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 日、2020 年 1 月 2 日和 2020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 com.cn)发布的“关于与关联方续签《张贵庄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张贵庄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补充协议》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告”和“关于与关联方续签
证券代码:600874 |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 公告编号:临 2021-032 |
债券代码:136801 | 债券简称: 16 津创 01 | |
债券代码:143609 | 债券简称:18 津创 01 |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污泥处置合同》《津南污泥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助于本公司产出污泥的处理,不存在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的情况。
⚫ 本公告中涉及的财务数字如无特殊说明,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中心城区各污水厂所产出的污泥必须 100%进行无害化处置。为此,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间接控制股东天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城投”),按照市政府的安排,投资建设了津南污泥处理厂,规模 800 吨/日,主要接收、处置本公司天津中心城区四座污水处理厂产出的污泥,其中以津沽污水处理厂产出的污泥为主,并同意津南污泥处理厂运营费用来源于本公司天津四座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中包含的污泥处置费。
由于天津城投不具备运营资质和能力,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凯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英公司”)在污泥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运营经验,因此,自 2015 年起,本公司将污泥交由凯英公司,利用津南污泥厂进行处置,本公司
支付给凯英公司运行费用,但不支付给天津城投费用。
目前,随着污泥处置业务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经综合考虑天津污泥处置市场环境及本公司、凯英公司实际情况,经与天津城投洽商,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与天津城投签署《污泥处置合同》,本公司按照污泥处置市场价格 370元/吨,将天津四座污水处理厂产出的污泥运至津南污泥处理厂,交由津南污泥处理厂进行处置,370 元/吨的污泥处置费支付给天津城投。
鉴于凯英公司具有污泥处置运营方面的丰富经验,天津城投正式委托凯英公司运营津南污泥处理厂,凯英公司与天津城投签署《津南污泥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委托运营服务费 249 元/吨,由天津城投按实际处理污泥量支付给凯英公司。249 元/吨的服务费标准,与之前本公司向凯英公司支付的污泥处置费标准相同;考虑到津南污泥处理厂的建设目的、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本公司一方面应向津南污泥处理厂提供其满负荷运转的污泥量,另一方面需承担运营安全监管工作,因此,本公司作为其中一方,参与签署《津南污泥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
《污泥处置合同》及《津南污泥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期限均自 2021 年 4
月 26 日起一年。
天津城投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投资”)的控股股东,为本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2. 董事会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x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污泥处置合同》《津南污泥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
本公司董事长xxxxx、董事xxx先生和董事xxx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3. 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污泥处置合同》、《津南污泥
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经过认真审核此次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后,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业务所需,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一般商业原则,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本次
日常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4.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的审查,独立董事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有助于本公司解决污水处理厂产出污泥的处置出路,符合政府关于污泥处置的相关规定,且交易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公平原则及交易双方的意愿,协议所有条款是经订约双方公平磋商确定,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遵照市场原则和交易各方意愿进行,并按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了非关联股东的权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5.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情况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2019 年 7 月 1 日本公司与天津城投签署的《xxx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
协议》、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与天津城投签署的补充协议及 2020 年 6 月 30日本公司与天津城投签署的《xxx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2020 年本公司为天津城投提供劳务(污水厂委托运营)取得收入共计约 7,147.05 万元(详
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 日、2020 年 1 月 2 日和 2020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xx.xx)发布的“关于与关联方续签《xxx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关于与关联方签署《xxx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补充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与关联方续签
《xxx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该项业务 2020年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
0.5%。
2.根据 2019 年 7 月 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与天津城投分别签署的
2 份关于xxx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中心运营协议,2020 年本公司为天津城投提
供劳务(运营及维护污泥处置)取得收入共计人民币约 1,629.67 万元(详见本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和 2020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xx.xx)发布的“H 股公告”)。该项业务 2020 年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 0.5%。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2020 年预计金额 (人民币万元) | 2020 年实际发生金额(人民币万元)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天津城投 | 9,911.79 | 8,776.72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存在较大差异 |
小计 | 9,911.79 | 8,776.72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 额不存在较大差异 | |
合计 | —— | 9,911.79 | 8,776.72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 额不存在较大差异 |
(三)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1.按照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与天津城投签署的《xxx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2021 年度,本公司为天津城投提供劳务(污水厂委托运营)预计金额为人民币 4,257.12 万元。
2.按照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与天津城投签署的关于xxx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中心运营协议和本次签署的津南污泥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2021 年度,本公司为天津城投提供劳务(运营及维护污泥处置)预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987.8 万元。
综合上述协议,2021 年本公司为天津城投提供劳务预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9,244.92 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2021 年预计金额(人民币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万元) | 上年实际发生金额(人民币万元) | 占 同 类 业 务 比 例(%) | 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根据本次签署的《污泥处置合同》,2021 年度,本公司接受天津城投提供的劳务(污泥处置)预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482.4 万元。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天津城投 | 9,244.92 | 100 | 1,585.98 | 8,776.72 | 100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存在较 大差异 |
小计 | 9,244.92 | 100 | 1,585.98 | 8,776.72 | 100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存在较 大差异 |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天津城投 | 6,482.4 | 100 | 0 | 0 | ——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存在较 大差异 |
小计 | 6,482.4 | 100 | 0 | 0 | ——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存在较 大差异 | |
合计 | —— | 9,911.79 | —— | 1,585.98 | 8,776.72 | ——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存在较 大差异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天津城投成立于 2004 年 7 月 23 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72,587,360,000 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海河综合开发改造、地铁、城际铁路、城市路桥、高速公路、污水处理、供水、供热、垃圾处理、停车场(楼)、地下管网、公园绿地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政府授权的土地整理、区域开发;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性建设、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类工程项目管理;投资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建设开发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基础设施租赁以及公用设施项目开发经营;经政府授权进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建设投资咨询(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天津城投由天津市委市政府于 2004 年直接批准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天津城投 100%股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市政投资持有本公司 50.14%股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天津城投持有市政投资 100%股权,因此天津城投是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对天津城投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分析,本公司认为其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应支付本公司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中,协议执行情况及关联方履约情况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污泥处置合同》主要内容及定价原则:
本公司委托天津城投对天津城投投资建设的津南污泥处理厂进行污泥处置,本公司保证将所属污水厂处置后的污泥(含水率不大于 80%)供应津南污泥处理厂,保证其正常运营需求,具体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日期:2021 年 4 月 26 日
2.订约方:
(1)本公司(甲方,作为“污泥供应方”)
(2)天津城投(乙方,作为“津南污泥处理厂的所有者”) 3.服务内容:
天津城投所持有的津南污泥处理厂接收并处置来自本公司的污泥。 4.服务期限、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服务期限:
自 2021 年 4 月 26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若在此期间实施特许经营、资产转让等资产处置工作则协议自行提前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费用及结算方式:
1)污泥处置费为人民币 370 元/吨,预计平均每日处理污泥量为 720 吨,每
年的处置费用预计为人民币 97,236,000 元;污泥处置量以地磅计量为准。
2)结算确认:双方结算周期为每月,以五联单及津沽污水厂的污泥流量计折算为依据,甲乙双方根据污泥处置当月统计量书面确认污泥处置费。
3)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处置费。
上述污泥处置费的单位价格乃经参考下列因素后确定:
1. 污泥处置合同双方参照天津污泥处置市场价格;
2. 本公司委托市场上其他污泥处置单位的独立第三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
(以下简称“独立委托合同”)。污泥处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条款及污泥处置合同项下的污泥处置费的单价水平,与独立委托合同相比基本相同。
(二)《津南污泥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主要内容及定价原则:
为保证津南污泥处理厂正常运行,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投资建设的津南污泥处理厂的运营工作,同时全权委托丙方对本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三方友好协商,对以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1.协议签署日期:2021 年 4 月 26 日
2.订约方:
(1)天津城投(甲方,作为“委托方”)
(2)xx公司(乙方,作为“运营方”)
(3)本公司(丙方,作为“污泥供应方及监督管理方”) 3.服务内容:
津南污泥处理厂全部资产的运营维护工作,包括:污泥处理及处理后污泥的运输、处置。
4.服务期限、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服务期限:
自 2021 年 4 月 26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若在此期间甲方实施特许经营、资产转让等资产处置工作则协议自行提前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费用及结算方式:
1)按照进泥量,服务费单价 249 元/吨;预计天津城投于服务期内需支付给
凯英公司的该委托运营服务费总额将不高于人民币 65,400,000 元。
2)结算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依据为经与污泥产生方确认后的《天津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及津沽污水厂的污泥流量计折算数。
上述委托运营服务费的单位价格乃经参考下列因素后确定:
1.本公司于委托运营协议签订之日前,委托凯英公司利用津南污泥处理厂处置污泥而向凯英公司支付的污泥处置费标准,与委托运营协议项下的服务费标准相同;
2.凯英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污泥处置及运营维护服务时所收取的服务费标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公司与城投集团签署的《污泥处置合同》,有助于本公司产出污泥的处理。由于天津城投不具备污泥运行相关经验和资质,同时天津城投也不会从事该项业务以免与本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因此,天津城投拟委托本公司子公司凯英公司运营该项污泥业务。与本公司委托市场上其他污泥处置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相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相同,合同单价水平基本相同。因此,本公司及凯英公司与城投集团签署的《污泥处置合同》及《津南污泥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符合市场化、商业化、公平化的原则。本公司董事认为上述协议是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没有
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336,387.4 万元。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 16,263.6 万元,仅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 4.83%,因此不存在严重依赖该类关联交易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