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余杭区径山镇径山村配套服务用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余杭径山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全称): 浙江丞翔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余杭区径山镇径山村配套服务用房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余杭区径山镇径山村配套服务用房 。
2.工程地点: 余杭区径山镇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自筹 100% 。
5.工程内容: 径山镇径山村配套服务用房、室外附属、景观绿化等。
6.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施工图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3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1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玖拾叁万陆仟壹佰肆拾肆万元
整(¥ 7936144 元), 其中不含税合同价为 元 ,税金 元(税率为 9%)。如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不含税单价 不作调整,税金部分随法律法规、政策调整而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零壹佰贰拾xx五角整(¥160126.5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3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余杭区径山镇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详见(GF—2017—0201)标准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 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其中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河南中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 x 00 x。
1.1.2.5 设计人:
名 称: 上海传承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行业甲级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0000 x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
578 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 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 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xx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 建市发〔2022〕54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杭建市〔2018〕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 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
(8)市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渣土领〔2020〕1 号)
(10)市建委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1)《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 号)
(12)《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工发〔2021〕32 号)
(13)《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
(14)《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 号 )
(15)其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1.3.7 其他。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按照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a.招标文件;b.答疑纪要及补充招标文件;c.投标文件及 其附件;d.联系单及有关纪要;e.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f.施工图审查报告;g.双方签署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最新文件或协
议书具有优先解释权。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进场前七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 图纸贰套,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可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均应为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的依据,双方收到图纸及其他技术经济资料均应以收发签字为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 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等,另外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报送满足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发包人要求的临时设施的图纸和资料文件。对临时设施要求承包人必须绘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并经过项目经理批准报监理审查后提交发包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四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资料后七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转 给第三方。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0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或项目班子指定人员。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总监代表或指定人员。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 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负责取得因施工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现场围墙或用地红 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投标阶段,承包人可自行踏勘现场,如现场施工条件(x 路、交通等)不能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的,须增加道路、交通设施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报价,中标后不作调整。。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 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 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xxx ;
身份证号: 330125197509255710 ;
职 务: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13336038676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径山村村民委员会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是发包人的负责人,行使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权限和工作,代表发包人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关系,按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与监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 天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遇有下列情况,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足以保证承包人分段作业或单项作业的,视为具备施工条件:①个别征地拆迁地段拆迁受阻,且该未拆迁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②个别地段因发包人意志以外的自然原因尚不具备施工条件,但可在 20 个工作日内排除该原因,
且该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发包人提供的场地,承包人应仔细踏勘并反馈,使用需满足交警、消防、城管、环卫等部门的要求,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的开通,亦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应满足交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用水、用电、电讯接口由承包人自行接入,费用在措施费中列项报价,若未在措施费中列项并报价的,视为该类费用已包含在相应工程综合单价中。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仅提供通往指定区域的道路。场地内临时道路及出入通道的修建及养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施工中应保证现状道路的正常通行。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尽可能地收集地下管线资料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管线等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和修正,如发现与提供的资料不符,应尽早通知发包人。同时在有地下通讯光缆、军用光缆等处施工时应谨慎小心,在确认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再行作业。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安监督手续。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 10 个工作日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确定。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已知原有地下管线资料,承包人在施工前对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提出保护方案,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办理相关的施工手续(施工开挖许可证等),并在每周例会上及时通报与本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进展情况(如有);
b、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的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 c、按质监计划要求和发包人约定的验收计划及时组织质监部门、参
建各方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d、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及时答复或解决承包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e、协调其它配套专业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开工前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其余按 GF-2017-0201 建设合同通用条款、询标纪要办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30 日历天。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同投标担保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 5 套按城建档案 管理规定装订完善的竣工资料及 7 套竣工图(根据实际需要)。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 7 套;竣工内业资料 5 套
(根据实际需要)。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通过
28 天内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有效电子文件(电子文 件刻成光盘或U 盘形式)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做好与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以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 发包给本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 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 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11)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xx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b、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确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制定详细的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
c、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d、承包人负责各配套专业工程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工程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工程的施工提供线位、
高程的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
e、承包人(法人)必须对拟派驻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
f、跟踪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及时反馈与征地拆迁相关信息。
g、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好xx已有各项基础设施,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而损坏,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h、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申请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单位、监理和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验收时间不作工期累计。工程验收合格,则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返工,则返工日
期将作为工期累计。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有责任保护、管理至全部工程移交完成为止。
i、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明确要求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及施工人员等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代表及现场监理的指挥调度。
j、承包人必须有足量的措施费,确保正常施工;
k、工地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均应按供水、供电部门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由承包人自行结算。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 ;
身份证号: 330184198810306323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筑工程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 2332017202301425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浙 2332017202301425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浙建安B(2017)0000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36 号 701 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到 岗率。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约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 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已完工程成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做好自身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同时还应做好对工程项目范围内其它承包人的成品保护工作,若因承包人(其它承包人)原
因损坏,则承包人(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须予以恢复原状或予以 赔偿。如发包人有分段提前使用要求,承包人应配合服从发包人的安排,因使用造成损坏和维护费用相互协商处理。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 2%的履约保证金(原则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履约担保函形式)。采用银行履约担保函形式的:承包人违反合同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时,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条款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函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资料归档之日止 。
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时履约保证金的退回:在竣工验收通 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回(扣除已发生费用、不计利息)。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张拥军 ;职 务: 总监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41004133 ;联系电话:18072756251;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阶段的质量、造价、安全、工期的控制 和管理,合同、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管理,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按监理合同条款及监理投标文件询标纪要办理,监理合同提交承包人一份。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引发投资增加、工期延长和 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暂停或恢复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必须 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后承包人方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 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⑴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 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⑵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 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以下第(①)种方式约定:
①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 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在设计交底后十日 内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 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应
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七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
② 其他: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1%/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
(4)其他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台风期间且有相关部门要求停止施工的通知 ;
(2)国家、省、市发布停工通知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
(3)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以上信号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承包人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要求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 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给予积极协助。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提供。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 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 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 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 。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者合
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
(5)其他: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合理化建议后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 的合理化建议七天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约 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 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 号)执行;
(二)其他: /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3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 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风险幅度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 算 。
(2)其他: / 。
12.1.2 总价合同。
a、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b、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商未予报 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不再追加;
c、承包商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 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误,属于承包商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d、其他招标文件明示的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已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为包干 费用,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a、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费用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可按照 调整规定执行。
b、本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 10.1 款所述工程量变更,应根 据监理及发包人签订的联系单并参考投标报价或按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令法规,并参照本合同精神,对合同价款予以调整(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包干的报价项目除外);
c、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技术措施变更,如发包人批准其相应费用调 整,可按合同精神进行竣工结算;
d、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用异常波动结算调整参见相关规定执
行。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 10%。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 1%。
预付款支付期限: 提供发包人要求完整资料后 7 个工作日内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 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发包人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 市行发包人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 20 日前提供经监理审核的本月完成工程 量报表,送跟踪审计、发包方工程师确认;工程完工后 30 天内提供本工程已完工程量总报表,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五天内审核完毕,送跟踪审计、发包方工程师确认。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向甲 方提交合同价 2%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合同签订完成且承包人完成购买本工程所需的保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10%的预付款;
(2)按月根据监理、发包人确认完成实际招标清单工程量金额的 85%支付进度款(含预付款)。
(3)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资料齐全) 后 5 天内予以 确认,发包人 15 天内予以确定,确认进度款金额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4)过程变更或新增项目的在进度款支付中暂不考虑支付,在竣工 结算评审时调整。
(5)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已完工程合同价的 85%(需扣除 暂定金额,且不高于合同价的 85%,包括预付款)
(6)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金额的 98.5%(且经发包人确认资料 归档完毕),预留 1.5%费用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余款(不计息,且扣除缺陷责任期内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款项),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承包人每次收取工程款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财务 要求的,且与当期工程款等额的合法发票,发包人凭票开具有效支票;承包人未提交发票的或提交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有政府拨款的:因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前需报财政审批,承 包人同意发包人在通过财政审批取得款项后支付。具体审批流程按径山镇人民政府规定为准。履约保证金合同价的 2%或履约保函,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退还。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浙建〔2020〕7 号文件标准:房屋建筑、装饰、 桥梁为 20%,公路、水运、水利工程(不含河道工程)为 15%,河道、给排水工程为 14%,隧道工程、道路桥梁组合工程为 12%,城市轨道土建工程为 10%,道路工程为 8%。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月提交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5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 7 天内完成审批并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7 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通用条款。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①、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通过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
②、竣工资料已通过余杭区质量监督站监督员的审核。
③、竣工图已绘制完毕,并通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签认。
④、电力管道专业工程已通过余杭区供电局专项验收。
⑤、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⑥、已符合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 20 个日历天内清退临 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并承担上述事宜的全部费用;该项作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 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日后的 28 天 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承包人总经理、项目经理签字
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工程联系单的有效性按照本 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竣工结算其它约定:①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过 30 天内免费提交 2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善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承包人另需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陆套及两份光盘,竣工图纸内容需符合实际施工情况,如有因竣工图纸与实际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引起发包人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③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严禁高估冒算的原则,编制工程结算书。按余政办[2011]224 号文件《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 算资料后 28 天审核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的送审价。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工程结算依据:
a、工程结算审定双方确认为准。
b、工程结算审查费用按 浙价服(2009)84 号文执行,基本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追加费用按(核增+核减费用-送审 5%)*5%计算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代扣。
c、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进行合 理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费用按前款变更处理方式计算。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后 60 天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一次 性付清(扣除违约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
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 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 违约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付 / 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 违约金;
(6)其他: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 确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在施工 中发生的一切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同发包人无涉;
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须办妥场内人员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用在 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向发包人备案。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 余杭区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 3:工程施工安全协议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余杭径山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人(全称):浙江丞翔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余杭区径山镇径山村配套服务用房(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
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
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并进行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承包人的保修金为本工程审计结算价的 1.5%,保修期内承包人应随 时维修工程质量问题,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归还。
附件 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杭州余杭径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浙江 丞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 严格执行 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附件 3:
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就 建设,发包人单位杭州余杭径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浙 江丞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在开工前,甲方应向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安全手续。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8、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场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阻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二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
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
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14、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15、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三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 12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四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施工安全保证金包含于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单独提交。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设备事故,扣除 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第五条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