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珠城职院发〔2024〕37号
关于印发《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6月17日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健全内控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使用学校各项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相关活动,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仪器设备、家具、实习实训材料、办公用品及其他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指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此处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 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安保、
维保、印刷、设计、会议培训、中介服务、租赁服务等。 第三条 学校各类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
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学院预算执行采购,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五条 学校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口产品等政策规定。
第六条 学校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后勤保卫处、资产设备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各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指导与监督全校采购工作;
(二)审议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四)向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报告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为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法律法规培训,拟订学校有关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拟定采购方式;
(三)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报,联系、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负责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六)负责各单位自行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
(七)建设和维护学校采购管理系统,负责采购招标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
(八)负责招标与采购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九)组织对学校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及调查采购违规违纪等问题;
(十)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采购申请单位,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校内单位
或校内人员,是采购活动的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市场调研、立项申请和预算申报和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提出;
(二)负责采购计划、采购需求提出、采购文件确认、用户评审代表委派、采购结果确认、合同起草与签订;
(三)组织完成自行采购限额以下的相关采购工作;
(四)协助采购需求文件释疑,协助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五)负责采购合同履约及参与验收;
(六)负责固定资产办理及合同资金支付。
第九条 学校对采购与招标项目涉及的立项论证、预算审核、技术标准确定、入库与分发、合同审批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管理范围以学校内部控制职能划分为准,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实训设备、实训耗材、教学书籍、教学用书印刷、教学专用软件、教学资源包、考场相关设备系统等的采购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的采购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报刊杂志、期刊、电子出版物等的采购管理;
(四)后勤保卫处:负责大型基建项目、零星维修工程的归集、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绿化与景观工程、消防安防工程、环卫服务、物业管理、水电气设施、道路和运动场地的维修改造、学生食堂大宗消耗物资、劳保用品、办公家具、打印用纸等的采购管理;
(五)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其维修、信息技术服务及软件开发、网络工程及网络设备、灯光、音响、广播设备、打印耗材等的采购管理;
(六)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全校合同管理;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预算审核工作;
(八)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广告宣传标识等的采购管
理。
采购项目按照业务管理职责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管理,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管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主管部门。未明确的采购项目由经费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以上业务归口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的文件执行。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施方案的论证、进口产品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审核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支持,配合资产设备管理处做好采购工作,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四)协助采购申请单位拟定、审核招标文件、合同等文本,负责主管经费的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
(五)参与或组织主管项目的履约验收,做好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六)配合采购申请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工作;
(七)协助采购申请单位做好所购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十条 学校采购项目按内容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
类。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项目按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
中采购”“校内集中采购”与“校内自行分散采购”三类。
(一)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珠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划分政府集中采购以最新的《珠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零起点集中采购模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如有调整,学校也随之调整。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单项或同一品目预算总额达到珠海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或达到珠海市市本级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全部列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二)校内集中采购
未纳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当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 5 万
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或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下,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统一采购的货物。
(三)校内自行分散采购
未纳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当 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未纳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当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经过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批准的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申请单位申请校内自行分散采购按如下规定执行:
1.申请校内自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申请单位所属部门应指定 2 名及以上的采购经办人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并
遵循物美价廉的原则;采购申请单位原则上需提供 3 家或以上家数非关联供应商报价清单(若无法提供的,需要在项目情况说明里说明原因),由采购申请单位自行核实供应商信息,提交《供应商信息审核表》及采购申请单位所属部门集体决策材料。
2.1 万元(不含 1 万元)以下的物品与服务(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所属部门按照部门
内控管理规定自行采购,无需在采购系统上申报审批,但属于各二级学院的项目须提供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备查,属于各行政教辅部门的须提供部门领导审批记录备查。 3.年度预算 1 万以上,5 万元以下的,采购申请单位需
要在采购管理系统填报采购项目。
4.年度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采购申请单位需填报《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采购管理系统填报采购项目。资产设备管理处将相关采购信息在学校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无质疑、投诉等情况发生,方可实施。如公示期间存在其他潜在供应商提出质疑,且质疑理由成立的,将由学校的组织部门将上述违规情况列入与该采购项目相关的人员及领导年终廉政考核评价项目中予以警示。
5.年度预算金额 30 万以上,50 万以下(珠海市市本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年度预算金额 30 万以上,100 万以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采购申请单位需填报《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报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在采购管理系统填报采购项目。资产设备管理处将相关采购信息在学校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无质疑、投诉等情况发生,方可实施。如公示期间存在其他潜在供应商提出质疑,且质疑理由成立的,将由学校的组织部门将上述违规情况列入与该采购项目相关的人员及领导年终廉政考核评价项目 中予以警示。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询价、协议采购、省批量集中采购、省电商直购、网上竞价、电子反拍、定点议价、定点竞价、直接订购等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其余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网上询价、协议采购、省批量集中采购、省电商直购、网上竞价、电子反拍、定点议价、定点竞价、直接订购等采购方式是电子化采购方式的一部分,适用于标准化产品采购。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原则上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 ) 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因工作需要,租用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
(三)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自然人)开展研究的;
(四)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五)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七)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实施流程按珠海市有关规范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文件执行,需履行相关论证、审批和公示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等标准化货物,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应采用网上询价、协议采购、省批量集中采购、省电商直购、网上竞价、电子反拍、定点议价、定点竞价、直接订购等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依据政府相关规定及项目金额、性质等情况,依法选择实施方式。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 400 万元及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各项采购申请应严格遵守审批流程。所有采购活动原则上均需通过采购管理系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进行,严禁先采购后审批。1 万元(不含 1 万元)以下的物品与服务(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按第十二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采购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年度预算内十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年度预算内三十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报经党委会审议。
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先向财务部门申请追加预算,按预算调整程序获批后方可申请采购,无预算不能申请采购。
除了经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先购买(施工)再办理采购程序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需求
零星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各采购申请单位按照学校有关制度《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零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向后勤保卫处(基建管理部门)提出维修和改造的需求,并提供相关资料,后勤保卫处按照学校及珠海市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提出采购需求。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申请单位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提出采购申请。
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采购需求: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或规范;技术参数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和技术规范、国家安全和强制性标准;
2.采购金额:采购标的物所需的最高预算金额;
3.单件 5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件不足 5 万
元但整个项目预算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国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等,必须提交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报告;
4.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的决定意见;
5.建议采取的采购方式。
(二)审核采购需求 1.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教学方面所需设备、物品、家具和服务项目的采购由教务部门负责审核;
办公自动化设备项目采购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审核;办公家具项目采购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审核;
科研方面所需设备、物品、家具和服务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学生管理方面所需设备、物品、家具和服务项目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零星工程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审核;
其他工作所需设备、物品、家具和服务项目根据第九条规定由相应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2.计划财务处审核
负责审核所需采购项目预算安排及资金落实情况。 3.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
负责审核采购需求中应当包含项目是否预留采购份额以及预留份额比例等内容,并提出建议。
负责审核所需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是否正确,提出建议采购方式。
4.校领导审批
采购申请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备注:🕔采购预算金额 1-5 万元,采购
申请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②采购预算金额 5-10 万元,主
管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③采购预算金额 10 万以上,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进入采购流程:
(一)项目计划已获批准,大额资金的采购项目须符合 “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二)采购项目有关场地及项目经费已经落实;
(三)采购申请单位、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四)按规定应履行项目论证、审核、审批、备案的相关手续完备。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实施形式分为由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两种形式。委托代理采购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 机构等实施。资产设备管理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
金额、资金来源、性质等情况,依法选择实施形式;
(一)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委托省、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采购,具体遵照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相关年度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执行;
(二)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采购预算金额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实施代理采购;
(三)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采购预算金额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依规组织实施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实施代理采购,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实施采购;
(四)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项目按照上级及学校的科研经费使用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核:
(一)资产设备管理处按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1.根据采购申请单位提交的需求书由采购代理机构编 制采购文件初稿,采购申请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修改确认。
2.经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的采购文件上传采购管理平 台,其中,单项采购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文件
须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单项采购预算金额 400 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文件评审后还须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核。
(二)采购文件编制与修改权限。
1.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权限:根据采购申请单位提交的用户需求书编制采购文件并对其不准确、不清晰、不完整的内容及合法性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2.资产设备管理处修改权限: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等规定对采购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3.采购申请单位修改权限: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与完善。对修改意见未予采纳的,在采购文件上以批注的方式做出说明。
(三)采购代理机构与资产设备管理处对采购文件编制与修改的原则:主要审查采购申请单位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对需求书的具体技术参数内容不作更改。
第二十八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及相关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招标公告、接受供应商投标、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九条 凡属于学校招标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三十条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采购申请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文件中的
合同范本,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具体合同内容。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采购申请单位拟订采购合同文本时,应严肃、全面、细致、科学;审核采购合同条款时,应结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函等相关内容,对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逐项审核;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签订和履行,按我校合同管理相关办法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 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的,资产 设备管理处可依据评审报告,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在推 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金额应与中标(成交)金额一致,严格控制中标(成交)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实施过程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批。超过中标(成交)结果的百分之十的需要重新立项采购。
第三十三条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验收应按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零星工程类项目验收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零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工程类项目验收应按照珠海市有关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购申请单位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五条 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应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对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配合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好招标文件、询价函、开标记录、评标记录、谈判记录文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会签材料、验收结论、索赔资料等各种采购资料。已完成的采购项目档案应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校内自行分散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由采购申请单位自行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七条 如遇质疑或投诉事项,由资产设备管理处
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及采购申请单位按监督部门要求予以答复,业务主管部门及采购申请单位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内容,答复内容不得涉密。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及相关事项有疑问的,或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询问或者质疑,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询问或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在处理询问、质疑及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 询问及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向相关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第四十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形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五)严禁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
务;
(六)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
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七)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八)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第四十一条 采购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应当进行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纪检室(审计工作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对采购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聘请相 关标书评审专家或验收评审专家。评审专家费用发放标准为:校外评审专家,按 500 元每人每次标准发放评标或验收劳务 报酬(含交通费,4 小时以内,超出时间后每小时按 100 元
计算,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校内评审专家或
相关校内验收人员,如在校内作业,按 100 元每人每次标准
计算报酬(4 小时以内,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50 元),如在校外作业按 150 元每人每次标准计算报酬(4 小时以内,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50 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珠城职院发〔2021〕5 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珠海市对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2.供应商信息审核表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17 日印发
附件 1:
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采购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20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项目预算 | 元 | |
采购形式及组织方式 | 单位负责人是否同意:☐ 同意 ☐ 不同意 ☐单一来源集中采购 单位负责人签名: | ||
单位负责人是否同意:☐ 同意 ☐ 不同意 ☐自行分散采购 单位负责人签名: | |||
主要技术参数或服务要求 |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持有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明书(提供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近三年以来(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为成立时间以来)在经 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采用自行分散采购方式的理由 | |||
是否应急项目 | ☐是(附应急项目认定文件) √否 | ||
拟邀请供应商名称\地址 |
说明:
一、“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在拟采用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前面的“☐”内打“🏱”或涂黑。
二、“主要技术参数或服务要求”:须为采购单位最终确定的采购具体需求。三、“采用 采购方式的理由”:
(一)采购单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不同情
形分别按照以下内容填写理由: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1)市场供应情况;(2)拟邀请供应商应与项目的匹配情况;(3)单一来源公示情况(有无异议及异议处理情况);
(4)专家论证结果(100万元以上)。
2、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应急采购项目):(1)具体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2)应急采购项目政府认定意见。
3、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的情形:必须保证原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的情况说明。
(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请理由。
(三)采购单位须在“ ”处选择填写具体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自行采购。
四、“是否应急项目”:采购单位根据认定结果,在是/否前面的“☐”内
打“🏱”或涂黑,如选择“是”,需同时提供应急项目认定文件。
五、“拟邀请供应商名称”:仅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填写。
六、此表格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可根据内容多少上下调整表格大小。
附件 2:
供应商信息审核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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