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2N00762918620241001
合同编号:12N00762918620241001
政 府 采 购
2024 年柳城县人民法院 移动办公终端租赁服务合同
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4-C3-990752-GXHM采购计划编号:LZZC2024-C3-01437
采购人:柳城县人民法院
成交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2N00762918620241001
采购单位(甲方)柳城县人民法院
供 应 商(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项 目 名 称 和 编 号 : 2024 年 柳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移 动 办 公 终 端 租 赁 服 务
(LZZC2024-C3-990752-GXHM)
签 订 地 点 柳城县人民法院 签 订 时 间 2024 年 8 月 23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2024 年柳城县人民法院移动办公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租赁服务采购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年) | 总金额 (元) |
2024 年 | 为满足柳城县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采集上传、现场核验等工作需求,结合基础移动通讯服务,提供 180 台终端及 24 个月的终端通讯服务,具体包含如下内容: (1)提供终端; (2)提供终端使用服务及定向流量服务; (3)提供终端的基础电信通信服 务的开卡和入网服务。 | |||||
柳城县人 | ||||||
1 | 民法院移 动办公终 | 2 | 年 | 528552.0 0 | 1057104.0 0 | |
端租赁服 | ||||||
务 | ||||||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零xxx仟壹佰零肆元整 | (小写)¥1057104.00 | |||||
合同履行期限:自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 24 个月。 |
合同合计金额包括为了实施和完成服务所需的各种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如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服务基本情况
(一)具体管理范围及构成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的相关内容。
(二)乙方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具体服务内容包含乙方响应文件承诺服务内容。
2.为满足柳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移动办公办案、采集上传、现场核验等工作需 求,结合基础移动通讯服务,提供 180 台终端及 24 个月的终端通讯服务,具体包含如下内容:
(1)提供终端使用服务;
(2)提供终端及提供定向流量服务;
(3)提供终端的基础电信通信服务的开卡和入网服务。第三条 服务期限、交付时间
(一)服务期限: 自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 24 个月 。
(二)交付时间: 甲方转款后 30 日历天内将所有终端提供到位开通专用 SIM 卡 并运行,提供定向流量服务。
(三)终端租赁期满由双方提前 30 日历天协商解决定向流量等服务是否继续使用方案。
第四条 质量保证
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要求及乙方在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第五条 服务费及支付
(一)资金性质: 财政资金 。
(二)合同总金额:(大写)xxxxxx仟壹佰零肆元整(小写)¥1057104.00;
(三)支付办法:所有终端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由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 90%;服务期满后 30 日历天内,由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全部合同价款(不计利息)。采购人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须将同等金额的发票开具给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中标人提供虚假发票,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四)支付方式:转账或电汇形式
(五)甲方将服务费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号:开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账号:2105403029221240146
第六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七条 履约保证
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对其提供的服务及其质量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 1.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合同金额的 1%。
2.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乙方在所有终端验收合格并交付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向甲方提交。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如存在逾期提供服务或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提供服务所对应的款项或逾期应付款的 3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合同总价款的 5 %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全面提供服务的,对于未完成部分,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并要求乙方按未完成部分价款的 5 %支付违约金。如未完成部分与整个合同的履行有直接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 5 %支付违约金;
(三)1.如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 5 %支付违约金。2.如甲方同意由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服务的,乙方除继续履行外,仍需按合同总价款的 2 %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的设置比例不得高于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比例);
(四)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五)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x、公告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金的约定支付比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约定。
本条前述约定内容,因特殊情况等非甲自身原因所导致的逾期支付等,甲方不支付违约金,乙方亦不得据此提出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3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对质量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或要求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二)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二)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五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二)乙方提供的采购文件;
第十六条 合同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相互矛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