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約授權技術係科技部與丙方共同補助甲乙方執行之「□□□□□□□□□□ (計畫名稱)(NSC□□-□□□□-E-027-□□□- CC3)」(以下簡稱本計畫,科技部補助□□□□%,丙方補助□□□□%,補助經費詳如附件二經費核定清單)所獲得並預計產出之特定技術(以下簡稱本技術,詳如附件一) ,其智慧財產權依科技部與甲方所簽訂之科技部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甲丙雙方所簽訂之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全部歸屬於甲方所有。
科技部補助
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
「□□□□□□□□□□(計畫名稱)」
* 使用說明(完稿時請將本說明請清除)
一、方格(□)及灰色部份請填入個案資料。
二、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修改如有涉及研發成果之授權內容、付款方式、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範圍或違約處理等規範時(如: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範本第2、4、5、6、8 條),請洽技轉中心 02-87720370。
計畫執行機關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
計 畫 主 持 人 | |
計畫合作企業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系/所 教授 (以下簡稱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茲因甲乙方執行科技部與丙方共同補助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落實該計畫產出之技術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乙方同意以先期技術移轉方式授權丙方實施該等技術,三方並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技術來源
x合約授權技術係科技部與丙方共同補助甲乙方執行之「□□□□□□□□□□ (計畫名稱)(NSC□□-□□□□-E-027-□□□-CC3)」(以下簡稱本計畫,科技部補助□□□□%,丙方補助□□□□%,補助經費詳如附件二經費核定清單)所獲得並預計產出之特定技術(以下簡稱本技術,詳如附件一),其智慧財產權依科技部與甲方所簽訂之科技部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甲丙雙方所簽訂之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全部歸屬於甲方所有。
第二條:授權內容
一、授權標的:甲乙方執行本計畫獲得並預計產出如附件一所列之本技術。
二、授權範圍:利用授權標的在授權地區內製造、使用、實施及販賣相關產品。三、授權方式:非專屬授權。
四、授權期間:自本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簽約日起給予一年。五、授權地區:中華民國地區。
第三條:技術資料交付與實施
一、 資料交付: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三十日內將本技術資料交付於丙方。
二、 諮詢指導:乙方於交付技術資料予丙方後,應配合提供丙方 12 小時為限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超過此時限或丙方對本技術若要求乙方提供更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乙方,而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乙丙雙方另行協議之。
三、 器材租用:丙方因利用本技術而需要使用甲方之實驗室、儀器等材料設施者,租用條件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四、 技術資料更新: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對本技術如有更新時,應通知甲方及丙方,丙方得優先取得更新技術之授權。
第四條: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以下簡稱先期技轉金)及付款方式
一、 先期技轉金:共計新台幣□□□萬元整,丙方應訂約後十五日內繳清。本先期技轉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或本計畫研究成果產出不如預期時,亦不退還。
二、 權益分配:丙方支付先期技轉金之分配,科技部為 20%(應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其餘八0%依據甲方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付款方式: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之期限(遇例假日順延)內,分別開立抬頭為「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及甲,乙方之即期票據一併繳送甲方,由甲方轉交科技部。丙方所付先期技轉金凡須由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徵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第五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 本技術及相關技術資料為甲方所擁有,甲乙雙方同意於本計畫執行期間,不再將本技術授權第三者。期滿後,甲乙方得經雙方之共同認可再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惟應以書面通知丙方。其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另訂之。
二、 本技術若符合專利申請要件,該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為甲方所有。
三、 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非經科技部或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丙方若有違反,甲乙方均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四、 丙方利用本技術製造、使用或銷售任何產品、服務之行為與甲方或乙方均無關,應自負因此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丙方如有任何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丙方應儘速通知甲乙方,三方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相關權益。
五、 丙方倘有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全力協助甲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以確保三方共同之權益。
六、 丙方利用本技術自行研發所產出之衍生技術,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丙方,但應通知甲乙方並依互惠原則無償提供乙方無償使用,惟乙方就此部分技術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丙方因實施該部分技術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者,由丙方負責,與甲乙方無涉。
七、 丙方依本技術所製造銷售產品,應遵守相關法令並依授權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
八、 丙方在未獲得甲方及科技部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或本技術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引用甲方或科技部之名稱、會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科技部及甲方與丙方或其產品或服務有任何關連。丙方若違反前開規定,甲方或乙方應立即通知科技部為必要之處理。
九、 本技術若已申請專利,但尚未獲准專利前,丙方同意在其應用本技術所製造之授權產品或在其包裝容器上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在本技術獲准專利後,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十、 丙方於一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或實施研發成果違反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衛生法令,或科技部為增加國家重大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認定有必要時,得終止先期技轉合約。
十一、科技部通知甲方所為之改善須丙方配合者,丙方應配合之。第六條 保密責任
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未公開之技術資料及其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丙方應要求其員工及相關人員共同遵守此保密責任,若因可歸責於丙方或其員工及相關人員之事由,而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丙方違約。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
第七條:無擔保規定
乙方不擔保本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本授權技術係以合約簽訂時乙方所完成之技術狀態交付丙方,甲乙二方擔保盡力協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授權技術,但不擔保本授權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第八條:違約處理
一、 丙方若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甲方或乙方均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 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五條第八款時,應支付甲xx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 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時,應支付甲方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及乙方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九條 合約解除、終止處理
一、 丙方於合約解除、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產銷或利用本技術產出相
關之產品,但若丙方有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係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完成者,經甲乙方書面同意後,該產品得繼續販賣。
二、 丙方因本合約所應負之保密責任及履約保證責任,不因本合約終止而失效。第十條:合約期限
x合約自甲乙丙三方簽署日起一年內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丙方得以書面徵得
甲乙方同意優先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間及延展授權之條件另議。第十一條:合約修改
一、 本合約得經三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三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 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合意管轄
一、 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三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三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 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無法於爭議發生後二十日內解決者,經甲方同意後,得於臺北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規則解決之;涉訟時則三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聯絡方式
一、 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 xx熔單位:專利技轉組
電話: 00-00000000#1477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乙方聯絡人姓名:職稱:
電話:地址:
丙方聯絡人姓名:職稱:
電話:地址:
二、 三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二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四條:合約份數
x合約書正本壹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簽章:代表人:xxx
地 址:台北市 10643 忠孝東路三段一號統一編號: 92021164
乙 方: 簽章:
職稱:
戶籍地址:
丙 方: 公司印信:
代表人兼連帶保證人: 簽章:
地 址:
公司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