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二、計價方式: (一)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 (依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於招標 文件載明各級距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費率級距及其費率得由甲方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之附表訂定,甲方未定級距者,依技服辦法附表所列);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 □建築物工程:規劃占 10%,設計占 45%, 監造占 45%(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設計及 協辦招標決標占 56%,監造占 44%(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服務項目屬技服辦法附表所載不包括者,非屬 上表計費範圍,其服務費用依下表計算,□採 固定費用給付□決標前另行議定: |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二、計價方式: (一)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 (依甲方公告之固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公告各級距之固定服務費率)。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之附表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第 類(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所載百分比上限之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計。 | 1.配合本會 109 年 9 月 9 日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其第 29 條第 1 項及其附表刪除帶有上限意涵之文字,並明定機關得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2.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於招標文件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載明其固定費用,爰修正第 2 款第 2 目第 1 子目內容,服務項目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計費範圍者,項目及費用應逐項表列,以茲明確。 | |||
服務項目 | 服務費用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 由甲方於招標 前,參照第 2 條附件 1 第二點第(三)款或第 2 條附件 2第二點第(三)款所勾選項目逐項 載明) | 3.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 但仍須扣除第 2 子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4.依本目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 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 3.依 109 年 9 月 9 日修正發布之技服 辦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第 3 子目之建造費用定義。 4.依 109 年 9 月 9 日修正發布之技服 辦法第 29 條第 4 項規定,增列協議增減部分之計費方式。 | |||
3.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仍須扣除第 2 子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4.依本目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其費用之 計算由雙方協議依技服辦法第 25 條規定之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