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天津银行对账服务协议
为保障天津银行单位客户(以下简称“甲方”)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维护双方利益,天津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核对银行账务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本协议所指对账范围,是指本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状态为正常的单位本外币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保证金账户以及同业账户。余额对账仅用于核对账务,不能作为记账依据。
本协议所指对账,是指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对账方式,乙方通过甲方选择的电子对账平台向甲方发送电子对账单,甲方在相应的电子对账平台中确认并将对账结果反馈给乙方的服务。
对账方式目前包括网银加自助、网站加自助两种,由甲乙双方在天津银行签约产品服务申请书中约定。自助服务默认开通,包含自助回单机对账与微信银行对账。乙方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通其他对账方式,提供甲方使用。
1.选择网银加自助对账,甲方须开通天津银行企业专业版网上银行、微信对账、对公自助回单服务,甲方可通过登录天津银行企业专业版网上银行、天津银行微银行或自助回单机任意一种方式查询、核对并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
2.选择网站加自助对账,甲方须开通天津银行网站对账、微信对账、对公自助回单服务,甲方可通过登录天津银行官方网站、天津银行微银行或自助回单机任意一种方式查询、核对并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
3.因不可抗力、系统或机具故障未能完成有效对账的,乙方可用纸质对账服务代替电子对账且对账结果有效。甲方应核对后在纸质对账单上加盖有效的预留印鉴进行确认并反馈给乙方。除此种情况以外,乙方原则上不再打印纸质对账单。甲方如有需要,可向乙方申请纸质对账单。此账单仅作为甲方留存,乙方无需回收。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日起,授权乙方在委托邮局或其他乙方认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邮寄纸质对账单时,将甲方的相关投递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合作机构用于对账单的投递和回收。在邮寄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遗失产生的账户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对账频率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与甲方进行余额对账,乙方可根据甲方发生的业务和存款变化情况调整对账周期,不再另行通知。
1.对于甲方月末或月末日均余额在等值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同业账户、经乙方批准的离柜业务账户及日常业务中发现的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需进行按月对账。
2.甲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对账频率应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3.甲方开立的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至少半年办理一次对账。
4.当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账签约类型
1.按账号签约:甲方选择按账号签约,视为每个签约账号需要单独进行对账,对账方式、对账联系人、电话、地址等信息支持单独设置。
2.按客户号签约:甲方选择按客户号签约,视为对甲方同一客户号下所有账号进行签约,对账方式、对账联系人、电话、地址等信息不支持单独设置。甲方须指定一个银行结算账号为主账号作为电子对账平台的登录依据。选择此方式后甲xx开的账户无需签约,将于T+1日后自动加挂。
3.签约类型由按客户号变更为按账号时,原签约相关信息将会重置,甲方需按账号重新进行签约;签约类型由按账号变更为按客户号时,原各账号签约相关信息将会被覆盖,统一为指定主账号的签约信息。
第四条 甲方应于季(月)初及时查询对账余额核对账务,并于收到乙方对账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账结果,甲方对反馈对账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对乙方发出余额对账的内容有疑问或异议的,应立即联系乙方,乙方应安排人员跟进处理。如核实不符,应及时到甲方账户开户行查明原因,乙方应积极配合,由出错方进行调整后,甲方需再次进行核对直至确认相符;拒绝更正或更正不及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错方承担。
甲方于季(月)初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余额对账单,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乙方要求提供余额对账单,否则视为甲方收到对账单。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结果及未要求乙方提供余额对账单而造成未完成对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确保对账地址、对账联系人、对账联系电话等相关对账联系信息真实有效,如甲方变更对账方式或对账联系信息,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提交变更申请而导致对账信息无法传递至甲方等情况,以及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泄露,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将不定期通过短信、外呼、上门面对面等方式向甲方发送对账相关提醒。
第七条 若甲方在对账时效到期时仍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对其采取适当的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控制交易措施“监控”账户,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甲方完成有效对账后,乙方方可解除账户管控。
第八条 对公定期存款存单质押对账服务
1.本协议所指对公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办理存单质押业务的对公定期存款账户。
2.对账频率:在甲方对公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账户发生存单质押业务的T+1日(工作日)进行临时对账,同时按原定期存款账户对账频率进行定期对账。
3.对账方式:
临时对账:采用纸质加自助方式进行对账,甲方可任选一种方式反馈对账结果。若采取纸质对账方式,甲方应在收到纸质对账单十个工作日内确认对账结果,在对账回执填写对账结果并加盖有效的预留印鉴并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若采取自助对账方式,甲方可通过天津银行微银行或自助回单机任意一种方式查询、核对并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
定期对账:按原协议签约的对账方式进行对账。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账户(或主账号)销户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2.在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乙方有权依据国家立法和监管规定及业务需求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调整,并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协议在公告时起生效,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甲方不同意修改或变更,有权选择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甲方应于公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撤销账户。若甲方未申请销户,则视为甲方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或变更,也将遵循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使用账户服务。
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产生的及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由于政策变化、网络、公共电力、公用电信、病毒干扰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任何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定协商办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乙双方所执协议效力相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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