,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10.3 本协议的变更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10.4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任何已产生的权利或责任。
10.5 在本协议终止前 6 个月,本协议双方可以共同商讨签定新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以保证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11. 公告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作出或容许他人作出(在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人的范围内)与本协议主体事宜或任何相关事宜有关的任何公告,但根据法律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任何其它监管机关规定作出公告者除外。
12. 其他规定
12.1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12.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变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它的条款不得受到影响。
12.3 倘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一方发生名称变更,则另一方同意本协议将继续有效。
13. 通知
13.1 根据本协议向双方送达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函件邮寄或传真至有关方的如下地址:
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真号码: (000) 000 0000
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真号码: (000)000 0000
或一方根据本款规定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
13.2 通知或文件送达的时间为:
中国公众假期);及
到,则以第二天的一般营业时间为送达(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公众假期),并由发传真者出示传真机印发的确认书表明传真完整送达。
14.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x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由于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包括与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或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有关一切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附表 1
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主要原燃材料
原燃材料项目 | 定价基准 | 2022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3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4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1 | 铁精矿 | 标准产品:不高于(T-1)月 21 日至T 月 20 日《SBB 钢铁市场日 报》每日公布的普氏 65%铁CFR中国北方(青岛港)中点价的平均值,加上鲅鱼圈港到鞍钢股份的运 费。其中品位调价以普氏 65%指数平均值计算每个铁含量的价格进行加减价。并在此基础上给予金额为普氏 65%指数平均值 3%的优惠。低标产品:不高于(T-1)月 21 日至T 月 20 日《SBB 钢铁市场日 报》每日公布的普氏 62%铁CFR中国北方(青岛港)中点价的平均值,加上鲅鱼圈港到鞍钢股份的运费。其中品位调价以普氏 62%指数平均值计算每个铁含量的价格进行加减价。并在此基础上给予金额为普氏 62%指数平均值 3%的优惠。 | |||
2 | 球团矿 | 市场价格 | |||
3 | 烧结矿 | 铁精矿价格加上(T-1)*月的工序成本。(其中:工序成本不高于鞍钢股份生产同类产品的工序成本) | |||
4 | xxx矿产品 | 标准产品: 装货点完成装货所在月,《SBB 钢铁市场日报》每日公布的普氏 65% 铁 CFR 中国北方 (青岛港)中点价的平均值加上青岛港到辽宁鲅鱼圈的干吨运费差,除以 65 乘以实际品位计算价格 低标产品: 装货点完成装货所在月,《SBB 钢铁市场日报》每日公布的普氏 62% 铁 CFR 中国北方 (青岛港)中点价的平均值加上青岛港到辽宁鲅鱼圈的干吨运费差,除以 62 乘以实际品位计算价格 | |||
5 | 废钢 | 市场价格 | |||
6 | 钢坯、钢锭 | 市场价格 | |||
7 | 合金和有色金 | 市场价格 |
原燃材料项目 | 定价基准 | 2022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3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4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属 | |||||
8 | 焦炭、煤炭 | 市场价格 | |||
总计 | 39,254 | 39,259 | 39,395 |
说明:* T 为当前月市场价格
附表 2
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鞍钢钢材产品
鞍钢钢材产品 | 定价基准 | 2022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3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4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1 | 钢材产品 | 按 鞍 钢 股份 销 售 给第 三 方 的价 格 扣 除不 低 于 人民币 15 元/吨 的 代 销费 后 的 价格确定 | |||
总计 | 1,462 | 1,632 | 1,836 |
附表 3
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辅助材料
辅助材料 | 定价基准 | 2022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3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4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1 | 石灰石 | ||||
2 | 白灰 | ||||
3 | 耐火材料 | 不高于鞍钢有关成员公 | |||
司售予独立 | |||||
4 | |||||
备件备品 | 第三方的价 | ||||
格 | |||||
5 | 其他辅助材料 | ||||
6 | 可再生资源 | ||||
总计 | 3,691 | 3,702 | 3,713 |
附表 4
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供应的能源动力
能源动力 | 定价基准 | 2022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3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4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1 | 电 | 国家定价 | |||
2 | 水 | ||||
3 | 蒸汽 | 生产成本加 5% 毛利 | |||
4 | 气体产品 | 市场价格或生产成本加 5%的毛利 | |||
合计 | 1,798 | 2,011 | 2,750 |
附表 5
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支持性服务
支持性服务项目 | 定价基准 | 2022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3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4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1 | 铁路运输及服务 道路、管道运输及服务 | 国家定价或市场价格 | |||
2 | 代理服务: - 原燃材料、设备、备件和辅助材料进口 - 产品出口 - 招投标、电商平台交易 | 佣金不高于 1.5% 其中: 原燃料代理费 5 元/吨 | |||
3 | 设备检修及服务 | 市场价格 | |||
4 | 设计及工程服务 | ||||
5 | 职业技术教育、在职职工培训、翻译服务 | ||||
6 | 报纸及其它出版物 | 国家定价或市场价格 | |||
7 | 电讯业务、电讯服务、信息系统 | 国家定价、市场定价或折旧费+维护费 | |||
8 | 生产协力及维护 | 按市场价格支付劳务费、材料费及管理费 | |||
9 | 生活协力及维护 | ||||
10 | 公务车服务 | 市场价格 | |||
11 | 节能、 环保、 安全、 检测、技术开发与服务、医疗卫生服务 | 国家定价或市场价格 | |||
12 | 业务招待、会议费用 | 市场价格 | |||
13 | 绿化服务 | 按市场价格支付劳务费、材料费及管理费 | |||
14 | 保卫服务 | ||||
15 | 港口代理服务 | 市场价格 | |||
16 | 土地房屋租赁 | 市场价格 | |||
17 | 废水处理费 | 市场价格 |
支持性服务项目 | 定价基准 | 2022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3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4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18 | 水上运输及服务 | 市场价格 | |||
19 | 带料加工 | 市场价格或不高于鞍钢股份集团加工成本加 5%毛利 | |||
总计 | 9,362 | 9,343 | 9,511 |
附表 6
鞍钢股份集团向鞍钢集团供应的商品
商品项目 | 定价基准 | 2022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3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4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1 | 钢材产品 | 鞍钢股份集团售予独 立 第 三 方 的 价格; 就为对方开发新产品所提供的上述产品而言, 定价基准则为如有市场价格, 按市场价格定价, 如无市场价格, 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 所加合理利润率不高于提供有关产品成员单位平均毛利率 | |||
2 | 铁水 | ||||
3 | 钢坯 | ||||
4 | 焦炭 | ||||
5 | 钢铁生产副产品 | ||||
6 | 煤炭 | 采购成本价加价 5 元/湿吨 | |||
7 | 进口矿 | 采购成本价加价 5 元/干吨 | |||
8 | 烧结矿 | 市场价格 | |||
9 | 球团矿 | 鞍钢集团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扣除不高于 1.5%代销费后的价格确定 | |||
10 | 电商商品 | 市场价格 | |||
合计 | 16,171 | 20,206 | 24,194 |
附表 7
鞍钢股份集团向鞍钢集团供应的废钢料和废旧物资
产品项目 | 定价基准 | 2022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3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4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1 | 废钢料 | 市场价格 | |||
2 | 废旧物资 | ||||
3 | 报废资产或闲置资产 | 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 | |||
总计 | 418 | 436 | 456 |
附表 8
鞍钢股份集团向鞍钢集团提供的综合性服务
综合性服务 | 定价基准 | 2022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3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4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1 | 电、新水 | 国家定价 | |||
2 | 净环水、污环水、软水、煤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压缩空气、氢气、余热水、液氧、液氮、液氩、气体产品 | 市场价格或生产成本加 5%的毛利 | |||
3 | 产品测试服务 | 市场价格 | |||
4 | 代理服务 | 佣金不高于 1.5% | |||
5 | 资产委托管理 | 市场价格 | |||
6 | 运输服务 | 市场价格 | |||
7 | 取暖费 | 国家定价或市场价格 | |||
总计 | 1,527 | 1,769 | 1,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